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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務院
國發〔2015〕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81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暫時調整《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股比限制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后)。允許在北京市設立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業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國務院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
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調整實施情況
1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在北京市市域范圍內提供服務。
2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六條第四款: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項目中方控股的限制。
關于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有關經費支持方式改革的通知(試行)
財政部
財建[2015]78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穩定發展,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有關要求,現對納入脫鉤范圍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中央財政支持方式改革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以《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為指導,以厘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職能邊界為基礎,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進、轉變方式、合理保障的原則,對行業協會商會原有財政直接撥款進行改革,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加快脫鉤、平穩脫鉤,激發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使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范、行為自律的社會主體,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主要內容。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關于“自2018年起,取消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財政直接撥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財政撥款經費渠道不變”、“用于安置歷次政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財政資金,仍按原規定執行”等要求,為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脫鉤試點穩步推進,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加快脫鉤,中央財政對原來有財政預算支持的行業協會商會按原經費管理渠道繼續給予一定支持。同時,以2015年財政撥款數(不含離退休人員經費)為基數,以2016-2017年為財政撥款退坡過渡期,實現中央財政直接撥款與脫鉤進度掛鉤并逐年遞減。具體是:對2015年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在過渡期內分別按基數的100%、100%給予支持;對2016年脫鉤的,在過渡期內分別按基數的80%、80%給予支持;對2017年及以后年度脫鉤的,在過渡期內分別按基數的80%、60%給予支持。從2018年起,中央財政取消對行業協會商會的直接撥款。用于安置歷次政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財政資金,仍按原規定執行;行業協會商會現有離退休人員經費,結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等另行明確處理方式。
在逐步減少直至取消行業協會商會財政撥款的同時,中央財政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發展,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管理規定,將適宜委托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加強信息公開和績效管理。政府購買行業協會商會服務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監督管理。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財政撥款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相關部門要按原經費管理渠道,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和支持,認真做好行業協會商會經費改革組織實施工作,確保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工作平穩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結合實際,比照制定地方性行業協會商會的財政撥款過渡辦法,過渡期不超過2017年底。
財政部
2015年9月7日
關于取消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二一四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原由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事項”自2015年10月11日起取消。為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利代理機構擬設立、變更和注銷辦事機構的,應當自完成辦事機構相關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
上述備案無須繳納費用,備案信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上統一進行實時公布。
二、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登錄專利代理管理系統(http://dlgl.sipo.gov.cn),填寫備案表格,并上傳下列備案材料:
。ㄒ唬┰O立辦事機構的,需上傳辦事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的掃描件;
。ǘ┳兏k事機構注冊事項的,需上傳變更以后的辦事機構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的掃描件;
。ㄈ┳N辦事機構的,需上傳妥善處理完各種事項的說明。
三、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而不進行備案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將其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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