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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
18
農歷一月初九星期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繼續完善初次分配機制。
1.促進就業機會公平。大力支持服務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完善稅費減免和公益性崗位、崗位培訓、社會保險、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借鑒推廣公務員招考的辦法,完善和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在國有企業全面推行分級分類的公開招聘制度,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教育部、民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全國總工會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或單位,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足額提取并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保障職工帶薪最短培訓時間。新增財政教育投入向職業教育傾斜,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建立健全向農民工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完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認證體系,規范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提高技能人才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3.促進中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及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研究發布部分行業最低工資標準。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積極穩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和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到2015年,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逐步解決一些行業企業職工工資過低的問題。落實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研究出臺勞務派遣規定等配套規章,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全國總工會負責)
4.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對部分過高收入行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逐步縮小行業工資收入差距。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綜合考慮當期業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s小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員薪酬增幅應低于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對非國有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和股東大會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負責)
5.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完善科學合理的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適當提高基層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整優化工資結構,降低津貼補貼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資占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負責)
6.健全技術要素參與分配機制。建立健全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對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崗位分紅權激勵等多種分配辦法,保障技術成果在分配中的應得份額。完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貼制度。允許和鼓勵品牌、創意等參與收入分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等負責)
7.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落實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適度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范圍,保護存款人權益。嚴格規范銀行收費行為。豐富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等基金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拓寬居民租金、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負責)
8.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制。全面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資本收益,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范圍。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間在現有比例上再提高5個百分點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負責)
9.完善公共資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機制。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海域、森林、礦產、水等公共資源出讓機制,加強對自然壟斷行業的監管,防止通過不正當手段無償或低價占有和使用公共資源。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全民共享機制,出讓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務支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負責)
(二)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
10.集中更多財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對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扶貧開發等方面的支出,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財力支持。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十二五”期間中央和地方機構編制總量只減不增,減少領導職數,降低行政成本。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三公”經費預算,全面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笆濉睍r期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提高2個百分點左右。(財政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11.加大促進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全面落實九年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嚴格規范教育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逐步提高補助標準。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補助。切實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和參加當地中考、高考問題。(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12.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13.改革完善房地產稅等。完善房產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制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合理調整部分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將部分高檔娛樂消費和高檔奢侈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負責)
14.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十二五”期末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健全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全國總工會負責)
15.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待遇水平,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步推進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笆濉逼谀┗踞t療保險政策范圍內醫;鹬Ц端竭_到75%以上,明顯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報銷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全面實現統籌區域和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國務院醫改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民政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16.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笆濉逼谀┤珖擎偙U闲宰》扛采w面達到20%左右,按質量標準完成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1000萬戶以上,實現全國游牧民定居目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負責)
17.加強對困難群體救助和幫扶。健全城鄉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進孤兒集中供養,建立其他困境兒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18.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積極培育慈善組織,簡化公益慈善組織的審批程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舉辦醫院、學校、養老服務等公益事業。落實并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加強慈善組織監督管理。(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負責)
(三)建立健全促進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的長效機制。
19.增加農民家庭經營收入。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穩步提高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完善大宗農產品臨時收儲政策。著力推進農業產業化,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養新型經營主體,支持適度規模經營,加大對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投入,促進產銷對接和農超對接,使農民合理分享農產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因地制宜培育發展特色高效農業和鄉村旅游,使農民在農業功能拓展中獲得更多收益。(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負責)
20.健全農業補貼制度。建立健全農業補貼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和糧食直補政策,增加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新增農業補貼向糧農和種糧大戶傾斜。完善林業、牧業和漁業扶持政策。逐步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例,進一步細化和穩步擴大農村金融獎補政策。(財政部、農業部等負責)
21.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分享流轉收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財政部等負責)
22.加大扶貧開發投入。大幅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攻堅,加大以工代賑力度,努力實現貧困地區農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笆濉睍r期,對240萬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實施異地扶貧搬遷;按照人均2300元(2010年不變價)的扶貧標準,到2015年扶貧對象減少8000萬人左右。(扶貧辦、財政部、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23.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開透明的各類城市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把有穩定勞動關系、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重點推進解決舉家遷徙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實施全國統一的居住證制度,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等負責)
(四)推動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24.加快收入分配相關領域立法。研究出臺社會救助、慈善事業、扶貧開發、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集體協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轉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時修訂完善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稅收征管、房產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產登記制度,完善財產法律保護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財產權益。(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稅務總局、法制辦、全國總工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5.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健全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將拖欠工資問題突出的領域和容易發生拖欠的行業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完善與企業信用等級掛鉤的差別化工資保證金繳納辦法。落實清償欠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制、行政司法聯動打擊惡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資支付屬地政府負責制度。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26.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嚴格規范黨政機關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行為,抓緊出臺規范改革性補貼的實施意見。加強事業單位創收管理,規范科研課題和研發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嚴格公務招待費審批和核算等制度規定。嚴格控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管人員職務消費,規范車輛配備和使用、業務招待、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項目和標準,職務消費接受職工民主監督,相關賬目要公開透明。(財政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負責)
27.加強領導干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實《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干部如實報告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的規定,對隱報瞞報、弄虛作假等行為,通過抽查、核查,及時糾正,嚴肅處理。繼續規范領導干部離職、辭職或退(離)休后的個人從業行為,嚴格按照有關程序、條件和要求辦理兼職任職審批事項。(監察部等負責)
28.嚴格規范非稅收入。按照正稅清費的原則,繼續推進費改稅,進一步清理整頓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項目,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負責)
29.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圍繞國企改制、土地出讓、礦產開發、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強化監督管理,堵住獲取非法收入的漏洞。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偷稅逃稅、內幕交易、操縱股市、制假售假、騙貸騙匯等經濟犯罪活動。嚴厲查處權錢交易、行賄受賄行為。深入治理商業賄賂。加強反洗錢工作和資本外逃監控。(監察部、公安部、稅務總局等負責)
30.健全現代支付和收入監測體系。大力推進薪酬支付工資化、貨幣化、電子化,加快現代支付結算體系建設,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推廣持卡消費,規范現金管理。完善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發票管理和財務報銷制度,全面推行公務卡支付結算制度。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銀行、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信息資源,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收入信息監測系統,完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城鄉住戶收支調查一體化制度。(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任務分工,抓緊研究出臺配套方案和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統籌協調機制,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作為重要任務,納入日?己。
(二)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對實施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其他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在部分領域先行先試,積極探索。
(三)加強督查,抓好落實。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強化督促檢查,認真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重要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已于2013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三章 查詢受理

第四章 查詢與告知

第五章 應用與反饋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人民檢察院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統一建立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錄入行賄犯罪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

第三條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應當依法、客觀、及時、便利。

單位、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當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不參與、不干預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中,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收集、整理、存儲經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行賄犯罪等信息錄入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十條 行賄犯罪等信息一經錄入不得修改、刪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對賄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的。

第三章 查詢受理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行賄犯罪檔案,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網絡預約查詢。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申請單位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三條 公司、企業對本公司、企業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公司、企業住所地或者業務發生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個人對本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個人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四條 涉及國(境)外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查詢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和身份證明。

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明查詢事由,詳細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被查詢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公司、企業申請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以及復印件。

個人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復印件。

受委托進行查詢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證明、受委托方的相關證明、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事由正當的查詢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無正當事由的查詢申請,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提出的以下針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為招標進行資格審查需要的;

(二)為采購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需要的;

(三)為行業管理、市場管理、業務監管等進行資質、資格審查需要的;

(四)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為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的;

(七)金融機構為貸款進行資信審查需要的;

(八)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司、企業、個人提出的以下針對本公司、企業、本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公司、企業根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招標要求,為投標需要的;

(二)公司、企業、個人為信貸需要的;

(三)公司、企業、個人為從事商貿合作或者談判需要的;

(四)個人為求職、應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業、個人應國(境)外公司、企業或者組織要求,為在國(境)外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國際組織、有關國家或者我國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的單位為在中國境內招標、投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其他單位、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對國(境)外公司、企業、個人為在中國境內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本公司、企業、個人在中國境內實施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第四章 查詢與告知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查詢申請進行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對于涉外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查詢結果以查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加蓋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專用章。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復印件無效。

第二十二條 查詢結果告知的內容包括:

(一)有無行賄犯罪記錄;

(二)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應當列明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判決時間和結果,行賄犯罪的實施時間和犯罪數額;

(三)有多次行賄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時間順序,列明所有行賄犯罪記錄;

(四)對有行賄犯罪記錄但已經進行整改并采取預防措施的單位,可以附加告知有關整改和預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為10年。單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個人犯罪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10年的,行賄犯罪信息不向社會提供查詢。但是,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提出的查詢,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管理規定提出具體期限的查詢除外。

多次行賄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

第五章 應用與反饋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申請的事由應用查詢結果,不得用于查詢申請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項,不得利用查詢結果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置的,應當將處置結果在30日內反饋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處置結果進行登記備案,并跟蹤、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國家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加強聯系與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推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合理應用。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

第二十七條 查詢單位和個人、被查詢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針對下列情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異議:

(一)查詢結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詢結果與事實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異議時,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結果異議由受理查詢并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受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受理的異議進行復核,在受理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回復異議申請人。

對于情況復雜的異議,可以適當延長復核時間,但是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的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復核。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重新復核為最終復核。

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查詢異議的復核為最終復核。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認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進行投訴。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處置而不處置,或者濫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或者其他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紀律規定和保密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施行的《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于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3〕7號


國務院關于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物聯網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高度集成和綜合運用,具有滲透性強、帶動作用大、綜合效益好的特點,推進物聯網的應用和發展,有利于促進生產生活和社會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細化、網絡化方向轉變,對于提高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信息化水平,提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帶動相關學科發展和技術創新能力增強,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已將物聯網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一項重要組成內容。目前,在全球范圍內物聯網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物聯網技術發展和產業應用具有廣闊的前景和難得的機遇。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在物聯網技術研發、標準研制、產業培育和行業應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備一定基礎,但也存在關鍵核心技術有待突破、產業基礎薄弱、網絡信息安全存在潛在隱患、一些地方出現盲目建設現象等問題,急需加強引導加快解決。為推進我國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ㄒ唬┲笇枷。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統籌規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突破關鍵技術為核心,以推動需求應用為抓手,以培育產業為重點,以保障安全為前提,營造發展環境,創新服務模式,強化標準規范,合理規劃布局,加強資源共享,深化軍民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物聯網產業體系,有序推進物聯網持續健康發展,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ǘ┗驹瓌t。
  統籌協調。準確把握物聯網發展的全局性和戰略性問題,加強科學規劃,統籌推進物聯網應用、技術、產業、標準的協調發展。加強部門、行業、地方間的協作協同。統籌好經濟發展與國防建設。
  創新發展。強化創新基礎,提高創新層次,加快推進關鍵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實現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壯大骨干企業。拓寬發展思路,創新商業模式,發展新興服務業。強化創新能力建設,完善公共服務平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需求牽引。從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出發,統籌部署、循序漸進,以重大示范應用為先導,帶動物聯網關鍵技術突破和產業規;l展。在競爭性領域,堅持應用推廣的市場化。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增強物聯網發展的內生性動力。
  有序推進。根據實際需求、產業基礎和信息化條件,突出區域特色,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物聯網持續健康發展。加強資源整合協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復建設。
  安全可控。強化安全意識,注重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和數據保護。加強物聯網重大應用和系統的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和安全防護工作,保障物聯網重大基礎設施、重要業務系統和重點領域應用的安全可控。
 。ㄈ┌l展目標。
  總體目標。實現物聯網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廣泛應用,掌握物聯網關鍵核心技術,基本形成安全可控、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物聯網產業體系,成為推動經濟社會智能化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期目標。到2015年,實現物聯網在經濟社會重要領域的規模示范應用,突破一批核心技術,初步形成物聯網產業體系,安全保障能力明顯提高。
  ——協同創新。物聯網技術研發水平和創新能力顯著提高,感知領域突破核心技術瓶頸,明顯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網絡通信領域與國際先進水平保持同步,信息處理領域的關鍵技術初步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實現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的協同發展。創新資源和要素得到有效匯聚和深度合作。
  ——示范應用。在工業、農業、節能環保、商貿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會事業、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國防建設等領域實現物聯網試點示范應用,部分領域的規;瘧盟斤@著提升,培育一批物聯網應用服務優勢企業。
  ——產業體系。發展壯大一批骨干企業,培育一批“專、精、特、新”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打造較完善的物聯網產業鏈,物聯網產業體系初步形成。
  ——標準體系。制定一批物聯網發展所急需的基礎共性標準、關鍵技術標準和重點應用標準,初步形成滿足物聯網規模應用和產業化需求的標準體系。
  ——安全保障。完善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健全物聯網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等機制,增強物聯網基礎設施、重大系統、重要信息等的安全保障能力,形成系統安全可用、數據安全可信的物聯網應用系統。
  二、主要任務
 。ㄒ唬┘涌旒夹g研發,突破產業瓶頸。以掌握原理實現突破性技術創新為目標,把握技術發展方向,圍繞應用和產業急需,明確發展重點,加強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智能化傳感器的研發與產業化,著力突破物聯網核心芯片、軟件、儀器儀表等基礎共性技術,加快傳感器網絡、智能終端、大數據處理、智能分析、服務集成等關鍵技術研發創新,推進物聯網與新一代移動通信、云計算、下一代互聯網、衛星通信等技術的融合發展。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創新資源,形成一批物聯網技術研發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促進應用單位與相關技術、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合作,加強協同攻關,突破產業發展瓶頸。
 。ǘ┩苿討檬痉,促進經濟發展。對工業、農業、商貿流通、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重要領域和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基礎設施,圍繞生產制造、商貿流通、物流配送和經營管理流程,推動物聯網技術的集成應用,抓好一批效果突出、帶動性強、關聯度高的典型應用示范工程。積極利用物聯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推進精細化管理和科學決策,提升生產和運行效率,推進節能減排,保障安全生產,創新發展模式,促進產業升級。
 。ㄈ└纳粕鐣芾,提升公共服務。在公共安全、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城市管理、民生服務等領域,圍繞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創新,實施物聯網典型應用示范工程,構建更加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智能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發揮物聯網技術優勢,促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信息化,擴展和延伸服務范圍,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質量。
 。ㄋ模┩怀鰠^域特色,科學有序發展。引導和督促地方根據自身條件合理確定物聯網發展定位,結合科研能力、應用基礎、產業園區等特點和優勢,科學謀劃,因地制宜,有序推進物聯網發展,信息化和信息產業基礎較好的地區要強化物聯網技術研發、產業化及示范應用,信息化和信息產業基礎較弱的地區側重推廣成熟的物聯網應用。加快推進無錫國家傳感網創新示范區建設。應用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智慧城市,要加強統籌、注重效果、突出特色。
 。ㄎ澹┘訌娍傮w設計,完善標準體系。強化統籌協作,依托跨部門、跨行業的標準化協作機制,協調推進物聯網標準體系建設。按照急用先立、共性先立原則,加快編碼標識、接口、數據、信息安全等基礎共性標準、關鍵技術標準和重點應用標準的研究制定。推動軍民融合標準化工作,開展軍民通用標準研制。鼓勵和支持國內機構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提升自主技術標準的國際話語權。
 。〾汛蠛诵漠a業,提高支撐能力。加快物聯網關鍵核心產業發展,提升感知識別制造產業發展水平,構建完善的物聯網通信網絡制造及服務產業鏈,發展物聯網應用及軟件等相關產業。大力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物聯網骨干企業,積極發展創新型中小企業,建設特色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區,不斷完善產業公共服務體系,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物聯網產業集群。強化產業培育與應用示范的結合,鼓勵和支持設備制造、軟件開發、服務集成等企業及科研單位參與應用示范工程建設。
 。ㄆ撸﹦撔律虡I模式,培育新興業態。積極探索物聯網產業鏈上下游協作共贏的新型商業模式。大力支持企業發展有利于擴大市場需求的物聯網專業服務和增值服務,推進應用服務的市場化,帶動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培育新興服務產業。鼓勵和支持電信運營、信息服務、系統集成等企業參與物聯網應用示范工程的運營和推廣。
 。ò耍┘訌姺雷o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物聯網信息安全管理與數據保護水平,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的研發,推進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安全評估機制,有效保障物聯網信息采集、傳輸、處理、應用等各環節的安全可控。涉及國家公共安全和基礎設施的重要物聯網應用,其系統解決方案、核心設備以及運營服務必須立足于安全可控。
 。ň牛⿵娀Y源整合,促進協同共享。充分利用現有公共通信和網絡基礎設施開展物聯網應用。促進信息系統間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島。重視信息資源的智能分析和綜合利用,避免重數據采集、輕數據處理和綜合應用。加強對物聯網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和風險評估,避免重復建設和不合理投資。
  三、保障措施
 。ㄒ唬┘訌娊y籌協調形成發展合力。建立健全部門、行業、區域、軍地之間的物聯網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充分發揮物聯網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研究重大問題,協調制定政策措施和行動計劃,加強應用推廣、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業鏈構建、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安全保障、無線頻譜資源分配利用等的統籌,形成資源共享、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和各環節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的協同發展效應。加強物聯網相關規劃、科技重大專項、產業化專項等的銜接協調,合理布局物聯網重大應用示范和產業化項目,強化產業鏈配套和區域分工合作。
 。ǘI造良好發展環境。建立健全有利于物聯網應用推廣、創新激勵、有序競爭的政策體系,抓緊推動制定完善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鼓勵多元資本公平進入的市場準入機制。加快物聯網相關標準、檢測、認證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支撐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積極開展物聯網相關技術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加快推進物聯網相關專利布局。
 。ㄈ┘訌娯敹愓叻龀。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國家科技計劃、科技重大專項的作用,統籌利用好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政策,集中力量推進物聯網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大力支持標準體系、創新能力平臺、重大應用示范工程等建設。支持符合現行軟件和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物聯網企業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物聯網企業按規定享受相關所得稅優惠政策。
 。ㄋ模┩晟仆度谫Y政策。鼓勵金融資本、風險投資及民間資本投向物聯網應用和產業發展。加快建立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資金投入在內的多層次擔保體系,加大對物聯網企業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對技術先進、優勢明顯、帶動和支撐作用強的重大物聯網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物聯網企業在海內外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鼓勵設立物聯網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國家新興產業創投計劃設立一批物聯網創業投資基金。
 。ㄎ澹┨嵘龂H合作水平。積極推進物聯網技術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創新資源。鼓勵國外企業在我國設立物聯網研發機構,引導外資投向物聯網產業。立足于提升我國物聯網應用水平和產業核心競爭力,引導國內企業與國際優勢企業加強物聯網關鍵技術和產品的研發合作。支持國內企業參與物聯網全球市場競爭,推動我國自主技術和標準走出去,鼓勵企業和科研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訌娙瞬抨犖榻ㄔO。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物聯網人才培養和服務體系。支持相關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強多學科交叉整合,加快培養物聯網相關專業人才。依托國家重大專項、科技計劃、示范工程和重點企業,培養物聯網高層次人才和領軍人才。加快引進物聯網高層次人才,完善配套服務,鼓勵海外專業人才回國或來華創業。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對發展物聯網重要意義的認識,結合實際,扎實做好相關工作。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行動計劃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強溝通協調,抓好任務措施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國務院
                          2013年2月5日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司法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加強和規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2005年9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進行了修改,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條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辯護人,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內容應當易于被告知人理解?陬^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對于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愿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24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并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于7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和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及時發送申請人,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等情況。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辯護的,應當將通知辯護公函和采取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辯護公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羈押場所或者住所、通知辯護的理由、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3日內,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師擔任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強制醫療申請書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代理公函應當載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辯護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承辦律師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制作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師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五條 對于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公安機關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承辦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并記錄在案。承辦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變更開庭時間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承辦律師。承辦律師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出庭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開庭的,應當及時通知承辦律師。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不開庭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承辦律師復制案卷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或者減收。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后,人民法院在終止審理或者作出裁決后,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辦理后,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達承辦律師,或者書面告知承辦律師。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承辦律師姓名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發送受援人,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強制醫療案件中的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而沒有告知,或者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者訴訟代理而沒有通知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申訴或者控告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律師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律援助業務規程,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解答咨詢、參加庭審等工作,依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業務指導,督促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辦案質量。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根據律師事務所、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實施獎勵和懲戒。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律師有違法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損害受援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調,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申請轉交、組織實施等方面的銜接工作,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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