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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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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月二十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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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我院制定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及時轉發下級人民法院。


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牢固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觀念,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守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9日




為依法準確懲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對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樹立科學司法理念


1.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3.堅持程序公正原則。自覺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判案件,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4.堅持審判公開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審判過程、裁判文書依法公開。


5.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認定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二、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強化證據審查機制


6.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


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7.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9.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發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于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實遵守法定訴訟程序,強化案件審理機制


10.庭前會議應當歸納事實、證據爭點?剞q雙方有異議的證據,庭審時重點調查;沒有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適當簡化。


11.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12.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除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庭外調查核實的外,未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3.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說明采納與否及理由。


15.定罪證據存疑的,應當書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在二個月內未提交書面材料的,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四、認真履行案件把關職責,完善審核監督機制


16.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負責。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


合議庭成員通過庭審或者閱卷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獨立發表評議意見并說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


17.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委員依次獨立發表意見并說明理由,主持人最后發表意見。


18.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的,不得發回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上訴、抗訴后,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


19.不得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避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不得就事實和證據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20.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證據存疑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


21.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依法報請延長審理期限。


22.建立科學的辦案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


五、充分發揮各方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約機制


23.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


24.切實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辯護權利。辯護人申請調取可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應當準許。


25.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代表等旁聽觀審。


26.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復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


27.建立健全審判人員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追究。審判人員辦理案件違反審判工作紀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關審判工作紀律和法律的規定追究責任。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公通字〔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四、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六、關于罪名的適用問題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七、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本意見所稱“層級”和“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系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


對傳銷組織內部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以及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人及其本層級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2013年11月14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廳〔2013〕2183號



各司、局、室;各直屬和聯系單位;國家糧食局、國家能源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文件的要求,在向多個部門、地方發展改革委進行調研并結合工作實際的基礎上,我們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5日



附件名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1120/001e3741a2cc13f6afd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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