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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
11
農歷正月廿一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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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印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正在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監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10個省(區、市),要注意做好當前試點工作與《方案》的銜接,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進試點工作。其余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積極探索,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充分準備。條件成熟的地方,可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在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監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結束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將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各地做法,按照《方案》要求,對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范圍、監督程序、知情權保障等方面的改革進行具體部署,全面開展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屆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將聯合下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將修訂下發《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

各地在貫徹落實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2015年3月7日



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改革要求,現就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以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為目標,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方式,擴大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重點任務

(一)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機制

1.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機關。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選任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2.人民監督員的設置。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設置人民監督員。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縣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直轄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

3.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人民監督員應當是年滿二十三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國公民,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廣泛的代表性和扎實的群眾基礎。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不得互相兼任。

4.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程序。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同級人民檢察院協商,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確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及分布。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推薦人民監督員人選,并接受公民自薦報名,對推薦和自薦人選進行審查,提出擬任人民監督員人選并向社會公示。擬任人選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對擬任人選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選任決定、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二)改革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

1.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初任培訓,同級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會同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專項業務培訓。

2.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并與人民檢察院信息共享。

3.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考核制度,及時掌握人民監督員的履職情況。人民檢察院應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通報人民監督員履職情況。對不認真履職的人民監督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勸誡。

4.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期間,應當作出保密承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5.人民監督員有違反保密規定、妨礙案件公正處理等不適合繼續任職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由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免除其人民監督員資格,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被免職者本人、推薦單位或組織,向社會公布。

(三)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范圍

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實施監督:

1.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

3.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

4.擬撤銷案件的;

5.擬不起訴的;

6.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7.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

10.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11.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四)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

1.規范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程序。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由組織案件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從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產生。被抽選出的人員是本案當事人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擔任過本案訴訟參與人的,不得擔任該案件的人民監督員。抽選結果確定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被抽選出的人民監督員,說明相關事項,并為其開展監督工作提供相應便利。

2.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紹程序。案件監督前,應向人民監督員提供充分的有關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材料;案件監督中,應全面客觀地介紹案件事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對案件處理的不同觀點和意見。必要時,人民監督員可以通過收聽收看訊問犯罪嫌疑人相關錄音錄像了解當事人的意見。

3.完善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和檢察機關審查處理程序。人民監督員對所監督案件獨立進行評議和表決,制作《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書》,說明表決情況、結果和理由。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進行審查。檢察長不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全面審查、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評議和表決意見,依法作出決定。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應及時告知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檢察委員會的最終處理決定與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向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作出必要的說明。

4.設置復議程序。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未采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說明后,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復議一次。

(五)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

1.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制度。為便于人民監督員掌握案件辦理情況,發現監督線索,檢察機關應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財物的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臺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

2.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檢察機關接待職務犯罪案件舉報人、申訴人時,應告知其在案件處理完畢后,對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訴訟環節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執行搜查、扣押時以及執行凍結后,應向舉報人、申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告知有關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的內容。

3.建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執法評查等工作,可以邀請、組織人民監督員參加。在查封、扣押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財物和文件時,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現場監督。

(六)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經驗,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論證,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上來,將其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

(二)加強協調配合。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溝通協調,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各項制度,檢察機關要健全完善人民監督員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履職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與使用緊密銜接,切實發揮人民監督員的作用。

(三)強化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就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向黨委、人大報告,積極爭取支持。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司法行政業務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四)加強督促指導。省級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在做好本級改革工作的同時,加強對下督促指導,及時掌握改革推進情況,研究解決有關困難和問題,確保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扎實有序開展。

(五)注重宣傳引導。要注重對實踐經驗和改革成果的總結和推廣,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宣傳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斷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社會影響,為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關于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務院



國發〔201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簡稱《內地與澳門協議》),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一、改革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服務貿易領域的管理模式。除了《內地與香港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企業、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之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香港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除了《內地與澳門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企業、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之外,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澳門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備案后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擴大服務業開放,暫時調整《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44號)、《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后)。
  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上述協議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內地對香港、澳門的開放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國務院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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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
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
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
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


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
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第二款: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ㄒ唬┍疽幎ǖ谑畻l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ǘ╇娦艞l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內地與香港協議》、《內地與澳門協議》(以下統稱《協議》)規定的增值電信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六十二條: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協議》規定的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并可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協議》規定的海洋運輸服務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4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在廣東省新增的試點地區獨資設立娛樂場所;具體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5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按照《協議》規定經營征信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6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44號)
  六、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面向國內的電子游戲設備及其零、附件生產、銷售即行停止。任何企業、個人不得再從事面向國內的電子游戲設備及其零、附件的生產、銷售活動。一經發現向電子游戲經營場所銷售電子游戲設備及其零、附件的,由經貿、信息產業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協議》規定的游戲游藝設備的銷售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7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六條第四款: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協議》規定的空運支持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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