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
國能新能〔2013〕4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石油集團公司、中石化集團公司、中海油集團公司、國電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公司,國家地熱能源開發利用研究及應用技術推廣中心,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地熱能是清潔環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資源儲量大、分布廣,發展前景廣闊,市場潛力巨大。積極開發利用地熱能對緩解我國能源資源壓力、實現非化石能源目標、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為促進我國地熱能開發利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調整能源結構、增加可再生能源供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大力推進地熱能技術進步,積極培育地熱能開發利用市場,按照技術先進、環境友好、經濟可行的總體要求,全面促進地熱能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編制全國和地區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明確地熱能開發利用布局,培育持續穩定的地熱能利用市場,建立有利于地熱能發展的政策框架,引導地熱能利用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地熱能開發,營造公平市場環境,提高地熱能利用的市場競爭力。
因地制宜,多元發展。根據地熱能資源特點和當地用能需要,因地制宜開展淺層地熱能、中層地熱能和深層地熱能的開發利用。結合各地地熱資源特性及各類地熱能利用技術特點,開展地熱能發電、地熱能供暖及地熱能發電、供暖與制冷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鼓勵地熱能與其它化石能源的聯合開發利用,提高地熱能開發利用效率和替代傳統化石能源的比例。
加強監管,保護環境。堅持地熱能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加強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的管理,完善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地熱能資源勘查與評價、項目開發與評估、環境監測與管理體系,提高地熱能開發利用的科學性。嚴格地熱能利用的環境監管,建立地熱能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加強對地質資源、水資源和環境影響的監測與評價,促進地熱能資源的永續利用。
(三)主要目標
到2015年,基本查清全國地熱能資源情況和分布特點,建立國家地熱能資源數據和信息服務體系。全國地熱供暖面積達到5 億平方米,地熱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0萬千瓦,地熱能年利用量達到2000萬噸標準煤,形成地熱能資源評價、開發利用技術、關鍵設備制造、產業服務等比較完整的產業體系。
到2020年,地熱能開發利用量達到5000萬噸標準煤,形成完善的地熱能開發利用技術和產業體系。
二、重點任務和布局
(四)開展地熱能資源詳查與評價。按照“政府引導、企業參與”的原則開展全國地熱能資源詳查和評價,用2-3年的時間完成淺層地熱能、中深層地熱能資源的普查勘探和資源評價工作,提高資源勘查精準程度,規范地熱能資源勘查評價方法,摸清地熱能資源的地區分布和可開發利用潛力,建立地熱能資源信息監測系統,提高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的保障能力。
(五)加大關鍵技術研發力度。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依托有實力的科研院所建立國家地熱開發利用研發中心,加強地熱能利用關鍵技術研發。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重點對地熱能資源評價技術、地熱發電技術、高效率換熱(制冷)工質、中高溫熱泵壓縮機、高性能管網材料、尾水回灌和水處理、礦物質提取等關鍵技術進行聯合攻關。依托地熱能利用示范項目,加快地熱能利用關鍵技術產業化進程,形成對我國地熱能開發利用強有力的產業支撐。
(六)積極推廣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在做好環境保護的前提下,促進淺層地熱能的規;瘧。在資源條件適宜地區,優先發展再生水源熱泵(含污水、工業廢水等),積極發展土壤源、地表水源(含江、河、湖泊等)熱泵,適度發展地下水源熱泵,提高淺層地溫能在城鎮建筑用能中的比例。重點在地熱能資源豐富、建筑利用條件優越、建筑用能需求旺盛的地區,規;茝V利用淺層地溫能。鼓勵具備應用條件的城鎮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同步推廣應用熱泵系統,鼓勵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優先采用熱泵系統,鼓勵既有燃煤、燃油鍋爐供熱制冷等傳統能源系統,改用熱泵系統或與熱泵系統復合應用。
(七)加快推進中深層地熱能綜合利用。按照“綜合利用、持續開發”的原則加快中深層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在資源條件具備的地區,在城市能源和供熱、建設和改造規劃中優先利用地熱能。鼓勵開展中深層地熱能的梯級利用,建立中深層地熱能供暖與發電、供暖與制冷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模式。鼓勵開展地下水資源所含礦物資源的綜合利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開展油田廢棄井地熱能的利用。通過中深層地熱能的規;,提高中深層地熱能的市場競爭力,探索適合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商業化投資經營模式。
(八)積極開展深層地熱發電試驗示范。積極開展深層高溫地熱發電項目示范,重點在青藏鐵路沿線、西藏、云南或四川西部等高溫地熱資源分布地區,在保護好生態環境的條件下,以滿足當地用電需要為目的,新建若干萬千瓦級高溫地熱發電項目,對西藏羊八井地熱電站進行技術升級改造。同時,密切跟蹤國際增強型地熱發電技術動態和發展趨勢,開展增強型地熱發電試驗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初步確定項目場址并開展必要的前期勘探工作,為后期開展增強型地熱發電試驗項目奠定基礎。
(九)創建中深層地熱能利用示范區。結合中深層地熱能資源分布特點和當地用能需要,在華北、東北、西北、華中、西南等重點地區和東部油田,引導創建技術先進、管理規范、效果顯著的中深層地熱能集中利用示范區。每個示范區地熱能利用技術均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且累計地熱能建筑供暖或制冷面積達到一定規模。通過地熱能的集中利用示范和規;,探索有利于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新型能量管理技術和市場運營模式,促進地熱能利用技術升級和成本下降,增強地熱能的市場競爭力,提高清潔能源在城市用能中的比重。
(十)完善地熱能產業服務體系。圍繞地熱能開發利用產業鏈、標準規范、人才培養和服務體系等,完善地熱能產業體系。完善地熱能資源勘探、鉆井、抽井、回灌的標準規范,制定地熱發電、建筑供熱制冷及綜合利用工程的總體設計、建設及運營的標準規范。加強地熱能利用設備的檢測和認證,建立地熱能開發利用信息監測體系,完善地熱能資源和利用的信息統計,加大地熱能利用相關人才培養力度,積極推進地熱能利用的國際合作。
三、加強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
(十一)加強地熱能行業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等相關法律和規劃,開展地熱能開發利用的中長期規劃工作,地方根據全國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并實施本地區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行業管理。
(十二)嚴格地熱能利用的環境監管。地熱能資源的開發應堅持“資源落實、永續利用”的原則,應根據地熱能資源的規模和特點合理穩定開采,實現地熱能的永續利用。采用抽取地下水進行地熱能利用的,原則上均應采用回灌技術,抽灌井分別安裝水表并實現水量實時在線監測,定期對回灌水進行取樣送檢并記錄在案。如因自然條件無法實施回灌的項目,應重點解決好地下水的二次污染問題,水質處理達標后才可排放或利用。地熱尾水經過處理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或城市生活用水標準的,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優先采用。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地質資源、水資源的監測與評價,對擅自進行地熱井抽灌施工或未按標準進行抽灌施工的單位,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政策措施
(十三)加強規劃引導。國家能源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會同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編制地熱能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統籌開展地熱能開發利用。各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制定與地熱能利用相關的專項規劃,并實施相關工作。
(十四)完善價格財稅扶持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有關政策,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地熱能資源勘查與評估、地熱能供熱制冷項目、發電和綜合利用示范項目。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政策要求,對地熱發電商業化運行項目給予電價補貼政策。通過合同能源管理實施的地熱能利用項目,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利用地熱能供暖制冷的項目運行電價參照居民用電價格執行。采用地熱能供暖(制冷)的企業可參照清潔能源鍋爐采暖價格收取采暖費。鼓勵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出臺具體支持政策。
(十五)建立市場保障機制。地熱利用比較集中的城鎮可編制以地熱利用為主的新能源發展規劃,完善地熱能利用市場保障機制。鼓勵專業化服務公司從事地熱利用建設運營服務。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的要求,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地熱發電量義務。
各有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要高度重視發展地熱能的重大意義,認真貫徹《可再生能源法》,積極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工作,促進地熱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月10日
關于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際[20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有關中央項目單位:
為扎實推進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績效評價管理制度體系,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我部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08】48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制定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3年2月18日
附件: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完善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項目執行(協調)部門(以下簡稱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及地方項目實施機構,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進行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并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項目,是指財政部或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金融組織贈款項目。
(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運用一定的評價準則、指標和方法,結合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預先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績效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實施,科學規范。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開展評價工作;評價指標要科學客觀,評價方法要合理規范,基礎數據要真實準確。
(二) 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堅持中立立場,從客觀實際出發,以事實為依據,公平合理開展評價工作;評價結果要依法公開,接受監督。
(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政部負責總體推進和加強績效評價工作;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工作。
(四)目標導向,各方參與。以項目績效目標作為績效評價工作的起點和評價標準;在評價過程中推動利益相關方積極參與。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三)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
(四)國際金融組織的有關政策、制度和項目相關文件、報告;
(五)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及批復文件;
(六)政府各級職能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或審計報告;
(七)項目單位的項目執行文件和報告;
(八)其他可以作為評價依據的資料。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對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制定績效評價管理制度、操作規范和參考性評價指標體系;
(二)指導、監督和考核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
(三)根據需要選擇部分未做過績效評價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或選擇部分已做過績效評價的項目進行再評價;
(四)綜合分析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善項目管理的意見或建議,推動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五)建設、維護項目監測與績效評價信息網絡,匯總、整合、傳播項目績效評價信息與成果;
(六)推進全國財政系統績效評價能力建設工作;
(七)與國際金融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二)編制本部門、本地區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計劃,并報財政部備案;
(三)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審核并向財政部報送項目績效目標;
(四)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工作,并將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備案;
(五)提出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建議,針對項目績效評價中發現問題,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六)依法公開績效評價結果,提高績效評價信息透明度;
(七)開展本部門、本地區的績效評價能力建設;
(八)配合、協助財政部組織實施的績效評價工作;
(九)協助財政部建立和維護項目監測與績效評價信息網絡,并按要求向財政部報送項目監測與評價的數據和資料。
第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參與并配合相關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配合并協助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績效評價工作;
(二)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項目基本信息、數據和資料;
(三)根據績效評價結論,切實落實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監測與評價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章 評價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適用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各階段,實施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貸款項目
對于在建項目,應當于項目實施期內開展一次在建項目績效評價,可與項目中期調整檢查結合進行。
對于完工項目,應當于項目完工3年內組織一次完工項目績效評價。
對于已完成還貸項目,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進行績效評價。
(二)贈款及技援子項目
一般應當在項目結束2年內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條 績效評價應當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相關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續性4個方面進行評價:
(一)相關性,是指項目目標與國家、行業和所在區域的發展戰略、政策重點以及需求的相符程度。
(二)效率,是指項目投入和產出的對比關系,即能否以更低的成本或者更快的速度取得預計產出。
(三)效果,是指項目目標的實現程度以及實際產生的效果和相關目標群體的獲益程度。
(四)可持續性,是指項目實施完工后,其獨立運行的能力和產生效益的持續性。
對于完工項目,應當對上述四個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并據以得出
項目的綜合績效等級。對于在建項目,應當重點評價項目的相關性、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 組織和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績效目標,是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前期準備階段,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項目績效目標(可參考國際金融組織項目評估文件中的項目績效目標):
(一)貸款項目
對于中央項目,在向國務院上報貸款談判請示前,相關中央部門應當向財政部報送項目績效目標。
對于地方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在報送財政部的項目評審意見中應當包括項目績效目標審核意見。
(二)贈款項目及技援子項目
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在向財政部報送的項目建議書中應當包括項目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一般分為評價準備、評價設計、評價實施和評價報告四個階段。
第十三條 在評價準備階段,應當確定評價對象,并成立評價小組:
(一)確定評價對象
財政部根據工作重點及各部門、各地區項目實施情況,確定直接開展的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對象。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本區域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計劃,確定評價項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備案。中央打捆項目以中央部門為主開展績效評價。
(二)成立評價小組
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成立評價小組直接開展項目績效評價,也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或外部專家實施績效評價。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負責。
第十四條 在評價設計階段,評價小組應當根據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求,研究制定評價框架和實施方案。
評價框架主要包括評價準則、關鍵評價問題、評價指標、證據、證據來源及證據收集方法等。
評價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評價背景和目的、項目基礎信息、績效評價框架、面訪、座談會或實地調研問題清單、評價任務分工和時間安排等。
第十五條 在評價實施階段,評價小組應當按照評價框架和實施方案,收集、整理、審核相關數據資料,并在充分證據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和評分標準對項目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項目評價結論和項目績效等級。
在建項目績效評價等級包括:實施順利、實施比較順利、實施不太順利、難以繼續實施。
完工項目績效評價等級包括:高度成功、成功、比較成功、不成功。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完成后,應當形成評價報告:
(一)撰寫報告。評價小組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寫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報告內容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
(二)征求意見。報告初稿形成后,評價小組應當向項目實施機構、相關主管部門和利益相關方征求意見,并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對報告進行完善。
(三) 提交報告。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次年3月底前將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以及評價結果應用建議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中央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的規定,確保評價過程獨立、方法合理、結論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必要時選取部分項目進行再評價。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從下列方面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一) 及時歸納、分析、總結績效評價結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或地區政府,并將其作為申報和審核新項目的重要參考。
(二)及時向項目實施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并督促其落實整改措施,改善項目管理,或調整項目內容。
(三)建設績效評價信息交流平臺,促進項目管理最佳實踐、經驗教訓和績效評價工作經驗的共享與交流。
第二十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適當范圍內公開績效評價結果。
第六章 工作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一條 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為績效評價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和人員保障,確保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對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考核,并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本辦法修訂并發布《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操作指南》。
第二十四條 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8年4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際〔2008〕48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機、畜牧、水產)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業防災抗災能力,減少農業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制定了《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農業部
2013年2月1日
附件:
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以下簡稱農業救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業防災抗災能力,減少農業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災害,是指對農、牧、漁業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危害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
(一)農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低溫凍害、雪災、地震、滑坡、泥石流、風雹、風暴潮、海冰、草原火災等;
(二)農業生物災害主要包括:農作物病、蟲、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蟲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救災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預防、控制災害和災后救助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四條 農業救災資金補助對象是承擔農業災害預防和控制任務的,遭受農業災害并造成損失的農業生產者。包括農戶、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專業合作組織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五條 農業救災資金使用范圍:
(一)自然災害預防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化肥、農膜、燃油、飼草料、小型草原防撲火機具及技術指導費、培訓費、農機檢修費、作業費等;
(二)生物災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藥劑、藥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綜合防治、生態控制技術應用費、技術指導費、作業費等;
(三)恢復農業生產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種子、種苗、魚苗、種畜禽,農業漁業生產設施修復、功能恢復等;
(四)災后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費等;
(五)牧區抗災保畜所需的儲草棚(庫)、牲畜暖棚和應急調運飼草料補助等;
(六)農業災害實地監測、評估、核災方面的補助等。
第六條 各省申請中央財政農業救災資金應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財政部、農業部申報。農業部直屬墾區申請救災資金由農業部向財政部申報。
第七條 申報內容包括:農業災害名稱,農業自然災害受災情況或生物災害測報結果,防災救災措施,自籌資金落實情況,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數額及用途等。
第八條 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本地區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對資金申報及防災救災措施的實施等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農業部對各省上報的受災情況進行審核,并向財政部提出救災資金補助建議。財政部根據當時農業生產救災資金情況和農業部建議提出分配方案,與農業部溝通一致后,安排下達救災資金。
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安排意見,商農業部后安排下達救災資金。
第十條 農業救災資金的分配主要按照農作物種植面積、草原面積、畜禽水產養殖數量、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生物災害發生情況、災害發生緊急情況及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等因素,確定具體補助范圍、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方式和補助金額。
第十一條 各省財政部門在接到財政部下達的救災資金后,應盡快會同本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及時下達資金。對于補助農戶的資金,應督促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盡快組織發放到戶。
第十二條 農業救災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總結防災救災工作情況,并將總結材料聯合報送到農業部、財政部。
第十四條 各省級財政、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使用救災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農業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本辦法所稱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和從業人員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從事或參與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行政人員和經辦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人員。
各地要把貫徹落實本規定作為改進工作作風、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推動就業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結合本地實際,針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特點及問題易發多發的重點環節,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貫徹措施。要健全完善科學、民主、公開的資金分配制度,資金使用監督制度,資金撥付公示制度,資金支出結果報告制度,資金監管質詢、問責和跟蹤反饋制度,嚴格按制度辦事。要加強監督檢查,把紀律規定執行情況作為每年度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及時糾正處理違規違紀行為,并將規定執行情況與檢查結果一并上報。
附件: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2月18日
附件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一、不準超越權限、違反規定、違反程序決定、干預或插手就業專項資金分配。
二、不準截留或拖延下撥就業專項資金。
三、不準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拆借就業專項資金。
四、不準將就業專項資金私存私放,或與其他資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準將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設立“小金庫”或委托理財,或違規用于部門及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以及房屋建筑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與落實就業政策無關的支出。
六、不準在審批中隨意擴大或縮小就業政策補助范圍、增減補貼項目、變更補貼標準、在手續和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批準撥付就業專項資金。
七、不準弄虛作假、欺詐、騙取、套取或協助他人騙取、套取就業補貼資金。
八、不準違規在接受補貼的單位兼職、取酬、投資入股。
九、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補貼申領對象的財物,在其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與就業政策補貼直接相關的職業培訓、職業中介等經營活動,或在其中擔任高級職務。
十、不準違反規定、違反程序、降低標準確定定點培訓機構、中介機構、見習基地。
十一、不準向違反培訓合同、分包轉包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發放補貼資金。
十二、不準偽造、篡改、擅自銷毀就業專項資金補貼對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補貼政策記錄及申領補貼政策的基礎材料等。
十三、不準在使用就業專項資金進行政府采購過程中采取圍標串標、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標或其他非法手段謀取私利。
十四、不準在資金分配、管理、審批等各環節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為名占用行政相對人的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十五、不準以資金分配、管理、審批為由從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經費、贊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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