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速遞電子雜志日刊logo
2014年5
7
農歷四月初九星期三


【《新法規速遞》軟件官方淘寶店】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3 號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張勇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照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范。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七條 縣(區)、市(地、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下級部門。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對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其他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協助部門一般應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吊銷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或者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案件,對依法應當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在其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報送原發證、批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原發證、批準的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和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本規定進行。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ㄒ唬┰诒O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ㄈ┥霞墮C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ㄋ模┯嘘P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忻鞔_的違法嫌疑人;
 。ǘ┯羞`法事實;
 。ㄈ⿲儆谑称匪幤繁O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
 。ㄋ模⿲儆诒静块T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報分管負責人批準立案,并確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ㄒ唬┦潜景傅漠斒氯嘶蛘弋斒氯说慕H屬;
 。ǘ┡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回避由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依法應當保存的票據、憑證、記錄等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干擾案件的調查。
  辦案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注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被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并在筆錄上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按指紋。

  第二十二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調查筆錄、電子數據、現場檢查筆錄等。
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調取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品上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物)相同”的字樣或者文字說明。

  第二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境外證據所包含的語言、文字應當提供經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證明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向當事人出具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ㄒ唬┬枰扇∽C據保全措施的,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后予以返還;
 。ǘ┬枰獧z驗、檢測、檢疫、鑒定的,送交檢驗、檢測、檢疫、鑒定;
 。ㄈ┮婪☉斢枰詻]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ㄋ模┬枰榉、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ㄎ澹┻`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時,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扣押后24小時內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分管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當事人不得擅自啟封。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可以先行處理。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作出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后應當及時填寫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應當填寫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期間。
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二條 執法人員調查違法事實,需要抽取樣品檢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抽取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進行檢驗。

  第三十三條 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承辦人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簡易程序除外。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違法事實及證據、調查經過等;擬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包括所適用的依據及處罰建議。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章 處罰決定

                第一節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條 承辦人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合議。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ㄒ唬┐_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ǘ┻`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ㄈ┻`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ㄋ模┻`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重大、復雜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地址;
 。ǘ┻`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ㄈ┬姓幜P的種類和依據;
 。ㄋ模┬姓幜P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ㄎ澹┎环姓幜P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鞒鲂姓幜P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食品藥品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章。

  第四十一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經分管負責人批準,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并填寫清單。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四十二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并加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簽收。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7個工作日以內報所屬部門備案。


                 第六章 送 達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本章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直接送交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并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七條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撤銷食品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交由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

  第四十八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電視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第七章 執行與結案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并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員審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決定或者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作出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沒款的機構分離。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

  第五十二條 依據本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ㄒ唬┮婪ńo予20元以下罰款的;
 。ǘ┎划攬鍪绽U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五十三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加處罰款的總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個工作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辦案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期限以時、日計算,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同時廢止。

國家林業局關于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林業局



林造發〔201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精神,指導各地規范有序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第11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氣候〔2012〕166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等有關規定,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并結合我國林業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建設生態文明、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要求,根據國家構建碳市場的總體部署,加快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努力增加林業碳匯,積極推進林業碳匯交易,為實現2020年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二)堅持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林業碳匯自愿交易、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統籌推進,重點探索推進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的原則。
(三)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林業碳匯的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原則。
(五)堅持有助于保護和建設森林生態系統、管理和恢復濕地生態系統、改善和治理荒漠生態系統、維護和增加生物多樣性的原則。
(六)堅持有助于實現2020年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的原則。
三、完善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
(七)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執行。
(八)為確保CDM林業碳匯項目科學實施,在開展相關項目活動時,項目實施單位應就土地合格性、權屬、項目組織實施等問題與林業主管部門溝通協商。項目申請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要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九)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為項目實施單位在本轄區內開展CDM林業碳匯項目相關活動提供相應業務指導,積極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所開展的CDM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有關情況,主要包括資金來源、國內審批、國際注冊、項目組織實施、碳匯計量與監測、碳匯審定與核證,以及碳匯量簽發與轉讓等情況,及時報告國家林業局。
四、推進林業碳匯自愿交易
(十一)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開展。
(十二)在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國內外相關機構、企業、團體、個人均可參與林業碳匯自愿交易。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采取備案管理。申請備案的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應是2005年2月16日后開工建設的項目。
(十四)鼓勵各地根據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發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為開展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術規范。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開發主體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方法學備案前,應先征求國家林業局的意見。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產生的碳匯量,須采用經備案的方法學進行科學測算。
(十五)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有關審定與核證,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應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開展。各有關單位要創造條件,組織林業系統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資格。
(十六)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產生的碳匯量經備案后,在國家登記簿中登記,并在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已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匯量,應于交易完成后在國家登記簿中注銷。
五、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
(十七)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原則上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部署、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積極探索推進。
(十八)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確定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以下簡稱七省市)為國家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要求試點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考慮通過包括林業在內的相關措施,積極探索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促進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實現。
(十九)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本級發展改革部門,主動參與本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設計及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方案、管理辦法等研究制定,體現林業碳匯的作用和內容。要抓住試點機遇,結合本地實際,用改革的精神和創新的思路,積極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模式,努力作出樣板。
(二十)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在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模式的過程中,要積極研究林業碳匯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的關系。一方面,要支持和鼓勵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作為抵消項目,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另一方面,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森林管理,控制森林溫室氣體排放。針對森林溫室氣體排放,研究探索推進排放配額管理,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二十一)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全國林業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建設,依托體系建設,準確掌握本地區森林碳儲量與森林碳匯量的現狀、變化與潛力情況,查實摸清林業碳匯資源本底,為研究制定推進本地區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十二)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是利用市場機制拓展林業融資渠道的重要途徑和促進實現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內在要求。七省市之外的其他。▍^、市),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上述有關要求探索推進相關工作。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把林業碳匯交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充分發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的作用。要在相關政策、資金、人員等方面統籌考慮,確保相關工作穩步推進、規范開展、取得實效。
(二十四)加強立法研究。有關單位要在加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研究的同時,積極參與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進程,在有關制度設計、條款設置上,努力體現林業碳匯相關內容,積極推進確立林業碳匯交易的法律基礎。
(二十五)認真研究碳價。林業碳匯交易價格對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影響重大。要加強林業碳匯交易的成本研究分析,為科學確定碳價提供依據。要體現市場對碳價的基礎作用,同時切實注重有效發揮政府對碳價的宏觀調控作用,確保碳價在合理的區間運行。
(二十六)搞好學習宣傳。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家建立碳市場、推進碳交易的有關政策,學以致用。要加強宣傳和技術培訓,正確引導輿論,引導社會公眾深刻認識林業增匯減排對于建設生態文明、應對氣候變化、拓展發展空間的重大意義。要嚴防利用林業碳匯交易炒作,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十七)開展國際合作。要適應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形勢變化,積極參與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鑒國際碳市場做法和經驗,與時俱進地完善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的政策措施,逐步推動林業碳匯交易由點及面,由省域走向區域、全國乃至國際。
本意見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國家林業局
2014年4月29日

民政部、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規范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通知


民政部 國家宗教事務局



民發〔2014〕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民宗局:


  濟孤恤幼是宗教界行慈舉善的重要形式。近年來,宗教界在孤兒、棄嬰救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監管不到位、撫育不科學、教育無保障等問題。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3〕83號),為規范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正確對待和妥善處理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問題,關系到兒童合法權益保障,關系到宗教界積極作用發揮,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要深入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始終堅持兒童優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


  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經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及上述三類主體興辦的收留孤兒、棄嬰機構(三類主體興辦的收留孤兒、棄嬰機構,以下簡稱“宗教界興辦機構”)從事的收留孤兒、棄嬰活動。除上述三類主體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宗教為名從事收留孤兒、棄嬰活動。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界興辦機構要有相對穩定的人力、財力資源,要有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制度,具備兒童健康成長必需的撫育、教育等條件。


  基本具備上述條件的宗教界興辦機構,應申請與民政部門合辦,并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合辦協議,加強日常管理,強化撫育責任,依法依規開展活動。不同意與民政部門合辦的,以及基本具備上述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要主動向民政部門提出代養申請。民政部門要與其簽訂代養協議,明確責任,加強業務指導和規范管理。宗教事務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宗教界的工作。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界興辦機構,民政、宗教事務部門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導和幫助其改善基礎設施和收留條件。對于經整改仍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或雖具備上述條件但既不同意合辦又不簽訂代養協議的,民政、宗教事務部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收留活動。能夠查找到監護人的,將孤兒、棄嬰交付監護人;查找不到監護人的,送交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宗教教職人員個人已收留孤兒、棄嬰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3〕83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與民政部門合辦或簽訂代養協議的宗教界興辦機構,以及已經與民政部簽訂代養協議且具備落戶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可接受孤兒、棄嬰落戶。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不具備落戶條件的,應到與其合辦或簽訂代養協議的兒童福利機構落戶。


  五、民政部門要按照《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的相關規定,積極為宗教界收留的兒童進行孤兒身份認定。材料齊全的,將其納入孤兒國家保障范圍,按照當地孤兒養育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材料不全但可以補齊的,民政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為其補齊手續并納入孤兒國家保障范圍;材料確實無法補齊不能認定為孤兒的,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救助。


  六、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和享受的扶持優惠政策,適用《關于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國宗發〔2012〕6號)。宗教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充分保障孤兒、棄嬰的合法權益。不得強制收留的孤兒、棄嬰信仰宗教。


  七、民政、宗教事務部門要積極協調公安、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為宗教界收留的孤兒、棄嬰查找監護人,辦理戶籍登記;協調衛生計生部門適度減免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的治病費用,減輕其經濟負擔;協調教育部門幫助宗教界收留的孤兒、棄嬰入學就讀,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權利,減免相關費用;協調新聞宣傳部門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對責令停止收留活動的,做好社會輿論引導和解釋工作。


  八、民政、宗教事務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幫助協調解決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在孤兒、棄嬰保障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指導管理。宗教事務部門要配合民政等相關部門加強對宗教界從事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監督檢查,推動規范管理。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宗教界申請設立收留孤兒、棄嬰的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民政部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4年4月30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最新圖書
法律圖書館官方微信
《新法規速遞》日刊(免費版)
    《新法規速遞》日刊每日精選重要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背景資料,將全文匯總發送到您的郵箱。
    電子雜志每日一期。只需輸入您的郵箱地址,即可免費訂閱,并且隨時可以退訂。
    內容:法律法規全文,立法背景資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費訂閱
《法律圖書館》周刊(免費版)
    《法律圖書館》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規、法律圖書出版信息、法治動態新聞等相關法律資訊,以目錄和摘要形式發送,可點擊鏈接閱讀全文。
    電子雜志每周一期。只需輸入您的郵箱地址,即可免費訂閱,并且隨時可以退訂。
    內容:法律法規、圖書、新聞目錄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費訂閱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