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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決定,經商財政部、海關總署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請各省級人民政府依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準備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的互連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發布之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如果自行組織力量開發軟件或利用其他省開發的軟件,能滿足離境退稅管理需要的,可先行試點使用,待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發布后,再進行切換。
  海南省實施本辦法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
     2.退稅商店標識規范     

     3.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4.離境退稅機構標識規范
     5.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     

     6.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2日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決定,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標注或能夠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ǘ┩硕惿痰赇N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
 。ㄈ┴斦、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退稅商店,是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備案、境外旅客從其購買退稅物品離境可申請退稅的企業。
  離境退稅管理系統,是指符合《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有關條件的用于離境退稅管理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退稅代理機構,是指省國稅局會同財政、海關等相關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擇的離境退稅代理機構。


第二章 退稅商店的備案、變更與終止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省國稅局備案后即可成為退稅商店。
 。ㄒ唬┚哂性鲋刀愐话慵{稅人資格;
 。ǘ┘{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
 。ㄈ┩獍惭b、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并保證系統應當具備的運行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ㄋ模┮呀洶惭b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ㄎ澹┩鈫为氃O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并準確核算。
  第四條 符合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填寫《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資料直接或委托退稅代理機構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
 。ㄒ唬┲鞴車悪C關出具的符合第三條第(一)、(二)和(四)款的書面證明;
 。ǘ┩庾龅降谌龡l第(三)、(五)款的書面同意書。
  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至省國稅局備案。省國稅局應在收到備案資料15個工作日內審核備案條件,并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通知主管國稅機關告知申請備案的企業。
  第五條 省國稅局向退稅商店頒發統一的退稅商店標識(退稅商店標識規范見附件2)。退稅商店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退稅商店標識,便于境外旅客識別。
  第六條 退稅商店備案資料所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有關變更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件及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逐級報省國稅局。
  退稅商店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應持相關證件及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由省國稅局終止其退稅商店備案,并收回退稅商店標識,注銷其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系統用戶。
  第七條 退稅商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意見逐級報省國稅局終止其退稅商店備案,并收回退稅商店標識,注銷其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系統用戶。
 。ㄒ唬┎环媳巨k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情形;
 。ǘ┪窗匆幎ㄩ_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附件3,以下簡稱《離境退稅申請單》);
 。ㄈ╅_具《離境退稅申請單》后,未按規定將對應發票抄報稅;
 。ㄋ模﹤浒负蟀l生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第三章 離境退稅申請單管理


  第八條 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需要離境退稅的,應當在離境前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購買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向退稅商店索取《離境退稅申請單》。
  第九條 《離境退稅申請單》由退稅商店通過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開具,加蓋發票專用章,交境外旅客。
  退稅商店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時,要核對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將以下信息采集到離境退稅管理系統:
 。ㄒ唬┚惩饴每陀行矸葑C件信息以及其上標注或能夠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
 。ǘ┚惩饴每唾徺I的退稅物品信息以及對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號碼。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稅商店不得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
 。ㄒ唬┚惩饴每筒荒艹鍪颈救擞行矸葑C件;
 。ǘ⿷{有效身份證件不能確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ㄈ┵徺I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過183天;
 。ㄋ模┩硕愇锲蜂N售發票開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ㄎ澹╀N售給境外旅客的貨物不屬于退稅物品范圍;
 。┚惩饴每筒荒艹鍪举徺I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
 。ㄆ撸┩痪惩饴每屯蝗赵谕煌硕惿痰陜荣徺I退稅物品的金額未達到500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退稅商店在向境外旅客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后,如發生境外旅客退貨等需作廢銷售發票或紅字沖銷等情形的,在作廢銷售發票的同時,需將作廢或沖銷發票對應的《離境退稅申請單》同時作廢。
  第十二條 已辦理離境退稅的銷售發票,退稅商店不得作廢或對該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沖銷。


第四章 退稅代理機構的選擇、變更與終止


 第十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
 。ㄒ唬┠軌蛟陔x境口岸隔離區內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
 。ǘ┚邆潆x境退稅管理系統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ㄈ┳袷囟愂辗煞ㄒ幰幎,三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ㄋ模┰敢庀刃袎|付退稅資金。
  第十四條 退稅代理機構由省國稅局會同財政、海關等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擇,并由省國稅局公告。
  第十五條 完成選定手續后,省國稅局應與選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期限為兩年。
  第十六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對退稅代理機構的管理,發現退稅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逐級上報省國稅局,省國稅局會商同級財政、海關等部門后終止其退稅代理服務,注銷其離境退稅管理系統用戶:
 。ㄒ唬┎环媳巨k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情形;
 。ǘ┪窗匆幎ㄉ陥缶惩饴每碗x境退稅結算;
 。ㄈ┚惩饴每碗x境退稅結算申報資料未按規定留存備查;
 。ㄋ模⿲⒕惩饴每筒环弦幎ǖ碾x境退稅申請辦理了退稅,并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
 。ㄎ澹┰诜⻊掌陂g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绰男信c省國稅局簽訂的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退稅代理機構應當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設置專用場所,并在顯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顯標識(退稅代理機構標識規范見附件4)。退稅代理機構設置標識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第五章 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


  第十八條 境外旅客離境時,應向海關辦理退稅物品驗核確認手續。
  第十九條 境外旅客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離境退稅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救擞行矸葑C件;
 。ǘ┙浐jP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
  第二十條 退稅代理機構接到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申請的,應首先采集申請離境退稅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在核對以下內容無誤后,按海關確認意見辦理退稅:
 。ㄒ唬┨峁┑碾x境退稅資料齊全;
 。ǘ峨x境退稅申請單》上所載境外旅客信息與采集申請離境退稅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一致;
 。ㄈ峨x境退稅申請單》經海關驗核簽章;
 。ㄋ模┚惩饴每碗x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過183天;
 。ㄎ澹┩硕愇锲焚徺I日距離境日未超過90天;
 。峨x境退稅申請單》與離境退稅管理系統比對一致。
  第二十一條 退稅款的計算。以離境的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含增值稅)為依據,退稅率為11%,計算應退增值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退增值稅額=離境的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
  實退增值稅額=應退增值稅額-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退稅幣種為人民幣。退稅金額超過10000元人民幣的,退稅代理機構應以銀行轉賬方式退稅。退稅金額未超過10000元人民幣的,根據境外旅客選擇,退稅代理機構采用現金退稅或銀行轉賬方式退稅。
  境外旅客領取或者辦理領取退稅款時,應當簽字確認《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附件5)。
  第二十三條 若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比對時,退稅代理機構可先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應退增值稅額,在系統可提供相關信息并比對無誤后在系統中確認,并采取銀行轉賬方式辦理退稅。
  第二十四條 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應于每月15日前,通過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將上月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金額生成《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附件6),報送主管國稅機關,作為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的依據。同時將以下資料裝訂成冊,留存備查:
 。ㄒ唬毒惩饴每唾徫镫x境退稅結算申報表》;
 。ǘ┙浐jP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
 。ㄈ┙浘惩饴每秃炞执_認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
  第二十五條 退稅代理機構首次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時,應首先提交與省國稅局簽訂的服務協議、《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退稅代理機構提交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數據審核、比對無誤后,按照規定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向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付。省國稅局應按月將離境退稅情況通報同級財政機關! 


第六章 信息傳遞與交換


  第二十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海關、退稅代理機構和退稅商店應傳遞與交換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退稅商店通過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實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傳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退稅代理機構通過離境退稅管理系統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并實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傳送相關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國防沙治沙規劃,制定本辦法。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對于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由國家林業局根據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確定的范圍,按照生態區位的重要程度、沙化危害狀況和國家財力支持情況等分批劃定為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第四條 劃定和管理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應該堅持“統籌規劃,嚴格保護,集中連片,突出重點”的基本原則,在地塊上不得與自然保護區及其他已批準設立的保護區重疊。
第五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封禁設施建設、管護隊伍建設、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成效監測、宣傳教育、檔案建設與管理等。
第六條 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納入全國防沙治沙規劃中確定的封禁保護范圍的沙化土地;
(二)生態區位重要,對周邊地區乃至全國生態狀況有明顯影響的沙化土地;
(三)存在人為活動,且人為活動對生態破壞比較嚴重的沙化土地;
(四)受自然、技術和資金等條件限制,目前尚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沙化土地;
(五)地域上相對集中連片,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沙化土地。
第七條 有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于符合上述劃定條件的沙化土地,可以提出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設立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文件,并提交擬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的證明文件和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二)擬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有固定居民的,需提交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居民安置方案及移民承諾書;
(三)擬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反映擬劃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組織有關專家對擬劃定的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進行評審,專家評審通過并經國家林業局同意后,在國家林業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國家林業局公告。
第九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命名方式為:。ㄗ灾螀^、直轄市)名稱+具體區域名稱+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第十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一經劃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ㄗ灾螀^、直轄市)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及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以縣域為單位組織實施?缡、縣的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由其共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具體涉及的縣分別組織實施。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四至范圍、封禁規定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h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的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應當明確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保障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禁設施建設和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定期進行維護更新;
(二)負責組建管護隊伍,制定規章制度,落實管護措施和責任,組織開展日常巡護工作;
(三)組織開展封禁保護的成效監測和宣傳教育;
(四)負責建立和管理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檔案,定期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禁設施建設完工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國家林業局組織抽查。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禁止砍伐、樵采、開墾、放牧、采藥、狩獵、勘探、開礦和濫用水資源等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安置移民;
(三)未經批準,禁止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
第十五條 確需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審核”的行政許可要求,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
經國家林業局同意在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試點建設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統一劃定為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由國家林業局公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暗查暗訪工作細則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安監總廳函〔2015〕81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為進一步推動暗查暗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切實提高實效性,制定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暗查暗訪工作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5月25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暗查暗訪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暗查暗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切實提高暗查暗訪實效性,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轉變作風開展安全生產暗查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四不兩直”暗查暗訪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安全生產“四不兩直”暗查暗訪,是指事先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進行突擊檢查、隨機抽查、“回頭看”復查的工作方式。

第三條 暗查暗訪的對象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生產作業現場、從業人員密集場所。

第四條 暗查暗訪人員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根據工作需要,應邀請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家參加,必要時可請武警部隊、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監機構提供協助。特殊情況下,可在不告知具體事宜的情況下,臨時通知相關部門陪同。

第五條 辦公廳負責暗查暗訪綜合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聯系有關單位提供車輛保障和影視技術支持。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有關司局及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統稱暗查單位)負責暗查暗訪具體實施工作。

統計司負責有關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社會公示工作。

人事司(宣教辦)負責有關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第六條 原則上由辦公廳與各暗查單位協商,統籌每周安排1次暗查暗訪,其中:國家煤礦安監局各司室每月至少有1個單位安排1次,其他業務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每單位每月報送計劃安排不少于1次,綜合司局每半年安排不少于1次。

第七條 結合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重點時段安全生產特點和工作中存在的、相關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明確暗查暗訪主要內容。重點檢查: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總局重點工作安排情況;

(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三個必須”要求情況;

(三)重大節假日和活動期間、重要時段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及落實情況;

(四)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情況;

(五)生產作業現場用工組織、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六)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整改以及行政執法指令執行情況;

(七)應急準備工作、值班值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八)需要暗查暗訪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暗查暗訪應嚴格工作程序,實行閉環管理。

(一)制定計劃。暗查單位對階段性安全生產形勢進行分析預判,緊密結合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特點,堅持問題導向,明確暗查暗訪的任務、領域和地區,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暗查暗訪情況和下月安排報送辦公廳。辦公廳統籌協調形成下月暗查暗訪計劃及時印發暗查單位實施。

(二)制定方案。暗查單位根據擬暗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和風險預判,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定暗查暗訪任務、路線、對象、方法以及重點環節和部位,并做好應對突發事件預案,落實防范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三)組織培訓。開展暗查暗訪前,暗查單位應組織全體暗查暗訪人員進行培訓,熟悉掌握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知識,明確工作要求和任務分工及注意事項。

(四)現場檢查。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深入細致開展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現場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非法違法行為的取證工作。對存在重大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責成地方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執法處罰;非法違法行為突出的,應追查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監管執法情況;嚴重危及安全生產、隨時可能造成事故的,要依法采取停產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典型經驗和好的做法,應及時認真總結。

(五)通報反饋。暗查暗訪結束后,暗查單位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和其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饋檢查情況,指出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要求和進一步加強工作的建議。

(六)集中匯報。辦公廳跟蹤各單位暗查暗訪工作情況,每月安排一次向總局安全生產調度會議或其他相關會議的集中匯報。特別嚴重的問題和隱患,暗查單位應立即向總局領導報告,按照總局領導同志指示以總局名義依法下達執法指令。

(七)督辦整改。暗查單位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應建立清單,向被檢查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發出整改通知書并跟蹤督辦,逐一銷號。對重點難點隱患和問題,應進行掛牌督辦,及時約談相關單位和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開展“回頭看”;政府層面仍未落實整改的,應在全國通報批評,建議其上一級政府進行問責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層面仍未落實整改的,應提請地方政府依法嚴懲直至關閉。暗查單位認為需要納入國家級“黑名單”管理的,應及時移交統計司。

(八)資料歸檔。暗查單位應完善暗查暗訪工作臺賬,做好暗查暗訪文字、影音等資料歸檔保存工作。

第九條 加大先進經驗宣傳推廣和典型案例媒體曝光力度,強化輿論引導和警示教育。具體新聞宣傳工作由人事司(宣教辦)統籌安排。

第十條 加強暗查暗訪工作保障,確保暗查暗訪工作順利、有效實施。

(一)需要武警部隊提供車輛、安全生產電視中心提供攝錄技術協助的,暗查單位應提前三天通知辦公廳,由辦公廳統一協調安排。

(二)參與暗查暗訪的專家、武警及技術人員的相關費用,按照財務規定由總局統一報銷。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監機構工作人員相關費用,暗查單位可在暗查結束后向其所在單位補發檢查通知,由其所在單位報銷。

(三)因暗查暗訪工作需要配備檢查設備和防護裝備的,暗查單位應提前做好準備。

第十一條 暗查暗訪人員要嚴格遵守暗查暗訪工作紀律。

(一)嚴格執行不告知檢查制度,不得向有關地區部門和被檢查單位透露檢查相關信息。

(二)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進入危險作業地點檢查時,要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攜帶符合安全要求的檢查裝備。

(三)堅持為民務實清廉的作風,嚴格遵守黨風廉政有關規定,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總局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四個零”規定,規范言行,注意形象。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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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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