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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已經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4年10月27日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立 案

第五章 復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三節 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規范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任務,是通過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原案辦理權與申訴復查權相分離;

(二)依照法定程序復查;(三)全案復查,公開公正;(四)實事求是,依法糾錯。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根據辦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復等形式,進行公開審查。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下列處理決定的申訴,不屬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應當分別由人民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規定辦理: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因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因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立案決定的;

(五)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

(六)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決定的;

(七)不服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決定作出的復議、復核、復查決定的。

第八條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第九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十條 分、州、市以上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的申訴;

(四)不服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且經過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復查的申訴。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將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受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屬于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刑事申訴;

(二)符合本規定第二章管轄規定;

(三)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申訴材料齊備。

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申訴,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 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 申訴人遞交的申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二)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申訴人不具備書寫能力而口頭提出申訴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訴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條 自訴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但是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因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或者沒有履行相應訴訟義務而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除外。

第十六條 刑事申訴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統一負責接收?馗鏅z察部門對接收的刑事申訴應當在七日以內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本院管轄,并符合受理條件的,移送本院相關部門辦理;

(二)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但是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將申訴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移送申訴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訴人;

(三)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七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指定承辦人員審查,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復查條件的,應當制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復查報告,提出立案復查意見;

(二)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的,可以提出審查結案意見。對調卷審查的,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審查報告。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后立案復查:

(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第十九條 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可能,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有錯誤;

(二)申訴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變原處理結論的新的事實或者證據;

(三)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四)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證據;

(五)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六)處理是否適當;

(七)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

(八)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九)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第二十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且采取公開審查形式復查終結,申訴人沒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復查。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不再立案復查,但是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的刑事申訴,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審查結案。

第二十二條 審查結案的案件,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對調卷審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并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

第二十三條 對控告檢察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回復控告檢察部門。

第二十四條 審查刑事申訴,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作出審查結案或者立案復查的決定。

調卷審查的,自卷宗調取齊備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第五章 復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二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案承辦人員和原復查申訴案件承辦人員不再參與辦理。

第二十六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申訴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閱卷筆錄。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擬定調查提綱進行補充調查: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 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鑒定意見,認為需要復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第二十九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聽取原案承辦部門、原復查部門或者原承辦人員意見,全面了解原案辦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復查結論。

第三十四條 復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后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第三十五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于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復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第三十六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后十日以內立案復查,復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第二節 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三十七條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復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第三十九條 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復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第四十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復查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起訴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需要變更的,應當變更不起訴決定;

(三)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對被不起訴人提起公訴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四十一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復查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批準逮捕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不批準逮捕決定正確,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維持不批準逮捕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依法辦理;

(三)不批準逮捕決定錯誤,需要依法批準逮捕的,應當撤銷不批準逮捕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復查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撤銷案件決定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撤銷案件決定正確,但是所認定的部分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糾正原撤銷案件決定書中錯誤的部分,維持原撤銷案件決定;

(三)撤銷案件決定錯誤,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原撤銷案件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重新立案偵查。

第四十三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應當維持原決定的,報請檢察長決定;認為應當改變原決定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復查后,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并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當事人,同時抄送有關部門。

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決定,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并制作宣布筆錄。

第四十五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應當執行,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制作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三節 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復查決定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四十七條 經復查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六)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八)量刑明顯不當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復查認為需要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制作刑事抗訴書,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提出抗訴的,提出抗訴時應當隨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抗訴的,應當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連同案卷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接到提請抗訴報告書后,應當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并制作審查提請抗訴案件報告,經部門集體討論,報請檢察長審批。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作出決定后,應當制作審查提請抗訴通知書,通知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自收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對可能屬于冤錯等事實證據有重大變化的刑事申訴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需要加重原審被告人刑罰的,應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期限不計入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期限。

第五十三條 經復查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方式糾正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可以提出意見,經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對不適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未被人民法院采納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案件,認為需要對原審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應當提出意見,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決定;認為需要對原審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第五十五條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不論是否決定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立案復查的人民檢察院均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以內送達申訴人。

經復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在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后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第五十六條 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據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決定再審的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派員出席法庭,并對人民法院再審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第五十七條 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由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并提出意見。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八 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刑事申訴案件復查結案后十日以內,將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或者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討論案件記錄等材料的復印件或者電子文檔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備案。

對提請抗訴、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刑事申訴案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復查結案后十日以內,將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討論案件記錄、提請抗訴報告書、審查提請抗訴案件報告、審查提請抗訴通知書、刑事抗訴書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書等材料的復印件或者電子文檔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備案。

第五十九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指定人員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認為存在錯誤時可以調卷審查或者聽取下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匯報案件的相關情況,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案件存在錯誤但是不影響處理結論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二)案件存在錯誤并且可能影響處理結論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重新辦理。對指令重新辦理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立案復查。

第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訴案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中止辦理:

(一)人民法院對原判決、裁定調卷審查的;

(二)無法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聯系的;

(三)申訴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訴權利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訴的;

(四)申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辦理的。

決定中止辦理的案件,應當制作刑事申訴中止審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中止辦理的事由消除后,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應當恢復辦理。中止辦理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訴案件,經檢察長批準,應當終止辦理:

(一)人民檢察院因同一案件事實對撤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偵查的,對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或者對不起訴案件的被不起訴人重新起訴的;

(二)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的;

(三)人民法院對原判決、裁定決定再審的;

(四)申訴人自愿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申訴的自然人死亡,沒有其他申訴權利人或者申訴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申訴的,但是有證據證明原案被告人是無罪的除外;

(六)申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明確表示放棄申訴的,但是有證據證明原案被告人是無罪的除外;

(七)案件中止辦理后超過六個月仍不能恢復辦理的;

(八)其他應當終止辦理的情形。

決定終止辦理的案件,應當制作刑事申訴終止審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終止辦理的事由消除后,申訴人再次提出申訴,符合刑事申訴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六十二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發現原案辦理過程中存在執法瑕疵等問題的,可以向原辦案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整改意見。

第六十三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發現原案辦理過程中有貪污賄賂、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四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發現原案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五條 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終結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結合刑事申訴檢察職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善后息訴工作。

第六十六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嚴重不負責任,未能發現原案辦理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執法過錯或者拒不依法糾正原案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執行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 制作刑事申訴案件法律文書,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

刑事申訴案件法律文書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同時廢止;本院此前發布的有關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


司法部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現就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公布、合格分數線、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成績公布、查詢與核查

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于11月22日公布。

應試人員可自11月22日上午8時,通過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中國普法網(http://www.legalinfo.gov.cn)和聯通聲訊電話(11699800)查詢本人成績;登錄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成績通知單。

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香港、澳門考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考試承辦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居住在臺灣地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臺北市辦理分數核查書面申請轉遞事宜。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分數核查范圍包括試卷四和參加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考試但無考試成績的試卷?荚嚦煽兘浐瞬椴⒁褧嫱ㄖ救说,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數線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分為四檔,其中:西藏自治區合格分數線為280分;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4個自治區,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5個省的自治州、自治縣合格分數線為305分;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5個省所轄縣(市、區)合格分數線為310分;除上述10省(區)外,全國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為315分。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三、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及證書頒發

應試人員達到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的,應于2014年11月24日9時至12月4日24時,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相關信息,自動生成《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應于2014年12月16日至30日,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申請人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應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普通高等學校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取得畢業證書后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具體時間和辦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應試人員在香港、澳門考區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內地駐港、澳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居住在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在接到《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及辦理法律職業資格事宜通知書》后,可在臺北市辦理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材料轉遞事宜。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本人應現場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二)身份證件原件。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

(三)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

持港、澳、臺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畢業證書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

(四)與本人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報名上傳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4張。

(五)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經司法行政機關審驗后復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請人。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司法部  

2014年11月20日

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全文如下。

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于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有利于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應從我國人多地少、農村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為引導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理解、準確把握中央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走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穩,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典型示范引導,鼓勵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使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彎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愿、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a。

二、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為開展土地流轉、調處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進行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提供重要依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臺,方便群眾查詢,利于服務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四)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地方全面負責的要求,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以現有承包臺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認承包地歸屬;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按照規定內容和程序開展工作;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積極性,依靠村民民主協商,自主解決矛盾糾紛;從實際出發,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為基礎,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采用符合標準規范、農民群眾認可的技術方法;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工作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議和具體工作指導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三、規范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五)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并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

(六)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七)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托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托統一組織流轉并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于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使用統一的省級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益,流轉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八)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準。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F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農民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洜I水平。

(九)扶持糧食規;a。加大糧食生產支持力度,原有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歸屬由承包農戶與流入方協商確定,新增部分應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按照實際糧食播種面積或產量對生產者補貼試點。對從事糧食規;a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要優先安排。探索選擇運行規范的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開展目標價格保險試點。抓緊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允許用糧食作物、生產及配套輔助設施進行抵押融資。糧食品種保險要逐步實現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愿保盡保,并適當提高對產糧大縣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配套辦法,更好地為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支持服務。

(十)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嚴禁破壞、污染、圈占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利用規劃和標準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采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合理引導糧田流轉價格,降低糧食生產成本,穩定糧食種植面積。

四、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十一)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作用。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占大多數,要繼續重視和扶持其發展農業生產。重點培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使之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分級建立示范家庭農場名錄,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加強示范引導。鼓勵各地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準農田,并優先流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

(十二)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為承包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服務,通過統一服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愿,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各地要結合實際不斷探索和豐富集體經營的實現形式。

(十三)加快發展農戶間的合作經營。鼓勵承包農戶通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開展聯合營銷等方式發展聯戶經營。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深入推進示范社創建活動,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探索建立農戶入股土地生產性能評價制度,按照耕地數量質量、參照當地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計價折股。

(十四)鼓勵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B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支持農業企業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實現合理分工、互利共贏。支持經濟發達地區通過農業示范園區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共同出資、相互持股,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混合所有制經濟。

(十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鼓勵地方擴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扶持資金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加快建立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管理制度。各。ㄗ灾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可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并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綜合運用貨幣和財稅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保險支持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分散規模經營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融資擔保專項資金、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范。各地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嚴格準入門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范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范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要求的可給予政策扶持。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并加強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鞏固鄉鎮涉農公共服務機構基礎條件建設成果。鼓勵農技推廣、動植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圍繞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拓展服務范圍。大力培育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積極發展良種種苗繁育、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糞污集中處理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服務業,支持建設糧食烘干、農機場庫棚和倉儲物流等配套基礎設施。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鼓勵以縣為單位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范創建活動。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鼓勵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易監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務。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購買服務的標準合同、規范程序和監督機制。積極推廣既不改變農戶承包關系,又保證地有人種的托管服務模式,鼓勵種糧大戶、農機大戶和農機合作社開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產環節托管,實現統一耕作,規;a。

(十八)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制定專門規劃和政策,壯大新型職業農民隊伍。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改善農業職業學校和其他學校涉農專業辦學條件,加快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遠程教育。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圍繞主導產業開展農業技能和經營能力培養培訓,擴大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示范培養培訓規模,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的培養培訓力度,把青年農民納入國家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努力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認定、扶持體系,建立公益性農民培養培訓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制度。

(十九)發揮供銷合作社的優勢和作用。扎實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利用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渠道,深化行業合作,推進技物結合,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推動供銷合作社農產品流通企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網絡終端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鼓勵基層供銷合作社針對農業生產重要環節,與農民簽訂服務協議,開展合作式、訂單式服務,提高服務規;。

土地問題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事關全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搞好分類指導,充分利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范區等開展試點試驗,認真總結基層和農民群眾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牢固樹立政策觀念,準確把握政策要求,營造良好的改革發展環境。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明確相應機構承擔農村經管工作職責,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制度,健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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