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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等



法發〔20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積極預防和有效懲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護,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家庭關系,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充分運用法律,積極預防和有效懲治各種家庭暴力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為此,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1. 依法及時、有效干預。針對家庭暴力持續反復發生,不斷惡化升級的特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發現的家庭暴力,應當依法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處理,不能以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屬于家務事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諉。

  2. 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首先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通過對被害人進行緊急救治、臨時安置,以及對施暴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發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現實侵害和潛在危險。對與案件有關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嚴格依法進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提起公訴、判處刑罰、減刑、假釋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合情、合理的處理。對法律規定可以調解、和解的案件,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和解。

  4.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特殊保護。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 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通過代為告訴、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護力度,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二、案件受理

  5. 積極報案、控告和舉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發現家庭暴力,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守秘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

  6. 迅速審查、立案和轉處。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后,應當立即問明案件的初步情況,制作筆錄,迅速進行審查,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規定,根據自己的管轄范圍,決定是否立案。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對于可能構成犯罪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經審查,對于家庭暴力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暴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7. 注意發現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在處理人身傷害、虐待、遺棄等行政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糾紛等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發現家庭暴力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屬于自訴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訴。

  8. 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或者要求轉為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確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被害人就這類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9. 通過代為告訴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訴權。對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訴案件,被害人無法告訴或者不能親自告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告訴或者代為告訴;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人民法院對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10. 切實加強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要切實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發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關單位、組織就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認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將理由告知提出異議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有關單位、組織。

  11. 及時、全面收集證據。公安機關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證據,除了收集現場的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外,還應當注意及時向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證據。

  12. 妥善救治、安置被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負有保護公民人身安全職責的單位和組織,對因家庭暴力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緊急救治的被害人,應當立即協助聯系醫療機構救治;對面臨家庭暴力嚴重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需要臨時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關未成年人,應當通知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安置。

  13. 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沒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應當通過走訪、打電話等方式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聯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狀況。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不得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責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4. 加強自訴案件舉證指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具有案發周期較長、證據難以保存,被害人處于相對弱勢、舉證能力有限,相關事實難以認定等特點。有些特點在自訴案件中表現得更為突出。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自訴案件時,對于因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等原因,難以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據要求的,應當及時對當事人進行舉證指導,告知需要收集的證據及收集證據的方法。對于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調取。

  15. 加大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殘疾人等,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律師辦理案件。

  三、定罪處罰

  16. 依法準確定罪處罰。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嚴格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對于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7. 依法懲處虐待犯罪。采取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恐嚇、侮辱、謾罵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是實踐中較為多發的虐待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虐待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準確區分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后果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對于被告人雖然實施家庭暴力呈現出經常性、持續性、反復性的特點,但其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依法懲處遺棄犯罪。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準確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于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8. 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兼顧維護家庭穩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綜合考慮,寬嚴并用,區別對待。根據司法實踐,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出于惡意侵占財產等卑劣動機實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而長期或者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曾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形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犯罪情節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有利于被扶養人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于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訓誡,責令施暴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處罰措施,加強對施暴人的教育與懲戒。

  19. 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衛。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并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20. 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四、其他措施

  21. 充分運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22. 告知申請撤銷施暴人的監護資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在必要時可以告知被監護人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23. 充分運用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人民法院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據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內容的裁定。對于施暴人違反裁定的行為,如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毆打、傷害、殺害,或者未經被害人同意拒不遷出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 充分運用社區矯正措施。社區矯正機構對因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開展家庭暴力行為矯治,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矯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為惡習。

  25. 加強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通過以案說法、社區普法、針對重點對象法制教育等多種形式,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活動,有效預防家庭暴力,促進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發〔201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現就稅務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ㄒ唬┝⒆愦缶,充分認識重大意義。十八屆四中全會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以法治為主題的全會,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關于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描繪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藍圖,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偉大征程上的一次歷史性跨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以下簡稱四中全會《決定》)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形成姊妹篇。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稅收領域的集中體現,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在稅收工作中的全面貫徹。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順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才能有效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和需求個性化、訴求多元化、信息網絡化的新變化,才能為稅收改革和發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動稅法體系完備規范、稅制體系成熟定型、服務體系優質便捷、征管體系科學嚴密、信息體系穩固強大、組織體系高效清廉,真正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稅收現代化。
 。ǘ┲泵鎲栴},清醒認識緊迫形勢。改革開放以來,稅務系統推進依法治稅取得了明顯成效,明確提出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靈魂、依法行政是稅收工作生命線和基本準則,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執法行為逐步規范,管理方式日趨科學,法治保障持續加強,法治正從一種治稅手段發展成為稅收治理的基本方式。
  同時,必須清醒看到,與四中全會《決定》要求相比,與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相比,與實現稅收現代化目標相比,與廣大納稅人期待相比,稅收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稅收法治觀念不強,一些稅務人員特別是少數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淡薄、依法治稅能力不強,部分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較弱、稅法遵從度不高;稅法權威性不足,稅收立法級次和立法質量有待提高,制度建設存在一定的部門化傾向,有些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確定性較差;依法治稅工作體制機制運行不暢,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沒有實現規范化、常態化,內部協同推進依法治稅的合力尚未形成,一些重要的依法治稅制度機制有待建立和完善;執法規范化程度不高,執法不嚴、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在一些稅務機關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執法監督的體制機制不能很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設相對滯后,權利保護制度機制不夠完善,權利救濟渠道不夠通暢;稅收法治環境不良,一些地方干預稅收執法,脫離實際對收入任務層層加碼,沖擊稅收法治建設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同時政府部門協同治稅、社會主體共同治稅的制度體制機制尚未有效建立。這些問題,違背法治原則,損害納稅人合法權益,妨礙稅收事業科學發展,必須切實加以解決。
  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是稅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稅務系統必須站在歷史和大局的高度,勇于擔當、奮發有為,更加自覺地實行依法行政,更加扎實地推進依法治稅,讓依法治稅生命線深深扎根全系統。
  二、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及實施路徑
 。ㄒ唬┲笇枷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法治原則,落實稅收法定,堅決維護稅法權威,堅持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依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依法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發揮稅收職能作用,以稅收公平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實現稅收現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ǘ┛傮w要求
  從稅收工作實際出發,嚴格依法行政,堅持依法決策、規范執行、嚴密監督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化、規范化、信息化一體建設,以約束權力、保護權利為重點,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創新體制機制,改進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最大限度規范稅務人,加強稅法遵從和稅收共治,推進稅收法治化,促進稅收現代化。
 。ㄈ⿲嵤┞窂
  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既充分吸收已有經驗,又勇于改革創新;既抓住稅收法治建設關鍵,又體現稅收事業發展全局要求;既強調頂層設計,又做到切實管用;既講近功,又求長效。
  一是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全面回顧總結稅務系統依法治稅工作,研究制定“十三五”時期稅務系統推進依法治稅工作規劃,明確推進依法治稅的總體目標、具體任務和工作部署。
  根據依法治稅“十三五”規劃,對各項任務進行分解,制定路線圖、時間表和任務書,進一步細化工作目標、具體措施、工作標準和完成時限,形成項目化推進機制,循序漸進,分步實施。
  二是統籌推進、重點突破。根據依法治稅“十三五”規劃和分步實施計劃,統籌制定推進依法治稅年度重點任務。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到相關部門,明確責任主體,制定考評標準,納入績效管理。
  堅持改革精神和創新思維,推動部門聯合、綜合試點,積極探索破除制約依法治稅的一系列體制機制障礙和既得利益格局,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摸索方法、積累經驗、取得突破。
  三是內外結合、上下互動。深刻認識、主動適應外部環境和條件變化,樹立法治思維,轉變管理理念,增強服務意識,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對待納稅人訴求,努力爭取各方支持,內外結合促進依法治稅。
  堅持上下互動,發揮“司令部”和“基層連隊”兩個積極性,切實做到尊重基層、服務基層,認真聽取基層意見,充分吸收基層智慧,共同推進依法治稅。
  三、依法履行稅收工作職能
 。ㄒ唬┮婪ńM織稅收收入。認真貫徹落實新預算法和稅收征管法,嚴格依法征稅。構建新型稅收收入管理體系,科學預測各地稅收收入增長目標,探索從制度機制上解決任務層層加碼問題。深入開展稅收收入質量檢查,堅決遏制“空轉”、收“過頭稅”、越權減免稅等違法行為,堅決依法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ǘ┮婪òl揮稅收調控作用。按照促進我國經濟提質升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求,著眼全局、積極作為,全面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法治軌道上推動稅收改革,依法制定和執行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稅收調控經濟、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稅收減免核算管理制度,健全優惠政策制定和管理長效機制,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發揮數據優勢,深化稅收分析,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
 。ㄈ┣袑嵄U弦婪呢。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規范化。積極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堅決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防止不作為、亂作為。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納稅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四、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
 。ㄒ唬┓e極推動相關稅收立法。扎實推進稅收征管法修訂相關工作,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稅立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等工作,主動配合把成熟穩定的單行稅種法規上升為法律。將法治精神貫穿稅收改革,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改革與法治同步推進,對稅收改革中形成的、實踐證明科學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積極穩妥地推動其上升為法律制度。
 。ǘ┘涌於愂照吖ぷ饕幏痘瘷C制建設。把法治要求落實到稅收政策的立改廢釋中,建立規范化、程序化稅收政策動態調整長效機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做好稅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儲備,提高稅收政策服務水平。完善稅收政策跟蹤問效機制,定期進行效應評估分析,對引發涉稅爭議的稅收政策及時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稅收政策,及時調整或者廢止。建立健全規范、高效的稅收政策解讀機制,增強政策執行的合法性、統一性和確定性。
 。ㄈ┩晟贫愂找幏缎晕募贫ǔ绦。修訂《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完善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制度體制機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門化傾向。健全涉及納稅人重大利益的規范性文件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嚴格落實向下級稅務機關征詢意見機制,探索建立稅收制度建設基層聯系點制度。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公開聽證制度,增強稅收制度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ㄋ模┩貙挾愂找幏缎晕募戏ㄐ詫彶榉秶蛢热。稅務部門牽頭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涉稅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不得對外簽發。加強規范性文件合理性審查,保證稅收制度的可操作性,從源頭上根除制度性侵權。加強世貿規則適用性調研,建立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合規性審查機制,防范和減少國際貿易涉稅爭端。
 。ㄎ澹┥疃葏⑴c國際稅收規則制定。增強國際稅收話語權和影響力,深度參與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等重要國際稅收問題研究,做好涉稅國際談判、條約簽訂、轉化生效等工作,健全中國特色國際逃避稅防控體系和“走出去”企業稅收管理服務體系,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服務我國對外開放大局。
  五、健全依法決策機制
 。ㄒ唬┩七M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把稅務系統發展規劃、稅收改革及信息化建設、重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納稅人切身權益和對稅收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納入重大決策范圍。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和內部重大決策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努力實現決策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立稅務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ǘ┓e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稅務機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明確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稅務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ㄈ┘訌娭卮鬀Q策責任追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明確重大決策責任的追責范圍和追責程序。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評估機制,每年選取部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評估。
  六、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ㄒ唬┩苿訕I務流程制度化規范化。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認真實施和完善納稅服務規范,制定推行稅收征管規范、行政管理規范,研究制定完善崗責規范,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內控規范,實現稅收業務流程的整體優化。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及信息共享,以科技為驅動,通過制度加科技,實現流程規范化、風險集成化、預警前置化、防控實時化、問責常態化,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ǘ┥罨姓䦟徟贫雀母。不折不扣地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或者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嚴禁以事前核準性備案等方式變相實施審批。加強工作協同和部門聯動,確保取消或者下放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有效落實。規范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范圍、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許可。探索推進網上審批和“陽光審批”。堅持放管結合,強化后續管理,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推進以信息化為支撐、以稅收風險管理為核心的稅收征管改革。
 。ㄈ﹫猿謬栏窆龍谭。依法打擊稅收違法犯罪活動,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強稅務稽查工作,健全稅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保持稅法威懾態勢,為誠實守信納稅人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法治環境。加強技術創新,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讓守法者更為便利,讓違法者無隙可鉆。建立和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落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ㄋ模┘訌娨幏段拿鲌谭。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完善稅務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全國統一的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穩步推行重大稅收執法行為說明理由制度,積極探索稅務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積極探索運用柔性指導、疏導等方式,促進稅收共治,提升稅法遵從度。
 。ㄎ澹┩晟萍{稅人權利救濟機制。認真落實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工作體制及和解、調解等制度,發揮行政復議解決稅收爭議主渠道作用,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推進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專業化,稅務總局機關和省國稅機關成立專門的稅務行政復議辦公室,統籌、協調、處理稅務行政爭議,妥善化解矛盾。省地稅機關可以比照執行。建立稅務行政復議相關部門協同應對機制、行政復議發現問題回應機制,以及行政復議訴訟銜接機制。按照稅收協定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對外協商,有效解決國際稅收爭議,維護納稅人權益。加強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認真受理和及時解決納稅服務投訴。
  七、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
  (一)健全權力制約機制。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全面推進內控機制信息化升級版建設,實現“兩覆蓋、兩優化、兩提升”,促進權力依法運行。嚴格執行稅收個案批復相關規定,認真履行個案批復程序要求。
 。ǘ┩七M監督檢查常態化。進一步加強巡視、督察內審、督查、監察等方面監督的協調配合,做到各有側重、資源共享、成果共用,努力實現制度化、有機化、協同化。強化稅收執法督察,重點關注易發生執法問題的薄弱環節,推動中央決策部署和稅收政策有效落實,對嚴重違規執法行為予以通報。加強對預算執行、基本建設、政府采購等重要資金和重點項目的審計監督,堅決糾正違規行為,嚴肅財經紀律。探索督察內審體制機制改革。加大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工作力度,增強對稅收執法、行政管理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制約。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ㄈ┳杂X接受外部監督。健全納稅人監督機制,拓寬納稅人監督渠道,依法保障納稅人監督權利。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建立健全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公眾監督投訴處理機制。
 。ㄋ模﹪栏褙熑巫肪。堅持加強監督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深化稅收執法責任制,推動以部門規章等形式完善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規定。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定等監督問責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對發生重大違法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必須嚴肅問責、依法追究。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八、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ㄒ唬┩卣构_領域和事項。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稅收工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
 。ǘ┩晟普⻊招畔⒐_制度。健全稅務部門政務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定期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議。加強信息公開載體建設。在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基礎上,不斷拓展政務公開渠道。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逐步推行稅收執法公示制度。
  九、增強全社會稅收法治觀念
 。ㄒ唬┨嵘悇杖藛T法治理念。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制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計劃,把憲法法律列入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健全稅務人員法治培訓長效機制。把依法行政知識作為各類稅務人員培訓的必修課程,規范設置法治培訓內容,切實提高稅務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ǘ┰鲞M納稅人稅法遵從意識。準確界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強化稅收征管與優化納稅服務有機結合,既加強管理,又方便辦稅。落實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和稅收“黑名單”制度,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建立獎優罰劣的稅收信用機制,積極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公正的稅收秩序。支持外部門、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稅收治理,鼓勵相關中介機構提供優質涉稅專業服務,支持注冊稅務師協會等依法實施行業自律,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推進稅收法治建設。
 。ㄈ┰鰪娙穸愂辗ㄖ斡^念。加強稅收普法宣傳教育,加強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等主陣地建設,發揮稅務報刊圖書的作用。實行稅務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利用“稅收宣傳月”加強稅收法治宣傳。探索分級設立納稅人學堂。推進稅收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校園普及稅法知識。支持稅收法治理論研究。著力抓好稅收法治文化建設。
  十、加強稅收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ㄒ唬┙∪愂辗ㄖ茩C構。合理界定稅務機關法制機構職責,確保其集中精力從事稅收法制工作。強化法制機構人員保障,省國稅機關應當配強專業力量,市國稅機關應當配足專職人員,縣國稅機關應當設置法制機構,各級地稅機關可以比照執行,促進稅務機關法制機構和法制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ǘ┨嵘ㄖ侮犖樗刭|。加強稅務領軍人才庫和稅收專門人才庫建設。建立交流機制,暢通上下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各部門之間干部交流渠道。加強涉外稅收法律人才培養。提高從法律專業高校畢業生中招錄公務員和從基層遴選稅收法治干部的比例。嚴格執法資格管理,實行稅收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ㄈ┢毡榻⒐毬蓭熤贫。建立公職律師團隊,使之成為稅務系統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范法律風險的骨干力量,帶動提升稅收工作的整體法治水平。統籌解決公職律師制度運轉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支持公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公職律師鍛煉培養力度。
  十一、加強黨組對依法治稅工作的領導
 。ㄒ唬┨岣哳I導干部依法治稅、依法帶隊的能力和水平。各級稅務機關領導干部是推進依法治稅的關鍵,應當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帶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不斷提高依法治稅、依法帶隊的能力和水平,堅決糾正和解決法治不彰問題,引領帶動推進依法治稅。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行政能力強的干部,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領導干部應當批評教育,不改正的應當調離領導崗位。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抓緊對領導干部推進法治建設實績的考核制度進行設計,對考核結果運用作出規定。
 。ǘ┘訌婞h組領導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建設。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領導的明確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建設成為稅務系統各級黨組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實施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的核心平臺。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是領導小組成員,相關部門參加,集體研究依法治稅工作重大問題,審議依法治稅工作規劃,作出推進依法治稅重大決策部署,總攬和監督本單位依法治稅工作。建立和落實領導小組例會制度,定期聽取依法治稅工作匯報,分析研判形勢,加強工作統籌,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ㄈ┓e極創新依法治稅體制機制。選擇基層稅務機關進行試點,并確定為稅務總局黨組聯系點,由稅務總局聯合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省委、省政府開展依法治稅綜合試點,進一步探索破除影響和制約依法治稅的體制機制障礙。積極探索總法律顧問制度,主要負責同志分管法治工作,開展主要負責同志述職述廉述法,倡導主要負責同志出庭應訴等。推動法治稅務示范基地建設,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把法治稅務示范基地建設作為推進基層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重要載體和有力抓手。
  十二、狠抓工作任務落實
  (一)加強統籌協調。稅務系統各級黨組應當充分發揮推進依法治稅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法治建設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利用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這一平臺,全力做好統籌協調和組織推動工作。對不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的稅務機關主要負責同志,上級機關應當及時告誡和約談,嚴肅批評。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強化出謀劃策、調研指導、協調服務等職能,承擔好相關日常工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強化主體意識,積極協同、主動作為,共同全面推進依法治稅。
 。ǘ┘訌姽ぷ鞅U。對依法治稅重點項目優先予以立項,將依法治稅全局性、基礎性工作所需資金納入預算,強化經費保障。進一步加強法治工作部門組織建設,充實和加強法治工作專門力量。加強依法治稅信息化建設,將法治化與信息化高度融合,提高法治工作的信息技術保障水平。
 。ㄈ┘訌娍冃Э己。將依法治稅年度重點任務納入績效管理,明確完成時限,對任務落實進度和效果進行績效考評,強化推進依法治稅各項工作的過程和結果管理,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臺賬。積極探索建立科學、有效、相對獨立的依法行政指標體系,融入績效管理,促進持續、深入、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加強督查督辦。建立健全限期報告、調查復核、情況通報、責任追究和督查調研等工作督查督辦制度,狠抓依法治稅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務落實,將法治精神和要求貫徹到稅收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全部過程。
  各省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四中全會《決定》和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實化、細化、分解各項任務,建立健全責任落實機制,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上報稅務總局,確保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各級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干部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偉大實踐,堅持崇法善治、厲行法治,堅持提升站位、服務大局,為加快稅收法治化建設、推動實現稅收現代化而努力奮斗!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27日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商務部



  第一條 為推動內地與港澳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港澳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水平,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稱《內地與香港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稱《內地與澳門協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服務提供者,是指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有關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及符合《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有關規定的澳門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香港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澳門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以下稱港澳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備案依照本辦法辦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秲鹊嘏c香港協議》第四章第八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

 。ǘ秲鹊嘏c澳門協議》第四章第八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

 。ㄈ┕疽酝馄渌问降纳虡I存在的設立及變更。

  第四條 港澳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備案由廣東省相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

  第五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通過商務部外商(港澳臺僑)投資備案信息系統(以下稱備案系統)在線辦理備案。

  第六條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在取得擬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后,在線填報《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稱《設立備案申報表》)。

  第七條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港澳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應在線填報《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稱《變更備案申報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ㄒ唬┩顿Y總額變更;
 。ǘ┳再Y本變更;
 。ㄈ┕蓹、合作權益變更或轉讓;
 。ㄋ模┕蓹噘|押;
 。ㄎ澹┖喜、分立;
 。┙洜I范圍變更;
 。ㄆ撸┙洜I期限變更;
 。ò耍┨崆敖K止;
 。ň牛┏鲑Y方式、出資期限變更;
 。ㄊ┖献髌髽I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回收投資;
 。ㄊ唬┢髽I名稱變更;
 。ㄊ┳缘刂纷兏。

  其中,變更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情況。

  第八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于本辦法實施前在廣東省內設立的企業發生變更,或港澳服務提供者所投資企業自廣東省外遷入,且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適用范圍的,應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并繳銷《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九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需在提交《設立備案申報表》或《變更備案申報表》時承諾,申報內容真實、完整、有效,申報的投資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

  第十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在線提交《設立備案申報表》或《變更備案申報表》后,備案機構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通知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及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不屬于備案范圍的,通知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備案結果由備案機構即時在備案系統發布,并共享至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

  第十一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收到備案完成通知后,向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稱《備案證明》)。

  領取《備案證明》時,需提交以下文件:

 。ㄒ唬┢髽I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ǘ┫愀鄯⻊仗峁┱呋虬拈T服務提供者證明文件(復印件);

 。ㄈ└郯姆⻊仗峁┱呋蚱涫跈啻砗炚碌摹对O立備案申報表》,或港澳投資企業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的《變更備案申報表》。

  第十二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備案后,憑《備案證明》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備案管理的港澳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與其他境外投資者共同投資,或港澳服務提供者將其在港澳投資企業中的全部股權、合作權益轉讓給其他境外投資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備案機構對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遵守相關規定及備案事項承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備案機構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進行檢查,以及依法定職權啟動檢查。

  第十六條 備案機構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是否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程序;投資經營活動是否與填報的備案信息一致;是否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經監督檢查發現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責成其說明情況、并依法開展調查。經調查確認存在違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備案機構應取消備案,并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在備案、登記及投資經營等活動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備案機構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投資者及投資企業誠信狀況的信息,將納入商務部外商(港澳臺僑)投資誠信檔案系統。

  對于備案信息不實,或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備案機構將把相關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并可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誠信信息共享與公示不得含有港澳服務提供者、港澳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 港澳投資企業應按照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在每年6月30日前登錄備案系統,填報上一年度投資經營信息。

  第二十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涉及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適用《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并購內地企業、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以其持有的內地企業股權出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參照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1503/20150304172838751.doc
     2.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503/20150304165356994.doc
     3.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備案證明.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1503/201503041659081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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