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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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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八月初六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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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


財政部



財會[2013]1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企業產品成本核算,保證產品成本信息真實、完整,促進企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現予印發,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險業以外的大中型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本制度的企業不再執行《國營工業企業成本核算辦法》。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



  財政部

  2013年8月16日



附件下載:

附件: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doc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證產品成本信息真實、完整,促進企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型企業,包括制造業、農業、批發零售業、建筑業、房地產業、采礦業、交通運輸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業、文化業以及其他行業的企業。其他未明確規定的行業比照以上類似行業的規定執行。
   本制度不適用于金融保險業的企業。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產品,是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商品、提供的勞務或服務。
   本制度所稱的產品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計入而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的各種間接費用。
   第四條 企業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編制、執行企業產品成本預算,對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考核,落實成本管理責任制,加強對產品生產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控制,加強產品成本核算與管理各項基礎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所發生的有關費用能否歸屬于使產品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原則,正確區分產品成本和期間費用。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生產過程的特點、生產經營組織的類型、產品種類的繁簡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確定產品成本核算的對象、項目、范圍,及時對有關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企業產品成本核算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條 企業一般應當按月編制產品成本報表,全面反映企業生產成本、成本計劃執行情況、產品成本及其變動情況等。

第二章 產品成本核算對象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確定成本核算對象,歸集成本費用,計算產品的生產成本。
   第九條 制造企業一般按照產品品種、批次訂單或生產步驟等確定產品成本核算對象。
  。ㄒ唬┐罅看笈鷨尾襟E生產產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關生產步驟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產品品種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ǘ┬∨鷨渭a產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產品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ㄈ┒嗖襟E連續加工產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關生產步驟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種(批)產品及各生產步驟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產品規格繁多的,可以將產品結構、耗用原材料和工藝過程基本相同的產品,適當合并作為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條 農業企業一般按照生物資產的品種、成長期、批別(群別、批次)、與農業生產相關的勞務作業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一條 批發零售企業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種、批次、訂單、類別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二條 建筑企業一般按照訂立的單項合同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單項合同包括建造多項資產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合同分立原則,確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對象。為建造一項或數項資產而簽訂一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則,確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三條 房地產企業一般按照開發項目、綜合開發期數并兼顧產品類型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四條 采礦企業一般按照所采掘的產品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運輸工具從事貨物、旅客運輸的,一般按照航線、航次、單船(機)、基層站段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從事貨物等裝卸業務的,可以按照貨物、成本責任部門、作業場所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從事倉儲、堆存、港務管理業務的,一般按照碼頭、倉庫、堆場、油罐、筒倉、貨棚或主要貨物的種類、成本責任部門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六條 信息傳輸企業一般按照基礎電信業務、電信增值業務和其他信息傳輸業務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七條 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企業的科研設計與軟件開發等人工成本比重較高的,一般按照科研課題、承接的單項合同項目、開發項目、技術服務客戶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合同項目規模較大、開發期較長的,可以分段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八條 文化企業一般按照制作產品的種類、批次、印次、刊次等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九條 除本制度已明確規定的以外,其他行業企業應當比照以上類似行業的企業確定產品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產品成本核算對象,進行產品成本核算。企業內部管理有相關要求的,還可以按照現代企業多維度、多層次的管理需要,確定多元化的產品成本核算對象。
   多維度,是指以產品的最小生產步驟或作業為基礎,按照企業有關部門的生產流程及其相應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組合出產品維度、工序維度、車間班組維度、生產設備維度、客戶訂單維度、變動成本維度和固定成本維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對象。
   多層次,是指根據企業成本管理需要,劃分為企業管理部門、工廠、車間和班組等成本管控層次。

第三章 產品成本核算項目和范圍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經濟用途和生產要素內容相結合的原則或者成本性態等設置成本項目。
   第二十二條 制造企業一般設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動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等成本項目。
   直接材料,是指構成產品實體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產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輔助材料。
   燃料和動力,是指直接用于產品生產的燃料和動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工人的職工薪酬。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企業生產部門(如生產車間)發生的水電費、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國家規定的有關環保費用、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等。
   第二十三條 農業企業一般設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機械作業費、其他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
   直接材料,是指種植業生產中耗用的自產或外購的種子、種苗、飼料、肥料、農藥、燃料和動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養殖業生產中直接用于養殖生產的苗種、飼料、肥料、燃料、動力、畜禽醫藥費等。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人員的職工薪酬。
   機械作業費,是指種植業生產過程中農用機械進行耕耙、播種、施肥、除草、噴藥、收割、脫粒等機械作業所發生的費用。
   其他直接費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機械作業費以外的畜力作業費等直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指應攤銷、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運輸費、灌溉費、固定資產折舊、租賃費、保養費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批發零售企業一般設置進貨成本、相關稅費、采購費等成本項目。
   進貨成本,是指商品的采購價款。
   相關稅費,是指購買商品發生的進口關稅、資源稅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等。
   采購費,是指運雜費、裝卸費、保險費、倉儲費、整理費、合理損耗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商品采購成本的費用。采購費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銷售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筑企業一般設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建筑企業將部分工程分包的,還可以設置分包成本項目。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給施工過程中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現場直接為工程制作構件和運料、配料等工人的職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所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材料、結構件、機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轉材料的租賃費和攤銷等。
   機械使用費,是指施工過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機械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使用外單位施工機械的租賃費,以及按照規定支付的施工機械進出場費等。
   其他直接費用,是指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材料搬運費、材料裝卸保管費、燃料動力費、臨時設施攤銷、生產工具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場地清理費,以及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的為訂立建造承包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費用。
   間接費用,是指企業各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工程施工所發生的費用。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分包,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價款。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企業一般設置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借款費用等成本項目。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費用、安置及動遷費用、回遷房建造費用等。
   前期工程費,是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政府許可規費、招標代理費、臨時設施費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咨詢論證費、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主體建筑的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及精裝修費等。
   基礎設施建設費,是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訊、照明、有線電視、寬帶網絡、智能化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景觀環境工程費用等。
   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等。
   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直接歸屬于成本核算對象的工程監理費、造價審核費、結算審核費、工程保險費等。為業主代扣代繳的公共維修基金等不得計入產品成本。
   借款費用,是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
   房地產企業自行進行基礎設施、建筑安裝等工程建設的,可以比照建筑企業設置有關成本項目。
   第二十七條 采礦企業一般設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動力、直接人工、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
   直接材料,是指采掘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劑、催化劑、引發劑、助劑、觸媒以及凈化材料、包裝物等。
   燃料和動力,是指采掘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種固體、液體、氣體燃料,以及水、電、汽、風、氮氣、氧氣等動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采礦生產人員的職工薪酬。
   間接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廠(礦)采掘生產所發生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保險費、辦公費、環保費用、化(檢)驗計量費、設計制圖費、停工損失、洗車費、轉輸費、科研試驗費、信息系統維護費等。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企業一般設置營運費用、運輸工具固定費用與非營運期間的費用等成本項目。
   營運費用,是指企業在貨物或旅客運輸、裝卸、堆存過程中發生的營運費用,包括貨物費、港口費、起降及停機費、中轉費、過橋過路費、燃料和動力、航次租船費、安全救生費、護航費、裝卸整理費、堆存費等。鐵路運輸企業的營運費用還包括線路等相關設施的維護費等。
   運輸工具固定費用,是指運輸工具的固定費用和共同費用等,包括檢驗檢疫費、車船使用稅、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租賃費、備件配件、保險費、駕駛及相關操作人員薪酬及其伙食費等。
   非營運期間費用,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約或行業慣例等原因暫停營運期間發生的有關費用等。
   第二十九條 信息傳輸企業一般設置直接人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業務費、電路及網元租賃費等成本項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信息傳輸服務的人員的職工薪酬。
   業務費,是指支付通信生產的各種業務費用,包括頻率占用費,衛星測控費,安全保衛費,碼號資源費,設備耗用的外購電力費,自有電源設備耗用的燃料和潤料費等。
   電路及網元租賃費,是指支付給其他信息傳輸企業的電路及網元等傳輸系統及設備的租賃費等。
   第三十條 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一般設置直接人工、外購軟件與服務費、場地租賃費、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差旅費、培訓費、轉包成本、水電費、辦公費等成本項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從事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的人員的職工薪酬。
外購軟件與服務費,是指企業為開發特定項目而必須從外部購進的輔助軟件或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場地租賃費,是指企業為開發軟件或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租賃場地支付的費用等。
轉包成本,是指企業將有關項目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支付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文化企業一般設置開發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項目。
   開發成本,是指從選題策劃開始到正式生產制作所經歷的一系列過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劃、市場調研、選題論證、立項等階段所發生的信息搜集費、調研交通費、通信費、組稿費、專題會議費、參與開發的職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產品內容制作成本和物質形態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費、審稿費、校對費、錄入費、編輯加工費、直接材料費、印刷費、固定資產折舊、參與制作的職工薪酬等。電影企業的制作成本,是指企業在影片制片、譯制、洗印等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劇本費、演職員的薪酬、膠片及磁片磁帶費、化妝費、道具費、布景費、場租費、剪接費、洗印費等。
   第三十二條 除本制度已明確規定的以外,其他行業企業應當比照以上類似行業的企業確定成本項目。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確定產品成本核算項目,進行產品成本核算。企業內部管理有相關要求的,還可以按照現代企業多維度、多層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有關成本項目進行組合,輸出有關成本信息。

第四章 產品成本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三十四條 企業所發生的費用,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按照所對應的產品成本項目類別,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以正常生產能力水平為基礎,按照資源耗費方式確定合理的分配標準。
   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根據產品的生產特點和管理要求結轉成本。
   第三十五條 制造企業發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夠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否則應當按照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
   制造企業外購燃料和動力的,應當根據實際耗用數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標準對燃料和動力費用進行歸集分配。生產部門直接用于生產的燃料和動力,直接計入生產成本;生產部門間接用于生產(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動力,計入制造費用。制造企業內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動力的,參照本條第三款進行處理。
   制造企業輔助生產部門為生產部門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參照生產成本項目歸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輔助生產部門之間互相提供的勞務、作業成本,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交互分配;ハ嗵峁﹦趧、作業不多的,可以不進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給輔助生產部門以外的受益單位。
   第三十六條 制造企業發生的制造費用,應當按照合理的分配標準按月分配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企業可以采取的分配標準包括機器工時、人工工時、計劃分配率等。
   季節性生產企業在停工期間發生的制造費用,應當在開工期間進行合理分攤,連同開工期間發生的制造費用,一并計入產品的生產成本。
   制造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特點和條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用作業成本法對不能直接歸屬于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進行歸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條 制造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聯產品、副產品的工藝要求,選擇系數分配法、實物量分配法、相對銷售價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聯合生產成本。
   第三十八條 制造企業發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據實物流轉方式、管理要求、實物性質等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計算。
   第三十九條 制造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的生產特點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計算期結轉成本。制造企業可以選擇原材料消耗量、約當產量法、定額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當地確定完工產品和在產品的實際成本,并將完工入庫產品的產品成本結轉至庫存產品科目;在產品數量、金額不重要或在產品期初期末數量變動不大的,可以不計算在產品成本。
   制造企業產成品和在產品的成本核算,除季節性生產企業等以外,應當以月為成本計算期。
   第四十條 農業企業應當比照制造企業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四十一條 批發零售企業發生的進貨成本、相關稅金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發生的采購費,可以結合經營管理特點,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采購費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銷售費用。
   批發零售企業可以根據實物流轉方式、管理要求、實物性質等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結轉產品成本。
   第四十二條 建筑企業發生的有關費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直接費用比例、定額比例和職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
   建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規定結轉產品成本。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定和結轉當期提供服務的成本;合同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直接結轉已經發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企業發生的有關費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占地面積比例、預算造價比例、建筑面積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
   第四十四條 采礦企業應當比照制造企業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營運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對象歸集。
   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輸工具固定費用,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由多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營運時間等符合經營特點的、科學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
   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非營運期間費用,比照制造業季節性生產企業處理。
   第四十六條 信息傳輸、軟件及信息技術服務等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和條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采用作業成本法等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條 文化企業發生的有關成本項目費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人員比例、工時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成本核算對象成本。
   第四十八條 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標準成本、定額成本等代替實際成本。企業采用計劃成本、標準成本、定額成本等類似成本進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應當將耗用直接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定額成本等類似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四十九條 除本制度已明確規定的以外,其他行業企業應當比照以上類似行業的企業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五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產品成本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企業內部管理有相關要求的,還可以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在確定多維度、多層次成本核算對象的基礎上,對有關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結轉。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小企業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執行本制度的企業不再執行《國營工業企業成本核算辦法》。
   

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金[2013]78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準確界定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范圍,切實做好轉持國有股充實社;鹩嘘P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為該金融企業設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財政部門在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時,按照實質性原則,區分私募基金(含構成其資金來源的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的名義投資人和實際投資人。如私募基金的國有實際投資人持有比例合計超過50%,由私募基金(該比例合計達到100%)或其國有實際投資人(該比例超過50%但低于100%)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等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二、國有保險公司投資擬上市企業股權,經書面征詢監管部門意見,能夠明確區分保費資金投資和自有資金投資的,在被投資企業上市時,豁免其利用保費資金投資的轉持義務。監管部門意見同時抄送社;饡。對于國有保險公司以資本經營為目的的投資,或其控股的金融企業發行上市,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三、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資資金來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國有股轉持事項:

 。ㄒ唬┙鹑谄髽I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私募基金募集說明書、資金來源結構、持有人名單及相應的法律意見書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上報財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上報。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被投資企業股東中有多個金融企業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業牽頭上報。

 。ǘ┴斦块T根據本通知規定,對提出申請的金融企業出具國有股轉持義務確認函。

 。ㄈ┙鹑谄髽I將國有股轉持義務確認函提交擬上市企業第一大國有股東,由擬上市企業第一大國有股東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規定的程序,向相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

 。ㄋ模﹪匈Y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股轉持范圍界定工作,并批復國有股轉持方案。該批復作為有關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備文件。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將本通知轉發各地方金融企業執行,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饡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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