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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七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對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
第十五條 原告主張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違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原告請求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理由成立的,判決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并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準用民事案件交納標準;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適用行政案件交納標準。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予準許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其他渠道主張權利:
(一)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
(二)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或者協議管轄約定的;
(三)已經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審理的民事爭議。
對不予準許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條 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對2015年5月1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程序性規定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中藥材保護和發展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5〕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醫藥局、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保監會《中藥材保護和發展規劃(2015—2020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14日
。ù思_發布)
中藥材保護和發展規劃(2015—2020年)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醫藥局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商務部 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林業局 保監會
中藥材是中醫藥事業傳承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戰略性資源。保護和發展中藥材,對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對于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加強中藥材保護、促進中藥產業科學發展,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制定本規劃。
一、發展形勢
。ㄒ唬┲兴幉谋Wo和發展具有扎實基礎。黨和國家一貫重視中藥材的保護和發展。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藥材生產研究應用專業隊伍初步建立,生產技術不斷進步,標準體系逐步完善,市場監管不斷加強,50余種瀕危野生中藥材實現了種植養殖或替代,200余種常用大宗中藥材實現了規;N植養殖,基本滿足了中醫藥臨床用藥、中藥產業和健康服務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ǘ┲兴幉谋Wo和發展具備有利條件。隨著全民健康意識不斷增強,食品藥品安全特別是原料質量保障問題受到全社會高度關注,中藥材在中醫藥事業和健康服務業發展中的基礎地位更加突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相關配套政策的實施,對中藥材資源保護和綠色生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F代農業技術、生物技術、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為創新中藥材生產和流通方式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撐。全面深化農村土地制度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中藥材規;a、集約化經營創造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ㄈ┲兴幉谋Wo和發展仍然面臨嚴峻挑戰。一方面,由于土地資源減少、生態環境惡化,部分野生中藥材資源流失、枯竭,中藥材供應短缺的問題日益突出。另一方面,中藥材生產技術相對落后,重產量輕質量,濫用化肥、農藥、生長調節劑現象較為普遍,導致中藥材品質下降,影響中藥質量和臨床療效,損害了中醫藥信譽。此外,中藥材生產經營管理較為粗放,供需信息交流不暢,價格起伏幅度過大,也阻礙了中藥產業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ㄒ唬┲笇枷。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發展促保護、以保護謀發展,依靠科技支撐,科學發展中藥材種植養殖,保護野生中藥材資源,推動生產流通現代化和信息化,努力實現中藥材優質安全、供應充足、價格平穩,促進中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
。ǘ┗驹瓌t。
1.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以市場為導向,整合社會資源,突出企業在中藥材保護和發展中的主體作用。發揮政府規劃引導、政策激勵和組織協調作用,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2.堅持資源保護與產業發展相結合。大力推動傳統技術挖掘、科技創新和轉化應用,促進中藥材科學種植養殖,切實加強中藥材資源保護,減少對野生中藥材資源的依賴,實現中藥產業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3.堅持提高產量與提升質量相結合。強化質量優先意識,完善中藥材標準體系,提高中藥材生產規范化、規;、產業化水平,確保中藥材市場供應和質量。
。ㄈ┌l展目標。
到2020年,中藥材資源保護與監測體系基本完善,瀕危中藥材供需矛盾有效緩解,常用中藥材生產穩步發展;中藥材科技水平大幅提升,質量持續提高;中藥材現代生產流通體系初步建成,產品供應充足,市場價格穩定,中藥材保護和發展水平顯著提高。
具體指標為:
——中藥材資源監測站點和技術信息服務網絡覆蓋80%以上的縣級中藥材產區;
——100種《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野生中藥材實現種植養殖;
——種植養殖中藥材產量年均增長10%;
——中藥生產企業使用產地確定的中藥材原料比例達到50%,百強中藥生產企業主要中藥材原料基地化率達到60%;
——流通環節中藥材規范化集中倉儲率達到70%;
——100種中藥材質量標準顯著提高;
——全國中藥材質量監督抽檢覆蓋率達到100%。
三、主要任務
。ㄒ唬⿲嵤┮吧兴幉馁Y源保護工程。
開展第四次全國中藥資源普查。在全國中藥資源普查試點工作基礎上,開展第四次全國中藥資源普查工作,摸清中藥資源家底。
建立全國中藥資源動態監測網絡。建立覆蓋全國中藥材主要產區的資源監測網絡,掌握資源動態變化,及時提供預警信息。
建立中藥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保護區、藥用動植物園、藥用動植物種質資源庫,保護藥用種質資源及生物多樣性。
專欄1 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專項
1.第四次全國中藥資源普查。推進31個。▍^、市)約1000個縣的中藥資源普查試點工作,啟動并完成第四次全國中藥資源普查工作,建立國家、。▍^、市)、縣(市)三級中藥資源普查數據庫。
2.全國中藥資源動態監測網絡建設。每個。▍^、市)建設2—3個中藥資源動態監測和信息服務站,逐步在資源集中的市(地)、縣(市)建設監測和信息服務站點。
3.全國中藥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建設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保護區10個,藥用動植物園15個,藥用動植物種質資源庫3個。原生境保護藥用物種5000種以上,遷地保護藥用物種6500種以上,離體保存藥用物種種質7000種、共10萬份。
。ǘ⿲嵤﹥炠|中藥材生產工程。
建設瀕危稀缺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重點針對資源緊缺、瀕危野生中藥材,按照相關物種采種規范,加快人工繁育,降低對野生資源的依賴程度。
建設大宗優質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常用大宗中藥材規范化、規;、產業化基地,鼓勵野生撫育和利用山地、林地、荒地、沙漠建設中藥材種植養殖生態基地,保障中成藥大品種和中藥飲片的原料供應。
建設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推廣使用優良品種,推動制訂中藥材種子種苗標準,在適宜產區開展標準化、規;、產業化的種子種苗繁育,從源頭保證優質中藥材生產。
發展中藥材產區經濟。推進中藥材產地初加工標準化、規;、集約化,鼓勵中藥生產企業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開展趁鮮切制和精深加工。提高中藥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發展中藥材綠色循環經濟。突出區域特色,打造品牌中藥材。
專欄2 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專項
1.瀕危稀缺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建設。建設100種中藥材野生撫育、野生變種植養殖基地,重點建設麝香、人參、羚羊角、川貝母、穿山甲、沉香、冬蟲夏草、石斛等瀕危稀缺中藥材基地。
2.大宗優質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重點建設中藥基本藥物、中藥注射劑、創新中藥、特色民族藥等方面100種常用中藥材規范化、規;、產業化生產基地;結合國家林下經濟示范基地建設、防沙治沙工程和天然林保護工程等,建設50種中藥材生態基地。
3.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建設。選用優良品種,建設50種中藥材種子種苗專業化、規;庇。
4.中藥材產區經濟發展。培育150家具有符合《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GAP)種植基地的中藥材產地初加工企業,培育50家中藥材產地精深加工企業。
。ㄈ⿲嵤┲兴幉募夹g創新行動。
強化中藥材基礎研究。開展中藥材生長發育特性、藥效成分形成及其與環境條件的關聯性研究,深入分析中藥材道地性成因,完善中藥材生產的基礎理論,指導中藥材科學生產。
繼承創新傳統中藥材生產技術。挖掘和繼承道地中藥材生產和產地加工技術,結合現代農業生物技術創新提升,形成優質中藥材標準化生產和產地加工技術規范,加大在適宜地區推廣應用的力度。
突破瀕危稀缺中藥材繁育技術。綜合運用傳統繁育方法與現代生物技術,突破一批瀕危稀缺中藥材的繁育瓶頸,支撐瀕危稀缺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發展中藥材現代化生產技術。選育優良品種,研發病蟲草害綠色防治技術,發展中藥材精準作業、生態種植養殖、機械化生產和現代加工等技術,提升中藥材現代化生產水平。
促進中藥材綜合開發利用。充分發揮中藥現代化科技產業基地優勢,加強協同創新,積極開展中藥材功效的科學內涵研究,為開發相關健康產品提供技術支撐。
專欄3 中藥材技術創新重點
1.中藥材基礎研究。系統掌握50種中藥材生長發育特性和藥效成分形成規律,以及環境和投入品使用對中藥材產量和品質的影響,形成理論體系。
2.傳統中藥材生產技術繼承創新。建立100種道地中藥材種植養殖和產地加工標準化技術規范。
3.瀕危稀缺中藥材繁育技術突破。開發20種瀕危稀缺中藥材經濟適用、品質優良的大規模繁育技術。
4.中藥材現代化生產技術發展。選育100個優良中藥材品種,開發50種中藥材的病蟲草害綠色防治技術,突破人參、三七等中藥材的連作障礙,開發50項中藥材測土配方施肥、硫磺熏蒸替代、機械化生產加工技術。
。ㄋ模⿲嵤┲兴幉纳a組織創新工程。
培育現代中藥材生產企業。支持發達地區資本、技術、市場等資源與中藥材產區自然稟賦、勞動力等優勢有機結合,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發展中藥材產業化生產經營,推動現代中藥材生產企業逐步成為市場供應主體。
推進中藥材基地共建共享。支持中藥生產流通企業、中藥材生產企業強強聯合,因地制宜,共建跨。▍^、市)的集中連片中藥材生產基地。
提高中藥材生產組織化水平。推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發展,實現中藥材從分散生產向組織化生產轉變。支持中藥企業和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聯合發展,進一步優化組織結構,提高產業化水平。
專欄4 中藥材生產組織創新專項
1.現代中藥材生產企業培育。培育發展50家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現代中藥材生產骨干企業,重點扶持10家年銷售收入超過5億元的現代中藥材生產領軍企業。
2.中藥材基地共建共享。支持建立50個跨。▍^、市)的中藥材規;步ü蚕砘。
。ㄎ澹嫿ㄖ兴幉馁|量保障體系。
提高和完善中藥材標準。結合藥品標準提高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編制工作,規范中藥材名稱和基原,完善中藥材性狀、鑒別、檢查、含量測定等項目,建立較完善的中藥材外源性有害殘留物限量標準,健全以藥效為核心的中藥材質量整體控制模式,提升中藥材質量控制水平。
完善中藥材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提升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水平。嚴格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提高中藥材經營、倉儲、養護、運輸等流通環節質量保障水平。
建立覆蓋主要中藥材品種的全過程追溯體系。建立中藥材從種植養殖、加工、收購、儲存、運輸、銷售到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推動中藥生產企業使用源頭明確的中藥材原料。
完善中藥材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加強藥品檢驗機構人才隊伍、設備、設施建設,加大對中藥材專業市場經銷的中藥材、中藥生產企業使用的原料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抽樣檢驗力度,鼓勵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發展。
專欄5 中藥材質量保障體系建設專項
1.中藥材標準提高和完善。制修訂120種中藥材國家標準;完善農藥、重金屬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安全性檢測方法和指標,建立中藥材外源性有害物質殘留數據庫,建立50種藥食兩用中藥材的安全性質量控制標準;完成10種野生變種植養殖大宗中藥材的安全性和質量一致性評價。建設可供社會共享的國家中藥材標準信息化管理平臺。
2.中藥材全過程追溯體系建設。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常用大宗中藥材的全過程追溯體系。
3.中藥材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現有藥品檢驗機構的中藥材檢驗檢測能力,在中藥材主要產區和集散地重點支持建設20家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
。嫿ㄖ兴幉纳a服務體系。
建設生產技術服務網絡。發揮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作用,依托科研機構,構建全國性中藥材生產技術服務網絡,加強中藥材生產先進適用技術轉化和推廣應用,促進中藥材基地建設整體水平提高。
建設生產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全國性中藥材生產信息采集網絡,提供全面、準確、及時的中藥材生產信息及趨勢預測,促進產需有效銜接,防止生產大起大落和價格暴漲暴跌。
加強中藥材供應保障。依托中藥生產流通企業和中藥材生產企業,完善國家中藥材應急儲備,確保應對重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件的用藥需求。
專欄6 中藥材生產服務體系建設專項
1.中藥材生產技術服務網絡建設。建設由1個國家級中心、50個區域中心、300個工作站組成的中藥材生產技術服務網絡,推進技術共享。
2.中藥材生產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建設由1000個信息站點組成的中藥材生產信息服務網絡。
3.中藥材供應保障。提高國家應急儲備能力,建立100種常用中藥材的國家儲備。
。ㄆ撸嫿ㄖ兴幉默F代流通體系。
完善中藥材流通行業規范。完善常用中藥材商品規格等級,建立中藥材包裝、倉儲、養護、運輸行業標準,為中藥材流通健康發展夯實基礎。
建設中藥材現代物流體系。規劃和建設現代化中藥材倉儲物流中心,配套建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及現代物流配送系統,引導產銷雙方無縫對接,推進中藥材流通體系標準化、現代化發展,初步形成從中藥材種植養殖到中藥材初加工、包裝、倉儲和運輸一體化的現代物流體系。
專欄7 中藥材現代流通體系建設專項
1.完善中藥材流通行業規范。健全200種常用中藥材商品規格等級,建立包裝、倉儲、養護、運輸行業標準。
2.現代中藥材倉儲物流中心建設。在中藥材主要產區、專業市場及重要集散地,建設25個集初加工、包裝、倉儲、質量檢驗、追溯管理、電子商務、現代物流配送于一體的中藥材倉儲物流中心,開展社會化服務。
四、保障措施
。ㄒ唬┩晟葡嚓P法律法規制度。
推動完善中藥材相關法律法規,強化瀕危野生中藥材資源管理,規范種植養殖中藥材的生產和使用。完善藥品注冊管理制度,中藥、天然藥物注冊應明確中藥材原料產地,使用瀕危野生中藥材的,必須評估其資源保障情況;鼓勵原料來源基地化,保障中藥材資源可持續發展和中藥質量安全。
。ǘ┩晟苾r格形成機制。
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建立反映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稀缺程度的中藥材價格形成機制,完善藥品集中采購評價指標和辦法,引導中藥生產企業建設優質中藥材原料生產基地。
。ㄈ┘訌娦袠I監管工作。
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管,規范中藥材種植養殖種源及過程管理。強化中藥材生產投入品管理,嚴禁濫用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嚴厲打擊摻雜使假、染色增重等不法行為。維護中藥材流通秩序,加大力度查處中藥材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健全交易管理和質量管理機構,加強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嚴禁銷售假劣中藥材,建立長效追責制度。
。ㄋ模┘哟筘斦鹑诜龀至Χ。
加大對中藥材保護和發展的扶持力度,加強項目績效評價,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支持作用。將中藥材生產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納入中央和地方相關支農政策支持范圍。鼓勵發展中藥材生產保險,構建市場化的中藥材生產風險分散和損失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中藥材生產的信貸投放,為集倉儲、貿易于一體的中藥材供應鏈提供金融服務。
。ㄎ澹┘涌鞂I人才培養。
加強基層中藥材生產流通從業人員培訓,提升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培養一支強有力的中藥材資源保護、種植養殖、加工、鑒定技術和信息服務隊伍。加強中藥材高層次和國際化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鼓勵科技創業,推動中藥材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l揮行業組織作用。
發揮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和行業自律作用,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發布行業信息,推動企業合作,促進市場穩定,按規定開展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基地、道地中藥材基地和物流管理認證。弘揚中醫藥文化,提高優質中藥材的社會認知度,培育中藥材知名品牌,推動建立現代中藥材生產經營體系和服務網絡。
。ㄆ撸I造良好國際環境。
加強與國際社會的溝通交流,做好中藥材保護和發展的宣傳工作,按照國際公約主動開展和參與瀕危動植物、生物多樣性保護活動,合法利用藥用動植物資源,促進中藥材種植養殖。進一步開展國際合作,推動建立多方認可的中藥材標準,促進中藥材國際貿易便利化,鼓勵優勢企業“走出去”建立中藥材基地。
。ò耍┘訌娨巹澖M織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中藥材保護和發展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協調機制,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方案,確保本規劃順利實施。
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財建[2015]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我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行?顚S,專項管理。
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嚓P部門制訂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文件;
。ǘ┴撠熆稍偕茉窗l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下達;
。ㄈ┍O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凑沼嘘P法律規定,制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行業工作方案;
。ǘ⿻斦块T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ㄈ┴撠煴O督檢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執行及完成情況。
第七條 地方財政和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鋵嵉胤椒龀终叽胧┘皯袚膶m椯Y金,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ǘ┙M織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核實并提供相關材料;
。ㄈ┌匆幎ü芾砜稍偕茉窗l展專項資金,對相關工作實施、任務完成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
。ㄒ唬┛稍偕茉春托履茉粗攸c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
。ǘ┛稍偕茉春托履茉匆幠;_發利用及能力建設;
。ㄈ┛稍偕茉春托履茉垂财脚_建設;
。ㄋ模┛稍偕茉、新能源等綜合應用示范;
。ㄎ澹┢渌泧鴦赵号鷾实挠嘘P事項。
第九條 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方和中央部門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采用獎勵、補助、貼息等方式支持并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資金分配結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競爭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據實結算等方式。對據實結算項目,主要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經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筷P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23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28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43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生物燃料乙醇彈性補貼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72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73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397號)、《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農業部關于印發<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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