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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
國函〔2014〕54號
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建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發改就業〔2014〕739號)收悉,F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精神,落實《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要求,加強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統籌協調,經國務院同意,建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ㄒ唬┰趪鴦赵侯I導下,統籌協調做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項工作。組織研究和協調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收入分配政策與規劃、產業、價格等政策的協調聯動,提出年度重點工作安排。
。ǘ┱w推進改革總體方案與部門專項改革的銜接配套,加強部門溝通和信息共享,會商推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專項改革。
。ㄈ┘訌姳O督檢查、跟蹤評估和分析總結,做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落實,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ㄋ模┏修k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統計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扶貧辦、全國總工會等21個部門和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發展改革委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后)。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據會議議題視情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深入研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大問題,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推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實。各成員單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徐紹史 發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徐憲平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員:王 峰 中央編辦副主任
魯 昕 教育部副部長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長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竇玉沛 民政部副部長
王保安 財政部副部長
邱小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王世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齊 驥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馬曉偉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潘功勝 人民銀行副行長
徐福順 國資委副主任
解學智 稅務總局副局長
張為民 統計局副局長
甘藏春 法制辦副主任
周慕冰 銀監會副主席
劉新華 證監會副主席
王國良 扶貧辦副主任
焦開河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相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發改辦財金[2014]1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經貿委,深圳市金融辦,中國投資協會:
為加強對《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號)的貫徹實施,做好創業投資企業相關工作,促進創業投資行業健康發展,加大對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承擔創業投資企業的具體備案年檢工作,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職能,移交至創業投資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承接地管理部門要做好管理職能轉移的銜接工作。
二、積極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加快設立和完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結構調整。
三、繼續加大國家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實施力度。按照“市場運作、政府引導、規范管理、鼓勵創新”的原則,鼓勵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企業進一步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領域中小企業的投資力度。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要做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加快審核專項用于投資小微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發債申請。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的股東或有限合伙人發行企業債券,用于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五、推動支持創業投資發展政策有效落實。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抓緊開展2014年度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年檢工作,并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支持。重點檢查創業投資企業是否涉嫌二級市場投資等違規行為,在5月末以前完成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的年度檢查,并及時為年檢合格創業投資企業出具證明文件,以確保其能夠足額享受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和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股權轉持義務等優惠政策。
六、支持發展天使投資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機構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相應扶持政策。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促進天使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發揮其在支持創新創業、擴大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
七、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中國投資協會股權與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和各地創業投資協會要加強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服務,各級備案管理部門應指導各級協會發揮好行業規范自律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5月13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衛規劃發〔201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委機關各司局,委直屬和聯系單位:
為規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進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動衛生計生事業科學發展,我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了《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5月5日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工作,促進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利用,推動衛生計生事業科學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利用、安全和隱私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職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在服務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人口基本信息、醫療衛生服務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口健康電子信息,與紙質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應當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屬地管理、責權一致,保障安全、便民高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部門,下同)是人口健康信息主管部門。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制訂全國人口健康信息發展規劃和管理規范,統籌指導全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推進、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含中醫藥服務機構,下同)負責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利用、管理、安全和隱私保護,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責任單位。
第六條 責任單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醫學倫理原則,保證信息安全,保護個人隱私。
第七條 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人口健康信息采集、利用和管理的情況,設立相應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門和崗位職責,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或利用相應的信息系統。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和程序,做到標準統一、術語規范、內容準確。
第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一數一源、最少夠用”的原則采集人口健康信息,所采集的信息應當符合業務應用和管理要求,保證服務和管理對象在本單位信息系統中身份標識的唯一性,基本數據項的一致性,所采集的信息應當嚴格實行信息復核程序,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第九條 人口健康信息實行分級存儲。責任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劃,負責存儲、管理工作中產生的人口健康信息,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數據存儲、容災備份和管理條件,建立可靠的人口健康信息容災備份工作機制,定期進行備份和恢復檢測,確保數據能夠及時、完整、準確恢復,實現長期保存和歷史數據的歸檔管理。
第十條 責任單位應當結合服務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與維護人口健康信息,確保信息處于最新、連續、有效狀態。
不得將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務器中存儲,不得托管、租賃在境外的服務器。
第十一條 委托其他機構存儲、運維人口健康信息的,委托單位承擔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責任。
受委托的存儲、運維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協議做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技術支持,禁止超權限采集、開發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二條 責任單位發生變更時,應當將所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完整、安全地移交給主管部門或承接延續其職能的機構管理,不得造成人口健康信息的損毀、丟失。
第十三條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實行分類管理,逐步實現互聯共享。
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應當以提高醫學研究、科學決策和便民服務水平為目的。
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主動公開;涉及保密信息和個人隱私信息,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綜合利用工作制度,授權利用有關信息。
利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超出授權范圍利用和發布人口健康信息。
第十五條 責任單位應當為服務和管理對象提供其人口健康個案信息的查詢和復制服務,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詢和復制渠道。
第十六條 責任單位應當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工作,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建設人口健康信息相關系統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
利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授權要求,做好所涉及的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涉密信息管理的要求進行分級保護,杜絕泄密。
第十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痕跡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訪問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戶,都應當通過嚴格的實名身份鑒別和授權控制,做到其行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第十九條 人口健康信息相關系統的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審查制度,不得中斷或者以其他方式中斷合理的技術支持與服務,并應當為人口健康信息在不同系統間的遷移、交互、共享提供安全與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各責任單位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各責任單位人口健康信息綜合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提高精細化人口健康服務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通報制度。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人口健康信息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和技術支持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門或責任單位應當對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督導整改、通報批評、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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