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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1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海事訴訟中扣押與拍賣船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對船舶采取限制處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準許并通知船舶登記機關協助執行。

前款規定的保全措施不影響其他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舶。

第二條 海事法院應不同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可以對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經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人未申請拍賣船舶的,后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人可以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向準許其扣押申請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第三條 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請求人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拍賣船舶用于清償光船承租人經營該船舶產生的相關債務的,海事法院應予準許。

第四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應當責令其提供擔保。但因船員勞務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申請扣押船舶,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第五條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的具體數額,應當相當于船舶扣押期間可能產生的各項維持費用與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損失和被請求人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擔保所支出的費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請求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請求人造成損失的,海事法院應責令其追加擔保。

第六條 案件終審后,海事請求人申請返還其所提供擔保的,海事法院應將該申請告知被請求人,被請求人在三十日內未提起相關索賠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準許海事請求人返還擔保的申請。

被請求人同意返還,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被請求人負有責任,且賠償或給付金額與海事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數額基本相當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準許海事請求人返還擔保的申請。

第七條 船舶扣押期間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負責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職責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請求人代為管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擔,或在拍賣船舶價款中優先撥付。

第八條 船舶扣押后,海事請求人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第九條 扣押船舶裁定執行前,海事請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請的,海事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準許,并終結扣押船舶裁定的執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觀原因無法執行的,海事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第十條 船舶拍賣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賣的,適用拍賣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拍賣船舶由拍賣船舶委員會實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二條 海事法院拍賣船舶應當依據評估價確定保留價。保留價不得公開。

第一次拍賣時,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賣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 對經過兩次拍賣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進行變賣。變賣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變賣仍未成交的,經已受理登記債權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債權人同意,可以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進行變賣處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條 船舶經海事法院拍賣、變賣后,對該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滅。

第十六條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申請債權登記期間的屆滿之日,為拍賣船舶公告最后一次發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為第一次拍賣時的拍賣船舶公告。

第十七條 海事法院受理債權登記申請后,應當在船舶被拍賣、變賣成交后,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是否準予的裁定。

第十八條 申請拍賣船舶的海事請求人未經債權登記,直接要求參與拍賣船舶價款分配的,海事法院應予準許。

第十九條 海事法院裁定終止拍賣船舶的,應當同時裁定終結債權登記受償程序,當事人已經繳納的債權登記申請費予以退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債權登記前已經就有關債權提起訴訟的,不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對海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第二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確權訴訟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過失程度比例的,當事人對海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第二十二條 海事法院拍賣、變賣船舶所得價款及其利息,先行撥付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費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

(二)由船舶留置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三)由船舶抵押權擔保的海事請求;

(四)與被拍賣、變賣船舶有關的其他海事請求。

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人申請拍賣船舶的,在前款規定海事請求清償后,參與船舶價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規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七節的規定,申請拍賣船舶實現船舶擔保物權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按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本規定關于船舶拍賣受償程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海事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扣押與拍賣船舶的,適用本規定。

執行程序中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實施的船舶扣押與拍賣,本規定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制定的《關于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法發〔1994〕14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博物館條例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9號

  《博物館條例》已經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2月9日



博 物 館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范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
  第三條 博物館開展社會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國家制定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完善博物館體系。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
  第五條 國有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
  國家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為博物館提供經費,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第六條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會員的業務活動,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對為博物館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博物館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條 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潭ǖ酿^址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
 。ǘ┫鄳獢盗康牟仄芬约氨匾难芯抠Y料,并能夠形成陳列展覽體系;
 。ㄈ┡c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ㄋ模┍匾霓k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ㄎ澹┐_保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博物館館舍建設應當堅持新建館舍和改造現有建筑相結合,鼓勵利用名人故居、工業遺產等作為博物館館舍。新建、改建館舍應當提高藏品展陳和保管面積占總面積的比重。
  第十一條 設立博物館,應當制定章程。博物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镳^名稱、館址;
 。ǘ┺k館宗旨及業務范圍;
 。ㄈ┙M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ㄋ模┎仄氛故、保護、管理、處置的規則;
 。ㄎ澹┵Y產管理和使用規則;
 。┱鲁绦薷某绦;
 。ㄆ撸┙K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ò耍┢渌枰烧鲁桃幎ǖ氖马。
  第十二條 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并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藏品屬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其設立、變更、終止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設立藏品不屬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镳^章程草案;
 。ǘ^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場所的環境條件符合藏品展示、保護、管理需要的論證材料;
 。ㄈ┎仄纺夸、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來源說明;
 。ㄋ模┏鲑Y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ㄎ澹⿲I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惲姓褂[方案。
  第十五條 設立藏品不屬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的非國有博物館變更、終止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已備案的博物館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 博物館管理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有關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 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博物館接受捐贈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博物館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博物館的館舍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還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作為博物館館名。
  第二十一條 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于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未依照前款規定建賬、建檔的藏品,不得交換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藏品屬于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國有博物館藏品屬于文物的,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藏品;藏品屬于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藏品屬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護、管理、展示、處置、進出境等還應當分別遵守有關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博物館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向公眾公告具體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博物館應當開放。
  第三十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黝}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ǘ┡c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
 。ㄈ┻\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ㄋ模┱蛊芬栽䴙橹,使用復制品、仿制品應當明示;
 。ㄎ澹┎捎枚喾N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在陳列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品說明、講解詞等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博物館陳列展覽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配備適當的專業人員,根據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進行講解;學校寒暑假期間,具備條件的博物館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陳列展覽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博物館向公眾免費開放?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其門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博物館實行優惠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公眾公告。
  第三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國家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游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
  博物館應當對學校開展各類相關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應當發揮藏品優勢,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及應用研究,提高業務水平,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
  博物館應當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 公眾應當愛護博物館展品、設施及環境,不得損壞博物館的展品、設施。
  第三十八條 博物館行業組織可以根據博物館的教育、服務及藏品保護、研究和展示水平,對博物館進行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條 博物館從事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博物館從事非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違反辦館宗旨、損害觀眾利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公眾開放,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違反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館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不包括以普及科學技術為目的的科普場館。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博物館依照軍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發〔2015〕15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保監會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建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重大技術裝備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戰略產品,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為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創新成果轉化引入保險補償機制,是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裝備制造業高端轉型,打造中國制造升級版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做好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原則。重大技術裝備制造企業自主投保,保險公司提供定制化綜合保險產品進行承保,購買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的用戶為保險受益人,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提供保費補貼。

  二、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標的為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目錄》的裝備產品。

  三、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產品為保障質量風險和責任風險的創新型綜合保險產品,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統一的示范條款,并公開發布。其中,質量險主要保障因產品缺陷導致用戶要求修理、更換或退貨的風險;責任險主要保障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用戶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的風險。

  對飛機、船舶及海工裝備、核電裝備等單價金額巨大的重大技術裝備,由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雙方自主協商,可以選擇按國際通行保險產品條款進行承保。

  四、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具有價值量大、創新性強、風險大的特點,缺乏歷史風險經驗數據。試點期間鼓勵保險公司自主組成共保體開展試點工作,共保體應制定共保體章程,明確運作模式、成員進入退出機制和行為規范等;應簽訂共保體合作協議明確各成員權利義務;應使用統一的示范產品條款。共保體應及時將章程、協議、產品等報中國保監會發改部。保險公司也可單獨承保,但應參照示范條款設計保險產品,并事先向中國保監會發改部報告,單獨承保的項目不得再與共保體成員或其他保險公司共保。

  參與試點的共保體成員公司和單獨承保的保險公司名單將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保監會三部委的官方網站公布,方便企業投保查詢。

  五、保險公司自主組成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共保體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脖sw成員合計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200億元;

 。ǘ└鞒蓡T近三年償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ㄈ⿷娠L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絡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且具備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項目相關經驗的公司擔任首席承保人;

 。ㄋ模┍kU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六、單獨承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的保險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再Y本金應不低于50億元;

 。ǘ┙陜敻赌芰坏陀150%;

 。ㄈ╋L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絡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具備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項目相關經驗;

 。ㄋ模┍kU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鼓勵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共保體由首席承保人統一出單、統一理賠,并為被保險人提供高質量的承保、理賠等保險服務;共保體成員也可直接與制造企業簽訂投保合同并出具保險單,保險賠款由出單公司支付,保費分配與賠款分擔由共保體章程和共保體合作協議進行明確。

  八、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保監會三部委每年將聯合對參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的保險標的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可以獲得中央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

  九、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加強內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賠、財務等相關制度,組建總公司直接領導的首臺(套)保險專業團隊,積極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優化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產品方案和服務。

  十、試點保險公司應嚴格財務管理,不得在該業務中列支中介手續費、傭金及其他與業務無關的管理費用,可列支項目應據實列支。保監會將聯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開展業務檢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公司進行處罰,并取消試點資格。

  十一、試點保險公司應做好承保管理、風險評估、防災防損、損失核算等基礎數據的積累和試點經驗的總結,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機制奠定基礎。

  十二、試點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發改部報送上一季度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承保項目、保費收入、保險金額、賠款支出等相關信息。

  十三、試點保險公司對承保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項目,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加強保密管理,強化泄密責任追究。

  十四、各保監局應加強與當地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向轄內裝備制造企業做好政策宣講,推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各保險公司應深入市場一線,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重大技術裝備制造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中國保監會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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