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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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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一月十一星期三

關于印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3]32號



關于印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3]3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我們制定了《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請轉發到當地有關國家級開發區。

  附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3年2月7日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等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開發區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包括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中新天津生態城,重慶兩江新區,“黃河善谷”。

  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是指上述開發區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使用的各類銀行提供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以及中長期債券資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ㄒ唬╅_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

 。ǘ╅_發區內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ㄈ╅_發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項目。

 。ㄋ模╅_發區內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公共技術支撐平臺建設,以及為服務外包、物聯網企業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包括物理場所建設、為實現設施功能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系統購置以及專用軟件開發等,不包括中小企業自身擁有和開發的部分。

 。ㄎ澹╅_發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統一修建的標準廠房項目。

 。╅_發區內為節約能源,集中實施的能量系統優化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綠色照明工程等重點節能工程項目。

 。ㄆ撸╅_發區內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項目。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后貼,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支付憑證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對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不予貼息。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

  第七條 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第九條 項目建設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于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

  第十條 2013年貼息周期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貼息周期均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當于當年貼息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向財政部提出貼息申請。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貼息資金。凡已申請中央其他貼息資金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報貼息資金,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附表1),并附項目批準文件、貸款合同或相關材料、資金到位憑證、利息支付憑證等材料,經貸款經辦機構簽署意見或出具證明后,報送到開發區財政部門。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分類別填報具體項目和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打捆上報。項目貸款為打包貸款的,應分類詳細列清具體項目所使用的貸款金額。

  第十三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區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后,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附表2),并附項目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有關。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對各開發區申報的貼息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后,轉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進行終審,并由各有關。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依據終審結果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附表2)后,上報財政部(電子版同時通過內網傳輸),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各地貼息申報材料不再上報至財政部,專員辦的審核結果作為最終核定貼息的依據。

  第十五條 專員辦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貼息范圍、貼息期限等條件審核貼息材料,原則上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具體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數,并按規定下達預算。貼息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貼息范圍、貼息期限、貼息比率等事項填報貼息申請表。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后,在建項目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沖減財務費用。

  第十八條 有關。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開發區財政部門對開發區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資金落實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會同有關單位督促項目按合理工期進行建設,已建成的項目,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

  財政部將組織專員辦或委托評審機構對貼息資金申報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保證貼息資金的?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財政貼息資金。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暫停該開發區申報貼息資格三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筷P于印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同時廢止。

  附表:1、______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

   2、______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



附件下載:

附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302/P020130208380891269548.xls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中醫藥法監發〔201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推動中醫藥標準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化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技術支撐和引領作用,更好地維護和增進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就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標準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體現,已成為經濟、科技競爭的戰略制高點,成為現代社會發展的趨勢和顯著特征。隨著經濟全球化、科技進步和現代醫學的快速發展,人們思想觀念、健康理念、生產生活方式以及健康需求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中醫藥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發展環境深刻變化的新形勢下,中醫藥發展也要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發展和社會需求,充分運用標準化這一現代技術制度和方法,不斷豐富和發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理論和實踐。
中醫藥標準化是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工作,是在新形勢下推動中醫藥改革發展的必由之路。標準是學科成熟的重要標志,中醫藥標準化是推動中醫藥繼承創新的主要方式、是提高中醫藥學術水平的重要途徑,是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有效載體,是規范中醫藥行業管理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中醫藥質量安全的基本依據,是中醫藥成果推廣與傳播的技術平臺,是推進中醫藥現代化的迫切要求,是促進中醫藥國際傳播的紐帶和橋梁。近年來,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中醫藥標準化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中醫藥標準制修訂步伐明顯加快,標準化支撐體系建設得到加強,推廣應用力度進一步加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斷完善,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能力不斷提升。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中醫藥標準化還不能適應事業發展的需求,中醫藥標準化工作基礎薄弱、人才匱乏的現實條件,行業內標準化意識不強、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不夠、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能力不足的現實狀況,制約著中醫藥標準化發展。中醫藥標準化成為國際競爭的焦點,面臨的形勢日益嚴峻,對我形成倒逼態勢,我國的傳統醫學大國地位遭遇挑戰。進一步轉變中醫藥發展方式、提高中醫藥繼承創新能力、推動中醫藥學術發展和技術進步,對中醫藥標準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加快中醫藥標準化建設步伐,提升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對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藥機構要充分認識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圍繞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大局,著眼長遠,進一步明確思路,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充分利用標準化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事業在新時期的新發展。
二、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目標,著眼于推進中醫藥繼承創新和學術進步,更好地發揮中醫藥在維護和增進人民群眾健康中的作用,以推進中醫藥標準體系和標準化支撐體系建設為重點,以提高中醫藥標準質量和中醫標準化水平為核心,整合優勢資源,注重轉化成果,立足國內、面向國際,發揮標準化在中醫藥發展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領和支撐中醫藥事業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堅持統籌規劃,加強戰略研究,做好中醫藥標準化發展的頂層設計,以規劃為指導,全面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建設。同時,根據發展需要和條件,選擇重點領域和項目,著力推進,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關鍵問題。
拓展領域,提升質量。堅持在做好目前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基礎上,以建立健全中醫藥標準體系為目標,進一步拓展領域,從中醫診療領域向中醫藥預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藥領域延伸,從基礎、技術標準向管理標準拓展。同時,進一步提升標準制修訂質量和水平,堅持中醫藥標準研究制定的程序規范、方法科學、公開透明,加強中醫藥標準研究制定技術方法的研究和應用。
立足需求,注重應用。堅持以中醫藥事業發展對標準化的需求為導向,以引領和支撐科學發展,提升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質量效益為目標,開展標準的制修訂。同時,堅持中醫藥標準化與中醫藥發展實際問題和需求的緊密結合,注重加強標準的推廣和應用。
整合資源,注重協調。堅持強化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資源整合,充分吸收中醫藥科研、中醫臨床研究基地、重點?茖2、重點學科的研究和實踐成果,及時轉化為標準。同時,注重中醫藥標準化與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協調,將中醫藥標準化建設融入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發展建設中,建立有效機制,加強部門協調,廣泛充分參與,促進中醫藥標準化工作高效有序。
強化國內,面向國際。堅持國內中醫藥標準化工作與國際中醫藥標準需求協調統籌。以國內發展為基礎,強化國內標準的制修訂和人才隊伍建設。同時,服務和支撐國際化需求與發展,擴大中醫藥交流與合作的工作基礎和影響力,及時將國內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逐步實現中醫藥標準國際化。發揮國際標準化帶動引領和倒逼機制作用。
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堅持發揮政府部門在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組織協調、宏觀規劃、政策指引、制度建設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同時,鼓勵中醫藥行業及社會各界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參與中醫藥標準化工作,形成全行業全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推進的良好局面。
(三)總體目標
實施《中醫藥標準化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立適應事業發展需要、結構比較合理、充分體現特色優勢的中醫藥標準體系,中醫藥標準化支撐體系進一步完善,基本滿足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需求,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和監測評價體系初步建立,中醫藥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中醫藥標準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更加完善,我國實質性參與中醫藥國際標準化活動的能力顯著提升,對中醫藥發展的貢獻率明顯提高。
三、加快標準化基礎工作建設,提高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水平
(一)健全完善中醫藥標準體系。擴展中醫藥標準制修訂領域和范圍,實現標準數量、質量、結構、效益均衡發展,充實和完善中醫藥標準體系。加強中醫藥標準制修訂的宏觀管理和總體規劃,以中醫藥事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加強中醫藥基礎、技術、管理和工作標準的制修訂。中醫藥基礎標準由名詞術語標準向中醫藥信息、中醫藥標準化共性技術方法標準等領域延伸,夯實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的基礎。中醫藥技術標準由中醫內婦兒等臨床科系常見病診療指南和針灸技術操作規范向其他科系診療指南、技術操作以及療效評價標準、中醫養生保健技術標準、中藥相關技術標準等領域拓展,進一步體現中醫藥特色優勢。中醫藥管理標準在目前醫療、教育、科研管理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向預防保健機構人員管理、中醫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等領域覆蓋,切實制定一批具有中醫藥特色、反映中醫藥特點的管理標準,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新需求。加快中醫藥標準制修訂步伐,推進重點領域中醫藥標準的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中醫藥名詞術語標準,加快中醫電子病歷相關標準、中醫醫院信息化建設管理標準的研究制定。修訂完善中醫內婦兒等臨床科系常見病診療指南和針灸技術操作規范,加強中西醫結合診療指南等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同步推進中醫療效評價標準、中醫保健技術操作規范、藥膳技術標準、道地藥材標準的研究制定。繼續完善醫療、教育、科研管理標準,加強中醫預防保健機構和人員、中醫醫療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等標準的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民族醫藥標準的研究制定。
(二)提高中醫藥標準制修訂質量。加強中醫藥標準制修訂程序管理。落實中醫藥標準制定管理的有關要求,實施對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等制修訂各階段的動態管理,嚴格審查,促進制修訂過程更加公開透明。加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業務部門對中醫藥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業務指導,強化各中醫藥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標準化專家技術委員會的兩級技術審查審核職責?茖W嚴謹、求真務實推進中醫藥標準制修訂工作,不斷提升中醫藥標準水平。引進吸收標準化和現代醫學科學的先進方法,形成比較系統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通用技術方法,不斷提高中醫藥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三)夯實中醫藥標準化工作基礎。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科研機構及企業等單位,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中醫藥標準化工作,要將標準化工作作為促進學術進步、提升業務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在自身經驗積累和實踐成果的基礎上研究制定適應需求的標準規范。在標準規范中要將中醫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更要在相關技術內容和指標上力爭高于中醫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夯實完善中醫藥標準化工作基礎,進一步發揮中醫藥行業學術機構制修訂標準的作用和積極性,加強工作標準的研究制定,形成較為完善的工作標準體系,發揮中醫藥標準的整體效益,為中醫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進一步優化完善提供實踐基礎。
四、加強支撐體系建設,改善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基礎條件
(一)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基礎研究。開展中醫藥標準化發展戰略研究,積極應對國際形勢的挑戰和國內發展需求,把握標準化發展趨勢和動態,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推進中醫藥標準化理論研究,圍繞中醫藥標準化中的知識產權等問題,以理論研究成果進一步指導實踐。加強中醫藥標準化技術方法研究,開展中醫藥標準制修訂、應用評價以及中醫藥成果向標準轉化等技術方法研究,形成較為系統、可操作性強、體現中醫藥特點的技術方法體系。加強中醫藥標準制修訂的前期研究,提出中醫藥成果向標準轉化的基本要求,加強新工作領域標準制定示范性研究,支持標準制定條件還不成熟的領域開展探索性研究。
(二)加強中醫藥標準化研究機構建設。建立專門的中醫藥標準化研究機構,提升中醫藥標準化研究的核心能力。依托現有中醫藥機構,根據不同領域和學科,建設一批中醫藥標準研究、轉化、推廣中心,形成國家級中醫藥標準化研究團隊。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重點?茖2、重點學科、重點研究室的標準研究和制修訂能力建設,形成中醫藥標準研究應用推廣的基礎平臺。加強中醫藥標準化研究的協作交流,提升中醫藥標準化研究的整體水平。加快籌建成立中醫藥信息、民族醫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支持各地成立地方中醫藥標準化研究機構。
(三)加快中醫藥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中醫藥標準化人才培養途徑,把中醫藥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全國中醫藥人才隊伍體系建設規劃,制定實施中醫藥標準化人才培養計劃和項目。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學科建設,鼓勵高等中醫藥院校開設標準化課程,設立標準化專業。培養一批實踐能力強、復合型、外向型的高級中醫藥標準化人才,建立中醫藥標準化專家庫。加強中醫藥標準制修訂人員的培訓,探索開展中醫藥標準制修訂人員資質水平考核制度。鼓勵面向基層開展多種形式的中醫藥標準化知識普及培訓。
(四)提高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中醫藥標準化信息服務平臺,開展中醫藥標準數據庫建設,加強國內外中醫藥相關標準的信息收集、分析和發布,形成中醫藥標準化信息服務的主渠道。實現與國家技術標準資源服務平臺的鏈接,解決中醫藥標準信息資源分散、信息不暢等問題。建設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管理系統,提高中醫藥標準制修訂、應用評價、實施推廣等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強實施推廣及評價,發揮中醫藥標準化的綜合效益
(一)完善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機制。標準制定的目的在于應用。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將中醫藥標準的應用推廣作為重要工作職責,在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文化建設等工作中積極推動中醫藥標準應用和實施,形成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的工作機制和激勵機制。要在機構管理、醫療服務評價、教材編寫、科研管理、學術著作發表及重大項目建設管理中將中醫藥標準作為基本依據。各級各類中醫藥機構和中醫藥人員要積極實施和應用中醫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中醫藥相關學術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中醫藥標準研究推廣基地要加大中醫藥標準的宣傳貫徹力度,提高中醫藥機構和中醫藥人員應用中醫藥標準的意識、能力和水平。開展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培訓,作為中醫藥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嚴格培訓的質量管理和效果考評。
(二)加強中醫藥標準研究推廣基地建設?偨Y省級中醫醫院的基地建設經驗,合理布局建設中醫藥標準研究推廣基地。進一步向基層延伸,在地、縣遴選建設一批不同層次中醫藥標準研究推廣基地,充分發揮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開展好中醫藥標準應用評價和實施推廣,積極參與標準的制修訂,推動建立標準研究制定、應用推廣、評價反饋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基地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對基地建設單位在標準化工作機構、人才隊伍、信息平臺、協作網絡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及評價體系。建立標準實施情況跟蹤評估機制,圍繞提高中醫藥標準適用性和有效性,開展中醫藥標準應用評價,探索中醫藥標準推廣動態監測機制,完善標準推廣信息反饋渠道,建立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及評價信息平臺。以中醫藥標準研究推廣基地為龍頭,帶動形成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及評價體系。
六、加強分類指導,同步推進民族醫藥標準化
鼓勵民族地區開展民族醫藥基礎標準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加強分類指導,支持基礎條件較好的民族醫藥領域,加強標準體系研究,開展民族醫藥名詞術語、臨床常見病診療指南、診療技術操作規范及療效評價標準的研究制定。扶持基礎條件相對薄弱的民族醫藥領域,開展標準化前期研究和標準的示范性研究。重視對民族醫藥標準化工作的具體指導,加大對民族醫藥標準研究推廣基地建設的投入,開展好民族醫藥標準應用評價和實施推廣,支持民族醫藥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民族醫藥人員標準化知識水平,改善民族醫藥標準化工作的基礎條件。
七、把握國際形勢,推進中醫藥標準國際化
(一)加強中醫藥國際標準化戰略研究。加強中醫藥國際標準需求及發展趨勢研究,開展中醫藥標準國際化策略研究,為制定參與中醫藥國際標準化政策措施提供支持。開展中醫藥相關國際標準的跟蹤研究,加強國內標準和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銜接。
(二)推動實質性參與中醫藥國際標準制定工作。加大與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的工作聯系,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推動將中醫藥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有計劃有重點地研究提出高質量的中醫藥國際標準提案,建立應對國際需求的國際標準項目庫。深化與有關國家在中醫藥等傳統醫藥標準化領域的合作與交流,積極營造良好環境。充分發揮我國作為國際標準化組織常任理事國以及承擔其中醫藥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優勢,積極參與中醫藥國際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則、計劃的制訂。支持秘書處設在我國的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聯合制定發布國際組織標準。健全工作機制,規范工作程序,強化中醫藥標準化國際咨詢委員會、各中醫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職責定位。加強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能力建設,為有關中醫藥機構和專家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提供服務和支持。加大支持力度,引導和帶動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及相關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三)統籌中醫藥國內標準化工作與國際標準化工作。國內中醫藥標準化工作是國際標準化的基礎,中醫藥國際標準提案和研究制定,要以轉化中醫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基礎,從國內工作基礎扎實、具有一定實踐和研究積累的領域做起,進一步將技術資源和優勢轉化為國際標準化的競爭實力,實現中醫藥標準國際化。中醫藥國際標準化工作,要與國內中醫藥標準化重點領域緊密結合,實現以內促外。發揮國際標準化引領的積極作用,敏銳把握國際發展動態趨勢,帶動前沿領域、新興領域和薄弱領域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加強國內基礎工作,做到國內國際同步,互為支撐、協調推進。
八、完善體制機制,加強中醫藥各項工作與標準化建設的統籌協調
(一)完善中醫藥標準化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職責分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要抓好國家標準的歸口管理和組織制定工作,加強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做好綜合協調和服務。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業務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參與中醫藥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相關領域中醫藥標準的應用推廣等工作。地方中醫藥管理部門要貫徹實施好國家、行業標準,根據實際需求和區域特點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全國性各中醫藥學會、協會等行業組織要發揮專家技術優勢,在一些技術難度較大、有待于形成共識的領域開展行業組織標準的制定發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標準化管理協調、專家技術和國際咨詢委員會要強化宏觀統籌和技術指導職責,中醫藥標準化工作辦公室要發揮協調和服務作用。各中醫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要履行好技術管理職責,健全組織機構,嚴格標準制修訂技術審查。
(二)建立中醫藥標準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藥機構要將標準化融入到中醫藥各項工作之中,在政策制定、工作推動、項目實施、監督評估等方面將標準化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實現標準化與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六位一體”協調發展,相互促進,良性互動,整體推進,形成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建設的強大合力。要將推進標準化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據,不斷提高中醫藥的管理和服務水平。要積極參與中醫藥標準的制修訂,主動提出標準制修訂需求,把形成標準作為工作目標,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將工作成果轉化成標準。要積極推進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建立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的工作機制,將標準作為加強中醫藥工作的管理考核內容,切實推動中醫藥標準得到廣泛應用。要將中醫藥標準化人員培訓作為中醫藥人才隊伍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把標準化作為人才培養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將中醫藥標準化相關研究作為中醫藥科研的重點領域,加大對中醫藥標準前期基礎性研究的支持力度,重大科技計劃和項目要以形成標準為目標,優先支持中醫藥標準化研究。加強中醫藥科研資源對標準化的條件支撐,遴選優質資源支持中醫藥標準研究推廣基地、研究中心等標準化研究平臺建設。
(三)加強資源整合,推動中醫藥成果向標準轉化。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藥機構要將標準化與保障中醫藥服務質量安全、提高中醫藥服務水平、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緊密結合,將中醫醫療保健服務的實踐積累、經驗總結和臨床研究成果融入標準。加強中醫辨證論治的規律性總結和診療技術方法的規范化梳理,強化特色優勢領域的標準化研究,在診療方案、臨床路徑基礎上轉化形成診療技術標準。加大中醫醫療機構管理和建設成果經驗向標準轉化的力度,在中醫醫療機構設施建設同時,提升中醫醫療機構管理和內涵建設的標準化水平。加強中醫藥科研成果轉化,系統梳理科研進展及成果,建立科研成果向標準轉化的機制。將中醫臨床研究基地、重點?茖2、重點學科、重點研究室的最新成果轉化為標準,進一步體現中醫藥學術和科研的最新進展。
九、加大保障支持力度,推動中醫藥標準化快速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藥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對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認識,將標準化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將標準化建設納入當地中醫藥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予以重點布置和安排。健全地方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藥機構的標準化工作組織機構,安排專人負責,落實工作責任。加大支持力度,為中醫藥標準制修訂等標準化工作項目承擔單位以及標準起草人等提供必要條件和基本保障。建立標準化工作檢查督導制度,對承擔的標準化工作任務定期進行督促檢查,把標準化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支持中醫藥標準制修訂的傾斜政策,出臺促進中醫藥標準應用推廣的具體措施。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將中醫藥標準相關研究作為中醫藥科研重點領域予以支持,將中醫藥標準制修訂項目作為科研項目,將中醫藥標準制修訂、應用評價和相關研究作為科研活動,將中醫藥標準作為科研成果,享受同等待遇。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建立中醫藥標準化工作激勵機制,將標準化工作與技術崗位晉升、技術職稱評定合理掛鉤,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標準制修訂工作,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要將中醫藥標準化培訓與繼續教育項目、學分授予等結合起來,調動中醫藥人員參加中醫藥標準化培訓的積極性。
(三)加大經費投入。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藥機構要加大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經費支持力度,形成持續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建立與中醫藥標準制修訂項目掛鉤的長效投入機制。在業務經費中設立標準化工作專項,在中醫藥科技專項中捆綁標準化項目。同時拓寬經費渠道,鼓勵社會各界自籌經費參與中醫藥標準制修訂,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投入為補充的多元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企業等加大投入,切實保障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強化標準化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2年12月30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食藥監辦[201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十二五”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和《國家電子政務“十二五”規劃》,全面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信息化建設,加快建立適應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需要的信息化體系,進一步提升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工作原則
 。ㄒ唬┲笇枷。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踐行科學監管理念,圍繞“十二五”期間食品藥品監管重點工作,把信息化建設作為全面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重要支撐,堅持需求主導、強化頂層設計、統一標準規范、加強基礎建設、提升應用效能,加快推進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化體系建設,不斷提高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化工作水平。

 。ǘ┛傮w目標。以強化頂層設計為統領,以統一標準規范為基礎,以突出平臺建設為核心,以加強信息利用為主線,以加強隊伍建設為保障,到“十二五”末,建成覆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統一信息網絡和國家、省兩級數據中心,完善信息安全、信息標準和應用支撐平臺三大支撐體系,建成覆蓋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餐飲食品(以下簡稱“四品一械”)監管業務的行政執法、信息監測、應急管理、公共服務、決策支持和內部管理六大業務平臺(以下簡稱“六大業務平臺”),形成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統一高效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系統,推進陽光審批、動態監管與科學決策,促進食品藥品監管和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

 。ㄈ┕ぷ髟瓌t。
  一是統籌規劃、分級建設。強化頂層設計、加強統一指導,確保全國上下一盤棋;按照行政事權劃分,分級推進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是完善體制、創新機制。遵循信息化工作規律,以整合資源、增強合力、落實責任、提升效能為目標,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體制,創新信息化工作運行機制,不斷提升信息化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是統一標準、信息共享。在完善信息化標準規范體系的基礎上,加快整合各類業務應用系統,實現全系統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
  四是健全體系、保障安全。認真落實國家信息安全有關規定,綜合平衡安全成本和風險,正確處理信息化建設與信息安全的關系,完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信息安全。
五是深化應用、注重實效。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優化業務流程,加強信息資源開發與應用,深化信息公開,進一步提升服務系統、服務行業、服務公眾和服務社會的能力。

  二、重點工作
 。ㄒ唬┘訌婈P鍵業務平臺和應用系統建設。依據事權劃分,按照統一標準,分別建立國家、省及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六大業務平臺”,涵蓋“四品一械”的受理、審評、審批、認證、評價、稽查、應急等全鏈條業務管理。
  建設國家級監管業務平臺。整合已有業務應用系統,完善電子監管應用系統,拓展監管、服務和輔助決策功能;完善食品藥品行政許可系統,規范行政審批、提高行政效能;建設藥品生產監管平臺和藥品生產企業信息直報系統,強化藥品生產日常監管;建立保健食品電子追溯系統,加強生產經營監督、檢驗、備案、風險監測與預警;建設醫療器械檢測機構資格認可管理系統和高風險醫療器械電子監管系統,提高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全國食品藥品產品(機構)、企業基礎數據庫和信用檔案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與省級業務平臺間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
  建設省級監管業務平臺。整合已有業務應用系統,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行政許可管理、日常監管、應急管理、稽查執法、信用評定、廣告監測等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食品藥品產品(機構)、企業基礎數據庫和誠信數據庫,實現與國家、省及省級以下監管業務平臺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
  建設省級以下監管業務平臺。整合已有業務應用系統,依據事權劃分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四品一械”注冊證核發、生產經營企業許可或備案、日常監管、應急管理、稽查執法等業務系統,并實現與相關部門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其中縣級監管業務平臺功能原則上由其上級監管業務平臺統一實現。

 。ǘ┘涌煨畔⒒瘶藴室幏扼w系建設。國家局負責組建食品藥品監管信息標準化委員會,統一全系統信息化標準規范體系;執行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網絡及通信、工程管理等標準規范,制定符合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系統建設要求的信息資源、應用系統、數據共享與交換等標準,規范食品藥品監管信息系統業務術語和數據字典,促進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業務協同、信息共享;完善藥品電子監管標準規范體系,建立數據采集、處理、分析和利用規范。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積極參與信息化標準規范體系的制定和推廣應用。

 。ㄈ┘涌旖ㄔO食品藥品監管數據中心。按照統一的信息化標準規范體系,建設國家、省兩級數據中心,加強數據的采集、整理、分析、應用、發布等統一管理,實現資源整合和數據共享,為科學決策和監管提供數據支撐。國家局負責全國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標準、注冊、許可、認證等基礎數據和檢驗、評價、稽查、電子監管等國家局要求的其他監管數據的管理;省級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基礎數據和其他監管數據的管理,并實現與國家局的交換和共享。

 。ㄋ模┘訌娦畔⒒A設施和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依托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和公用網絡基礎設施,加大網絡及網絡安全基礎設施投入,建成覆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統一網絡;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制定并落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機制,加強物理安全、網絡安全、信息安全、系統安全等建設,提高信息安全防護能力、隱患發現能力、應急處置能力。

 。ㄎ澹⿵娀卜⻊阵w系建設。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加強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政府網站建設,完善運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國家、省兩級數據中心和各級業務監管平臺,拓寬公共服務渠道,豐富信息服務內容,強化網站服務功能,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訌娦畔⒒ぷ骺冃Э荚u。加強信息化工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建設,按照整體性、客觀性、層次性、動態性原則,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化基礎管理、安全保障系統、政府網站、核心監管系統、統計和電子監管工作等績效考評指標體系。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考評的原則,國家局組織開展對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信息化工作績效考評,并加強指導;地方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信息化工作的績效考評。

  三、時間要求
 。ㄒ唬┮巹澰O計階段(2013年):建立健全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信息化工作機構、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制定業務數據標準、數據共享與交換標準;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建設整改和等級測評;整合已有業務應用系統,完成重點業務平臺功能需求分析與設計;開展食品藥品監管信息資源調查與基礎數據庫重構;啟動信息化工作績效考評。

 。ǘ┙ㄔO發展階段(2014年):以點帶面、分層推進,進一步完善信息化標準規范體系;基本完成網絡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初步建成國家、省及省以下各級監管業務平臺,實現以行政執法、日常監管、電子監管為基礎的重點業務信息化管理;初步建成國家、省兩級數據中心,實現食品藥品企業(機構)、產品數據庫及誠信檔案數據庫的全國共享。

 。ㄈ┤嫱晟齐A段(2015年):全面推廣信息化標準,完善信息安全體系;基本完成國家、省及省以下各級監管業務平臺建設;完善國家、省兩級數據中心建設;實現藥品制劑全品種、全過程的電子監管;實現以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認證評價、檢驗檢測、日常監管、稽查執法為重點的全業務信息化管理,形成統一高效、互聯互通、協同共享的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化體系。

  四、保障措施
 。ㄒ唬┙y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充分認識加強信息化建設是提升食品藥品監管能力和水平的基礎和關鍵,把信息化建設擺在優先發展的地位,全面落實信息化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ǘ┙∪珯C構,明確職責。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明確具體機構負責本部門信息化管理工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獨立的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支撐機構;省以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明確具體負責部門,落實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管理和技術支撐。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相關規劃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信息化規劃并組織實施;積極做好全局性業務系統建設和推廣工作;組織建設本級信息網絡平臺、數據中心和信息安全體系,開展區域性業務信息系統的建設;及時將本部門信息化規劃、規劃執行情況和變更情況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指導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信息化建設,并對其進行績效考評。

 。ㄈ┩晟浦贫,規范建設。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開展調研,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和完善信息化的決策、執行和協作等相關制度,提出明確的目標要求;規范信息化項目的規劃設計、立項審批、招標采購、建設實施、運行維護;明確職責,規范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信息化工作績效考評制度,促進信息化工作健康發展。

 。ㄋ模┓e極爭取,加大投入。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財政支持,安排信息化建設專項經費。國家局將根據各地建設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

 。ㄎ澹┙M織培訓,加強交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努力培養既精通信息技術,又熟悉食品藥品監管業務的復合型人才;大力開展全系統信息化知識和技能培訓;加強信息化工作交流與合作,努力提高全系統隊伍的信息化整體素質,保障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信息化建設穩步發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2月8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3年1月23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舷铝幸蟮膶S密囕v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專用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專用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6.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8.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9.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10.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ǘ┯蟹舷铝幸蟮耐\噲龅兀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于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ㄈ┯蟹舷铝幸蟮膹臉I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ㄋ模┯薪∪陌踩a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ㄒ唬⿲儆谙铝衅笫聵I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ǘ┚邆涞诎藯l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兜缆肺kU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ǘ⿺M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委托書。
 。ㄈ┢髽I章程文本。
 。ㄋ模┳C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設備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明或者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合格證明;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ㄎ澹⿺M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噲龅氐耐恋厥褂米C、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ㄆ撸┫嚓P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清單。
 。ò耍┯嘘P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兜缆肺kU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ǘ┫铝行问街坏膯挝换厩闆r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ㄈ┨厥膺\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ㄋ模┙涋k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書面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注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準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設備。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設備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注“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設備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ㄒ唬⿲S密囕v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ǘ┍匦璧膽碧幚砥鞑、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標志的配備情況;
 。ㄈ┚哂行旭傆涗浌δ艿男l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五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牽引車以及 其他專用車輛由企業自行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六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七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技術要求。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對重復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隨意排放,污染環境。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三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三十三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五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三十六條 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三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九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四十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三條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四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并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五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五十一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
  第五十二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在異地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沒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予以扣押。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玫缆肺kU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ǘ┦褂檬、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ㄈ┏皆S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ㄋ模┓墙洜I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ㄒ唬┪赐侗NkU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ǘ┩侗5奈kU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ǘ┩羞\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ㄈ┪锤鶕kU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ㄋ模┻\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形匆婪ㄈ〉梦kU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ǘ┰谕羞\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 條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 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條 交通運輸部可以根據相關行業協會的申請,經組織專家論證后,統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貨物實施道路運輸管理的危險貨物。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及交通運輸部2010年發布的《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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