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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二月初四星期二

關于印發《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規范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財政部和科技部對《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財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科學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規范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國家對科學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科技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科學事業單位特點、財務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八條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科學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財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預算。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預算。

  第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單位負責人主持下,由財務部門會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編制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單位預算,由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二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復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當上級下達的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應當報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單位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批復的預算及時分解、落實,明確單位內部預算執行責任,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效率。

  第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決算是指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是單位承擔的科研項目預算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科研項目預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預算應當由科研項目負責人協助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根據研究開發任務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蒲许椖款A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

  科研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ㄒ唬┴斦a助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ǘ┦聵I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科學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ㄈ┥霞壯a助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從財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ㄋ模└綄賳挝簧侠U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ㄎ澹┙洜I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渌杖,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包括:

 。ㄒ唬┛蒲惺杖,即科學事業單位承擔科研項目取得的收入。

 。ǘ┘夹g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

 。ㄈ⿲W術活動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ㄋ模┛破栈顒邮杖,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ㄎ澹┰囍飘a品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從事中間試驗產品的試制取得的收入。

 。┙虒W活動收入,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項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第二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ㄒ唬﹩挝唤M織收入應當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各項收入的來源應當合法。

 。ǘ﹩挝粦攲⒏黜検杖肴考{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ㄈ﹩挝粦攬绦袊乙幎ǖ氖召M范圍和標準。調整收費范圍和標準,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ㄋ模﹩挝粦敯凑找幎ㄊ褂秘斦、稅務等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 科學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科學事業單位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

 。ㄒ唬┦聵I支出,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ǘ┥侠U上級支出,即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ㄈ⿲Ω綄賳挝谎a助支出,即科學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ㄋ模┙洜I支出,即科學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ㄎ澹┢渌С,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單位規定,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顚S、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對于不同來源的科研項目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要求進行管理,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違反規定轉撥資金,不得虛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謀取私利。

  第二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一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單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支發生的虧損,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單位的結余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五條 科研項目完成或者因故終止時,應當及時進行驗收或者結算,并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科研項目資金的結轉和結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要求執行。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是指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ㄒ唬┞毠じ@,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ǘ┛萍汲晒D化基金,即單位從事業收入中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經營收支結余中提取轉入,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支結余較少的單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ㄈ┢渌,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顚S玫脑瓌t,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資產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二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四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計提折舊。文物、陳列品、圖書、檔案和動植物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單位支出。

  第四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于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單位對于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平均年限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單位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科學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科學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科學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五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學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六條 負債是指科學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

 。ㄒ唬┙枞肟铐,即科學事業單位開展各項活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

 。ǘ┖贤A收款項,即科學事業單位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簽訂研究和試制合同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后,按照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包括政府專項合同款項、委托合同款項及其他合同款項等。

 。ㄈ⿷犊铐,即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應付而暫時未付的各種款項。

 。ㄋ模⿻捍婵铐,即科學事業單位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到的、代為保管或者暫時尚未確定性質的款項。

 。ㄎ澹⿷U款項,即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和不同期限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對借入款項應當按時清償;對合同預收款項在合同完成或者階段性完成后及時結轉為收入;對應付款項,應當按時清付;對各項應繳稅費,應當依據國家法律制度計繳。

  第五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 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九條 成本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完成專業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而發生的資產耗費和損失,包括科研項目成本、非科研項目成本和期間費用。

  第六十條 具備條件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要求或者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以科研項目為基本核算對象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六十一條 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在支出管理的基礎上,將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成本費用。

  第六十二條 科研項目成本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完成科研項目而發生的資產耗費和損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ㄒ唬┲苯映杀,即在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費用。

 。ǘ╅g接成本,即在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核算對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費用。

  第六十三條 下列支出不應當計入科研項目成本:

 。ㄒ唬橘徶煤徒ㄔ旃潭ㄙY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ǘ┥侠U上級的支出和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

 。ㄈ⿲ν馔顿Y的支出;

 。ㄋ模└鞣N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

 。ㄎ澹﹪乙幎ú坏昧腥肟蒲许椖砍杀镜钠渌С。

  第六十四條 非科研項目成本,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為完成非科研項目活動而發生的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六十五條 期間費用,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科研項目、非科研項目以及其他活動而發生的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六十六條 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區分科研項目成本、非科研項目成本和期間費用,真實、完整反映科研項目成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將科研項目成本及相關期間費用等信息報送財務主管部門或者科研項目主管部門。

  第六十七條 實施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單位應當將科研項目成本信息在單位內公開。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 財務清算意見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后,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遺留問題。

  第七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ㄒ唬┮螂`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ǘ┺D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ㄈ┏蜂N的單位,全部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ㄋ模┖喜⒌膯挝,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ㄎ澹┓至⒌膯挝,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七十二條 財務報告是科學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報告集中、總括反映單位預算的執行、調整以及執行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情況,是國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據。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七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情況,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單位應當定期按照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要求編制財務報告。

  第七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等。財務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和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A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ǘ└黜検杖、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ㄈ┛蒲许椖抠Y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內部成本費用核算的合規性;

 。ㄋ模┙Y轉和結余資金、專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規性;

 。ㄎ澹┵Y產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搨暮弦幮院惋L險性。

  第七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 結合。

  第七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地方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事業單位執行本制度。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從事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從事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下列科學事業單位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ㄒ唬┘{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科學事業單位和科學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ǘ┙涁攧罩鞴懿块T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科學事業單位。

  第八十三條 軍工科研單位財務制度另行制定,不執行本制度。

  第八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本制度的規定,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凡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附: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科學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預算收入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預算支出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科學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科學事業單位按照實際在編人數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離退休人員支出)÷實際在編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科學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計算公式為: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自2006年《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頒布以來,各地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征收范圍不斷擴大,征收標準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斷加強,對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資源費標準分類不規范、征收標準特別是地下水征收標準總體偏低、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地區征收標準差異過大、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未普遍落實等問題。為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管理,規范征收標準制定行為,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制定原則。(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區水資源稟賦狀況,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二)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促進水資源特別是地下水資源的保護;(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勵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四)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規范水資源費標準分類。區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地表水分為農業、城鎮公共供水、工商業、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為農業、城鎮公共供水、工商業、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水。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在上述分類范圍內,各。ㄗ灾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等情況,進行細化分類。
  三、合理確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目標。各地要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結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改革進展情況,合理確定每個五年規劃本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劃調整目標。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原則上應調整到本通知建議的水平以上,具體水平見附表。各地可參照上述目標制定本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計劃和實施時間表,分步推進。
  全。▍^、市)范圍內不同市縣水資源狀況、地下水開采和利用等情況差異較大的地區,可分區域制定不同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四、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于當地同類用途的城市供水價格。
  五、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水,不征收水資源費。對超過限額部分尚未征收水資源費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農民承受能力弱的地區,要妥善把握開征水資源費的時機;對超過限額部分已經征收水資源費的地區,應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業用水價格水平、農業水費收取情況、農民承受能力以及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等因素從低制定征收標準。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暫按當地農業生產取水水資源費政策執行。
  農業生產用水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用水。
  六、鼓勵水資源回收利用。采礦排水(疏干排水)應當依法征收水資源費。采礦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業回收利用的,其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可從低征收。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免征水資源費。
  七、合理制定水力發電用水征收標準。各地應充分考慮水力發電利用水力勢能發電、基本不消耗水量的特點,合理制定當地水力發電用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力發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執行。
  八、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制定懲罰性征收標準。除水力發電、城市供水企業取水外,各取水單位或個人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費。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超出計劃或定額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計劃或定額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兩倍征收;超出計劃或定額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三倍征收。其他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具體比例和加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水利部門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務價格的,經營者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繳納的水資源費不計入商品或服務定價成本。
  各地要認真落實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盡快制定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具體辦法。
  九、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各級水資源費征收部門不得重復征收水資源費,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超越權限收費。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確保應征盡征,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同時,要嚴格落實《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的規定,確保將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做好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制定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協調配合,抓好落實。要認真做好水資源費改革和征收標準調整的宣傳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各地制定和調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
  附件:“十二五”末各地區水資源費最低征收標準
http://www.ndrc.gov.cn/zfdj/jggg/shui/W020130114397629448709.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水  利  部
                              2013年1月7日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商務部 發改委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蛾P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偩至睢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部 長 陳德銘
  主 任 張 平
  部 長 孟建柱
  部 長 周生賢

  2012年12月27日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ㄒ唬┻_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ǘ┙浶蘩砗驼{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ㄈ┙浶蘩砗驼{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ㄋ模┰跈z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ㄒ唬┬、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ǘ┳赓U載客汽車使用15年;

 。ㄈ┬⌒徒叹気d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ㄋ模┕豢瓦\汽車使用13年;

 。ㄎ澹┢渌、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S眯\囀褂15年;

 。ㄆ撸┐、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ò耍┤喥、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ň牛┯休d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ㄊ┤珤燔、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ㄊ唬┱喣ν熊囀褂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ㄒ唬I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ǘ┎煌愋偷臓I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ㄈ┬、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ㄋ模┪kU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ㄒ唬┬、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ǘ┳赓U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ㄈ┬⌒秃椭行徒叹気d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ㄋ模┕豢瓦\汽車行駛40萬千米;

 。ㄎ澹┢渌、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S眯\囆旭 40萬千米;

 。ㄆ撸┬、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ò耍┪⑿洼d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ň牛⿲m椬鳂I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ㄊ┱喣ν熊囆旭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蛾P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偩至睢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和大型轎車變更使用性質后累計使用年限計算公式.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301/20130114164002520.doc
2.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301/20130114164003092.doc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質檢總局令第150號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12年6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生產者義務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并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第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 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 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 明示并交付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 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 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于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并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第四章 修理者義務

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于消費者查閱或復制。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 用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于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咨詢修理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并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五章 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產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后,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產品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并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后,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

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產品后,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發生家用汽車產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破產、合并、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三包責任免除

第二十九條 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產者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第七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爭議處理提供技術咨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選擇技術咨詢人員參與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咨詢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建設,推薦技術咨詢人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按照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并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之外的乘用車。

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家用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單位視同生產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等。
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規、標準、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出現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并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系統以及信息公開和管理、生產者信息備案、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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