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現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二、廢止國稅發〔2000〕149號第八條的規定,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并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合伙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執行查賬征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四、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
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發生的其他費用和列支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7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
稅委會[2012]22號
海關總署:
《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
一、進口關稅調整
。ㄒ唬┳罨輫惵剩
1.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稅率維持不變。因稅則稅目調整,涉及稅目增至10個(見附表1)。
2.對小麥等8類47個稅目的商品繼續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目和稅率維持不變。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并適當調整相關公式參數。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行1%的稅率(見附表2)。
3.對感光材料等47種商品繼續實施從量稅或復合稅,稅率維持不變,對5種感光材料產品實施從價稅(見附表3)。
4.其他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
。ǘ⿻憾ǘ惵剩
對燃料油等784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見附表4)。
。ㄈ﹨f定稅率: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見附表5):
1.對原產于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老撾的1875個稅目商品實施亞太貿易協定稅率;
2.對原產于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老撾和柬埔寨的部分稅目商品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3.對原產于智利的7308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稅率,并進一步下調該協定項下部分稅目的稅率;
4.對原產于巴基斯坦的6509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5.對原產于新西蘭的7319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6.對原產于新加坡的2961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7.對原產于秘魯的7085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8.對原產于哥斯達黎加的7281個稅目商品實施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9.對原產于香港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1760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10.對原產于澳門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1271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11.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614個稅目商品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協定稅率。
(四)特惠稅率: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雙邊換文情況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對原產于埃塞俄比亞、貝寧、布隆迪、厄立特里亞、吉布提、剛果、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科摩羅、利比里亞、馬達加斯加、馬里、馬拉維、毛里塔尼亞、莫桑比克、盧旺達、塞拉利昂、蘇丹、坦桑尼亞、多哥、烏干達、贊比亞、萊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國、尼泊爾、東帝汶、也門、薩摩亞、瓦努阿圖、赤道幾內亞、安哥拉、塞內加爾、尼日爾、索馬里、老撾、緬甸和柬埔寨,共40個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稅目商品實施特惠稅率(見附表6)。
(五)普通稅率:
普通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調整
(一)“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
(二)對鉻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對部分化肥征收特別出口關稅(見附表7)。
三、稅則稅目調整
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表8)。調整后,2013年版稅則稅目共計8238個。
以上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詳見附表1-8(其中,附表5、6略)。
附件下載:
附表1 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稅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68328508616.pdf
附表2 關稅配額商品進口稅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652438.pdf
附表3 進口商品從量稅及復合稅稅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734518.pdf
附表4 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800831.pdf
附表7 出口商品稅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900573.pdf
附表8 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P020121217370578985822.pdf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方便群眾辦證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針對當前群眾反映突出的計劃生育證件辦理難問題,為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證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公開服務事項。各地要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將與群眾密切相關的計劃生育證件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目錄、申請表式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站、辦事場所等進行公開,使群眾了解服務內容和流程。群眾對公開內容有疑問的,要及時解釋說明,并提供準確信息。
二、切實簡化辦證流程。第一,進一步精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時所需材料。第二,實行一次性告知。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對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要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釋工作。第三,限時辦結。對于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等,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戶籍所在地在為群眾辦理再生育服務證時,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時限,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因特殊情況在法定時限內確實無法辦結的,要及時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四,特事特辦。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要主動上門辦理。要發揮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探索實行全程辦事代理服務制。在辦理相關證件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三、解決流動人口等人群辦證難問題。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均有責任為其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并實行首接責任制。戶籍所在地要落實源頭管理責任,為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材料。對于流動育齡夫妻因長期或多次、多地流動無法證明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實存在困難等特殊情況,受理地可依據當事人的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證(登記)。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要加強協調溝通,履行信息核查責任,不得相互推諉。要切實解決同一城市內人戶分離、集體戶口等人群的辦證難問題。
四、加強服務窗口建設。要在縣、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計劃生育便民服務窗口,實行集中辦證。沒有政務大廳的,人口計生部門要設立便民服務窗口,方便群眾辦證。要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網上申請辦證。要加強窗口工作人員培訓和管理,做到服務熱情、行為規范。
五、強化責任落實和監督。要明確辦證單位和人員責任,建立服務評價和反饋機制。要主動接受媒體和群眾的監督,通過“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等渠道,受理群眾投訴,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加強對計劃生育證件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的,要嚴肅處理,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眾辦證的具體措施。
國家人口計生委
2012年11月30日
民政部關于印發《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發〔2012〕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規范化,不斷提高供養服務水平,我部制定了《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暫行辦法》,F印發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并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附件: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參考指標
http://files2.mca.gov.cn/dbs/201212/20121213161734404.et
2012年12月3日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規范化,不斷提高供養服務水平,切實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權益,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舉辦的,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的敬老院等公益性機構。
第三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堅持建管并重、以評促管,統一標準、量化考核,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負責管理監督全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評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相關審核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直接委托具備資質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承辦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審核工作。
第五條 根據供養服務質量、內部管理水平、基礎設施條件和組織保障力度,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六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ㄒ唬┦〖壢嗣裾裾块T發布等級評定通知;
。ǘ┺r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自愿申報;
。ㄈ┛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并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ㄋ模┑厥屑壢嗣裾裾块T復核;
。ㄎ澹┦〖壢嗣裾裾块T審定等級,經公示無異議后頒發牌匾。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一星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其牌匾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
第七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審核、復核、審定工作應當綜合采用實地檢查、資料查驗、問卷調查、重點抽查等多種方式開展。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每2年開展一次。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于每次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完成后30日內,將評定為三星級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名單報民政部備案。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有效期為4年。
有效期內,條件改善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申報更高等級評定。
有效期滿,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重新申報等級評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獲得等級評定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給予獎勵扶持。
第十一條 民政部每4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模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表彰活動。
全國模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原則上從三星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中擇優確定,由民政部頒發牌匾,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第十二條 獲得等級評定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將等級牌匾懸掛在服務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五保供養對象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重點抽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暗訪、受理投訴等方式,加強對獲得等級評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等級評定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應當降低或者撤銷其評定等級。
第十四條 獲得等級評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等級評定的,應當撤銷其評定等級,并且3年內不得申報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牌匾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本辦法所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參考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評定辦法和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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