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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
9
農歷二月廿九星期二

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城[2013]4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務局,重慶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務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加強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全面落實相關規章制度,確保城鎮供水安全,我部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城鎮供水方面的標準規范,制定了《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己斯ぷ髦邪l現的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城市建設司。

  聯 系 人:牛璋彬、王歡、章林偉

  聯系電話:010-58934352(兼傳真)、58933160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3月27日


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全面落實相關規章制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城鎮供水方面的標準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ㄗ灾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條 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平透明、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對象為市縣(區)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考核內容主要為部門職責、規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第五條 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ㄗ灾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指標和評分方法》(見附件),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座談等方式,對轄區內市縣(區)進行考核并量化評分。

  第六條 。ㄗ灾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將考核結果和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轄區內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考核不合格者要對整改情況加強督辦。

  第七條 。ㄗ灾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應將考核情況報送。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視各地考核情況進行抽查。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實施細則。對建制鎮的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可參照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指標及評分方法》






附件下載: 1、 《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指標及評分方法》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304/W020130408023236.xls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令

第32號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8日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履行國際濕地公約,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第三條 國家對濕地實行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并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結合世界濕地日、愛鳥周和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管理的科學研究,應用推廣研究成果,提高濕地保護管理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和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第八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生態保護重點建設項目與建設布局;
(四)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條 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調整或者修改。
第十條 國家林業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濕地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濕地資源調查、監測、評估等技術規程,由國家林業局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方式,健全濕地保護體系,完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加強濕地保護。
第十二條 濕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態功能等,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地方重要濕地。
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第十三條 國家林業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劃定國家重要濕地,向社會公布。
國家重要濕地的劃分標準,由國家林業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劃定地方重要濕地,并向社會公布。
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五條 符合國際濕地公約國際重要濕地標準的,可以申請指定為國際重要濕地。
申請指定國際重要濕地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濕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國家林業局應當組織論證、審核,對符合國際重要濕地條件的,在征得濕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后,報國際濕地公約秘書處核準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
第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對國際重要濕地的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對國際重要濕地的生態狀況開展檢查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國際重要濕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國際重要濕地保護管理狀況進行檢查,指導國際重要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維持國際重要濕地的生態特征。
第十七條 國際重要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濕地生態預警機制,制定實施管理計劃,開展動態監測,建立數據檔案。
第十八條 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造成國際重要濕地生態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指導國際重要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制定實施補救方案,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報告。
因工程建設等造成國際重要濕地生態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督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恢復,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報告;對逾期不予恢復或者確實無法恢復的,由國家林業局會商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具備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的濕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并可供開展生態旅游等活動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和地方濕地公園。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或者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文化價值。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的,應當編制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管理、試點驗收、批復命名、檢查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建立國家濕地公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總體規劃等相關材料。
國家林業局在收到申請后,對提交的有關材料組織論證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同意其開展試點。
試點期限不超過5年。對試點期限內具備驗收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家林業局提出驗收申請,經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合格的,予以批復并命名為國家濕地公園。
在試點期限內不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取消其國家濕地公園試點資格。
第二十四條 國家林業局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導致國家濕地公園條件喪失的,或者對存在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林業局應當撤銷國家濕地公園的命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地方濕地公園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國家重要濕地、國際重要濕地、國家濕地公園、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專門的法規或者規章,加強保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保護濕地給濕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退化濕地恢復工作,恢復濕地功能或者擴大濕地面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濕地動態監測,并在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的基礎上,建立和更新濕地資源檔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開展生態旅游等利用濕地資源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圍)墾濕地,放牧、捕撈;
(二)填埋、排干濕地或者擅自改變濕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開礦;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
(六)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獵捕野生動物;
(七)引進外來物種;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確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給予補償。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生態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組織、開展濕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濕地保護執法活動,對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濕地公約,是指《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人社部發[201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實現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號令,以下簡稱第11號令),現就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通知如下:

一、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在第11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金融產品之外,增加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股指期貨。

二、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40%。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三、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

專門投資組合,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投資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四、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于單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分別不得超過該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規模的2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五、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六、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主體,限于以下三類:

(一)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二)金融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該金融集團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三)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大型企業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該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僅限于大型企業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業年金計劃投資,并且投資事項應當由大型企業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七、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風險等級為發行銀行根據銀監會評級要求,自主風險評級處于風險水平最低的一級或者二級;

(二)投資品種限于保證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

(三)投資范圍限于境內市場的信貸資產、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公開發行且評級在投資級以上的債券,基礎資產由發行銀行獨立負責投資管理;

(四)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者在境內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境外上市并免于國內信用評級的,信用等級不低于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投資級或者以上的信用級別。

鼓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根據企業年金委托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八、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信托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于融資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

(二)投資合同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三)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的信用級別。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評級:

1.償債主體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9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

2.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擔保人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90億元人民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

(四)安排投資項目擔保機制,但符合上述第三款1條規定且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擔保;

(五)發行信托產品的信托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

鼓勵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根據企業年金委托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信托產品。

九、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履行完畢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基礎資產限于投向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級政府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債權資產;

(三)投資合同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四)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五)投資品種限于信用增級為A類、B類增級方式;

(六)發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鼓勵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根據企業年金委托人的投資偏好,為企業年金基金設計、發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

十、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于結構化分級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優先級份額;

(二)不得投資于商品期貨及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投資于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

(四)發行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十一、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投資組合或者養老金產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等權益類資產的賬面價值;

(三)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不得買入股指期貨套期保值。

十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估值辦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三、投資管理人投資的金融產品,募集資金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產品結構簡單,基礎資產清晰,信用增級安排確鑿,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并實行資產托(保)管。投資管理人應當優先投資在公開平臺登記發行和交易轉讓的金融產品。

十四、投資管理人應當對有關金融產品風險進行實質性評估,根據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產品配置計劃,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序,健全內部信用評級制度,科學確定投資品種和規模、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

投資管理人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應當充分發揮投資者監督作用,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適時調整投資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維護資產安全。金融產品發生違約等重大投資風險的,投資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有關業務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企業年金受托人。

投資管理人投資有關金融產品,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企業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十五、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級安排,其中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于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抵押或者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未被設定其他擔;蛘卟扇”H胧,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于待償還本息,且擔保行為已經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3年3月19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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