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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整治“六難三案”問題加強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4〕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全國法院系統第一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工作在不斷深化,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在扎實推進。從開展活動情況看,人民群眾對司法作風反映強烈的問題,主要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問題、“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問題和“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問題!傲y三案”問題是“四風”問題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現,嚴重背離黨的群眾路線,傷害群眾感情,損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須堅決進行整治。為進一步扎實推進全國法院系統教育實踐活動,大力加強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進一步提高訴訟服務水平,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根據中央有關部署要求,現就深入整治“六難三案”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訴訟服務

1.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增強訴訟服務意識,整合立案大廳、信訪接待窗口、訴訟服務信息平臺等功能,建立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集中辦理各項訴訟服務事項,切實解決群眾打官司“辦事難”的問題。

2.完善訴訟服務設施。訴訟服務大廳實行柜臺式或窗口式辦公,統一提供訴訟引導、立案審查、查詢咨詢、收轉送達、約見法官、判后答疑等訴訟服務。設置無障礙通道、休息座椅、飲水器具和書寫、復印、傳真、網絡等設備,提供訴訟指導資料。

3.嚴格訴訟接待要求。完善訴訟服務流程,規范訴訟服務標準,公布訴訟服務制度。接待群眾要文明禮貌,舉止得體,態度熱情,服務周到,高效快捷。堅決杜絕高高在上、盛氣凌人等衙門習氣,堅決杜絕冷硬橫推、拖延扯皮等行為。

4.增設網上訴訟服務。加強訴訟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及時主動推送、更新訴訟信息數據,提供案件信息查詢、訴訟指引、網上立案、預約立案、提交申請、網上申訴信訪、網上預約接訪、投訴建議等服務。

5.拓展12368熱線服務功能。普遍開通12368訴訟服務熱線,依托移動互聯網延伸熱線功能,構建與網上服務平臺、訴訟服務大廳互聯互通的移動通訊服務平臺,為群眾快捷便利地提供各類訴訟信息服務。

二、進一步加強立案受理

6.方便群眾訴訟立案。建立預約立案制度,積極做好特殊情況的節假日立案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行遠程立案、網上立案,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患者、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門立案服務。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可指定人民法庭審查立案。

7.及時受理起訴和申請。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設受理條件,不得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訴求拒絕立案、推諉立案、拖延立案。嚴格執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及時告知當事人立案審查結果。依法規范訴前調解程序,杜絕久調不立。

8.準確告知立案材料要求。向當事人提供訴狀樣本,耐心回答當事人的詢問,全面準確告知立案材料有關要求。當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訴狀內容、形式不符合規定的,一次講清如何補齊或更正,避免當事人多次往返、反復修改。

9.依法提供司法救助。對符合訴訟費緩、減、免條件的當事人,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確保有理無錢的人打得起官司。對不符合訴訟費緩、減、免條件的當事人,要耐心說明理由。

10.加強訴訟風險告知。做好訴訟指引工作,全面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善意提示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依法提出合理訴求。

11.開展巡回接訪、視頻接訪。在群眾涉訴信訪集中的地方開展巡回接訪,促使涉訴信訪問題就地化解。依托法院遠程視頻接訪系統,讓人民群眾在當地就可以向上級法院反映訴求,由上級法院法官通過視頻進行遠程接訪。

三、進一步改進案件審理

12.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切實保障當事人表達訴求、充分陳述理由的權利,尊重當事人依法自愿作出處分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疑問,應及時回應并說明理由。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活動中閱卷、舉證、質證、辯護等權利,認真聽取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訴訟意見。

13.合理簡化訴訟程序。實行案件繁簡分流,加快案件審理進度。依法適用督促程序、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提高案件審判效率。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案件,可依法簡化程序審理,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14.加強巡回審判。適當增設巡回法庭和巡回審判點,增配巡回審判車,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及時就地立案、就地開庭、就地調解、就地結案。推行法律文書遠程審批、電子簽章,提高工作效率。

15.建立追索案件“綠色通道”。對于勞動爭議、追索工資報酬、追索工傷賠償等涉及城鎮職工、農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執”的原則建立“綠色通道”,盡快受理,適時調解,及時判決,優先執行。

16.提倡調解化解糾紛。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推進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的銜接聯動,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訴前,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依法、自愿原則,認真做好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及時依法確認其調解協議司法效力。

17.全面深化司法公開。依法公開審理各類案件,為群眾旁聽提供便利。利用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全面推進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和執行信息公開。實行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公開,完善網上檢索查詢系統;擴大庭審網上直播,完善法院微博、微信和新聞客戶端信息發布機制,充分保障群眾知情權、監督權。

18.強化審限內結案。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建立審限提示與預警機制,防止拖延辦案、久拖不決。規范延長審限、中止訴訟的審批,切實提高審限內結案率。健全完善清理長期未結訴訟案件工作機制,防止邊清邊積。嚴格規范案卷移交要求,切實解決拖延遲緩問題。

19.健全錯案防范機制。恪守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強化證據審查機制,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對冤假錯案堅決予以糾正。

20.防止惡意訴訟和虛假訴訟。堅決防止和糾正以規避法律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提起訴訟或濫用訴訟權利,故意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進一步強化案件執行

21.有效運用強制執行措施。綜合運用財產申報、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聯合信用懲戒等制度措施與威懾機制,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依法準確適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以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等刑罰措施,堅決制裁暴力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妨礙執行、消極協助執行等行為。

22.加大執行監督力度。完善人民法院與其他部門執行工作聯動查控機制,建立執行案件關鍵節點網絡化管理系統,以信息化手段加大對各級法院執行案件的即時監控、全程監控力度,努力提高案件執結率。

23.積極推廣網上司法拍賣。堅持公開、便捷、效率原則,積極推進司法拍賣上網競價,擴大司法拍賣社會參與度,防止暗箱操作,努力實現被執行財產最大價值,既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充分實現,也防止侵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24.切實規范執行行為。制定執行案件操作規程,統一執行法律適用尺度,規范執行法官自由裁量權。完善對執行案件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程序救濟措施,實行被執行人變更追加情形法定化,切實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復議權。

25.堅決治理消極執行。開展清理各種執行積案的專項活動,有效解決久執不結案件。強化執行期限預警機制。嚴格規范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延長期限等情形適用條件及審批手續,及時糾正消極執行行為。堅決整治在執行工作中不作為、拖延執行、推諉扯皮等行為。

26.嚴禁違規收取執行費用。嚴禁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違規收取辦案費、報銷差旅費,嚴禁向案件當事人攤派其他費用,堅決整治執行工作中的吃拿卡要行為。

27.嚴格執行款管理和劃付。嚴格遵守執行款管理制度,嚴禁截留或挪用。嚴格按規定期限辦理執行款結算手續,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劃付,確需延期劃付的應按規定說明原因。

五、進一步加強廉政監督

28.嚴格執行廉政紀律。認真落實“五個嚴禁”、任職回避、防止內部干擾、防止利益沖突等制度。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向當事人隨案發放監督卡,主動接受當事人監督。開通舉報信箱、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網站,認真受理、核查群眾投訴和舉報線索,及時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29.從嚴監督領導干部。認真落實黨組和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決策程序。不斷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領導班子進行協管監督的政治責任。充分運用司法巡查、談話函詢、舉報核查、述職述廉等方式,加強對各級法院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

30.加強審判崗位監督。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嚴格規范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的崗位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涉訴材料集中收轉、過問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擾及時報告等規定。

31.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健全評查制度,完善評查標準,實行案件質量評查常態化,定期考核案件質量情況,預防和糾正辦案拖延、以案謀私、枉法裁判。

32.建立健全問責機制。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建立法官辦案責任制,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對造成冤假錯案的責任人員實行終身問責。

33.嚴查違紀違法行為。以“零容忍”的態度反對司法腐敗,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堅決懲處以案謀私、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行為。從嚴堅決查處法院工作人員接受請托、影響和干擾他人辦案的行為。

六、整治工作要求

各級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的部署要求,把深入整治“六難三案”問題擺到重要位置來抓,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動真碰硬,集中攻堅,以“準狠韌”的勁頭抓好整治工作。

整治“六難三案”問題是各級法院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行動。各級法院黨組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統籌領導,進行專題研究,狠抓工作落實。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審定方案,加強督促指導,切實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級法院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要把整治“六難三案”問題作為指導教育實踐活動的工作重點,明確專門力量負責整治工作,加強組織推進和協調指導,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引導和警示作用。

各級法院要采取項目化推進的方法抓整治工作。從各自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確定整治重點項目,制定具體方案,建立整改項目責任制,明確目標要求、牽頭單位、責任主體和進度安排。要一項一項盯緊抓實,做到定一項改一項、改一項成一項,防止整治工作大而化之、華而不實。上級法院要采取專項檢查、審務督察、案件評查等形式,加強對下級法院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執紀檢查。對開展整治重視不夠、工作不力、措施不實的,要嚴肅指出、及時糾正。通過全國法院系統上下共同努力,確保整治“六難三案”問題取得群眾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成效,進一步促進司法作風明顯改進、審判質量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9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安監總辦〔201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中央企業: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6月3日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則

(一)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為有效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規范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推動和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本辦法。

(二)企業應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持有效運行,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三)本辦法適用于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

(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行業制定,企業依照相關行業評定標準進行創建。

(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其中一級為最高。

達標等級具體要求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行業分別確定。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二級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三級企業由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授權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

海洋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

(七)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可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4〕17號)開展創建,其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證書樣式見附件5,牌匾式樣見附件6),也可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辦法,開展創建。鼓勵地方根據實際,制定小微企業創建的相關標準。

(八)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自主創建為主,程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企業在完成自評后,實行自愿申請評審。

(九)企業應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網上注冊、提交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等工作。

二、企業自評

(一)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網上提交。

(二)企業應每年進行1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網上提交。

(三)每年自評報告應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三、評審程序

(一)申請。

1.企業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上報自評報告的同時,提出評審申請。

2.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3.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位置,原則上控制在本行業企業總數的1%以內;

(2)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達到一類水平;

(3)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預測預控體系;

(4)建立并有效運行國際通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健康事故調查統計分析方法;

(5)相關行業規定的其他要求;

(6)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推薦意見。

(二)評審。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相應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2.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后,應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后,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樣式見附件2),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核。

3.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進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評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4.評審工作應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整改時間)。

(三)公告。

1.評審組織單位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2.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銀監局;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書面通知評審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證書和牌匾。

1.經公告的企業,由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

2.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證書樣式見附件3,牌匾式樣見附件4)。

(五)撤銷。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3.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六)期滿復評。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屆滿后,可自愿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

2.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后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1)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2)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一級企業應達到一類水平,二級企業應達到二類及以上水平,三級企業應達到三類及以上水平,實施自查自改自報;

(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監管部門在周期性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5)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3.一、二級企業申請期滿復評時,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應重新申請評審。

4.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提升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應等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評審。

四、監督管理

(一)評審機構和人員。

1.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構一般應包括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由一定數量的評審人員參與日常工作。

2.評審組織單位應具有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設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承擔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等工作。應定期開展對評審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評審能力和水平。

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應參照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類似業務收費標準規范評審單位評審收費。

3.評審單位是指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具體承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配備滿足各評定標準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人員,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

4.評審人員包括評審單位的評審員和聘請的評審專家,按評定標準參加相關專業領域的評審工作,對其作出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5.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要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

6.一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行業分別確定;二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確定;三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確定。

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

(二)監督管理部門。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監督企業將著力點放在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運用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企業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實效,嚴防走過場、走形式。

2.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的管理,將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的企業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4.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規范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對于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對于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單位法人和評審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一〔2011〕190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全面開展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51號)和《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

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

4.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5.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

6.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現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將發電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二、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與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代征相關事宜。
  三、本公告所稱發電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3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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