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交通運輸部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1) 考慮到預計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飛機的重量大于允許飛機在目的地機場最適宜的跑道的有效長度的60%內完成全停著陸的重量;
(2) 飛機重量大于允許在下列情況的跑道上著陸的重量:
(i) 靜風條件下的最大有效長度;
(ii) 按照可能有風的要求,考慮不大于50%的逆風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順風分量。
(b) 對于本條作以下假定:
(1) 飛機以不小于著陸形態下的失速速度(Vso)的1.3倍的指示真空速作穩定下滑進近時,以15.2米(50英尺)的高度飛越超障面與跑道交點的正上方;
(2) 著陸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能;
(3) 飛機在標準大氣中運行。
第135.395條大型非運輸類飛機備降機場的著陸限制當選擇一個機場作為大型非運輸類飛機的備降機場時,應當根據本規則第135.393條(b)款的假定條件,該飛機以到達時刻的預計重量能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完成全停著陸。
第135.397條小型運輸類飛機的性能使用限制
(a) 運行活塞發動機驅動的小型運輸類飛機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65條的重量限制、本規則第135.367條(除(a)款第(3)項外)的起飛限制,以及本規則第135.375條和本規則第135.377條的著陸限制。
(b) 運行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小型運輸類飛機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79條(除(d)和(f)款外)的起飛限制,以及本規則第135.385條和第135.387條的著陸限制。
第135.399條通勤類飛機的性能使用限制
(a) 運行通勤類飛機應當滿足經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中的起飛重量限制。
(b) 按照通勤類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飛機不得以大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所確定的某個重量起飛,在該重量下,能使其凈起飛飛行軌跡以至少10.7米(35英尺)的垂直間隔超越所有障礙物,或者在機場邊界內至少以60米(200英尺)的水平距離、在機場邊界外至少以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離避讓障礙物。
(c) 通勤類飛機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85條和第135.387條規定的著陸限制,否則不得起飛。
(d) 在按照本條(a)至(c)款確定最大重量、最小距離和飛行軌跡時,應當根據所使用的跑道、機場的標高、有效的跑道坡度、環境溫度以及起飛時刻風的分量對該重量進行修正。
(e) 在本條中,假定飛機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的凈起飛飛行軌跡飛行,飛機在到達15.2米(50英尺)高度之前沒有坡度,此后坡度不超過15度。
第135.401條小型非運輸類飛機的性能使用限制(a) 小型非運輸類飛機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應當滿足經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的起飛重量限制和著陸重量限制。
(b) 旅客座位數(不包括駕駛員座位)為10座(含)以上的正常類飛機,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385條和第135.387條規定的著陸限制。
J章航空器維修
第135.411條總則
本章在CCAR-91部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維修要求,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個維修系統來保證其飛機持續符合型號設計要求及有關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的維修要求。
(b)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維修工作應當滿足下述要求:
(1) 對于型號合格審定為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9座的航空器應當按照本規則第135.423條要求的航空器檢查大綱實施或者安排實施航空器的維修工作;
(2) 對于型號合格審定為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超過9座的航空器應當由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按照本規則第135.425條要求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工作;
(3) 對于單發實施載客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航空器,還應當滿足本規則第135.427條規定的附加維修要求;
(4) 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條(b)款的要求進行航空器維修;
(5) 對于任何航空器的機體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維修(不包括按照檢查大綱和維修方案進行的不離位檢查)應當由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其航空器及其部件、維修系統接受局方為保證其對本章規定的符合性而進行的檢查和監督。
第135.413條航空器的適航性責任
(a) 合格證持有人對其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包括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和部件,承擔適航性責任,并使其航空器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維修。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程序完成下列工作,確保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運行設備、應急設備的可用性:
(1) 每次飛行前按照本規則第135.423條要求的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本規則第135.425條要求的航空器維修方案完成或者安排完成所有維修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放行;
(2) 對于影響安全運行的有關缺陷和損傷進行排故并達到經批準的標準,如該型航空器有局方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MEL)和構型偏離清單(CDL),應當符合這些清單規定的要求;
(3) 完成運行指令、適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強制執行的任何其他持續適航要求;
(4) 依據批準的標準完成改裝,對于非強制性改裝,制定具體政策。
(c) 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協議將上述(b)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進行委托,但對其航空器負有同樣的適航性責任。
第135.415條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個由維修主管負責的,落實其維修責任和保證航空器適航性的維修系統。維修系統應當具備必要的機構、設施、工具設備、器材、人員和工作程序來實施或者安排實施維修(包括一般勤務)工作。
(b) 對于運行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超過9座的航空器的合格證持有人,維修系統應當包括一個至少獲得CCAR-145部有關航空器航線維修批準的維修單位,這個維修單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過協議委托的協議維修單位。
第135.417條維修系統的要求
(a) 維修系統應當具有一個工程技術系統來負責制定本規則第135.423條要求的檢查大綱或者第135.425條要求的維修方案,并提出具體維修技術要求和改裝方案。
(b) 維修系統應當具有一個維修計劃系統來來根據本條(a)款所述工程技術系統制定的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維修技術要求和改裝方案來選擇和安排實施維修工作,保證航空器運行和維修中必要的器材供應,并統計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狀況使其達到合理使用。這個計劃系統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過協議委托的協議維修單位。
(c) 維修系統應當具有一個相對獨立的質量部門來監督其維修系統人員責任和各項工作程序的落實,并具有以下職能:
(1) 對維修系統使用的各類人員和單位進行評估;
(2) 對單機適航性狀況進行監控;
(3) 維修差錯管理和質量調查。
(d) 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應當建立一個培訓管理系統,來保證維修系統的人員、協議維修單位中代表維修系統行使管理職責的人員和維修系統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經過足夠的培訓,并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和所承擔的職責。
(e) 如使用按照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航空器的維修工作,其維修人員資格可以僅滿足CCAR-145部的要求;如不使用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航空器的維修工作,則其實施航空器維修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CCAR-66部的《維修人員執照》,并且其專業和機型類別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維修放行人員還應當經過質量部門主管對其進行資格評估和書面授權。
(f) 對于在邊遠地區和地點運行的旋翼機,在沒有其他合格人員時,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局方可以批準由一名駕駛員實施必需的檢查程序:
(1) 該駕駛員由合格證持有人雇傭;
(2) 能以讓局方滿意的程度表明,每個被批準實施必需檢查的駕駛員得到了合適的訓練和資格審定;
(3) 該必需的檢查是機械原因所引起的,而不是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方案的組成部分;
(4) 每個項目在每次飛行之后應當得到由本條(e)款規定的合格單位或者人員進行的檢查;
(5) 作為飛行操縱系統的組成部分的每個工作項目,應當在批準該航空器重新投入運行前對其進行試飛檢查。
(g) 對于規模較小的合格證持有人,經局方批準可以對本條(a)至(d)款要求的偏離。
第135.419條培訓大綱和人員技術檔案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針對本規則第135.417條(d)款要求的培訓制訂培訓大綱,其中應當至少明確培訓對象、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學時要求、培訓形式、考試制度及培訓機構、培訓管理職責等內容。培訓大綱及其任何修訂應當經過局方的批準。
(b) 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應當由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培訓機構實施,但合格證持有人的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培訓進行監督,并確保能滿足合格證持有人的培訓大綱的要求。
(c) 維修系統應當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員的技術檔案及培訓記錄,并保證現行有效。人員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 現任職務或者工作范圍;
(2) 按照年月填寫的技術簡歷;
(3) 參加過的培訓課程、培訓形式、培訓學時及考試成績(如適用);
(4) 學歷證明及合格證件的復印件。
(d) 人員技術檔案及培訓記錄應當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權人員接近和修改。人員技術檔案應當在人員離開合格證持有人后至少保存2年。
第135.421條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a) 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應當制定闡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及實施規范性管理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并在實際工作中執行。
(b)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應當載明合格證持有人落實其航空器適航性責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總體敘述、具體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或者認可。
(c)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概述部分:其中至少包括維修系統的總體狀況及政策、維修主管簽署的符合性聲明、對本手冊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方法;
(2) 維修系統的組織機構和設施:其中至少包括組織機構圖及其必要說明、廠房設施圖及其必要的說明(包括基地以外的航線維修和一般勤務設施);
(3) 人員和職責說明:其中至少包括維修主管、本規則第135.417條(c)款要求的質量部門主管的名單和技術經歷;維修系統中各部門、人員及其包含的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或者協議維修單位的職責說明;維修放行人員清單及其授權的放行范圍;
(4) 工程技術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編制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最低設備清單相關部分、制定具體維修技術要求和改裝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說明;
(5) 維修計劃和控制:其中至少包括航空器使用和維修計劃、選擇和安排實施一般勤務工作和維修工作、器材供應、統計和監控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狀況、航空器放行的要求和程序說明;
(6) 協議維修:其中至少包括協議維修單位說明、協議委托工作范圍、協調方式和對協議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7) 質量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監督維修系統人員責任和各項工作程序的落實的方法和程序,維修系統使用各類人員和單位評估的方法和程序,單機適航性狀況監控的方法和程序、維修差錯管理和質量調查的要求和程序;
(8) 人員培訓管理:其中應當至少包括培訓要求、計劃、實施、人員技術檔案和培訓記錄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9) 有關附件:其中至少包括實際使用的表格標牌樣件,工作程序清單及其它必要的附件;
(10) 符合性說明。
(d)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經局方批準部分的任何變化應當至少在計劃的生效前的30天向局方申請批準,只有在獲得局方的批準后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才能變更。
第135.423條航空器檢查大綱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運營的超過一架的任何型號合格審定為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9座的航空器編制航空器檢查大綱,并獲得局方的批準。
(b) 航空器檢查大綱應當依據航空器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文件編寫,并列明適用該大綱的航空器注冊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適用的航空器檢查大綱維修每架航空器。
(c) 航空器檢查大綱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實施航空器檢查(包括必要的測試)的說明和標準,應當具體到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包括應急設備)應當檢查的部件和區域;
(2) 實施本條(c)款第(1)項所述航空器檢查工作的計劃,并應當以使用時間、日歷時間、使用循環或者其組合的方式表述;
(3) 記錄檢查發現缺陷、改正缺陷或者保留缺陷的說明和程序,包括使用的表格和記錄存放。
(d)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持續分析和監督航空器檢查大綱的有效性,并修訂其存在的缺陷,航空器檢查大綱的任何修訂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當局方認為現行的航空器檢查大綱需要修改以保證航空器維修的充分性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接到局方的修改通知后按照局方的要求修改。
第135.425條航空器維修方案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所營運的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超過9座的航空器編制維修方案,并呈交給局方審查批準后按照方案準備和計劃維修任務。
(b) 合格證持有人航空器的初始維修方案應當以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 以及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計劃文件或者維修手冊中制造商建議的維修方案為基礎。這些維修建議的結構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證持有人重新調整,以更好地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特定維修方案的執行和控制。
(c) 對于沒有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 的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的邏輯決斷方法和過程制訂初始維修方案。
(d)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維修方案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其反映出航空器使用特點、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最新建議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修訂的評估、改裝的狀況以及局方的強制性要求。維修方案的任何修訂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
(e) 維修方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 維修方案的使用說明和控制;
(2) 載重平衡控制;
(3) 航空器計劃檢查和維修工作;
(4) 航空器非計劃檢查和維修工作;
(5) 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的修理或者翻修;
(6) 結構檢查或者機體翻修;
(7) 必檢項目;
(8) 維修資料的使用。
(f) 當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器從一個已批準的維修方案轉為另一個經批準的維修方案時,應當對航空器利用率、使用環境、安裝的設備和維修系統的經驗進行評估,進行必要的轉換檢查,并經局方批準后方可以轉換。
(g) 當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維修方案時,應當通過書面的協議進行,并經局方批準后方可以使用。
(h) 在合理的不可以預見情況下導致無法按照計劃實施維修方案規定的維修工作時,其對維修方案的偏離應當在局方規定的范圍內,并向局方報告。
第135.427條附加維修要求
(a) 對于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載客運行中使用的每架單臺發動機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下列項目之一納入其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
(1) 制造廠家建議的發動機趨勢監控大綱,包括滑油分析(如適用);
(2) 經局方批準的發動機趨勢監控大綱,包括以100小時間隔或者制造廠家建議的間隔(取兩者中較小者)進行的滑油油樣分析。
(b) 對于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載客運行中使用的每架單臺發動機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發動機維修記錄中記錄并保存本條(a)款要求監控的記錄,包括每次試驗的結果、建議和相應的發動機趨勢監控大綱要求的檢查工作。
第135.429條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 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在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如果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有顯著影響或者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應當按照CCAR-21部第21.28條的規定申請更改型號合格證數據單或者補充型號合格證。
(b) 任何合格證持有人在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超過持續適航文件規定的修理或者實施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性、使用特性及適航性沒有顯著影響的改裝時,應當向局方申請批準,并提交證明性和說明性資料。
第135.431條維修記錄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其所運營的航空器的下述記錄:
(1) 能表明每一本規則第135.433 條要求的航空器放行滿足其要求的所有詳細維修記錄。
(2) 包含下述信息的記錄內容:
(i) 機體、發動機、螺旋槳和旋翼總使用時間;
(ii) 每一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上的時壽件的現行狀況;
(iii) 裝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項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時間;
(vi) 航空器的目前維修狀態,包括按照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要求進行的上次檢查或者維修工作后的使用時間;
(v) 目前適用的適航指令的符合狀況,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數據,如果適航指令涉及連續的工作,應當列明下次工作的時間和日期;
(vi) 目前對每一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進行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的情況。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條要求的維修記錄:
(1) 除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的上一次翻修的記錄外,本條(a)款第(1)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完成后至少二年;
(2) 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的上一次翻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被等同范圍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 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時維修記錄應當隨同航空器轉移。
(c) 合格證持有人終止運行時,所有保存的維修記錄應當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
(d) 合格證持有人將航空器干租給另一合格證持有人超過6個月時,所有保存的維修記錄應當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賃期小于6個月,所有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維修記錄都應當轉交給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獲取這些記錄的副本。
(e)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所有的維修記錄可以提供給局方或者國家授權的安全調查機構的檢查。
第135.433條航空器飛行記錄本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于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飛行記錄本,記錄運行中發現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及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另外,它還用于記錄與飛行安全有關的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數據。
(b)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中應當包括航空器運行信息、影響航空器適航性和安全運行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狀況、要求的維修項目、維修工作記錄、航空器放行等內容。
(c) 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格式應當為局方所接受,各項內容應當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書寫工具及時填寫,并且有足夠的復頁以保證滿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 除經局方批準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航空器上飛行機組成員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航空器飛行記錄本原件,其中至少記錄包括每次飛行前三次飛行期間填寫內容的連續記錄,并且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復頁。
(e)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規定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格式及填寫、使用和保存要求。
第135.435條航空器放行
(a) 合格證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維修工作和對任何缺陷、故障進行處理后,在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證持有人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上簽署航空器放行。
(b) 航空器放行的條件如下:
(1) 維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要求進行的;
(2) 由CCAR-145部批準維修單位完成的工作項目已按照CCAR-145部頒發了維修放行證明;
(3) 沒有任何已知的航空器不適航狀況;
(4) 至目前所完成的維修工作為止,航空器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c) 在規定的使用限制條件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和外形缺損清單時放行帶有某些不工作的設備或者帶有缺陷飛行。
(d) 對于航線維修、A檢或者相當級別(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檢修工作及結合其完成的改裝工作,如航空器放行結合CCAR-145部維修放行證明一同進行,則無需重復簽署。
(e) 合格證持有人沒有將飛行前檢查規定為航線維修要求的,機長應當按照本規則第135.71條的規定完成要求的檢查。
第135.437條航空器的適航性檢查
(a)合格證持有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首次投入運行前應當通過局方的檢查,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投入運行。
(b) 按照本規則運營的航空器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年度適航性檢查,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繼續投入運行。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在任何時間對其正在運營的航空器進行的適航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任何存在缺陷的航空器,應當在其改正措施滿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運行。
(d) 對于航空器首次投入運行的檢查和年度適航性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檢查費用。
第135.439條使用困難報告(運行)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報告在某架航空器上出現或者發現的有關下述情況:
(1) 飛行中的失火以及有關火警系統工作不正常;
(2) 飛行中的假火警信號;
(3) 在飛行中引起發動機、相鄰結構、設備或者部件損壞的排氣系統故障或者失效;
(4) 飛行中引起煙、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煙霧在駕駛艙或者客艙積聚或者流通的航空器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 飛行中或者地面發動機熄火或者停車;
(6) 螺旋槳順槳系統失效或者在飛行中該系統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 飛行中燃油系統或者應急放油系統的故障或者滲漏;
(8) 飛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艙門的開啟和關閉;
(9) 導致航空器在地面運動中剎車力喪失的任何剎車系統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10) 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導致中斷起飛或者在飛行中采取緊急措施的情況;
(11) 在實際撤離、培訓、測試、維修、演示或者無意使用時,任何應急撤離系統或者其部件(包括應急出口、旅客應急撤離燈光系統、撤離設備)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12) 自動油門、自動飛行或者飛行操縱系統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13) 需要進行重要修理的航空器結構損傷;
(14) 超出航空器制造廠家或者局方可以接受的結構裂紋、永久損傷或者腐蝕;
(15) 其他已經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運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24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并至少保存報告30天,以備局方核查。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 航空器的制造廠家、型號、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旋翼的序號;
(2) 航空器登記號;
(3) 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4) 發生或者發現的日期和地點;
(5)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發生階段;
(6)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質;
(7) 適用的ATA章節;
(8) 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部件的總使用時間或者循環;
(9) 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廠家、件號、名稱、序號和部位;
(10) 采取的預防或者緊急措施;
(11) 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與型號設計有關的可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檢測后使用的時間。
(d)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證持有人也不能推遲可提供內容的報告時間,并且應當盡快補充報告沒有提供的信息。
第135.441條使用困難報告(結構)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下述有關的事件或者發現的失效現象:
(1) 腐蝕、裂紋、或者開裂導致要求更換有關的零部件;
(2) 腐蝕、裂紋、或者開裂因超出制造廠家規定的允許損傷的限度導致要求修理或者打磨;
(3) 在復合材料結構中,制造廠家指定作為主要結構或者關鍵結構件的腐蝕、裂紋、或者開裂;
(4) 根據制造廠家維修手冊之外的經批準資料的修理情況;
(5) 其他航空器結構中已經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失效或者缺陷。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24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并至少保存報告30天,以備局方核查。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 航空器制造廠家、型號、批號和登記號;
(2) 合格證持有人名稱;
(3) 發現故障或者缺陷的時間;
(4) 發現故障或者缺陷的地面運行階段;
(5) 故障或者缺陷件的名稱、狀況和位置;
(6) 適用的ATA章節名稱;
(7) 航空器總使用循環(如適用)和總使用時間;
(8) 其他對更完整地分析故障或者缺陷原因必要的信息,包括腐蝕等級、裂紋長度及可以提供的與其主要部件設計有關的信息,自上一次翻修、修理或者檢查后的使用時間。
(d)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證持有人也不能推遲可以提供內容的報告時間,并且應當盡快補充報告沒有提供的信息。
第135.443條機械原因中斷使用匯總報告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局方報告前一個月出現的因機械原因導致的下述情況的匯總報告:
(1) 中斷飛行;
(2) 非計劃更換航空器;
(3) 延誤、備降或者改航;
(4) 因已知或者懷疑的機械原因引起的非計劃換發;
(5) 飛行中螺旋槳順槳的次數,并列明螺旋槳和其所裝的發動機、航空器型號(訓練、演示和飛行檢查中的螺旋槳順槳無需報告)。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條所要求的報告。
K章法律責任
第135.513條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的吊扣和吊銷(a)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并且情節嚴重的,局方可以依據國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吊扣其運行合格證1至6個月或者吊銷其運行合格證:
(1)違反本規則第135.7條(g)款規定,未按照局方頒發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實施運行,或者違反局方給其頒發的偏離許可和豁免許可的;
(2)違反本規則第135.49條規定,未經批準運輸危險品的;
(3)未按照本規則E、G章的規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員的;
(4)違反本規則H章規定,使用未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訓練大綱進行規定的訓練而實施運行的;
(5)超過本規則I章規定的飛機性能使用限制實施運行的;
(6)違反本規則J章規定,未落實其飛機適航性責任的;
(7)其他嚴重影響運行安全或者已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b)運行合格證被吊扣期間或者運行合格證被吊銷后,運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行合格證交還給相應的局方機構。
第135.515條警告和罰款
(a)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罰款:
(1)本規則第135.513條(a)款中所規定的各種行為,情節較輕的;
(2)違反本規則第135.25條規定不能提供規定文件的;
(3)違反本規則第135.41條規定,其手冊未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認定影響運行安全的;
(4)違反本規則第135.45條(b)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運行航空器的;
(5)違反本規則第135.47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所運行的航空器上標示合格證持有人名稱的;
(6)未按照本規則第135.51條規定向境外濕租航空器的;
(7)違反本規則第135.63條、第135.65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或者未按規定保存相關記錄的;
(8) 違反本規則B章規定,在實施運行的過程中未對航空器上的人員、貨物和設備進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認定影響運行安全的;
(9)未按照本規則F章規定安排航空人員的值勤期、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的;
(10)違反本規則J章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維修系統或者未對飛機維修進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認定影響運行安全的。
(b)合格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第135.45條(a)款規定,航空器不具備有效適航證或者航空器不處于適航狀態實施運行的,局方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c)飛行機組成員未按照本規則完成規定的訓練并取得合適的執照即作為飛行機組必需成員參加本規則運行的,局方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合格證持有人處以20萬元以下罰款。
(d)直接參與運行的航空人員和其他個人,未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或者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實施運行,導致違反本規則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l章附則
第135.613條施行和廢止
(a)本規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b)在本規則施行之日前經批準運行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應當逐步按照本規則規范其運行,并應當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1年內通過運行合格審定,取得運行合格證,否則不得繼續實施本規則規定的運行。
(c)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 1985年5月8日原民航局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和1997年9月22日原民航總局令第67號發布的《民用直升機水上平臺運行規定》(CCAR-94FS-III)同時廢止。
附件A.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2/P020170227526120557499.pdf
附件B.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2/P020170227526121094999.pdf
附件C.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2/P020170227526121512452.pdf
附件D.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2/P020170227526121993321.pdf
附件E.zip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2/P020170227526122411639.zip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不分頁顯示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