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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1. 【頒布時間】2017-1-23
    2. 【標題】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3. 【發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2/t20170227_2169400.html

    7. 【法規全文】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交通運輸部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2)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多發航空器為15小時;
      (3)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多發航空器(除渦噴飛機外)為20小時;
      (4) 渦噴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為25小時。
      (b) 在獲取運行經歷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運行經歷應當在圓滿完成針對該航空器和機組職位的相應地面和飛行訓練后獲取。在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關于獲取運行經歷的經批準的規定;
      (2) 該經歷應當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載客運行的飛行中獲得。但是,如果該航空器先前沒有在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使用過,可以使用在參加驗證飛行或者調機飛行的航空器上獲取的運行經歷來滿足這一要求;
      (3) 駕駛員在獲取運行經歷時,應當在有資格的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
      (4) 在非載客運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或者載客運行中飛行時間不足1小時的飛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可以算作一個飛行小時數,用于滿足本條(a)款要求的運行經歷小時數,但以該種方法計算的飛行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a)款要求的小時數的50%。
      第135.247條副駕駛資格要求
      (a) 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運行中或者按照本規則第135.103條要求配備副駕駛的運行中,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至少持有帶合適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并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b)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除云上飛行外)運行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旋翼機時,副駕駛應當持有帶合適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無需持有儀表等級。
      (c) 對于本規則未作要求而合格證持有人出于自身運行需要配備的副駕駛,應當至少持有帶合適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并且在本規則要求機長持有儀表等級時,該駕駛員也應當持有儀表等級并滿足CCAR-61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第135.249條近期經歷
      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載客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參加每次運行前90天內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a) 在所服務的同類別、同級別,以及適用時的同型別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控制裝置的唯一操縱者完成3次起飛和3次著陸。
      (b) 對于夜間運行,本條(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飛和3次著陸應當在夜間完成;滿足本款要求的駕駛員即認為其滿足晝間運行的近期經歷要求。
      (c) 對于后三點飛機的運行,本條(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飛和3次著陸應當在后三點飛機上完成,并且每次著陸均為全停著陸。滿足該款要求的駕駛員即認為其滿足對同類別、同級別且不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飛機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135.251條違禁藥物、酒精的使用和測試
      (a) 處于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按照本規則運行航空器的機組成員:
      (1) 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后8小時以內;
      (2) 處于酒精作用之下;
      (3)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為計量單位,達到或者超過0.04%;
      (4) 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鴉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藥物或者影響人體官能的藥品。
      (b) 除緊急情況外,航空器的駕駛員不得允許在航空器上載運呈現醉態或者由其舉止或者身體狀態可以判明處于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c) 航空器機組成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測試。當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第(1)項或者第(3)項的規定時,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4小時內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測試結果提供給局方。
      (d) 如果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第(4)項的規定,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4小時內所做的每次體內藥物測試的結果提供給局方。
      (e) 局方根據本條(c)或者(d)款所取得的測試結果可以用來判定該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機組成員執行該次飛行任務的資格,或者是否有違反中國民用航空法規的行為,并且可以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

    F章機組成員飛行時間和值勤時間限制及休息要求

      第135.261條概則
      (a)任何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規則運行中不得指派機組成員超出本章規定的機組成員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況下執行飛行任務,任何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超出這些限制和要求的飛行任務指派。
      (b)本章中的用語定義如下:
      (1)經批準的睡眠區,是指經局方批準,為使機組成員獲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場所;
      (2)日歷日,是指按照世界協調時或者當地時間劃分的一個時間段,從當日零點到次日零點之間的24小時;
      (3)值勤期,是指機組成員在接受合格證持有人安排的飛行任務后,從為了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者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地面時間),到解除任務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一個值勤期內,當發生運行延誤時,如機組成員能在有睡眠條件的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以不計入該值勤期的值勤時間內;
      (4)休息期,是指從機組成員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該段時間內,合格證持有人不得為該員安排任何工作和給予任何干擾。為了完成指派的飛行任務往來于休息地點和值勤地點的時間不得計入休息期;
      (5)運行延誤,是指由于出現惡劣的氣象條件、航空器設備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暢等客觀情況而導致的延誤。
      (c)在本章中,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是指機組成員在航空器飛行期間的值勤時間,包括在座飛行時間(飛行經歷時間)和不在座飛行時間。
      第135.263條駕駛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a) 當飛行機組配備1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b) 當飛行機組配備2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c) 當飛行機組配備3名駕駛員,其中包含2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16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4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6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12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8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4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d) 當飛行機組配備3名駕駛員,其中包含2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并且為飛行機組提供睡眠區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18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但每個駕駛員在飛行中應當有機會在經批準的睡眠區得到休息,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8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8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16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20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8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e) 在包含一個境外著陸地點的運行中,當飛行機組配備4名駕駛員,其中包含2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并且為飛行機組提供經批準的睡眠區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22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8小時,但每個駕駛員在飛行中應當有機會在批準的睡眠區得到休息,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22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22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20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24小時,但該值勤期后22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第135.265條客艙乘務員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當按照本規則第135.105條配備客艙乘務員或者在19座以下航空器配備客艙乘務員并擔負應急撤離職責時,其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a)當配備一名客艙乘務員時,其值勤期不得超過14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9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一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b)在最低配置基礎上增加1名客艙乘務員時,其值勤期不得超過22小時。若值勤期超過14小時但不超過18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6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若值勤期超過18小時但不超過22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2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上述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c)合格證持有人按規定安排客艙乘務員值勤期時,如果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值勤期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客艙乘務員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第135.267條機組成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限制(a)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時間遵守以下規定,總飛行時間包括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行時間和訓練、調機飛行等的其他飛行時間:
      (1) 任何7個連續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小時;
      (2)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且在任何連續三個日歷月內的總飛行時間不得超過270小時;
      (3) 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b)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客艙乘務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客艙乘務員的總飛行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1) 任何7個連續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小時;
      (2) 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20小時;
      (3) 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300小時。
      第135.269條機組成員值勤期和飛行時間安排的附加限制(a) 合格證持有人安排機組成員的值勤期時,如果按照正常情況能夠在限制時間內終止值勤期,但由于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263條和第135.265條的規定,值勤期的延長最多不超過2個小時。
      (b) 合格證持有人安排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時,如果正常情況下能夠在限制飛行時間內結束飛行,但由于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則不認為該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
      (c) 如果機組成員以取酬為目的參加其他運行,則在參加本規則運行時,值勤時間、飛行時間的總和應當滿足本規則規定的值勤期和飛行時間限制。
      (d) 機組成員在起飛前由于延誤造成的待命時間,計入值勤期時間之內。
      第135.271條機組成員休息時間的附加要求
      (a)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機組成員規定的休息期內為其安排任何工作,該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合格證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 本章要求的休息期可以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內。
      (c) 只有在發生運行延誤時,才允許按照本規則第135.263條和第135.265條中的規定縮短休息期,不允許作事先安排。
      (d) 當合格證持有人為機組成員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務時,該任務時間可以計入、也可以不計入值勤期。當不計入值勤期時,在值勤期開始前應當為其安排至少8個小時的休息期。
      (e) 如果飛行的終止地點所在時區與機組成員的基地所在時區之間有6個或者6個小時以上的時差,則當機組成員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安排一個至少48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一休息期應當在機組成員進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證持有人確定的機組成員駐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f) 合格證持有人將機組成員運送到執行飛行任務的機場,或者將其從解除任務的機場運送回駐地,這些路途上所耗費的時間不應當被認為是休息期的組成部分。

    G章機組成員考試要求

      第135.291條適用性
      (a)合格證持有人及其在本規則運行中使用的機組成員應當滿足本章規定的檢查要求。
      (b) 按照CCAR-142部批準的訓練中心的人員,在滿足本規則第135.339條和第135.343條要求的條件下,可以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為參加本規則運行的機組成員提供訓練、檢查。
      第135.293條初始訓練和復訓中的駕駛員考試要求(a)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駕駛員、任何人員也不得為其擔任駕駛員,除非在參加該次服務之前12個日歷月內,該駕駛員通過了由局方人員或者經批準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對下列知識的筆試或者口試的考試:
      (1)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的相應條款內容,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和手冊;
      (2) 針對該駕駛員所飛的每一型號航空器的動力裝置、主要部件和系統、主要設備、性能和使用限制、標準和應急操作程序以及按照適用情況經批準的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中的內容;
      (3) 針對該駕駛員所飛的每一型號航空器,確定其符合起飛、著陸和航路運行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4) 導航和適用的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適用的儀表進近設施和程序;
      (5)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包括適用的儀表飛行規則程序;
      (6) 一般氣象學知識,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和風切變的原理,以及當適用于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的高空天氣;
      (7) 下列程序:
      (i) 識別和避讓惡劣天氣條件;
      (ii) 在遭遇不利天氣情況,包括低空風切變時從惡劣天氣條件中脫離;對于旋翼機駕駛員,不要求作脫離低空風切變的考試;
      (iii) 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8) 按照適用情況,新的設備、程序和技術。
      (b)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任何航空器上使用駕駛員,任何人也不得擔任任何航空器的駕駛員,除非在該次服務之前的12個日歷月之內,該駕駛員已經在該級別 (如為渦噴飛機之外的單發飛機) 或者型別(如為旋翼機、多發飛機或者渦噴飛機)的航空器通過了由局方或者經批準的飛行檢查員作出的旨在確定該駕駛員在該級別或者型別航空器上的實際技術能力的一次檢查。技術能力檢查的范圍由實施檢查的局方人員和經批準的飛行檢查員確定。能力檢查可以包括在初始頒發批準的運行所要求的并且和所使用的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相適應的特定駕駛員執照時所需完成的動作和程序。
      (c)本規則第135.297條要求的儀表熟練檢查可用按照本條要求在相同型別航空器上進行的能力檢查來代替。
      (d)就本條而言,某人作為駕駛員實施一項程序或者動作的合格表現,是該駕駛員能圓滿地、不受懷疑地完成動作,顯現出對航空器充分地的駕馭能力。
      (e)對于通過知識或者飛行檢查的每個駕駛員,局方人員或者經批準的飛行檢查員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駕駛員記錄中為其作出能力證明。
      (f)經局方批準,要求的技術能力檢查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在航空器模擬機或其他相應的訓練設備上完成。
      第135.295條客艙乘務員初始訓練和復訓中的考試要求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客艙乘務員,任何人也不得擔任客艙乘務員,除非在該次服務之前12個日歷月之內,合格證持有人已經通過相應的初始訓練或者定期復訓的考試,確定該人員已具備與其指派的職責相適應的下列知識和勝任能力:
      (a) 機長的權力和機組成員的職責。
      (b) 處理旅客事務,包括處理神經錯亂的或者其行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時需遵守的程序。
      (c)在航空器迫降(包括水上迫降)和緊急撤離時,機組成員的分工、職能和責任,包括幫助需要他人協助的人員快速撤至出口。
      (d) 對乘客所作的安全講解;
      (e) 便攜式滅火器與其它緊急設備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f) 客艙中的設備和控制開關的正確使用方法。
      (g) 乘客氧氣裝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h) 所有正常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撤離滑梯和繩索的使用方法。
      (i)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中規定的,在緊急情況時需他人幫助方可以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員的就座方法。
      第135.297條儀表熟練檢查要求
      (a) 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擔任機長和副駕駛的駕駛員,在每次參加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時,應當在前6個日歷月內按照本條要求通過了由局方人員或者經批準的飛行檢查員實施的儀表熟練檢查。但是,對于本規則不要求駕駛員持有儀表等級的目視飛行規則運行,只需在前12個日歷月內通過熟練檢查。
      (b) 對于在CCAR-61部要求駕駛員具有型別等級的航空器上服務的駕駛員,其儀表熟練檢查應當在所服務的該型別航空器上完成;對于不要求駕駛員具有型別等級的航空器,儀表熟練檢查應當在所服務的該級別航空器上完成,但是對于多發飛機,應當在所服務的該廠家和型號的飛機上完成。
      (c) 對于在幾種級別或者型別的航空器上服務的駕駛員,本條(a)款要求的熟練檢查只需輪流在其中一種航空器上進行。但對于每種航空器,應當在按照本規則運行前12個日歷月內,針對該航空器完成儀表熟練檢查。
      (d)儀表熟練檢查要求的內容:
      (1)對于運行中要求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應當包括針對相應類別、級別及型別等級(如適用)初始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所規定的動作和程序;
      (2)對于運行中要求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應當包括針對相應類別、級別及型別等級(如適用)初始頒發商用駕駛員執照所規定的動作和程序;對于運行中要求儀表等級的,應當包括初始頒發儀表等級所規定的動作和程序。
      (e)經局方批準,儀表熟練檢查的全部或者部分動作和程序可以在飛行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完成。
      (f)儀表熟練檢查不得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進行。
      第135.299條機長航路與機場資格的航線檢查
      (a)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駕駛員擔任機長,任何駕駛員也不得擔任這一職位,除非在該次服務之前12個日歷月內,該駕駛員在其所飛的一種型別航空器上通過了航線檢查,該檢查應當:
      (1) 由局方人員或者經批準的飛行檢查員進行;
      (2) 包括了至少一次一個航段的飛行;對于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駕駛員,該檢查應當按照儀表飛行規則實施;
      (3) 包括在一個或者多個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機場進行的起飛和著陸。
      (b) 實施該次檢查的人員應當確定接受檢查的駕駛員是否合格于在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并且在該駕駛員的訓練記錄中予以確認。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本規則第135.41條所要求的手冊中建立一套程序,確保在前90天之內未飛過某條航線或者某一機場的駕駛員,能夠在開始該次飛行前熟悉該次飛行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所有可用資料。
      第135.301條考試和檢查的附加規定
      (a) 如果被要求按照本規則接受考試或者飛行檢查的機組成員,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后一個日歷月完成考試或者飛行檢查,則認為該機組成員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考試或者檢查的。
      (b) 如果被檢查的駕駛員未能圓滿完成規定的動作,實施檢查的人員可以在實施檢查的飛行過程中對該駕駛員進行附加訓練。除了需要重復先前未通過的動作外,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該駕駛員重復其它判斷該駕駛員的熟練性所必需的動作。如果接受檢查的駕駛員不能向實施檢查的人員演示令人滿意的能力,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該駕駛員參加運行,該駕駛員本人也不得作為飛行機組成員參加運行,直至其圓滿完成該檢查。

    H章訓練

      第135.321條適用范圍
      除本規則第135.3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適用于下列:
      (a) 委托按照CCAR-142部審定合格的訓練中心為其實施訓練、考試和檢查職能的合格證持有人。
      (b) 為每個雇傭或者使用的機組成員、飛行檢查員和教員或者其他運行人員建立并保持經批準的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
      (c)為實施大綱而使用經批準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合格證持有人。
      第135.323條訓練的基本要求
      (a) 按照本規則第135.347條被要求具備訓練大綱的每位合格證持有人應當:
      (1) 制定訓練大綱,獲得相應的初始和最終批準,提供滿足本章要求的訓練,確保每個機組成員、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和經指派擔負危險品載運和處理職責的每個人員能得到充分的訓練來履行他們被指派的職責;
      (2) 對本章所要求的訓練,提供足夠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設施;
      (3) 對于每一型別航空器或者該航空器型別范圍內的特定改型,提供實施本規則要求的訓練和檢查時所用的合適的訓練資料、試題、表格、指南和程序,并使其保持現行有效;
      (4) 提供足夠的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和模擬機教員和合格的地面教員,以實施本章要求的飛行訓練、飛行檢查和模擬機訓練課程。
      (b) 對于按照本章要求進行定期復訓的機組成員,在要求進行訓練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后一個日歷月中完成訓練的,被視為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中完成了訓練。
      (c) 負責按照本規則實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訓練課目、飛行訓練課程段、訓練課程、飛行檢查或者資格檢查的每個教員、主管人員或者飛行檢查員,在完成這些訓練或者檢查后,應當對被訓練或者檢查合格的機組成員、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技術熟練程度和知識水平作出合格證明。這種合格證明應當作為該人員個人記錄的一部分。當本款要求的合格證明被輸入計算機記錄保持系統時,作合格證明的教員、主管人員或者飛行檢查員應當確認這一輸入。但是,作合格證明的教員、主管人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簽名不要求使用計算機輸入。
      (d) 適用于一種以上航空器或者機組成員職位的訓練科目,如果作為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雇員在先前的訓練中已經在另一航空器或者另一機組成員職位上完成了該訓練科目,則這些科目在以后的訓練中,除定期復訓之外,不需要重復訓練。
      第135.325條訓練的附加要求
      (a) 除合格證持有人自身外,只有其他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審定合格的合格證持有人或者按照CCAR-142部審定合格的訓練中心,有資格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訓練的人員提供訓練、考試和檢查。
      (b) 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簽訂訓練合同,或者用其他方式使用按照CCAR-142部審定合格的訓練中心為其提供本章所要求的訓練、考試和檢查,但該訓練中心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持有適用的按照CCAR-142部頒發的運行規范;
      (2) 具有符合CCAR-142部中適用要求的設施、訓練設備和教材;
      (3) 具有適合于本章要求的訓練中使用,并經批準的課程、課程段和課程段的組成部分;
      (4) 具有足夠的符合本規則第135.339條至第135.345條中適用要求并審定合格,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訓練的人員提供訓練、考試和檢查的教員和飛行檢查員。
      第135.327條訓練大綱制定、修訂及批準
      (a) 為了得到訓練大綱以及一份經批準的訓練大綱的修訂項的初始批準和最終批準,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
      (1) 建議的或者修訂后的課程的綱要和可以為建議的訓練大綱或者修訂項提供初步評審的足夠資料;
      (2) 附加的局方可能要求的相關資料。
      (b) 對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項,局方以書面形式發出初始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該大綱實施訓練。局方在訓練過程中對該訓練大綱的訓練效果作出評估,并且在發現存在缺陷時,向合格證持有人指出應當予以糾正的缺陷。
      (c) 如果局方確認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b)款得到初始批準后的大綱實施的訓練能保證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來履行其指派的職責,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該建議的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的最終批準。
      (d) 當局方認為,為了使已經獲得最終批準的訓練大綱繼續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應當對其作某些修訂時,則合格證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應當對大綱進行局方認為應當進行的修改。合格證持有人在接到這種通知后30天之內,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在對重新考慮的請求未作出決定的期間,上述局方通知暫停生效。但是,如果局方認為出于安全考慮應當使修訂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證持有人說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
      第135.329條訓練大綱中的課程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針對每種型別航空器上每一必需機組成員制定書面的訓練大綱課程,并保持其最新有效。該課程應當包括本章要求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b) 每個訓練大綱課程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所提供的主要地面訓練科目的清單,包括應急訓練科目;
      (2) 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所有訓練設備、模擬設備、系統練習設備、程序練習設備和其它訓練輔助設備的清單;
      (3) 在飛行訓練各階段中或者飛行檢查時將用到的正常、非正常和緊急操作動作、程序以及用以表明在飛行訓練和飛行檢查的空中階段要完成的動作、程序和職能功能的詳盡文字描述或者圖解。
      第135.331條機組成員訓練要求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機組成員的職位,在其訓練大綱中包含下列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1) 對于新招聘的機組成員的基礎教育地面訓練,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i) 機組成員的相應職責;
      (ii) 本章的相應規定;
      (iii)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的內容(對客艙乘務員不作要求);
      (iv)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中的相應部分。
      (2) 按照適用情況,本規則第135.351條和第135.355條規定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3) 本規則第135.333條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
      (b) 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提供本規則第135.353條規定的初始和轉機型飛行訓練。
      (c) 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提供本規則第135.357條規定的定期復訓地面和飛行訓練。
      (d) 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本規則第135.351條和第135.353條規定的,作為合格的副駕駛在服務過的一特定型別航空器上轉升機長的升級訓練。
      (e) 除初始、轉機型、升級和定期復訓訓練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內容、教學和實踐,以確保每一機組成員達到下列要求:
      (1) 對于所服務的每架航空器、機組成員工作位置及運行類型,持續保持充分的訓練和近期熟練水平;
      (2) 對新的設備、設施、程序和技術,包括對航空器的改裝,具有合格水平;
      (3) 先前訓練過并獲得資格的機組成員,由于在要求的期限內沒有滿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資格后應當進行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i) 本規則第135.293條的定期復訓駕駛員考試要求;
      (ii) 本規則第135.297條的儀表熟練檢查要求;
      (iii) 本規則第135.299條要求的航線檢查。
      (4) 在某一特定型別的航空器上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在其到該航空器一個特定改型的相同職位上服務之前,當局方認為需要進行差異訓練時應當進行差異訓練。
      第135.333條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a) 每一機組成員應當完成訓練大綱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該訓練大綱應當針對每一航空器型別、型號和布局,以及與每位機組成員和合格證持有人相適應的每種運行類型制訂。
      (b) 應急生存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應急工作的任務分派和程序,包括機組成員之間的協調配合;
      (2) 下列應急設備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 用于水上迫降和撤離的設備;
      (ii) 急救設備及其正常使用;
      (iii) 手提滅火瓶,重點是適用不同類型失火的滅火瓶型號。
      (3) 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下列內容:
      (i) 急劇釋壓;
      (ii) 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煙霧控制程序,重點是找到客艙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和相關的跳開關;
      (iii) 水上迫降和撤離;
      (iv) 旅客或者機組成員生病、受傷等非正常情況的處置;
      (v) 劫機和其他偶然事件。
      (4) 回顧和討論該合格證持有人以前與實際緊急情況有關的飛行事故和事件。
      (c) 除非對于下列特定的演練,局方通過機組成員的演示發現其能夠得到足夠的訓練,每一個機組成員應當使用適當的應急設備和程序進行演練:
      (1) 當適用時,水上迫降;
      (2) 應急撤離;
      (3) 滅火和煙霧控制;
      (4) 操作和使用緊急出口,包括在適用時,展開和使用撤離滑梯;
      (5) 機組和乘客氧氣的使用方法;
      (6) 當適用時,從航空器上放下救生筏,充氣,使用救生繩索,以及乘客和機組的登筏;
      (7) 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氣,以及在適用時,其它漂浮裝置的使用。
      (d) 在25000英尺以上高度飛行的機組成員,應當接受下列內容的培訓:
      (1) 呼吸原理;
      (2) 缺氧;
      (3) 高空不供氧情況下的有知覺持續時間;
      (4) 氣體膨脹;
      (5) 氣泡的形成;
      (6) 減壓的物理現象和事件。
      第135.335條危險物品的處置和載運的訓練要求(a) 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況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員履行危險物品的處置和載運的職能和責任,任何人也不得履行這些職責,除非在前24個日歷月內,該人員順利完成了合格證持有人制定的相應訓練大綱中的初始訓練或者定期復訓,這些訓練包括下列方面的內容:
      (1) 危險物品的正常的托運審驗、包裝、標記、標簽和文件工作;
      (2) 危險物品的相容性、裝運、儲存及處理特性。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一份被指派履行危險物品處置、載運職能和責任的機組成員和地面人員圓滿完成初始訓練或者定期復訓的記錄。
      (c) 選擇不受理危險物品的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每位機組成員得到足夠的識別那些歸類為危險物品的訓練。
      (d)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至或者離開那些不符合本條(a)和(b)款要求的雇員或者合同人員的機場,只有在按照本條(a)和(b)款通過資格審定的機組成員的監督下,方可以使用這些人員來裝載、卸載或者用其他方法處理危險物品。
      第135.337條飛行模擬機和其他訓練設備的批準(a) 經局方批準后,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中可以包括使用飛行模擬機和其他訓練設備的訓練課程。
      (b) 在本章要求的訓練課程和檢查中使用的每個級別飛行模擬機和其他訓練設備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應當針對該合格證持有人的該型別航空器和具體的動作、程序和相關的機組職能得到批準;
      (2) 應當持續保持得到批準時所要求的性能、功能和其他品質;
      (3) 對于飛行模擬機還應當滿足:
      (i) 被批準適用于實施訓練或者檢查所使用的航空器型別以及適用時該型別內的特定改型;
      (ii) 在所模擬的航空器作了改裝,使型號合格批準所要求的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起到了改變時,對模擬機作相應的改裝來保持符合性。
      (c) 一臺具體的飛行模擬機或者其他訓練設備可以由一個以上的合格證持有人使用。
      第135.339條飛行檢查員的資格審定
      (a) 在本條和本規則第135.343條中飛行檢查員分為航空器飛行檢查員和模擬機飛行檢查員:
      (1) 航空器飛行檢查員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型別的航空器,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飛行檢查的人員;
      (2) 模擬機飛行檢查員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型別的航空器,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飛行檢查的人員;
      (3) 航空器飛行檢查員和模擬機飛行檢查員履行本規則第135.321條(a)款和第135.323條(a)款第(4)項及(c)款所述職能。
      (b)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航空器飛行檢查員,除非對于相應的航空器型別,該人員:
      (1) 持有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相應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駕駛員人員執照和等級;
      (2) 圓滿完成了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航空器上的訓練,包括定期復訓;
      (3) 圓滿完成了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 滿足本規則第135.343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 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
      (6) 滿足本規則第135.249條中的近期經歷要求;
      (7)具有合格證持有人批準的飛行檢查職能。
      (c)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模擬機飛行檢查員,除非對于相應的航空器型別,該人員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或者:
      (1) 持有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相應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駕駛人員執照和等級(體檢合格證除外);
      (2) 圓滿完成了在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針對該航空器的訓練;
      (3) 圓滿完成了在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 滿足本規則第135.343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 具有合格證持有人批準的模擬機飛行檢查職能。
      (d) 在合格證持有人建立的個人訓練記錄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記入對飛行檢查員滿足本條(b)款第(2)、(3)和(4)項或者(c)款第(2)、(3)和(4)項要求的記錄。
      (e) 未持有適當體檢合格證的飛行檢查員可以擔任模擬機飛行檢查員,但不得在本規則運行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
      (f) 飛行檢查員(模擬機)應當完成:
      (1) 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檢查員職責前12個日歷月內,作為該型別、級別或者類別航空器的機組必需成員完成至少兩個航段的飛行;
      (2) 順利完成了經批準的航線觀察大綱,參加航線觀察的期限在該大綱中規定并且應當是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檢查員職責之前。
      (g) 本條(f)款要求的飛行航段或者航線觀察大綱,如果在應當完成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后一個日歷月內完成,則被認為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
      第135.341條航空器飛行教員和模擬機飛行教員的資格審定(a) 在本條和本規則第135.345條中:
      (1) 飛行教員(航空器)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型別、級別或者類別的航空器,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實施教學的人員;
      (2) 飛行教員(模擬機)是指有資格針對特定型別、級別或者類別的航空器,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上實施教學的人員;
      (3) 飛行教員(航空器)和飛行教員(模擬機)是履行本規則第135.321條(a)款和本規則第135.323條(a)款第(4)項及(c)款所述職能的教員。
      (b)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教員(航空器),除非該人員對于相應的航空器型別、級別或者類別:
      (1) 持有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相應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
      (2) 圓滿完成了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航空器上的訓練階段,包括定期復訓;
      (3) 圓滿完成了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 滿足本規則第135.345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5)持有I級體檢合格證;
      (6) 滿足本規則第135.249條中的近期經歷要求。
      (c)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訓練大綱中擔任飛行教員(模擬機),除非該人員對于相應的航空器型別、級別或者類別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或者:
      (1) 持有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相應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體檢合格證除外);
      (2) 圓滿完成了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在該航空器上的訓練階段,包括定期復訓;
      (3) 圓滿完成了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長所需的熟練檢查和資格檢查;
      (4) 滿足本規則第135.345條規定的適用的訓練要求。
      (d) 在合格證持有人建立的個人訓練記錄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記入對教員滿足本條(b)款第(2)、(3)和(4)項或者(c)款第(2)、(3)和(4)項要求的記錄。
      (e) 未持有適當體檢合格證的飛行教員可以作為非機組應當成員在航空器上擔任教員,但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飛行機組成員。
      (f) 飛行教員(模擬機)應當完成:
      (1) 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教員職責前12個日歷月內,作為該型別、級別或者類別航空器的機組必需成員完成至少兩個航段的飛行;
      (2) 順利完成了經批準的航線觀察大綱,參加航線觀察的期限在該大綱中規定并且應當是在飛行模擬機上履行飛行教員職責之前。
      (g) 本條(f)款要求的飛行航段或者航線觀察大綱,如果在應當完成的那個日歷月之前或者之后一個日歷月內完成,則被認為是在所要求的那個日歷月內完成。
      第135.343條航空器飛行檢查員和模擬機飛行檢查員的訓練要求飛行檢查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訓練:
      (a) 飛行檢查員的初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
      (1) 飛行檢查員的職能、作用和責任;
      (2) 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 實施要求的檢查的適用方法、程序和技術;
      (4) 對學生表現的正常評估,包括發現:
      (i) 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訓練;
      (ii) 申請人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個性。
      (5) 檢查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
      (6) 經批準的在航空器上實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 在飛行檢查員的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實施適用于該飛行檢查員的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經批準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 飛行檢查員(航空器)的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 在檢查期間可能會遇到的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措施;
      (2) 在檢查期間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時或者不執行安全措施會造成的潛在結果;
      (3) 從左座和右座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飛行檢查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實施本規則要求的駕駛員飛行檢查的能力;
      (4) 在檢查期間可能產生的緊急情況下,從任一駕駛員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 對于本條(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適用情況,全部和部分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上和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e) 飛行檢查員(模擬機)的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 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飛行檢查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具備實施本規則要求的駕駛員飛行檢查的能力。這種訓練和實踐應當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2) 操作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的訓練,確保其具備實施本規則要求的飛行檢查的能力。
      第135.345條飛行教員的訓練要求
      飛行教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訓練:
      (a) 飛行教員的初始地面訓練應當包括:
      (1) 飛行教員的職能、作用和責任;
      (2) 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 實施要求的檢查的適用方法、程序和技術;
      (4) 對學員表現的正常評估,包括發現:
      (i) 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訓練;
      (ii) 申請人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個性。
      (5) 檢查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
      (6) 經批準的在航空器上實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7) 假如不是飛行教員執照的持有人,還需:
      (i) 教學過程的基本原理;
      (ii) 教授方法和程序;
      (iii) 教員和學員的關系。
      (b) 在飛行教員的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實施適用于該飛行教員型別、級別和類別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經批準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 飛行教員(航空器)的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 在教學期間可能會遇到的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措施;
      (2) 在教學期間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及時、不正確所帶給安全飛行的潛在后果;
      (3) 從左座和右座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機動飛行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具備實施本規則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
      (4) 教學期間,在可能產生的緊急情況下,從任一駕駛員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 對于本條(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適用情況全部和部分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上和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e) 飛行教員(模擬機)的飛行訓練應當包括:
      (1) 實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訓練和實踐,確保其實施本規則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這種飛行和程序應當全部和部分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2) 操作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者兩者的訓練,確保其具備實施本規則要求的飛行教學的能力。
      第135.347條駕駛員和客艙乘務員訓練大綱
      (a) 除了那些在其運行中僅使用一名駕駛員的合格證持有人外,每位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并保持一份經批準的駕駛員訓練大綱,使用客艙乘務員的每位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并保持經批準的客艙乘務員訓練大綱。大綱應當與每個駕駛員和客艙乘務員被指派參加的運行相適應,并保證他們得到充分的訓練來滿足本規則第135.293條至本規則第135.301條中適用的知識和實踐考試要求。但是,如果局方認為由于運行的規模和范圍的限制,偏離這些要求可以保證安全,局方可以批準對本條要求的偏離。
      (b) 每一按照本條(a)款要求具有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訓練大綱中包含關于下列訓練的地面和飛行訓練課程:
      (1) 初始訓練;
      (2) 轉機型訓練;
      (3) 升級訓練;
      (4) 差異訓練;
      (5) 定期復訓。
      (c) 每一按照本條(a)款要求具有訓練大綱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每位必需駕駛員和客艙乘務員使用的有效和適當的學習材料。
      (d)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局方提供機組成員訓練大綱及其所有修訂的副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使用他人的訓練設施,還應當提供在這些訓練設施上使用的訓練大綱或者其適當部分的副本。
      第135.349條機組成員初始訓練和定期復訓要求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使用任何人員擔任、任何人員也不得擔任機組成員,除非該人員在參加本次運行前12個日歷月內,完成了與其所服務的運行類型相適應的訓練大綱中的初始訓練或者定期復訓課程。
      第135.351條駕駛員初始、轉機型和升級地面訓練駕駛員的初始、轉機型和升級地面訓練中,應當包括適用其職責的至少下列方面的教學:
      (a) 一般課目:
      (1) 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定位程序;
      (2) 確定重量和平衡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對起飛和著陸的跑道限制;
      (3) 足夠的氣象學知識,以保證具有對天氣現象的實踐知識,包括鋒面系統、結冰、霧、雷暴、風切變以及適用時的高空天氣條件的原理;
      (4) 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程序和術語;
      (5) 導航和導航設備的使用,包括儀表進近程序;
      (6) 正常和應急通信程序;
      (7) 下降到決斷高(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MDA)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于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過程中的目視參考;
      (8) 其他保證駕駛員能力所需的教學。
      (b) 對于每一航空器型別:
      (1) 一般介紹;
      (2) 性能特征;
      (3) 發動機和螺旋槳;
      (4) 主要部件;
      (5) 主要的航空器系統(如飛行操縱、電氣和液壓系統),其他系統(按照適用情況),正常、非正常和應急操作的原理,適用的程序和限制;
      (6) 下列方面的知識和程序:
      (i) 辨別和避繞惡劣天氣條件;
      (ii) 在遭遇不利天氣情況,包括低空風切變時從惡劣天氣條件中脫離(對于旋翼機駕駛員,不要求作脫離低空風切變的考試);
      (iii) 進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顛簸(包括晴空顛簸),結冰,冰雹和其他危險天氣環境;
      (iv)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期望在地面結冰條件下批準起飛,在地面結冰條件(如有理由認為霜、冰或者雪會附著在航空器上的任何時間條件)下運行航空器,包括:
      (A) 使用除冰/防冰液時對保持時間的限制;
      (B) 航空器除冰/防冰程序,包括監察和檢查程序及責任;
      (C) 通信;
      (D) 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者雪的附著)和關鍵區域的辨別,以及污染物如何對航空器性能和飛行特性帶來不利影響的知識;
      (E) 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除冰/防冰液的類型和特性;
      (F) 寒冷天氣下的飛行前檢查程序;
      (G) 辨別航空器上污染物的方法。
      (7) 使用限制;
      (8) 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9) 飛行計劃;
      (10) 每一正常和應急程序;
      (11) 經批準的航空器飛行手冊和等效文件。
      第135.353條駕駛員初始、轉機型、升級和差異飛行訓練(a) 駕駛員的初始、轉機型、升級和差異訓練中應當包括經批準的訓練大綱課程中每種動作和程序的飛行和練習。
      (b) 本條(a)款要求的動作和程序應當在飛行中完成,除了本章允許外,某些特定的動作和程序可以在飛行模擬機或者適當的飛行訓練器上完成。
      (c)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訓練大綱中包括使用航空器模擬機或者其他訓練器的訓練課程,每個駕駛員應當圓滿完成:
      (1) 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的訓練和練習,應當是包含在那些可以在航空器模擬機和訓練器上實施的本章的動作和程序中;
      (2) 一次為檢查機長或者副駕駛(按照適用情況)的熟練水平,在航空器上實施的飛行檢查,或者在模擬機或者訓練器上的檢查至少是包含在那些可以在航空器模擬機或者訓練設備上實施的動作和程序中。
      第135.355條客艙乘務員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客艙乘務員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應當至少包括下列方面的教學:
      (a) 一般課目:
      (1) 機長的權力;
      (2) 處理乘客事務,包括處理神經錯亂的或者其行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時需遵守的程序。
      (b) 對于每種航空器型別:
      (1) 對航空器的概述,著重于對水上迫降、撤離、飛行中應急程序和其他相關職責存在相互影響的物理特性;
      (2) 機上廣播系統和與其他飛行機組成員之間通話設施的使用,包括在有人企圖劫機或者其他異常情況下的緊急措施;
      (3) 廚房電氣設備以及客艙加溫和通風控制器的正常使用。
      第135.357條定期復訓
      (a) 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每位機組成員得到定期復訓,并且對于相關的航空器型別和機組成員位置得到充分訓練和當前熟練性。
      (b) 機組成員的定期復訓地面訓練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 一次確定機組成員對于相關航空器和機組成員位置所具備的知識的問答或者其他形式的復習;
      (2) 本章對初始地面訓練規定的課目中所必需的教學,根據適用情況,包括本規則第135.347條和第135.351條規定的低空風切變訓練和在地面結冰條件下的操縱訓練,以及應急訓練。
      (c) 駕駛員的定期復訓飛行訓練應當至少包括本章規定的動作和程序的飛行訓練。但如果在前12個日歷月內順利通過了本規則第135.293條要求的技術能力檢查,則該檢查可以代替定期復訓飛行訓練。

    I章飛機性能使用限制

      第135.361條適用范圍
      (a) 本章規定了本規則第135.363條所列類別的飛機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時所遵守的飛機性能使用限制。
      (b) 在本章中的用語按照下述定義:
      (1) “跑道有效長度”是指飛機在著陸時跑道進近端的超障面與跑道中心線的交點至跑道最遠端的距離;
      (2) “超障面”是指與水平面成1:20的斜率從跑道向上傾斜,并與跑道周圍規定區域內的所有障礙物相切或者越過其上的平面。在平面圖上看,該規定區域的中心線與跑道的中心線相重合,以超障面與跑道中心線的交點為起點,延伸到距起點至少為450米(1500英尺)的那一點處。此后,該中心線與該跑道的起飛軌跡(在起飛時)重合,或者與儀表進近軌跡(在著陸時)重合,或者當這些軌跡中適用的一個未確定時,它沿至少1200米(4000英尺)半徑的轉彎延伸,直至某點,在此點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礙物。這一區域在超障面與跑道中心線交點處的中心線兩側橫向擴展各60米(200英尺),并以此寬度延伸至跑道端點;然后,向中心線兩側均勻擴大,至距超障面與跑道相交處450米(1500英尺)那一點擴展至兩側各150米(500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寬度延伸。
      第135.363條總則
      (a) 使用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365條至第135.377條的要求。
      (b) 使用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379條至第135.387條的要求。
      (c) 使用大型非運輸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389條至第135.395條的要求,并且對符合性的任何判定應當僅以經批準的性能數據為依據。
      (d) 使用小型運輸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397條的要求。
      (e) 使用小型非運輸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401條的要求。
      (f) 在確定是否符合本規則第135.365至本規則第135.387條的要求時,使用飛機飛行手冊中的性能數據。當涉及的條件與這些性能數據所依據的條件不同時,如果內插法或者計算法所得結果在實質上與直接試驗的結果同樣準確,則可以用內插法或者通過計算具體變量變化的影響來確定是否符合規定。
      (g) 如果特定的環境已經使得遵守某項限制對于安全沒有必要,局方可以在運行規范中批準偏離本章的要求。
      (h) 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或者在導航設施對位于預定航跡每側10公里以外25公里以內的高地或者障礙物提供可靠和精確標識的地方,本規則第135.369條至第135.373條規定的25公里寬度可以縮小至10公里,但縱向的距離不得超過35公里。
      (i) 使用通勤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399條的要求。
      第135.365條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重量限制(a) 任何人不得從標高在確定飛機最大起飛重量所用的氣壓高度范圍之外的機場起飛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
      (b) 任何人不得起飛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飛往某個預定的標高在確定該飛機最大著陸重量所用的氣壓高度范圍之外的機場。
      (c) 任何人不得指定或者預先指定機場標高超出所用的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確定最大著陸重量時所對應的高度范圍的機場為備降機場。
      (d) 任何人不得以超過按照機場標高所確定的最大批準起飛重量的重量起飛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
      (e) 如果在考慮了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飛機在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的重量超過按照該機場標高所確定的最大批準著陸重量,則任何人不得起飛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
      第135.367條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起飛限制(a) 合格證持有人在使用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在起飛過程中達到臨界發動機失效決斷速度(V1)之前的任一時刻,按照加速停止距離數據所示,能使該飛機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 如果臨界發動機在飛機達到V1速度之后的任一時刻失效后繼續起飛,在通過可用起飛距離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飛軌跡數據所示,高度能達到15.2米(50英尺);
      (3) 在達到15.2米(50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飛軌跡數據所示)之前不帶坡度,在此后坡度不超過15度的情況下,預定起飛飛行軌跡能以15.2米(5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礙物,或者在機場邊界內能以60米(200英尺)、在機場邊界外能以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離避開障礙物。
      (b) 在使用本條時,應當對所有跑道坡度進行修正?紤]到風的影響,對于以靜止大氣為基礎的起飛數據,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報告的逆風分量和不小于150%的報告的順風分量進行修正。
      第135.369條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所有發動機工作的航路限制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的重量,應當在考慮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飛機在所有發動機工作的條件下,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以內最高地面或者障礙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以米/秒為單位)至少達到0.0189 Vso米/秒(Vso的公里/小時數乘以0.0189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數)或者6.90 Vso英尺/分(Vso的海里/小時數乘以6.90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鐘英尺數)。
      第135.371條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a) 除本條(b)款規定外,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的重量,應當在考慮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飛機在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條件下,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以內最高地面或者障礙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達到0.00148(0.079-0.106/N) Vso2米/秒(其中N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公里/小時表示)或者(0.079-0.106/N) Vso2英尺/分(其中N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海里/小時表示)。
      (b) 為代替本條(a)款的要求,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可以按照經批準的程序,在所有發動機工作的某個高度上運行,在該高度上,當一臺發動機停車后,考慮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飛機可以繼續飛至符合本規則135.377規定能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在假定的故障發生之后,飛行軌跡應當高于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范圍內的地面和障礙物至少600米(2000英尺)。
      (c) 如果按照本條(b)款使用經批準的程序,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對于按照CCAR-25部審定合格的飛機,計算飛機飛行軌跡時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對相應重量和高度所確定的數值)應當減去一個等于0.00148(0.079-0.106/N) Vso2 米/秒的量(其中N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公里/小時表示),或者減去一個等于(0.079-0.106/N) Vso2 英尺/分的量(其中N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海里/小時表示);
      (2) 在航路上任何一點臨界發動機停止工作時,通過使用經批準的程序,所有發動機工作時的高度應當能夠足以使飛機繼續飛行到某一預定的備降機場。在確定起飛重量時,假定飛機是在某點發動機停車后越過臨界障礙物的,而且這一點距臨界障礙物的距離不小于距最近的經批準的無線電導航定位點的距離。但是,如果局方批準了依據不同的原則制定的程序,且該程序有足夠的運行安全保證,對該點可以不作要求;
      (3) 在該程序中,飛機飛至備降機場上空300米(1000英尺)處時,其上升率應當符合本條(a)款的規定;
      (4) 在該程序中,應當包括對飛行軌跡有不利影響的風和溫度的經批準的計算方法;
      (5) 在使用這一程序時,允許應急放油。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有充足的訓練大綱,對飛行機組人員進行了合適的應急放油訓練,并且為保證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 合格證持有人和機長應當共同選擇一個備降機場,有合適的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飛機預計到達該機場時刻,天氣條件達到或者超過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規定的備降最低天氣標準。
      第135.373條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4臺或者4臺以上發動機的25部運輸類飛機兩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a) 合格證持有人運行按照CCAR-25部審定的具有4臺或者4臺以上發動機的飛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之一:
      (1) 預定航道上任何一點到符合本規則第135.377條要求的機場的飛行時間不超過所有發動機以巡航功率工作飛行90分鐘;
      (2) 飛機在某一重量下運行,在此重量下,飛機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范圍內最高地面或者障礙物之上300米(1000英尺)或者MSL高度1500米(5000英尺)兩者中較高的高度上,在兩臺臨界發動機不工作情況下,能以0.000019 Vso2米/秒的上升率(由Vso的公里/小時的平方乘以0.000019而得的上升率每秒米數)或者以0.013 Vso2英尺/分鐘的上升率(由Vso的海里/小時數的平方乘以0.013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鐘英尺數)上升。
      (b) 對于本條(a)款第(2)項,假定:
      (1) 這兩臺發動機在對于起飛重量最為臨界的那一點上失效;
      (2) 對于燃油和滑油消耗,在兩臺發動機失效的那一點之前,以所有發動機工作時的正常消耗計算,在那一點之后,以這兩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正常消耗計算;
      (3) 假定發動機是在高于規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規定的最低高度期間,無需證明是否符合在規定的最低高度上達到規定的上升率,但是在到達此規定的最低高度時,應當能滿足這些要求,并且假定飛機是沿著凈飛行軌跡下降的,其下降率應當比經批準的性能數據中規定的速率大0.000019 Vso2米/秒(Vso單位為公里/小時)或者大0.013 Vso2英尺/分鐘(Vso單位為海里/小時);
      (4) 如果有應急放油設備,則認為飛機在兩臺發動機失效那一點上的重量不小于包括足夠燃油的重量,這些燃油可以使飛機飛到符合本規則第135.377條要求的機場并到達該機場正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
      第135.375條活塞式發動機驅動大型運輸類飛機目的地機場著陸限制(a) 除本條(b)款規定外,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在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該飛機在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的重量允許其在預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與該跑道交點上方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60%以內作全停著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允許的著陸重量,假定:
      (1) 飛機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靜止大氣中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 考慮到可能的風速和風向(預期到達時間的預報風)、該型別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諸如著陸助航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允許考慮不大于50%逆風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順風分量對著陸軌跡和著陸滑跑的影響。
      (b) 對于不能符合本條(a)款第(2)項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飛的飛機,如果指定了備降機場,除允許該飛機在備降機場跑道有效長度70%內完成全停著陸外,該備降機場符合本條的所有其他要求,則可以允許該飛機起飛。
      第135.377條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備降機場的著陸限制在飛行計劃中所列的備降機場,應當能使飛機以到達該機場時預計的重量和按照本規則第135.375條(a)款第(1)和第(2)項假定的條件在該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完成全停著陸。
      第135.379條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起飛限制(a)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不得以大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對應于該機場氣壓高度和起飛時環境溫度所確定的重量起飛。
      (b) 渦輪發動機驅動大型運輸類飛機,不得以大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對應最短起飛所需距離而列出的重量起飛。該重量應當保證飛機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 CCAR-25部第25.109條所定義的加速停止距離不得超過跑道長度加上任何停止道的長度;
      (2) 起飛距離不得超過跑道長度加上凈空道長度,但凈空道長度不得大于跑道長度的一半;
      (3) 起飛滑跑距離不得大于跑道長度。
      (c)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不得以大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所確定的某個重量起飛,在該重量下,預定凈起飛飛行軌跡以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礙物,或者在機場邊界內能以60米(200英尺)、在機場邊界外能以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離避開障礙物。
      (d) 在按照本條(a)至(c)款確定最大重量、最小距離和飛行軌跡時,應當對擬用的跑道、機場的標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飛時的環境溫度、風的分量進行修正。如果對于從濕跑道起飛所要求的最小距離存在使用限制,還需修正跑道表面狀態(干或者濕)。如果在飛機飛行手冊中有規定,可以使用與溝槽式或者多孔式摩擦跑道相關的濕跑道距離,但僅可以用于具有上述表面特征的跑道,并且合格證持有人確認這些跑道是以局方可以接受的方式設計、建造和維護的。
      (e) 在本條中,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起飛軌跡或者凈起飛飛行軌跡數據中的適用者,假定飛機在到達15.2米(50英尺)高度之前無坡度,在此之后坡度不超過15度。
      (f) 在本條中,“起飛距離”、“起飛滑跑”、“凈起飛飛行軌跡”等術語,與對該飛機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規章中所規定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第135.381條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a)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不得超過某一重量起飛,在該重量下,考慮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并根據航路上預計的環境溫度,根據經批準的該飛機飛行手冊確定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凈飛行軌跡數據,應當能夠符合下列兩項要求之一:
      (1) 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范圍內的所有地形和障礙物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發動機失效后飛機需著陸的機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 凈飛行軌跡允許飛機由巡航高度開始,繼續飛到可以按照135.387要求進行著陸的機場,能以至少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垂直超越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范圍內所有地形和障礙物,并且,在發動機失效后飛機需著陸的機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 就本條(a)款第(2)項而言,假定:
      (1) 發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一點失效;
      (2) 飛機在發動機失效點之后飛越臨界障礙物,該點距臨界障礙物的距離不小于距最近的經批準的無線電導航定位點的距離,除非局方為充分保障運行安全批準了一個不同的程序;
      (3) 使用經批準的方法考慮了不利的風的影響;
      (4)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的訓練,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允許應急放油;
      (5) 選擇了備降機場,且該備降機場符合規定的最低氣象條件;
      (6) 發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經批準的凈飛行軌跡數據所給定的消耗相同。
      第135.383條三臺或者三臺以上渦輪發動機驅動大型運輸類飛機二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沿預定航路運行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在預定航跡上任何一點到符合本規則第135.387條要求的機場的飛行時間(所有發動機以巡航功率工作)不超過90分鐘。
      (b) 根據飛機飛行手冊中航路上兩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凈飛行軌跡數據,其重量允許該飛機從假定兩臺發動機同時失效的地點,飛到符合本規則第135.387條要求的某一機場。在這段飛行中,考慮到沿該航路的預計環境溫度,其凈飛行軌跡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范圍內所有地形和障礙物600米(2000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 兩臺發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地點失效;
      (2) 這些發動機失效后在預定著陸的機場正上空450米(1500英尺)處,該凈飛行軌跡具有正梯度;
      (3)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的訓練,并且采取了其他預防措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可以批準應急放油;
      (4) 在兩臺發動機失效的那一點,該飛機重量包含有足夠的燃油,使其能繼續飛到該機場正上空至少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此后還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飛行15分鐘;
      (5) 發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凈飛行軌跡數據所給定的消耗相同。
      第135.385條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目的地機場著陸限制(a)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至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飛機到達時的重量不得超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以該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的氣壓高度以及著陸時預計的環境溫度所確定的著陸重量。
      (b) 除本條(c)、(d)、(e)款規定外,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該飛機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的重量,根據飛機飛行手冊中對該目的地機場的氣壓高度和預計在著陸時當地風的情況所規定的著陸距離,允許其在預定的目的地機場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與該跑道交點上方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長度60%以內作全停著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的允許著陸重量,假定:
      (1) 飛機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靜止大氣中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 考慮到可能的風速、風向和該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考慮到諸如著陸助航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
      (c) 對于不能符合本條(b)款第(2)項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如果指定了備降機場,除允許飛機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完成全停著陸外,該備降機場符合本條所有其他要求,則可以允許該飛機起飛。
      (d) 對于渦輪噴氣飛機,在有關的氣象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任意組合表明目的地機場跑道在預計著陸時刻可能是濕的或者滑的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少為本條(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如果在濕跑道上的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經批準了某一較短但不小于本條(b)款要求的著陸距離,并且已經載入飛機飛行手冊,則可以按照手冊的要求執行。
      (e) 由于不能符合本條(b)款第(2)項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噴氣飛機,如果為其指定了符合本條(b)款所有要求的備降機場,則可以起飛。
      第135.387條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備降機場的著陸限制在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飛行計劃中列為備降機場的機場,應當能使該飛機在到達該備降機場時以根據本規則第135.385條(b)項規定的假定條件預計的重量,由超障面與跑道交點上方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渦輪螺旋槳動力飛機)或者60%(渦輪噴氣動力飛機)以內完成全停著陸。
      第135.389條大型非運輸類飛機的起飛限制
      (a) 大型非運輸類飛機不得以大于某一重量起飛,該重量允許飛機在達到最小操縱速度(飛行中一臺發動機停車后能安全操縱飛機的最小速度)的105%或者起飛形態下無動力失速速度的115%(取兩者中較大者)之前任何一點開始中斷起飛,在跑道有效長度內能夠安全停住。
      (b) 在本條中:
      (1) 可以假定在加速時所有發動機都使用起飛功率;
      (2) 可以考慮不大于50%的報告逆風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報告順風分量;
      (3) 如果平均跑道坡度(跑道兩端的海拔高度差值除以跑道長度)大于0.5%,則應當考慮該坡度;
      (4) 假定飛機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運行;
      (5) 對于起飛,“有效跑道長度”是從考慮起飛時所在的跑道一端開始至跑道另一端相關的超障面與跑道中心線的交點為止的距離。
      第135.391條大型非運輸類飛機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a) 除本條(b)款規定外,大型非運輸類飛機起飛前的重量,應當能使飛機在一臺臨界發動機失效情況下,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以內最高障礙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或者MSL高度1500米(5000英尺)兩者中較高的高度上,具有至少每分鐘15.2米(50英尺)的上升率。
      (b) 盡管有本條(a)款的要求,如果局方認為不會降低安全運行水平,則可以允許飛機在某個高度上運行,在該高度上,當一臺發動機失效后,飛機可以超越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以內的最高障礙物300米(1000英尺)。如果使用本程序,假定相應重量和高度條件下的下降率比經批準中的下降率每分鐘大15.2米(50英尺)。在批準該程序前,局方將對相關的航路、航段或者區域考慮下列因素:
      (1) 風和天氣預報的可靠性;
      (2) 導航設備的位置和類型;
      (3) 盛行的天氣情況,尤其是通常遇到的紊流的頻率和強度;
      (4) 地形特征;
      (5) 空中交通問題;
      (6) 任何其他影響運行的運行因素。
      (c) 對于本條作如下假定:
      (1) 臨界發動機不工作;
      (2) 不工作發動機的螺旋槳處于最小阻力位置;
      (3) 襟翼和起落架處于最有利位置;
      (4) 工作的發動機以最大連續可用功率工作;
      (5) 飛機在標準大氣中運行;
      (6) 飛機的重量隨著預計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而逐漸減少。
      第135.393條大型非運輸類飛機目的地機場的著陸限制(a) 大型非運輸類飛機不得以下列重量起飛: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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