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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司法部
(二○○三年四月二日司法部令第七十七號發布二○一四年十月十日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分管領導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獄內偵查、生活衛生、勞動改造、政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領導任主任。監獄管理局、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9人。
第六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并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后,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章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
第七條 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由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由監區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直屬分監區或者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 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議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五)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九條 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后,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范;
(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來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四)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經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通知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退回;對相關材料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提請罪犯假釋的,還應當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報告一并提交。
第十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監獄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罪名及刑期、歷次減刑情況、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及依據等。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監獄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第十二條 監獄應當在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送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后,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并報請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
第十四條 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四)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第三章監獄管理局審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審查無誤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監獄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持完成審核后,應當將審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獄應當派員參加庭審,宣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并說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實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監區長辦公會議、監獄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長辦公會議、監獄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記錄和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的材料,應當存入檔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涉嫌違紀的,依照有關處分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獄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備案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
國發〔2014〕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體育事業和產業是提高中華民族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體育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擴大內需、增加就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有利于弘揚民族精神、增強國家凝聚力和文化競爭力。近年來,我國體育產業快速發展,但總體規模依然不大、活力不強,還存在一些體制機制問題。為進一步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健康水平作為根本目標,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開拓創新、激發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積極擴大體育產品和服務供給,推動體育產業成為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促進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全面發展,加快體育強國建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
。ǘ┗驹瓌t。
堅持改革創新。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減少微觀事務管理。加強規劃、政策、標準引導,創新服務方式,強化市場監管,營造競爭有序、平等參與的市場環境。
發揮市場作用。遵循產業發展規律,完善市場機制,積極培育多元市場主體,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充分調動全社會積極性與創造力,提供適應群眾需求、豐富多樣的產品和服務。
倡導健康生活。樹立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推進健康關口前移,延長健康壽命,提高生活品質,激發群眾參與體育活動熱情,推動形成投資健康的消費理念和充滿活力的體育消費市場。
創造發展條件。營造重視體育、支持體育、參與體育的社會氛圍,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把體育產業作為綠色產業、朝陽產業培育扶持,破除行業壁壘、掃清政策障礙,形成有利于體育產業快速發展的政策體系。
注重統籌協調。立足全局,統籌兼顧,充分發揮體育產業和體育事業良性互動作用,推進體育產業各門類和業態全面發展,促進體育產業與其他產業相互融合,實現體育產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ㄈ┌l展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門類齊全的體育產業體系,體育產品和服務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消費需求愈加旺盛,對其他產業帶動作用明顯提升,體育產業總規模超過5萬億元,成為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
——產業體系更加完善。健身休閑、競賽表演、場館服務、中介培訓、體育用品制造與銷售等體育產業各門類協同發展,產業組織形態和集聚模式更加豐富。產業結構更加合理,體育服務業在體育產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體育產品和服務層次更加多樣,供給充足。
——產業環境明顯優化。體制機制充滿活力,政策法規體系更加健全,標準體系科學完善,監管機制規范高效,市場主體誠信自律。
——產業基礎更加堅實。人均體育場地面積達到2平方米,群眾體育健身和消費意識顯著增強,人均體育消費支出明顯提高,經常參加體育鍛煉的人數達到5億,體育公共服務基本覆蓋全民。
二、主要任務
。ㄒ唬﹦撔麦w制機制。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清理不利于體育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開放。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加快全國綜合性和單項體育賽事管理制度改革,公開賽事舉辦目錄,通過市場機制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承辦賽事。有關政府部門要積極為各類賽事活動舉辦提供服務。推行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管辦分離,加快推進體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將適合由體育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體育社會組織承擔。
推進職業體育改革。拓寬職業體育發展渠道,鼓勵具備條件的運動項目走職業化道路,支持教練員、運動員職業化發展。完善職業體育的政策制度體系,擴大職業體育社會參與,鼓勵發展職業聯盟,逐步提高職業體育的成熟度和規范化水平。完善職業體育俱樂部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改進職業聯賽決策機制,充分發揮俱樂部的市場主體作用。
創新體育場館運營機制。積極推進場館管理體制改革和運營機制創新,引入和運用現代企業制度,激發場館活力。推行場館設計、建設、運營管理一體化模式,將賽事功能需要與賽后綜合利用有機結合。鼓勵場館運營管理實體通過品牌輸出、管理輸出、資本輸出等形式實現規;、專業化運營。增強大型體育場館復合經營能力,拓展服務領域,延伸配套服務,實現最佳運營效益。
。ǘ┡嘤嘣黧w。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進一步優化市場環境,完善政策措施,加快人才、資本等要素流動,優化場館等資源配置,提升體育產業對社會資本吸引力。培育發展多形式、多層次體育協會和中介組織。加快體育產業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引導體育用品、體育服務、場館建筑等行業發展。打造體育貿易展示平臺,辦好體育用品、體育文化、體育旅游等博覽會。
引導體育企業做強做精。實施品牌戰略,打造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名企業和國際影響力的自主品牌,支持優勢企業、優勢品牌和優勢項目“走出去”,提升服務貿易規模和水平。扶持體育培訓、策劃、咨詢、經紀、營銷等企業發展。鼓勵大型健身俱樂部跨區域連鎖經營,鼓勵大型體育賽事充分進行市場開發,鼓勵大型體育用品制造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充分挖掘品牌價值。扶持一批具有市場潛力的中小企業。
。ㄈ└纳飘a業布局和結構。
優化產業布局。因地制宜發展體育產業,打造一批符合市場規律、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體育產業基地,建立區域間協同發展機制,形成東、中、西部體育產業良性互動發展格局。壯大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及海峽西岸等體育產業集群。支持中西部地區充分利用江河湖海、山地、沙漠、草原、冰雪等獨特的自然資源優勢,發展區域特色體育產業。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少數民族特色體育產業。
改善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體育服務業、體育用品業及相關產業結構,著力提升體育服務業比重。大力培育健身休閑、競賽表演、場館服務、中介培訓等體育服務業,實施體育服務業精品工程,支持各地打造一大批優秀體育俱樂部、示范場館和品牌賽事。積極支持體育用品制造業創新發展,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提升傳統體育用品的質量水平,提高產品科技含量。
抓好潛力產業。以足球、籃球、排球三大球為切入點,加快發展普及性廣、關注度高、市場空間大的集體項目,推動產業向縱深發展。對發展相對滯后的足球項目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場地設施建設規劃,大力推廣校園足球和社會足球。以冰雪運動等特色項目為突破口,促進健身休閑項目的普及和提高。制定冰雪運動規劃,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設一批冰雪運動場地,促進冰雪運動繁榮發展,形成新的體育消費熱點。
。ㄋ模┐龠M融合發展。
積極拓展業態。豐富體育產業內容,推動體育與養老服務、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教育培訓等融合,促進體育旅游、體育傳媒、體育會展、體育廣告、體育影視等相關業態的發展。以體育設施為載體,打造城市體育服務綜合體,推動體育與住宅、休閑、商業綜合開發。
促進康體結合。加強體育運動指導,推廣“運動處方”,發揮體育鍛煉在疾病防治以及健康促進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大力發展運動醫學和康復醫學,積極研發運動康復技術,鼓勵社會資本開辦康體、體質測定和運動康復等各類機構。發揮中醫藥在運動康復等方面的特色作用,提倡開展健身咨詢和調理等服務。
鼓勵交互融通。支持金融、地產、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藥品等企業開發體育領域產品和服務。鼓勵可穿戴式運動設備、運動健身指導技術裝備、運動功能飲料、營養保健食品藥品等研發制造營銷。在有條件的地方制定專項規劃,引導發展戶外營地、徒步騎行服務站、汽車露營營地、航空飛行營地、船艇碼頭等設施。
。ㄎ澹┴S富市場供給。
完善體育設施。各級政府要結合城鎮化發展統籌規劃體育設施建設,合理布點布局,重點建設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體育場館、公眾健身活動中心、戶外多功能球場、健身步道等場地設施。盤活存量資源,改造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用于體育健身。鼓勵社會力量建設小型化、多樣化的活動場館和健身設施,政府以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在城市社區建設15分鐘健身圈,新建社區的體育設施覆蓋率達到100%。推進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在鄉鎮、行政村實現公共體育健身設施100%全覆蓋。
發展健身休閑項目。大力支持發展健身跑、健步走、自行車、水上運動、登山攀巖、射擊射箭、馬術、航空、極限運動等群眾喜聞樂見和有發展空間的項目。鼓勵地方根據當地自然、人文資源發展特色體育產業,大力推廣武術、龍舟、舞龍舞獅等傳統體育項目,扶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發展,鼓勵開發適合老年人特點的休閑運動項目。
豐富體育賽事活動。以競賽表演業為重點,大力發展多層次、多樣化的各類體育賽事。推動專業賽事發展,打造一批有吸引力的國際性、區域性品牌賽事。豐富業余體育賽事,在各地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廣泛舉辦各類體育比賽,引導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舉辦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加強與國際體育組織等專業機構的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國際精品賽事。
。I造健身氛圍。
鼓勵日常健身活動。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等都應實行工間、課間健身制度等,倡導每天健身一小時。鼓勵單位為職工健身創造條件。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完善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為群眾提供體質測試服務,定期發布國民體質監測報告。切實保障中小學體育課課時,鼓勵實施學生課外體育活動計劃,促進青少年培育體育愛好,掌握一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確保學生校內每天體育活動時間不少于一小時。
推動場館設施開放利用。積極推動各級各類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加快推進企事業單位等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學校體育場館課余時間要向學生開放,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安全保障,加快推動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將開放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提高農民體育健身工程設施使用率。
加強體育文化宣傳。各級各類媒體開辟專題專欄,普及健身知識,宣傳健身效果,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培育體育消費觀念、養成體育消費習慣。積極支持形式多樣的體育題材文藝創作,推廣體育文化。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政策措施
。ㄒ唬┐罅ξ鐣顿Y。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體育產業領域,建設體育設施,開發體育產品,提供體育服務。進一步拓寬體育產業投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體育產品、服務等企業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產品,開拓新業務,增加適合中小微體育企業的信貸品種。支持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境外資本投資體育產業。推廣和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體育產業發展。政府引導,設立由社會資本籌資的體育產業投資基金。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體育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給予項目補助、貸款貼息和獎勵。鼓勵保險公司圍繞健身休閑、競賽表演、場館服務、戶外運動等需求推出多樣化保險產品。
。ǘ┩晟平∩硐M政策。
各級政府要將全民健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保持與國民經濟增長相適應。要加大投入,安排投資支持體育設施建設。要安排一定比例體育彩票公益金等財政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支持群眾健身消費,鼓勵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引導經營主體提供公益性群眾體育健身服務。鼓勵引導企事業單位、學校、個人購買運動傷害類保險。進一步研究鼓勵群眾健身消費的優惠政策。
。ㄈ┩晟贫愘M價格政策。
充分考慮體育產業特點,將體育服務、用品制造等內容及其支撐技術納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體育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提供體育服務的社會組織,經認定取得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資格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體育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落實符合條件的體育企業創意和設計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落實企業從事文化體育業按3%的稅率計征營業稅。鼓勵企業捐贈體育服裝、器材裝備,支持貧困和農村地區體育事業發展,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向體育事業的捐贈,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可享受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體育場館等健身場所的水、電、氣、熱價格按不高于一般工業標準執行。
。ㄋ模┩晟埔巹澆季峙c土地政策。
各地要將體育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區和社區要按相關標準規范配套群眾健身相關設施,按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執行,并與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凡老城區與已建成居住區無群眾健身設施的,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建設指標要求的,要通過改造等多種方式予以完善。充分利用郊野公園、城市公園、公共綠地及城市空置場所等建設群眾體育設施。鼓勵基層社區文化體育設施共建共享。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中支持企業、單位利用原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建設用地興辦體育設施,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體育設施項目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營性體育設施項目,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ㄎ澹┩晟迫瞬排囵B和就業政策。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體育產業專業,重點培養體育經營管理、創意設計、科研、中介等專業人才。鼓勵多方投入,開展各類職業教育和培訓,加強校企合作,多渠道培養復合型體育產業人才,支持退役運動員接受再就業培訓。加強體育產業人才培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體育產業理論研究,建立體育產業研究智庫。完善政府、用人單位和社會互為補充的多層次人才獎勵體系,對創意設計、自主研發、經營管理等人才進行獎勵和資助。加強創業孵化,研究對創新創業人才的扶持政策。鼓勵退役運動員從事體育產業工作。鼓勵街道、社區聘用體育專業人才從事群眾健身指導工作。
。┩晟茻o形資產開發保護和創新驅動政策。
通過冠名、合作、贊助、廣告、特許經營等形式,加強對體育組織、體育場館、體育賽事和活動名稱、標志等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無形資產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加強體育品牌建設,推動體育企業實施商標戰略,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體育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值,提升市場競爭力。促進體育衍生品創意和設計開發,推進相關產業發展。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健全體育產業領域科研平臺體系,加強企業研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建設。支持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建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支持符合條件的體育企業牽頭承擔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項目。完善體育技術成果轉化機制,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ㄆ撸﹥灮袌霏h境。
研究建立體育產業資源交易平臺,創新市場運行機制,推進賽事舉辦權、賽事轉播權、運動員轉會權、無形資產開發等具備交易條件的資源公平、公正、公開流轉。按市場原則確立體育賽事轉播收益分配機制,促進多方參與主體共同發展。放寬賽事轉播權限制,除奧運會、亞運會、世界杯足球賽外的其他國內外各類體育賽事,各電視臺可直接購買或轉讓。加強安保服務管理,完善體育賽事和活動安保服務標準,積極推進安保服務社會化,進一步促進公平競爭,降低賽事和活動成本。
四、組織實施
。ㄒ唬┙∪ぷ鳈C制。
各地要將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發展改革、體育等多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分析體育產業發展情況和問題,研究推進體育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認真落實體育產業發展相關任務要求。選擇有特點有代表性的項目和區域,建立聯系點機制,跟蹤產業發展情況,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
。ǘ┘訌娦袠I管理。
完善體育產業相關法律法規,加快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清理和廢除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法規和制度。完善體育及相關產業分類標準和統計制度。建立評價與監測機制,發布體育產業研究報告。大力推進體育產業標準化工作,提高我國體育產業標準化水平。加強體育產業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實體育產業工作力量。加強體育組織、體育企業、從業人員的誠信建設,加強賽風賽紀建設。
。ㄈ┘訌姸讲槁鋵。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配套文件。發展改革委、體育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4年10月2日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4年9月30日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蟹蠙C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ǘ┯腥〉梅弦蟮膹臉I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ㄈ┯薪∪慕洜I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ㄋ模┯泄潭ǖ慕洜I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冻鲎馄嚱洜I申請表》(見附件1);
。ǘ┩顿Y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ㄈ┏鲎馄囓囕v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ㄋ模┢赣没蛘邤M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ㄎ澹┏鲎馄嚱洜I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洜I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鲎馄囓囕v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ǘ┏鲎馄嚱洜I服務標準;
。ㄈ┏鲎馄囓囕v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ㄋ模┞募s擔保;
。ㄎ澹┻`約責任;
。幾h解決方式;
。ㄆ撸╇p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蛘呓K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己说燃壴诮洜I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ǘ┛己说燃壴诮洜I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ㄈ┛己说燃壴诮洜I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ㄋ模┛己说燃壴诮洜I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注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谠S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ǘ┍WC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ㄈ┌凑諊蚁嚓P標準運營服務;
。ㄋ模┍U掀赣萌藛T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ㄎ澹┘訌姀臉I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坏脤⒊鲎馄嚱唤o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嚿硗庥^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ǘ┸囬T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ㄈ┳卫喂虩o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ㄋ模┳、頭枕套、腳墊齊全;
。ㄎ澹┯媰r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龊眠\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ǘ┮轮麧,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ㄈ└鶕丝鸵庠干弟嚧安AЪ笆褂每照{、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ㄋ模┏丝蛿y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ㄎ澹┲鲃訁f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坏迷谲噧任鼰,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ㄆ撸╇S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ò耍┌凑粘丝椭付ǖ哪康牡剡x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ň牛┰跈C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ㄊ┪唇洺丝屯獠坏么钶d其他乘客;
。ㄊ唬┌匆幎ㄊ褂糜媰r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ㄊ┳袷氐缆方煌ò踩ㄒ,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ㄒ唬┏丝蛯Ψ⻊詹粷M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ǘ┌l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ㄈ┌l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脭y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ǘ┎坏脭y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ㄈ┎坏孟蝰{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ㄋ模┎坏孟蜍囃鈷仦⑽锲,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ㄎ澹┳砭普呋蛘呔癫』颊叱塑嚨,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袷仉娬俜⻊找幎,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ㄆ撸┌凑找幎ㄖЦ盾囐M。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ㄒ唬{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ǘ{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ㄈ{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ㄋ模{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鶕丝屯ㄟ^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ǘ┏鲎馄囯娬俜⻊掌脚_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
。ㄈ╇娬俜⻊杖藛T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ㄋ模┏鲎馄囻{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ㄎ澹┏丝蜕宪嚭,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奎c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并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贸鲎馄嚱洜I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ǘ┢鹩欬c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ㄈ┦褂梦慈〉玫缆愤\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ㄋ模┦褂檬、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詴和、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ǘ┏鲎饣蛘呱米赞D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ㄈ┏鲎馄囻{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ㄋ模┎话凑找幎ūWC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ㄎ澹┪聪虺鲎馄囻{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话凑找幎ㄅ渲贸鲎馄囅嚓P設備的;
。ㄆ撸┎话凑找幎ń⒉⒙鋵嵧对V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茌d、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ǘ┪唇洺丝屯獯钶d其他乘客的;
。ㄈ┎话凑找幎ㄊ褂糜媰r器、違規收費的;
。ㄋ模┎话凑找幎ǔ鼍呦鄳囐M票據的;
。ㄎ澹┎话凑找幎〝y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话凑找幎ㄊ褂贸鲎馄囅嚓P設備的;
。ㄆ撸┙邮艹鲎馄囯娬偃蝿蘸笪绰男屑s定的;
。ò耍┎话凑找幎ㄊ褂梦拿饔谜Z,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跈C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ǘ┺D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ㄈ{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ǖ臈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ǘ﹨⑴c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ㄎ澹┢渌`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俺鲎馄嚱洜I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ǘ邦A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ㄈ俺鲎馄囯娬俜⻊铡,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ㄋ模熬茌d”,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ㄎ澹袄@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白h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ㄆ撸八汀,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410/P0201410205270968291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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