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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規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5號
《商標評審規則》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4年5月28日
商標評審規則
(1995年11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 根據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5年9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4年5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標評審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ㄒ唬┎环䥽夜ど绦姓芾砜偩稚虡司郑ㄒ韵潞喎Q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ǘ┎环虡司植挥枳詻Q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ㄈ⿲σ呀涀缘纳虡,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
。ㄋ模┎环虡司中孀陨虡藷o效決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ㄎ澹┎环虡司殖蜂N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在商標評審程序中,前款第(一)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申請商標,第(二)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被異議商標,第(三)項所指請求無效宣告的商標統稱為爭議商標,第(四)、(五)項所指請求復審的商標統稱為復審商標。本規則中,前述商標統稱為評審商標。
第三條 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辦理。
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的具體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照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除外。
口頭審理的具體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做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送達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單數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方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或者經調解以書面方式達成和解。
對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結案,也可以做出決定或者裁定。
第九條 商標評審案件的共同申請人和共有商標的當事人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應當依照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一個代表人。
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評審請求的,應當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代理權限發生變更、代理關系解除或者變更代理人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隧氂泻戏ǖ闹黧w資格;
。ǘ┰诜ǘㄆ谙迌忍岢;
。ㄈ⿲儆谏虡嗽u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ㄋ模┮婪ㄌ峤环弦幎ǖ纳暾垥坝嘘P材料;
。ㄎ澹┯忻鞔_的評審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婪ɡU納評審費用。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評審商標發生轉讓、移轉、變更,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
第十五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说拿Q、通信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ǘ┰u審商標及其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ㄈ┟鞔_的評審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 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四)、(五)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補正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依照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照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駁回:
。ㄒ唬┻`反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ǘ┻`反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做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ㄈ┢渌环鲜芾項l件的情形。
對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參加評審活動,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申請書、答辯書、意見書、質證意見及證據材料副本,副本內容應當與正本內容相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受理評審申請,或者視為未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其副本;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及其副本;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第二十二條 被申請人參加答辯和原異議人參加不予注冊復審程序應當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商標評審答辯書、意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
不符合第二款規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補正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或者原異議人發出補正通知,被申請人或者原異議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補正的,視為未答辯或者未提出意見,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該證據材料副本送達給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證據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質證。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待證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名稱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商標評審委員會,并依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的商標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聲明承受相關主體地位,參加后續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評審后果。
未書面聲明且不影響評審案件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受讓人或者承繼人列為當事人做出決定或者裁定。
第三章 審 理
第二十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實行合議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ㄒ唬﹥H涉及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先商標權利沖突的案件中,評審時權利沖突已消除的;
。ǘ┍徽埱蟪蜂N或者無效宣告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ㄈ┮勒毡疽巹t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當予以結案的;
。ㄋ模┢渌梢元毴卧u審的案件。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實施條例第七條和本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做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評審人員確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依照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審理。
第三十條 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原異議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無效宣告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第三十一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和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需要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暫緩審理該商標評審案件。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予以結案:
。ㄒ唬┥暾埲怂劳龌蛘呓K止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ǘ┥暾埲顺坊卦u審申請的;
。ㄈ┊斒氯俗孕谢蛘呓浾{解達成和解協議,可以結案的;
。ㄋ模┢渌麘斀K止評審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做出決定、裁定。
第三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裁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斒氯说脑u審請求、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ǘQ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ㄈQ定或者裁定結論;
。ㄋ模┛梢怨┊斒氯诉x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ㄎ澹Q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決定、裁定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將起訴信息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除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準予初步審定或者予以核準注冊的決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自發出決定、裁定之日起四個月內未收到來自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或者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副本、書面起訴通知的,該決定、裁定移送商標局執行。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副本或者書面起訴通知之日起四個月內未收到來自人民法院應訴通知的,相關決定、裁定移送商標局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一審行政訴訟程序中,若因商標評審決定、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已經喪失在先權利導致決定、裁定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發生變化的,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撤回原決定或者裁定,并依據新的事實,重新做出商標評審決定或者裁定。
商標評審決定、裁定送達當事人后,商標評審委員會發現存在文字錯誤等非實質性錯誤的,可以向評審當事人發送更正通知書對錯誤內容進行更正。
第三十七條 商標評審決定、裁定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重新組成合議組,及時審理,并做出重審決定、裁定。
重審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新提出的評審請求和法律依據不列入重審范圍;對當事人補充提交的足以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證據可以予以采信,有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送達對方當事人予以質證。
第四章 證據規則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當事人的陳述等。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舉證的除外。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評審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評審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第三十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ㄒ唬┍娝苤氖聦;
。ǘ┳匀灰幝杉岸ɡ;
。ㄈ└鶕梢幎ɑ蛘咭阎聦嵑腿粘I罱涷灧▌t,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ㄋ模┮褳槿嗣穹ㄔ喊l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ㄎ澹┮褳橹俨脵C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褳橛行ЧC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書證、物證的復制件、照片、錄像等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被質疑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或者出示有關證據的原件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譯文具體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必要時,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或者有異議的部分進行翻譯。
雙方當事人對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指定專業翻譯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異議的部分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提交的譯文。
第四十三條 對單一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ㄒ唬┳C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ǘ┳C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ㄈ┳C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ㄋ模┳C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ㄎ澹┳C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四十四條 評審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有對方當事人的,未經交換質證的證據不應當予以采信。
第四十五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ㄒ唬┪闯赡耆怂鞯呐c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ǘ┡c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ㄈ⿷攨⒓涌陬^審理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證人證言;
。ㄋ模╇y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ㄎ澹o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浺环疆斒氯嘶蛘咚烁膭,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ㄆ撸┢渌荒軉为氉鳛檎J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ㄒ唬⿻C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ǘ┪镒C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ㄈ┯衅渌C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第四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第四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四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做出判斷。
第五十條 評審程序中,當事人在申請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ㄒ唬﹪覚C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ǘ╄b定結論、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ㄈ┰、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ㄋ模┓ǘㄨb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ㄎ澹┰甲C據優于傳來證據;
。┢渌C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ㄆ撸﹨⒓涌陬^審理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參加口頭審理作證的證人證言;
。ò耍⿺祩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五章 期間、送達
第五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期間應當依照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應當在文件中標明商標申請號或者注冊號、申請人名稱。提交的文件內容,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三十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郵寄送達文件被退回后通過公告送達的,后續文件均采取公告送達方式,但當事人在公告送達后明確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依照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評審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原異議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由該評審商標注冊申請書中載明的國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評審程序的有關法律文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國內接收人,視為送達當事人。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國內接收人的,由商標局原審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個申請辦理該商標相關事宜的商標代理機構承擔商標評審程序中有關法律文件的簽收及轉達義務;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機構在有關法律文件送達之前已經與國外當事人解除商標代理關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有關情況,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件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送達。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涉及國際局轉發相關書件的,應當提交相應的送達證據。未提交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自國際局發文之日起滿十五日視為送達。
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從事商標評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評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異議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和復審的主體資格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其他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對于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商標評審案件,應當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第五十八條 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文書格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農村人居環境逐步得到改善。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農村人居環境總體水平仍然較低,在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等方面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為進一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要求,以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為底線,以村莊環境整治為重點,以建設宜居村莊為導向,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通過長期艱苦努力,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ǘ┗驹瓌t。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照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總體要求,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確定不同地區的具體目標、重點、方法和標準。充分發揮地方自主性和創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量力而行、循序漸進。按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階段性規律,立足現有條件和財力可能,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的項目,有序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防止大拆大建。
——城鄉統籌、突出特色。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城鄉互補,協調發展。慎砍樹、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護鄉情美景,弘揚傳統文化,突出農村特色和田園風貌。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生產生活,與促進農民創業就業和增收相結合,不搞形象工程。廣泛動員農民參與項目組織實施,保障農民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防止政府大包大攬,不得強制或變相攤派,增加農民負擔。
。ㄈ┠繕巳蝿。到2020年,全國農村居民住房、飲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條件明顯改善,人居環境基本實現干凈、整潔、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麗宜居村莊。
二、規劃先行,分類指導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ㄒ唬┘涌炀幹拼迩f規劃。編制和完善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根據鎮、村人口變化等情況,科學論證,明確重點鎮和一般鎮、中心村和一般村的布局;合理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與建設標準,明確不同區位、不同類型村莊人居環境改善的重點和時序。依據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加快編制建設活動較多以及需要加強保護村莊的規劃。
。ǘ┨岣叽迩f規劃可實施性。村莊規劃要符合農村實際,滿足農民需求,體現鄉村特色。規劃編制要深入實地調查,堅持問題導向,保障農民參與,并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的銜接,防止強行拆并村莊。規劃內容要明確公共項目的實施方案,提出加強村民建房質量和風貌管控的要求;充分結合發展現代農業的需要,合理區分生產生活區域,統籌安排生產性基礎設施。規劃成果要通俗易懂,主要項目要達到可實施的深度,相關要求可納入村規民約。
。ㄈ┖侠泶_定整治重點。根據不同村莊人居環境現狀,規劃編制要兼顧中長期發展需要,分類確定整治重點,分步實施;旧顥l件尚未完善的村莊要以水電路氣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基本生活條件比較完善的村莊要以環境整治為重點,全面提升人居環境質量。
三、突出重點,循序漸進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ㄒ唬┤ΡU匣旧顥l件。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現有危房改造任務,建立健全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做好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落實農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提升農房節能性能。繼續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因地制宜推行城鄉區域供水,完成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任務。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基本解決村民行路難問題。大力推進水電新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工程,促進可再生能源供電,全面解決不通電農村居民用電問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完善消防、防洪等防災減災設施。
。ǘ┐罅﹂_展村莊環境整治。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重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推行縣域農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城鎮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深入開展全國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交通便利且轉運距離較近的村莊,生活垃圾可按照“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處理;其他村莊的生活垃圾可通過適當方式就近處理。離城鎮較遠且人口較多的村莊,可建設村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人口較少的村莊可建設戶用污水處理設施。大力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整鄉整村推進農村河道綜合治理。
推進規;笄蒺B殖區和居民生活區的科學分離,引導養殖業規;l展,支持規;B殖場畜禽糞污綜合治理與利用。引導農民開展秸稈還田和秸稈養畜,支持秸稈能源化利用設施建設。逐步建立農村病死動物無害化收集和處理系統,加快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合理處置農藥包裝物、農膜等廢棄物,加快廢棄物回收設施建設。推進農村清潔工程,因地制宜發展規;託夂蛻粲谜託。推動農村家庭改廁,全面完成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任務?紤]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a需求,統籌建設晾曬場、農機棚等生產性公用設施,整治占用鄉村道路晾曬、堆放等現象。
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加強村莊公共空間整治,清理亂堆亂放,拆除私搭亂建,疏?犹梁拥,推進村莊公共照明設施建設。統籌利用閑置土地、現有房屋及設施等,改造、建設村莊公共活動場所。
。ㄈ┓步推進宜居鄉村建設。加強對村域的規劃管理,保持村莊整體風貌與自然環境相協調。結合水土保持等工程,保護和修復自然景觀與田園景觀。開展農房及院落風貌整治和村莊綠化美化,保護和修復水塘、溝渠等鄉村設施。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文化創意等產業。制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完善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和民居名錄,建立健全保護和監管機制。繼續實施“寬帶中國”戰略,加快農村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寬帶網絡全面覆蓋。利用小城鎮基礎設施以及商業服務設施,整體帶動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
四、完善機制,持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
。ㄒ唬﹦撔峦度敕绞。建立政府主導、村民參與、社會支持的投入機制。中央政府投資要重點向中西部和貧困地區傾斜。以縣級為主加強涉農資金整合,做到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形成合力。完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機制,調動農民參與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的積極性;建立引導激勵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推動政府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村莊規劃建設、垃圾收運處理、污水處理、河道管護等公共服務。
。ǘ┙⒐茏o長效機制。建立村莊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處理、沼氣、河道等公用設施的長效管護制度,逐步實現城鄉管理一體化。培育市場化的專業管護隊伍,提高管護人員素質。加強基層管理能力建設,逐步將村鎮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河道管護等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ㄈ⿵娀r民主體地位。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決策機制,以多數群眾的共同需求為導向,推行村內事“村民議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實施機制。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事會等村民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全過程參與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完善村務公開制度,推行項目公開、合同公開、投資額公開,接受村民監督和評議。
。ㄋ模┘訌娊M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負總責,要科學編制規劃,建立部門聯動、分工明確的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規劃及年度工作情況要及時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備案。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調配合,加強對各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的指導。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研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統計和評價機制,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5月16日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工商總局制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工商總局
2014年5月28日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網絡交易平臺(即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即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是指從事網絡交易平臺運營并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服務的企業法人。
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簡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責任是指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企業員工、政府、社會等利益相關者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法律社會責任、經濟社會責任和道德社會責任。
第四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應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積極實踐,成為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表率,服務至上、消費者至上的表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表率,維護職工權益、熱心公益事業的表率。
第五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堅持履行社會責任與誠信守法經營相結合,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嚴格自律,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堅持履行社會責任與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相結合,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加快改革創新,轉變發展方式,為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堅持履行社會責任與構建和諧社會相結合,把妥善解決消費糾紛、有效保護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工作重點,以實際行動贏得消費者和全社會的信賴和支持,實現企業與消費者、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二章 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第八條 經營者設立網絡交易平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在其網站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障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
第十一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以顯著的方式提請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注意,方便用戶閱覽和保存。
第十二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與他人訂立合同,不僅應考慮自身的商業利益和發展戰略,更應兼顧社會責任,建立規則應遵循公平透明、平等協商的原則,合理引入多元化社會主體的參與,充分考慮各方利益主體的訴求。
第十三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與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平臺準入和退出、商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內容。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個人信息保護、交易安全保障等內容。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公告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相對人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相對人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四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對進駐平臺的經營者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記載的信息應真實、全面。平臺內經營者信息從經營者在平臺注銷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兩年。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于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對于自然人,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加載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識,同時標明經營地址、電話郵箱等有效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收集、使用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相關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相關信息,應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收集的相關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未經平臺外經營者主動申請或同意,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擅自將其作為平臺內經營者或以其名義發布相關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消息。
第十六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通過適當方式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信息檢查和不良信息處理制度,對于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同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還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采取技術手段屏蔽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違法商品信息,及時排查隱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危害性嚴重的問題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 平臺內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等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平臺內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調解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調解。消費者通過投訴、訴訟、仲裁或其他方式解決爭議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予以協助。
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不能提供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采取相關措施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一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網站的域名、名稱、標識,造成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不得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
第二十二條 團購網站經營者作為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切實保障團購商品(服務)質量,考查確認商品庫存、發貨速度、物流體系、服務細則等關鍵因素,防止出現虛高報價。
第二十三條 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先行賠付制度,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商無果的,由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先行賠償,確保消費者安全放心消費。
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信用評價實施辦法,公平、公正、透明地開展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公示,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誠信經營。
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消費者糾紛處理情況、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措施、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管理的相關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和完善技術創新機制,加大研究開發力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電子商務產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實現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良性互動。
第二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構建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障員工各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重視環境和生態保護,合理利用和開發資源,通過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二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建設,鼓勵職工志愿服務社會。熱心參與慈善、捐助等社會公益事業,關心支持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福利事業。
第三章 履行社會責任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把履行社會責任融入企業發展戰略,把履行社會責任納入每年工作的總體規劃,努力實現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日常經營的有機結合。
第三十一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加強宣傳和教育培訓力度,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努力形成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價值觀和企業文化。
第三十二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和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統計和考核體系,主動接受新聞媒體、消費者、經營者、政府和社會的廣泛監督,及時了解和回應相關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十三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公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措施、成效、規劃等,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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