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第六輪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取消調整后續工作的通知
新出廳字[2012]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2012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于第六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其中涉及取消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4項,下放5項。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和要求,深化新聞出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依法行政、管理創新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為確保此輪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取得實效,現將有關情況及后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第六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中,取消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4項:
1.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2.被查繳非法光盤生產線處理審批;
3.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4.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下放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5項(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1.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2.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3.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不含出版物印刷)審批;
4.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5.印刷業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二、總署分別研究制定了本輪取消的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的監督管理措施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辦法(見附件),并將依據相關立法計劃,清理、修訂本輪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中,針對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審批”,總署已專門下發《關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審批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新出廳發[2012]3號)。
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完成制定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措施和實施辦法,并報總署相關業務司局備案;要指導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審批制度及規定,并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偸饘⑦m時進行檢查督導。
四、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依法加強監管,確保相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不出現管理真空;要不斷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堅決杜絕變相設置缺少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有機結合,建立健全規范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努力促進新聞出版業繁榮發展。
附件:1.國務院第六輪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新聞出版部分)的監督管理措施
2.國務院第六輪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新聞出版部分)的審批辦法
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1
第六輪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新聞出版部分)的監督管理措施
序號
取消審批項目
監督管理措施
1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期刊出版增刊須由期刊主辦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備案證明文件及增刊備案號,憑備案證明文件并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規定》辦理印刷、發行等手續;完善對期刊出版增刊編、印、發等環節的管理,將其納入重點審讀及年度核驗范圍,并切實加強對出版物市場檢查,及時查處違規出版增刊(具體措施見《關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審批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新出廳發[2012]3號)
2
被查繳非法光盤生產線處理審批
按照《復制管理辦法》規定,接收或收購的單位必須是現有的合法光盤復制生產企業且符合經營許可范圍,須于接收或收購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收或收購只讀類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應按照規定辦理蝕刻光盤來源識別碼(SID碼)手續
3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制作單位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制作活動參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管理
4
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企業須于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縣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2
第六輪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新聞出版部分)的審批辦法
序號
下放審批項目
審批辦法
1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不含出版物印刷)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
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
印刷業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發〔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增強法官職業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初次擔任或重新擔任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以公開宣告誓詞的方式,對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正廉潔司法,自覺接受監督,作出鄭重承諾。
第三條 法官宣誓由本級或上級人民法院組織實施。
第四條 法官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官職責,恪守法官職業道德,遵守法官行為規范,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為民司法,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奮斗!
第五條 宣誓場地須懸掛國旗。
領誓人、宣誓人統一著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裝。
第六條 領誓人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其委托的資深法官擔任。
第七條 宣誓開始時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面向國旗,立正站姿,舉起右手,握拳過肩;領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領讀誓詞,宣誓人齊聲復誦;誓詞宣讀完畢,在領誓人讀出“宣誓人”后,報出自己姓名。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在舉行重要活動時組織的重溫誓詞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證監會公告[2012]44號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監管要求,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現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監管,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明確監管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三、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并完善募集資金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放于經董事會批準設立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六、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踩愿,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ǘ┝鲃有院,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后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ㄒ唬┍敬文技Y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投資計劃等;
。ǘ┠技Y金使用情況;
。ㄈ╅e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的額度及期限,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ㄋ模┩顿Y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ㄎ澹┆毩⒍、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八、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九、上市公司實際募集資金凈額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部分(下稱超募資金)可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每12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
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機構應當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上市公司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后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并披露。
十、上市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后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置換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并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披露。
十一、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并披露。年度審計時,上市公司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上市公司應當解釋具體原因。當期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投資產品情況的,上市公司應當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信息。
十二、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差異。經1/2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上市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十三、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薦職責,做好持續督導工作。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披露。
十四、本監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25號)同時廢止。
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2]97號
外交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港澳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了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決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免征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免征相關收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15項)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進網許可標志工本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
農業部門
3、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財政部門
4、收費票據工本費(中央本級)
海關部門
5、ATA單證冊調整費
6、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7、稅務發票工本費(包括普通發票工本費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
國務院港澳辦和地方外事辦公室
8、《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工本費
9、《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簽注費
10、《派駐香港澳門身份證明》工本費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船舶停泊費(各省區市)
2、鐵路用地管理費(內蒙古自治區)
3、鐵路用地管理費(新疆自治區)
4、借用鐵路土地管理費(福建。
5、占河(灘、堤)管理費(遼寧。
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15項)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辦公室
1、因公護照費(含加急費)
公安部門
2、戶口簿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的工本費)
3、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戶口遷移證、準遷證收取的工本費)
國土資源部門
4、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礦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7、企業注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地方水電經營管理費(吉林。
2、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費(吉林。
3、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黑龍江。
4、港口管理費(黑龍江。
5、酒類批發許可證工本費(山西。
6、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廣東。
7、房屋租賃管理費(廣東省深圳市)
新法規軟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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