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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
21
農歷一月十二星期四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衛生部令第90號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2013年1月22日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行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藥品經營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準則,企業應當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

  第三條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范。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藥品、藥品流通過程中其他涉及儲存與運輸藥品的,也應當符合本規范相關要求。

  第四條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堅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 藥品批發的質量管理

               第一節 質量管理體系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開展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質量改進和質量風險管理等活動。

  第六條 企業制定的質量方針文件應當明確企業總的質量目標和要求,并貫徹到藥品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第七條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應當與其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包括組織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相應的計算機系統等。
  第八條 企業應當定期以及在質量管理體系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時,組織開展內審。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對內審的情況進行分析,依據分析結論制定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改進措施,不斷提高質量控制水平,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

  第十條 企業應當采用前瞻或者回顧的方式,對藥品流通過程中的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和審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藥品供貨單位、購貨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確認其質量保證能力和質量信譽,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全員參與質量管理。各部門、崗位人員應當正確理解并履行職責,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第二節 組織機構與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設立與其經營活動和質量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或者崗位,明確規定其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并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藥品。

  第十五條 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由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全面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設立質量管理部門,有效開展質量管理工作。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不得由其他部門及人員履行。

  第十七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酱傧嚓P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ǘ┙M織制訂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并指導、監督文件的執行;
 。ㄈ┴撠煂┴泦挝缓唾徹泦挝坏暮戏ㄐ、購進藥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貨單位銷售人員、購貨單位采購人員的合法資格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內容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
 。ㄋ模┴撠熧|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藥品質量檔案;
 。ㄎ澹┴撠熕幤返尿炇,指導并監督藥品采購、儲存、養護、銷售、退貨、運輸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工作;
 。┴撠煵缓细袼幤返拇_認,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ㄆ撸┴撠熕幤焚|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ò耍┴撠熂倭铀幤返膱蟾;
 。ň牛┴撠熕幤焚|量查詢;
 。ㄊ┴撠熤笇гO定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
 。ㄊ唬┴撠熡嬎銠C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和質量管理基礎數據的建立及更新;
 。ㄊ┙M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ㄊ┴撠熕幤氛倩氐墓芾;
 。ㄊ模┴撠熕幤凡涣挤磻膱蟾;
 。ㄊ澹┙M織質量管理體系的內審和風險評估;
 。ㄊ┙M織對藥品供貨單位及購貨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的考察和評價;
 。ㄊ撸┙M織對被委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查;
 。ㄊ耍﹨f助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
 。ㄊ牛┢渌麘斢少|量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三節 人員與培訓

  第十八條 企業從事藥品經營和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規定的資格要求,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過基本的藥學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第二十條 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具備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企業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能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配備符合以下資格要求的質量管理、驗收及養護等崗位人員:
 。ㄒ唬⿵氖沦|量管理工作的,應當具有藥學中;蛘哚t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或者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ǘ⿵氖买炇、養護工作的,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ㄈ⿵氖轮兴幉、中藥飲片驗收工作的,應當具有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藥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中藥材、中藥飲片養護工作的,應當具有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直接收購地產中藥材的,驗收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經營疫苗的企業還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專門負責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預防醫學、藥學、微生物學或者醫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有3年以上從事疫苗管理或者技術工作經歷。

  第二十三條 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從事采購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銷售、儲存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以符合本規范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藥品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職責及崗位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開展培訓,使相關人員能正確理解并履行職責。培訓工作應當做好記錄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八條 從事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冷藏冷凍藥品的儲存、運輸等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制定員工個人衛生管理制度,儲存、運輸等崗位人員的著裝應當符合勞動保護和產品防護的要求。

  第三十條 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儲存等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加袀魅静』蛘咂渌赡芪廴舅幤返募膊〉,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身體條件不符合相應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全文閱讀http://www.pharmahashtags.com/law/law_view.asp?id=410799

鐵路主要技術政策


鐵道部令第34號




  《鐵路主要技術政策》已經2012年10月22日鐵道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3日鐵道部發布的《鐵路主要技術政策》(鐵科技〔2004〕78號)同時廢止。



                            部 長  盛光祖
                              2013年1月9日




鐵路主要技術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鐵路作為國民經濟大動脈、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大眾化交通工具,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骨干,具有節能、環保、安全、大運力等特點,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至關重要。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提升現代化水平,提高運輸能力和品質,更好地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
  第二條 鐵路技術發展的總原則是:以安全為前提、市場為導向、效益為中心,系統提升運輸安全、工程建設、經營管理等領域技術與裝備水平,增強鐵路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為我國鐵路科學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保障。
  第三條 鐵路技術發展的總目標是: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構建完善客運高速、便捷,貨運重載、快捷,速度、密度、重量合理匹配,高新技術與適用技術并舉,不同等級技術裝備協調發展,具有中國鐵路特點的技術體系,建設安全、高效、節能、環保、高度信息化的現代化鐵路。
  第四條 本技術政策是鐵路技術發展的綱要文件,指導鐵路有關規劃、規章、規程、規范、標準等的編制和修訂。

第二章 列車速度、密度、重量

  第五條 高速鐵路為新建設計開行250km/h(含預留)及以上動車組列車,初期運營速度不小于200km/h的客運專線鐵路。高速鐵路列車追蹤間隔時間最小按3min設計,軸重不大于17t,編組不大于16輛。
  第六條 重載鐵路為滿足列車牽引重量8000t及以上、軸重為27t及以上、在至少150km線路區段上年運量大于4000萬噸三項條件中兩項的鐵路。新建重載鐵路設計速度不大于100km/h,軸重不小于30t,列車牽引重量萬噸級及以上。
  第七條 客貨共線鐵路為旅客列車與貨物列車共線運營、設計速度200km/h及以下的鐵路。新建客貨共線鐵路旅客列車最高運行速度200km/h,快運貨物列車最高運行速度160km/h,普通貨物列車最高運行速度120km/h。
  雙線鐵路旅客列車追蹤間隔時間最小按5min設計。旅客列車編組不大于20輛。
  160km/h客車軸重不大于16.5t,120km/h客車軸重不大于18t。
  普通客運機車軸重不大于23t,貨運機車軸重推廣25t。貨車軸重研究推廣25t,研究發展27t。

第三章 鐵路建設

  第八條 加快形成以“四縱四橫”為骨架的快速客運網,建設區際大能力干線。
  城市密集區優先建設不同速度等級的客運專線;其他地區優先發展200km/h及以下客貨共線鐵路;新建煤運通道宜發展重載鐵路。平行線路上新建鐵路應充分利用既有客貨運設施,優先發展200km/h等級鐵路,努力實現客貨分線運輸。
  強化點線能力協調配套,實現主要干線間、干線與支線間牽引定數匹配。建設換乘便捷、功能齊備、經濟適用的客運站。優化編組站功能與布局,完善集疏運系統,提高樞紐通暢能力。構建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緊密銜接的綜合交通樞紐及現代物流中心。
  第九條 提高既有鐵路電氣化率?焖倏瓦\網和大能力干線、煤運通道建設電氣化鐵路。根據運輸和線路情況以及應急、防災、國防交通需要,在全國各主要區域保留一定比例的內燃牽引。
  第十條 鐵路建設應合理安排建設規模,科學確定建設標準和建設工期,強化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環境保護的措施,深入推進標準化管理,以機械化、工廠化、專業化、信息化為重要支撐手段,建立健全并落實技術、管理、作業三大標準,建設優質工程。
  第十一條 加強鐵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強化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等特殊環境及生態環境的保護。采取綜合措施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研究采用噪聲、振動、廢水、固體廢物、電磁等污染源控制技術。

第四章 鐵路運輸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組織堅持集中統一指揮原則,優化資源配置,分階段推行客貨分線運輸,提高客貨運輸質量、效率和效益。
  第十三條 大力發展客貨運輸核心業務,延伸鐵路服務鏈,推進多元化經營。
  加強客戶服務中心建設。發展互聯網、電話等多種售票方式及延伸服務。大力發展貨運電子商務,實施貨運需求網上受理、全程綜合物流業務網上一站辦理。
  第十四條 動態優化客運產品結構,開行不同等級、不同速度旅客列車。線路允許速度300~350 km/h的高速鐵路,兼顧250km/h動車組列車運行。新建高速鐵路一般不開行貨物列車和機車牽引的旅客列車。特殊地區的鐵路可根據季節實行不同的運行圖。
  第十五條 發展貨運系列產品。優先發展集裝箱運輸,大力提升集裝箱運輸比重。發展適應高附加值貨物運輸的不同速度等級的快捷貨運產品。發展適應大宗貨物運輸的重載、直達貨運產品。發展特種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統籌優化鐵路貨運設施分工和布局,形成覆蓋全面、層次清晰、功能完善的鐵路物流中心網絡,拓展“門到門”服務,提升貨運物流化管理及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推廣運用節油、節電、節水、節煤、余熱余能綜合利用等新技術,積極采用清潔能源、光伏電源、地源熱泵等新產品。推廣應用散堆裝貨物運輸抑塵技術。

第五章 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推進安全風險管理,強化安全風險管理基礎,加強安全風險過程控制,做好安全風險應急處置,構建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全面提升鐵路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九條 強化運輸裝備與設施質量源頭控制。健全運輸裝備與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故障導向安全原則。推進第三方評價與檢測。
  鐵路建設項目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和基本安全設施,必須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二十條 大力推進鐵路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建設,不斷提升檢測、監測、監控技術水平,擴大系統應用范圍。
  發展高速綜合檢測、巡檢技術和機車車載安全防護技術,發展移動裝備的在線檢測監控技術,完善基礎設施服役狀態實時監測、監控技術,開展安全數據綜合分析評估,提升安全風險診治能力。
  第二十一條 研究應用風、雨、冰、雪、雷、火等重大災害和各類地質災害的防治、監測及應急處置技術,完善高速鐵路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完善艱險山區復雜地質鐵路監測系統,研究開發應用鐵路地震預警及減災處置系統。
  第二十二條 強化對鐵路要害、重點目標、治安復雜區段的安全防護。加強鐵路沿線防護設施的建設。加強高速鐵路沿線周邊安全環境監測。
  完善道口防護技術,逐步推進既有線道口“平改立”。新建、改建設計開行120km/h及以上列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量達到規定運量標準的鐵路,需要與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交叉。設計開行120km/h及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
  第二十三條 探索設備設施運用狀態變化規律,完善檢修體制,制定科學的檢修標準,強化檢修質量控制。關鍵零部件實行壽命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完善鐵路應急預案,健全鐵路應急救援網絡,完善非正常行車情況下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突發事件的預警、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理體系。
  提高客運、重載、高原鐵路應急救援能力,研究應用復雜地形、特殊環境下的救援技術、裝備及設施。
  第二十五條 大力加強鐵路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高站車衛生質量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積極采用職業安全防控技術,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保障鐵路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

第六章 鐵路信息化

  第二十六條 堅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原則,全面推進鐵路信息化建設,大力發展數字化、智能化鐵路。
  第二十七條 推進運輸調度指揮、運輸生產組織、客貨營銷服務、運力資源配置、經營資源管理、行車安全監控、鐵路建設和政務管理等信息化,強化系統整合,促進業務流程再造和資源優化配置,深入開發和綜合利用信息資源,充分發揮信息化整體效益。
  積極發展應用物聯網、云計算、地理信息、衛星導航、下一代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
  第二十八條 加強鐵路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公用基礎編碼平臺、信息共享平臺、鐵路地理信息平臺、鐵路門戶和數據中心的建設與運用,建設覆蓋全路的寬帶信息網絡。
  第二十九條 堅持積極防御、綜合防范的原則,運用多樣化的安全策略,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災難備份措施,加強信息系統運行監測,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信息系統運行維護體系,提高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七章 機車車輛與供電

  第三十條 機車車輛裝備制式相對統一,動力配置適當冗余。推進機車車輛及重要部件的標準化、系列化、模塊化、簡統化。
  第三十一條 發展適合不同地域和氣候條件安全舒適、經濟適用、維修方便、節能環保、標準統一的160km/h、200km/h、250km/h、350km/h及以上動車組系列產品。
  第三十二條 發展交流傳動機車技術,完善優化機車型譜,發展適應重載運輸、快捷貨運和旅客運輸需求,不同軸式、不同功率和速度等級的交流傳動內燃、電力機車系列產品。
  第三十三條 發展自重輕、性能好的客車系列產品。
  發展旅客列車監控和服務網絡。推廣機車向客車供電技術。新造客車應采用集便裝置。
  第三十四條 發展自重輕、載重大、強度高、耐腐蝕的新型通用貨車、重載貨車及集裝箱車、煤運車、汽車運輸車等專用貨車和快運貨車。
  第三十五條 電氣化鐵路供電能力必須與線路運輸能力相適應,供電設施應預留發展條件。采用高強度、耐腐蝕、少維修的接觸網零部件,提高電氣化鐵路的運行可靠性和抗災能力。優化高速鐵路接觸網線材性能和系統匹配,改善弓網關系。推廣供電綜合監控及數據采集技術。推廣弓網實時監測技術,發展在線監測裝置與技術。
  電力配電系統必須安全可靠、具備冗余能力,完善鐵路獨立的輸配電網絡。

第八章 工程與工務

  第三十六條 鐵路勘測設計應強化地質勘察和評估,發展綜合勘察技術和三維動態設計技術,實現勘測設計一體化、數字化,不斷提高勘察設計水平和質量。加強鐵路工程結構抗震設計。200km/h及以上鐵路應建立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運營維護三網合一的精密測量控制網。
  開展基于可靠度理論的極限狀態設計標準體系研究。統一制定不同運輸條件下的設計活載標準。
  第三十七條 路基設計采用土工結構物設計理念,強化路基、基床及過渡段設計和區域性沉降控制技術,加強路基防、排水工程措施,發展路基工后沉降控制技術和防護加固新技術,提高路基工程質量和防災能力。完善路基狀態的監測、維護與災害整治技術。
  第三十八條 發展高強和新型結構橋梁,加強橋梁動力性能和橋面脫軌防護設計,完善橋梁耐久性設計和施工技術。開展大跨度橋梁研究和深水基礎研究。加強鐵路橋梁減隔震技術研究。開展新建重載鐵路常用跨度橋梁和既有橋涵重載強化的技術研究。
  第三十九條 加強隧道工程地質選線及評估。強化隧道防、排水和洞口防護措施,提高隧道結構的可靠性、耐久性、可維護性。研究軟弱圍巖條件下全斷面施工技術,積極采用全斷面掘進機施工。發展隧道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和災害診治技術。
  第四十條 完善不同運輸條件下的軌道結構類型。新建300km/h及以上鐵路、長大隧道及隧道群內可采用無砟軌道。提高無砟軌道可靠性、耐久性。完善有砟軌道結構。
  新建重載和120km/h及以上線路應一次鋪設跨區間無縫線路,積極采用100m(60kg/m)、75m(75kg/m)長定尺鋼軌。
  積極發展重載鐵路耐久道岔、鋼軌技術,以及既有線改造重載鐵路線橋隧強化技術。
  第四十一條 積極發展綜合、高效、節能、環保的大型養路機械、工務專用設備。高速、重載、高原和干線鐵路應采用大型養路機械施工和養護維修。深化研究高原凍土區路橋整治技術。

第九章 通信與信號

  第四十二條 高速鐵路全面采用調度集中系統,其他線路積極采用調度集中系統,建成行車調度指揮系統。
  第四十三條 完善中國列車運行控制系統(CTCS),優化技術方案、技術標準。發展基于應答器提供基礎數據的列車運行監控裝置(LKJ)技術。
  列車運行控制系統裝備等級根據線路允許速度選用。160km/h客貨共線鐵路采用CTCS0級或CTCS1級列控系統,200km/h客貨共線鐵路采用CTCS 2級列控系統,250km/h高速鐵路優先采用CTCS 3級列控系統,300km/h及以上高速鐵路采用CTCS 3級列控系統。
  第四十四條 統一自動閉塞制式,完善車站電碼化。雙線區段應采用自動閉塞,單線區段采用自動站間閉塞或半自動閉塞。
  第四十五條 采用計算機聯鎖系統,發展安全計算機平臺技術,積極采用三相交流轉轍機。研究發展聯鎖、閉塞、列車運行控制一體化技術。干線逐步推廣采用分動外鎖閉道岔轉換設備。
  推進編組站控制系統的升級換代,積極發展編組站綜合自動化系統。
  第四十六條 推進傳輸網、數據通信網的寬帶化、智能化,形成全路統一、穩定可靠、承載多種業務信息的通信網絡平臺。
  第四十七條 發展GSM-R,全面實現高速鐵路GSM-R網絡覆蓋,逐步建立覆蓋全路的數字移動通信系統。建設和完善綜合視頻監控、應急通信、調度通信等系統。推進列車安全防護、安全預警等裝備建設。
  開展下一代鐵路移動通信技術的研究。
  第四十八條 積極發展鐵路通信信號動靜態檢測、監測和智能分析技術,完善遠程診斷、預警預報和綜合網管等系統及裝備。

第十章 質量、標準與計量

  第四十九條 加強行業管理,完善以行政許可、產品認證為主要形式的鐵路產品準入制度,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
  第五十條 完善鐵路技術標準體系與標準化工作管理體系。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強化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完善鐵路專用計量管理體系,實行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制度,強化鐵路運輸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量值溯源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第33號


鐵道部令第33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經研究決定,《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鐵道部令第12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廢止。



                            部 長 盛光祖
                              2013年1月1日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監察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20號



為了規范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聯合制定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相關附件,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
監察部部長:馬馼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
鐵道部部長:盛光祖
水利部部長:陳雷
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2013年2月4日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的不同,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
    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所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二章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第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以及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
    第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ㄒ唬┰诰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
   。ǘ┚庉、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
   。ㄈ┨峁┬姓O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
   。ㄋ模┍巨k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件相兼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與其對接。
    第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認證,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在省級以上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服務器應當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十一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信息技術、招標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建立健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
    第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術,防范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臺的安全、穩定、可靠。
    第十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初始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并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第三章 電子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注冊登記,選擇使用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之外第三方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還應當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簽訂使用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權利和義務,并對服務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存檔等依法作出約定。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技術和數據接口配套為由,要求潛在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絡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項目的上述相關公告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國家指定的招標公告媒介同步發布。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加載至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供潛在投標人下載或者查閱。
    第十九條 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應當標準化、格式化,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準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注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向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四章 電子投標

    第二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運營機構,以及與該機構有控股或者管理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交易平臺進行的招標項目中投標和代理投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注冊登記,如實遞交有關信息,并經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驗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通過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遞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
    第二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文件,并且具備分段或者整體加密、解密功能。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并加密投標文件。
    投標人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傳輸遞交,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第二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適用本辦法關于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 電子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 電子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
    第三十條 開標時,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自動提取所有投標文件,提示招標人和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方式按時在線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應當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第三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生成開標記錄并向社會公眾公布,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線進行。
    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進入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登錄招標項目所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評標。
    評標中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澄清或者說明的,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交換數據電文。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向招標人提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向未中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
    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三十七條 鼓勵招標人、中標人等相關主體及時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遞交和公布中標合同履行情況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解密、開啟、評審、發出結果通知書等,適用本辦法關于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依法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提出異議,以及招標人答復,均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
    第四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下列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并進行電子存檔:
   。ㄒ唬┵Y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ǘ┵Y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澄清、補充和修改;
   。ㄈ┵Y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及其澄清和說明;
   。ㄋ模┵Y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
   。ㄎ澹┵Y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和中標通知書;
   。┖贤;
   。ㄆ撸﹪乙幎ǖ钠渌募。

第六章 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

    第四十一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ㄒ唬┱袠巳嗣Q、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ǘ┱袠隧椖棵Q、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和主要技術要求;
   。ㄈ┱袠舜頇C構名稱、資格、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ㄋ模┩稑巳嗣Q、資質和許可范圍、項目負責人;
   。ㄎ澹┲袠巳嗣Q、中標金額、簽約時間、合同期限;
   。﹪乙幎ǖ墓、公示和技術規范規定公布和交換的其他信息。
    鼓勵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布項目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等合同履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在本部門網站及時公布并允許下載下列信息:
   。ㄒ唬┯嘘P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ǘ┤〉孟嚓P工程、服務資質證書或貨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名稱、營業范圍及年檢情況;
   。ㄈ┤〉糜嘘P職稱、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的姓名、電子證書編號;
   。ㄋ模⿲τ嘘P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情況;
   。ㄎ澹┮婪ü_的工商、稅務、海關、金融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的原則,推動建立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ㄒ唬╂溄痈骷壢嗣裾捌洳块T網站,收集、整合和發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市場監管和服務的相關信息;
   。ǘ┻B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發布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信息;
   。ㄈ┻B接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共享;
   。ㄋ模┲С植煌娮诱J證服務機構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ㄎ澹┨峁┬姓O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監察所需的監督通道;
   。┱戏治鱿嚓P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
    屬于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無償提供。
    公共服務平臺應同時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在任一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注冊登記,并向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及時提供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及時交換招標投標活動所必需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與上一層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連接并注冊登記,及時交換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人、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及相關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監察。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四十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向行政監督平臺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關規定及時對接交換和公布有關招標投標信息。
    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并參照執行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設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如實記錄招標投標過程、數據信息來源,以及每一操作環節的時間、網絡地址和工作人員,并具備電子歸檔功能。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記錄和公布相關交換數據信息的來源、時間并進行電子歸檔備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信息。
    第五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除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得干預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并遵守有關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
    第五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督或者行政監察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
   。ㄒ唬┎痪邆浔巨k法及技術規范規定的主要功能;
   。ǘ┎幌蛐姓O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監督通道;
   。ㄈ┎粓绦薪y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
   。ㄋ模┎婚_放數據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ㄎ澹┎话凑找幎ㄗ缘怯、對接、交換、公布信息;
   。┎粷M足規定的技術和安全保障要求;
   。ㄆ撸┪窗凑找幎ㄍㄟ^檢測和認證。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ㄒ唬├眉夹g手段對享有相同權限的市場主體提供有差別的信息;
   。ǘ┚芙^或者限制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并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
   。ㄈ┻`規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
   。ㄋ模┕室馀c各類需要分離開發并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不兼容對接;
   。ㄎ澹┕室鈱f交或者解密投標文件設置障礙。
    第五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ㄒ唬┻`反規定要求投標人注冊登記、收取費用;
   。ǘ┮笸稑巳速徺I指定的工具軟件;
   。ㄈ┢渌址刚袠送稑嘶顒赢斒氯撕戏嘁娴那樾。
    第五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參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招標人泄密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損毀招標投標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履行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造成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干涉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招標投標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六十二條 電子招標投標某些環節需要同時使用紙質文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當紙質文件與數據電文不一致時,除招標文件特別約定外,以數據電文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技術規范作為本辦法的附件,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第1部分》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2203388478428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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