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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
20
農歷四月廿二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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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進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簡稱《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之前相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兑幎ā穼嵤┖,附件3所列法規即行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1.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2.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3.廢止法規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




相關信息:
附件1: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127acd00440df89584f2c783c4343806/1400504110253.doc?MOD=AJPERES&name=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doc
附件2: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13136380440df89584f3c783c4343806/1400504110288.doc?MOD=AJPERES&name=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doc
附件3: 廢止法規目錄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13abfa00440df89584f4c783c4343806/1400504110322.doc?MOD=AJPERES&name=廢止法規目錄.doc



附件1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促進跨境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并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 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規范跨境擔保產生的各類國際收支交易。
   第五條 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跨境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并按本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擔保當事各方從事跨境擔保業務,應當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六條 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
   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后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境內機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應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經外匯局登記的外保內貸,債權人可自行辦理與擔保履約相關的收款;擔保履約后境內債務人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七條 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章 內保外貸
   第八條 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第九條 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后,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 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缺M赓J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ǘ┪唇浲鈪R局批準,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第十二條 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第十三條 內保外貸項下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債務人清償擔保項下債務或發生擔保履約后,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如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為銀行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
   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準,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第十五條 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可作為擔保人并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第三章 外保內貸
   第十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并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ㄒ唬﹤鶆杖藶樵诰硟茸越洜I的非金融機構;
  。ǘ﹤鶛嗳藶樵诰硟茸越洜I的金融機構;
  。ㄈ⿹说臑榻鹑跈C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托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ㄋ模⿹P问椒暇硟、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準,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第十八條 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 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準,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真實、完整地向債權人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條 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 物權擔保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內容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屬境內、境外時,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ㄒ唬┊敁H、債權人注冊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至少有兩項分屬境內外時,擔保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ǘ┏碛忻鞔_規定外,擔保人或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財產處置收益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在銀行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ㄈ┫嚓P擔保財產所有權在擔保人、債權人之間發生轉讓,按規定需要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當事人應辦理相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的,應當按照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相關規定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并遵守相關規定。
   經外匯局登記的物權擔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設立,擔保人應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除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
   境內機構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擔保項下對外債權債務需要事前審批或核準,或因擔保履約發生對外債權債務變動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境內債務人對外支付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第二十七條 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
   第二十八條 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或收結匯業務時,境內銀行應當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合同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或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條 外匯局定期分析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整體情況,密切關注跨境擔保對國際收支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跨境擔保業務進行核查和檢查,擔保當事各方、境內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未按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跨境擔保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的目的,對跨境擔保管理方式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2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內保外貸外匯管理
   
   一、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二、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后,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ㄒ唬⿹H藶殂y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ǘ⿹H藶榉倾y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以及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銀行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于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并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發改委、商務部門關于境外投資項目的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變更材料等)。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存在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作出書面解釋。外匯局按照合理商業標準和相關法規,認為擔保人解釋明顯不成立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在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后再為其辦理補登記手續。
   3、非金融機構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4、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其他擔保人。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缺M赓J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ǘ┪唇浲鈪R局批準,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于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于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且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于償還債務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且付款時間相對于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ㄈ﹥缺M赓J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且境外債券發行收入應用于與境內機構存在股權關聯的境外投資項目,且相關境外機構或項目已經按照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于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五、內保外貸注銷登記
   內保外貸項下債務人還清擔保項下債務、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或發生擔保履約后,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其中,銀行可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更新數據;非銀行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申請注銷相關登記。
   六、擔保履約
  。ㄒ唬┿y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于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反擔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ǘ┓倾y行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須填寫該筆擔保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非銀行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準,擔保人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ㄈ┓倾y行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后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內保外貸補登記,然后憑補登記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辦理補登記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七、對外債權登記
  。ㄒ唬﹥缺M赓J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對外債權人為銀行的,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對外債權相關信息。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擔保履約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并按規定辦理與對外債權相關的變更、注銷手續。
  。ǘ⿲ν鈧鶛嗳藶殂y行時,擔保項下債務人(或反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于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資金,其幣種與原擔保履約幣種不一致的,擔保人可自行代債務人(或反擔保人)辦理相關匯兌手續。
  。ㄈ⿲ν鈧鶛嗳藶榉倾y行機構時,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后可以辦理結匯。
   八、其他規定
  。ㄒ唬⿹H宿k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ǘ┚硟葌人作為擔保人,可參照境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ㄈ┚硟葯C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須遵守本規定。境內機構按內保外貸規定為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內保外貸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ㄋ模⿹H藢X熑紊舷逕o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

第二部分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
   
   一、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并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ㄒ唬﹤鶆杖藶樵诰硟茸越洜I的非金融機構;
  。ǘ﹤鶛嗳藶樵诰硟茸越洜I的金融機構;
  。ㄈ⿹说臑楸就鈳刨J款(不包括委托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ㄋ模⿹P问椒暇硟、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準,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二、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三、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準,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占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債權人,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該筆外保內貸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四、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后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后,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因境外擔保履約而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P于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ǘ⿹:贤瑥陀〖蛽B募s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并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債務人印章)。
  。ㄈ┩馍掏顿Y企業應提供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文件,中資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
  。ㄋ模┥夏甓饶┙泴徲嫷膫鶆杖素攧請蟊。
  。ㄎ澹┩鈪R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債權人注冊文件或個人身份證件)。
   五、金融機構辦理外保內貸履約,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而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業務,由其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后,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提出的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由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受理。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準其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于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許其辦理結匯(或購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于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匯局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后再批準其結匯(或購匯)。
   六、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ㄒ唬┥暾垥;
  。ǘ┩獗荣J業務合同(或合同簡明條款);
  。ㄈ┳C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ㄋ模﹤鶆杖颂峁┑耐獗荣J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債務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ㄎ澹┩鈪R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境外擔保人向境內金融機構為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分擔),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后,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之和。

第三部分 物權擔保外匯管理

   一、外匯局僅對跨境擔保涉及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事項進行規范,但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以下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O定抵押(質押)權的財產或權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
  。ǘ┰O定抵押(質押)權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強制登記要求;
  。ㄈ┰O定抵押(質押)權是否需要前置部門的審批、登記或備案;
  。ㄋ模┰O定抵押(質押)權之前是否應當對抵押或質押物進行價值評估或是否允許超額抵押(質押)等;
  。ㄎ澹┰趯崿F抵押(質押)權時,國家相關部門是否對抵押(質押)財產或權利的轉讓或變現存在限制性規定。
   二、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國家對境內外機構或個人跨境獲取特定類型資產(股權、債權、房產和其他類型資產等)存在限制性規定的,如境外機構從境內機構或另一境外機構獲取境內資產,或境內機構從境外機構或另一境內機構獲取境外資產,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履約不與相關限制性規定產生沖突。
   三、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屬境內、境外時,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ㄒ唬┊敁H、債權人注冊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至少有兩項分屬境內外時,擔保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ǘ┏碛忻鞔_規定外,擔保人或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財產處置收益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ㄈ┫嚓P擔保財產所有權在擔保人、債權人之間發生轉讓,按規定需要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當事人應辦理相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四、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的,應當按照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相關規定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并遵守相關限制性規定。
   經外匯局登記的物權擔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設立,擔保人應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
五、境內非銀行機構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外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簡要記錄其擔保物權的具體內容。
   外匯局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記錄的擔保物權具體事項,不成為設定相關抵押、質押等權利的依據,也不構成相關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六、境內機構為自身債務提供跨境物權擔保的,不需要辦理擔保登記。擔保人以法規允許的方式用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變賣抵押物后申請辦理對外匯款時,擔保人參照一般外債的還本付息辦理相關付款手續。

第四部分 跨境擔保其他事項外匯管理

   一、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ㄒ唬┢渌问娇缇硴J侵赋笆鰞缺M赓J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擔保人在境內、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或境外的跨境擔保;
   2、擔保人在境外、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或境外的跨境擔保;
   3、擔保當事各方均在境內,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4、擔保當事各方均在境外,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ǘ┚硟葯C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無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數據。
  。ㄈ┚硟葯C構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按規定辦理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的外匯管理手續。擔保項下對外債權或外債需要事前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ㄋ模┏碛忻鞔_規定外,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履約款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ㄎ澹⿹H嗽诰硟、債務人在境外,擔保履約后構成對外債權的,應當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擔保人在境外、債務人在境內,擔保履約后發生境外債權人變更的,應當辦理外債項下債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硟葥H讼蚓硟葌鶛嗳酥Ц稉B募s款,或境內債務人向境內擔保人償還擔保履約款的,因擔保項下債務計價結算幣種為外幣而付款人需要辦理境內外匯劃轉的,付款人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相關付款手續。
   二、境內債務人對外支付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三、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可按照合理商業原則,依據以下標準判斷擔保合同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
  。ㄒ唬┖炗啌:贤瑫r,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
  。ǘ⿹m椣陆杩詈贤幎ǖ娜谫Y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
  。ㄈ⿹.斒赂鞣绞欠翊嬖谕ㄟ^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
  。ㄋ模⿹.斒赂鞣绞欠裨浺該H、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過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
   四、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和收結匯時,境內銀行應當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合同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跨境承諾,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
(一)該承諾不具有契約性質或不受法律約束;
(二)履行承諾義務的方式不包括現金交付或財產折價清償等付款義務;
(三)履行承諾義務不會同時產生與此直接對應的對被承諾人的債權;
(四)國內有其他法規、其他部門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有效管理,經外匯局明確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跨境承諾,如境內銀行在貨物與服務進口項下為境內機構開立的即期和遠期信用證、已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信用保險等;
  。ㄎ澹┮还P交易存在多個環節,但監管部門已在其中一個環節實行有效管理,經外匯局明確不再重復納入規模和統計范圍的跨境承諾,如境內銀行在對外開立保函、開立信用證或發放貸款時要求境內客戶提供的保證金或反擔保;
  。┯捎谄渌蛲鈪R局決定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相關承諾。
   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相關承諾,不得以跨境擔保履約的名義辦理相關跨境收支。
   六、跨境擔?煞譃槿谫Y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融資性付款義務提供的擔保,這些付款義務來源于具有融資合同一般特征的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債券、融資租賃、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等。非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非融資性付款義務提供的擔保,這些付款義務來源于不具有融資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等。
   七、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跨境擔保業務進行核查和檢查,擔保當事各方、境內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未按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跨境擔保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處罰。
  。ㄒ唬┻`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擔保人進行處罰。
  。ǘ┯邢铝星樾沃坏,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八條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定的;
   2、違反《規定》第十條規定,擔保人超出行業主管部門許可范圍提供內保外貸的;
   3、違反《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擔保人未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未進行盡職調查,或未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的;
   4、違反《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擔保人未經外匯局批準,在向債務人收回提供履約款之前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的;
   5、違反《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債務人、債權人超出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
   6、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境內債務人未經外匯局批準,在償清對境外擔保人債務之前擅自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或辦理新的提款的;
   7、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境內債務人擔保履約項下未償本金余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的;
   8、違反《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擔保人、被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仍然簽訂跨境擔保合同的。
  。ㄈ┯邢铝星樾沃坏,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未審查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或留存必要材料的;
   2、違反《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境內銀行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未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交易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
  。ㄋ模┯邢铝星樾蔚,按照《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九條規定,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
   2、違反《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的;
   3、違反《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的;
   4、違反《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境內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的;
   5、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未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的;
   6、違反《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境內債務人未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的;
   7、違反《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
   8、違反《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擔保人未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的。


附件3
廢止法規目錄

   1、《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部分地區試行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發[2005]26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核定部分分局2013年度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債、對外擔保補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匯資函[1999]77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對外擔保履約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0]84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函》([97]匯政法字第2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機構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有關問題的復函》(匯復[1999]56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保險權益質押登記問題的批復》(匯復[2001]14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30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轉發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匯發[2001]6號)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協[201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已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1〕41 號)同時廢止。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大、做精做專,不斷提升服務國家建設、服務市場主體、服務公眾利益的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以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并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參加綜合評價:

 。ㄒ唬┪闯掷m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ǘ┪绰男袝䥺T義務;

 。ㄈ┪窗磿r填列綜合評價信息;

 。ㄋ模┥夏甓忍盍芯C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第五條 涉及合并、分立事項的事務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辦結以下所有手續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ㄒ唬┖炗喓喜⒎至f議,形成合并、分立相關會議決議及合伙人(股東)協議;

 。ǘ┩瓿芍鞴懿块T和工商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相關執業證書手續及變更登記手續;

 。ㄈ┩瓿珊匣锶耍ü蓶|)退伙(退股)、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

  第六條 參加綜合評價的事務所,按照要求填寫綜合評價表,上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審核。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分所,上報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協審核。

  第七條 為保證綜合評價工作的公平、公正,綜合評價表指標將上年度12月31日作為基準日。開始填報后,將以基準日的數據為準,從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提取綜合評價表所需數據。

  第八條 事務所對綜合評價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及時更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與綜合評價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地方注協負責審核本地區事務所和本地區分所的填列信息?梢越Y合本地區當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工作,對本地區事務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組織審查,將審查結果上報中注協。

  第十條 中注協對事務所填列信息進行抽查。如果發現填列信息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如果發現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者故意填列不實信息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中注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排名指標分為:業務收入指標、綜合評價其他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三大類。

 。ㄒ唬I務收入指標,是指事務所每年上報中注協的、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以及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

 。ǘ┚C合評價其他指標,是指綜合評價表中除了業務收入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以外的指標。包括:基本情況、內部治理、執業質量、人力資源、國際業務、信息技術、黨群共建、社會責任、受獎勵情況等類指標。

 。ㄈ┨幜P和懲戒指標,是指最近兩個年度內,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三條 前百家事務所排名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務所排名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處罰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ㄒ唬I務收入指標得分=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得分

  其中,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中位數)×47

  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得分=(與該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與上年度前百家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中位數)×3

 。ǘ┚C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該事務所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ㄈ┨幜P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并處的,一次減8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并處的,一次減6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6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4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2分。

  2.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5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一次減8分。

  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受到處罰和懲戒,處罰、懲戒決定時間不在上一年度內,且違規行為發生超過3年的,在綜合評價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條 地方注協可以本辦法為參照,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綜合評價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協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1〕41 號)同時廢止。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來,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發放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為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學歷證書校長具名事

  高等學校校長職位暫時空缺時,畢業生畢(結)業證書的“校長簽印”欄印章,可由暫時負責學校行政工作的學校領導或學校章程及相關規定中明確的代行校長職權的學校領導名章代替簽發,至任命新校長為止。

  二、關于頒發輔修專業證書事

  高等學校只能為取得本校學籍的學生頒發并注冊一份學歷證書。確有學習余力的學生,在校期間修讀同層次其他專業課程并達到專業要求的,學?蔀槠漕C發輔修專業證書。輔修專業證書與學歷證書配合使用,一般不單獨作為學歷證書使用。

  三、關于出具學歷證明書事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边@是針對高等學校離校學生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后的善后處理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高等學校離校學生。學生本人向原畢業學校申請,學校查實后,可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

  學歷證明書的式樣要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式樣和質量,名稱應明確為“高等學校畢(或結、肄)業證明書”,填寫內容與原學歷證書基本相同,包括學習時間、學歷層次、專業等,貼本人免冠相片,蓋學校印章及編號。證明書應注明原學歷證書編號和“因證書遺失,特補此證,以茲證明”相關字樣,由學,F任校長具名簽發并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進行電子標注,以備核查,同時對注冊的原學歷證書標明遺失作廢。

  高等教育學歷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在升學、就業及職務晉升等過程中,需要使用學歷證書的,招考、用人單位或其他需要驗證單位,應將學歷證明書與學歷證書同等對待。


教育部辦公廳

2014年5月5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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