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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
26
農歷十月十五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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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11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5〕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等4個案例(指導案例53-56號),作為第11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9日



指導案例53號

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 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5年11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權質押/出質登記/質權實現

裁判要點

1.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并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

2.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8條、第223條、第228條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簡稱海峽銀行五一支行)訴稱:原告與被告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樂亞新公司)簽訂單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貸款3000萬元。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市政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海峽銀行五一支行、被告長樂亞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長樂市建設局四方簽訂了《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福州市政公司以長樂市污水處理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提供質押擔保。因長樂亞新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故訴請法院判令:長樂亞新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確認《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合法有效,拍賣、變賣該協議項下的質物,原告有優先受償權;將長樂市建設局支付給兩被告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優先用于清償應償還原告的所有款項;福州市政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長樂亞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辯稱: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并非法定的可以質押的權利,且該特許經營權并未辦理質押登記,故原告訴請拍賣、變賣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于法無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長樂市建設局為讓與方、福州市政公司為受讓方、長樂市財政局為見證方,三方簽訂《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建設經營合同》,約定:長樂市建設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負責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項目及其附屬設施的特許權,并就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2004年10月22日,長樂亞新公司成立。該公司系福州市政公司為履行《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建設經營合同》而設立的項目公司。

2005年3月24日,福州市商業銀行五一支行與長樂亞新公司簽訂《單位借款合同》,約定:長樂亞新公司向福州市商業銀行五一支行借款3000萬元;借款用途為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借款期限為13年,自2005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還就利息及逾期罰息的計算方式作了明確約定。福州市政公司為長樂亞新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同日,福州市商業銀行五一支行與長樂亞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長樂市建設局共同簽訂《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約定:福州市政公司以《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建設經營協議》授予的特許經營權為長樂亞新公司向福州市商業銀行五一支行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長樂市建設局同意該擔保;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將特許經營權收益優先用于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長樂亞新公司的債務,長樂市建設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將污水處理費優先用于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長樂亞新公司的債務;福州市商業銀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償的,有權依法通過拍賣等方式實現質押權利等。

上述合同簽訂后,福州市商業銀行五一支行依約向長樂亞新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長樂亞新公司于2007年10月21日起未依約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另查明,福州市商業銀行五一支行于2007年4月28日名稱變更為福州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2009年12月1日其名稱再次變更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

裁判結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661號民事判決:一、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償還借款本金28714764.43元及利息(暫計至2012年8月21日為2142597.6元,此后利息按《單位借款合同》的約定計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二、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23640元;三、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有權直接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應由長樂市建設局支付給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對該污水處理服務費就本判決第一、二項所確定的債務行使優先受償權;四、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兩被告均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閩民終字第87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長樂亞新公司未依約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成違約,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福州市政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訟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涉及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是否有效以及該質權如何實現問題。

一、關于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能否出質問題

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是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運營和維護,并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屬于經營者的義務,而其收益權,則屬于經營者的權利。由于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并不屬于可轉讓的財產權利,故訟爭的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實質上系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的質押。

關于污水處理項目等特許經營的收益權能否出質問題,應當考慮以下方面:其一,本案訟爭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簽訂于2005年,盡管當時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可質押,但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與公路收益權性質上相類似!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明確公路收益權屬于依法可質押的其他權利,與其類似的污水處理收益權亦應允許出質。其二,國務院辦公廳2001年9月29日轉發的《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中提出,“對具有一定還貸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和城市環保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探索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首次明確可試行將污水處理項目的收益權進行質押。其三,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雖系將來金錢債權,但其行使期間及收益金額均可確定,其屬于確定的財產權利。其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因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系基于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的將來金錢債權,依其性質亦可納入依法可出質的“應收賬款”的范疇。因此,訟爭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作為特定化的財產權利,可以允許其出質。

二、關于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質權的公示問題

對于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的質權公示問題,在《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收益權已納入該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的“應收賬款”范疇,故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進行出質登記,質權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的質押擔保協議簽訂于2005年,在《物權法》施行之前,故不適用《物權法》關于應收賬款的統一登記制度。因當時并未有統一的登記公示的規定,故參照當時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的規定,由其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有關利害關系人可通過其主管部門了解該收益權是否存在質押之情況,該權利即具備物權公示的效果。

本案中,長樂市建設局在《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上蓋章,且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長樂市建設局同意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辦理質押登記出質登記手續”,故可認定訟爭污水處理項目的主管部門已知曉并認可該權利質押情況,有關利害關系人亦可通過長樂市建設局查詢了解訟爭污水處理廠的有關權利質押的情況。因此,本案訟爭的權利質押已具備公示之要件,質權已設立。

三、關于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的質權實現方式問題

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均未具體規定權利質權的具體實現方式,僅就質權的實現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即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或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屬于將來金錢債權,質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收取金錢并對該金錢行使優先受償權,故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況且收益權均附有一定之負擔,且其經營主體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質亦不宜拍賣、變賣。因此,原告請求將《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項下的質物予以拍賣、變賣并行使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根據協議約定,原告海峽銀行五一支行有權直接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對所收取的污水處理服務費行使優先受償權。由于被告仍應依約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正常運營和維護,若無法正常運營,則將影響到長樂市城區污水的處理,亦將影響原告對污水處理費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時,應當合理行使權利,為被告預留經營污水處理廠的必要合理費用。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何忠、詹強華、朱宏海)



指導案例54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 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5年11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執行異議之訴/金錢質押/特定化/移交占有

裁判要點

當事人依約為出質的金錢開立保證金專門賬戶,且質權人取得對該專門賬戶的占有控制權,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該賬戶內資金余額發生浮動,也不影響該金錢質權的設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12條

基本案情

原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徽分行)訴稱:其與第三人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擔保公司)按照簽訂的《信貸擔保業務合作協議》,就信貸擔保業務按約進行了合作。長江擔保公司在農發行安徽分行處開設的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實際是長江擔保公司向其提供的質押擔保,請求判令其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

被告張大標辯稱:農發行安徽分行與第三人長江擔保公司之間的《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沒有質押的意思表示;案涉賬戶資金本身是浮動的,不符合金錢特定化要求,農發行安徽分行對案涉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不享有質權。

第三人長江擔保公司認可農發行安徽分行對賬戶資金享有質權的意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7日,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簽訂一份《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其中第三條“擔保方式及擔保責任”約定:甲方(長江擔保公司)向乙方(農發行安徽分行)提供的保證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第四條“擔保保證金(擔保存款)”約定:甲方在乙方開立擔保保證金專戶,擔保保證金專戶行為農發行安徽分行營業部,賬號尾號為9511;甲方需將具體擔保業務約定的保證金在保證合同簽訂前存入擔保保證金專戶,甲方需繳存的保證金不低于貸款額度的10%;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動用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第六條“貸款的催收、展期及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借款人逾期未能足額還款的,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五日內按照第三條約定向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并將相應款項劃入乙方指定賬戶。第八條“違約責任”約定: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擔保專戶的余額無論因何原因而小于約定的額度時,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補足,補足前乙方可以中止本協議項下業務。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沒有按時履行保證責任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在其開立的擔;饘艋蚱渌我毁~戶中扣劃相應的款項。2009年10月30日、2010年10月30日,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還分別簽訂與上述合作協議內容相似的兩份《信貸擔保業務合作協議》。

上述協議簽訂后,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就貸款擔保業務進行合作,長江擔保公司在農發行安徽分行處開立擔保保證金賬戶,賬號尾號為9511。長江擔保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繳存規定比例的擔保保證金,并據此為相應額度的貸款提供了連帶保證責任擔保。自2009年4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該賬戶共發生了107筆業務,其中貸方業務為長江擔保公司繳存的保證金;借方業務主要涉及兩大類,一類是貸款歸還后長江擔保公司申請農發行安徽分行退還的保證金,部分退至債務人的賬戶;另一類是貸款逾期后農發行安徽分行從該賬戶內扣劃的保證金。

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張大標訴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長江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根據張大標的申請,對長江擔保公司上述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1495.7852萬元進行保全。該案判決生效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上述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1338.313257萬元劃至該院賬戶。農發行安徽分行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2012年11月2日被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異議。隨后,農發行安徽分行因與被告張大標、第三人長江擔保公司發生執行異議糾紛,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 (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號民事判決:駁回農發行安徽分行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農發行安徽分行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皖民二終字第0026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號民事判決;二、農發行安徽分行對長江擔保公司賬戶(賬號尾號9511)內的13383132.57元資金享有質權。⇨下轉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農發行安徽分行對案涉賬戶內的資金是否享有質權。對此應當從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質押關系以及質權是否設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是否存在質押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北景钢,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雖沒有單獨訂立帶有“質押”字樣的合同,但依據該協議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約定的條款內容,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協商一致,對以下事項達成合意:長江擔保公司為擔保業務所繳存的保證金設立擔保保證金專戶,長江擔保公司按照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繳存保證金;農發行安徽分行作為開戶行對長江擔保公司存入該賬戶的保證金取得控制權,未經同意,長江擔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該賬戶內的資金;長江擔保公司未履行保證責任,農發行安徽分行有權從該賬戶中扣劃相應的款項。該合意明確約定了所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量、債務履行期限、質物數量和移交時間、擔保范圍、質權行使條件,具備《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故應認定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

二、案涉質權是否設立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金錢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可以用于質押。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不同于不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還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個要件,以使金錢既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又能獨立于質權人的財產。

本案中,首先金錢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長江擔保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在農發行安徽分行開戶,且與《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的賬號一致,即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協議約定為出質金錢開立了擔保保證金專戶。保證金專戶開立后,賬戶內轉入的資金為長江擔保公司根據每次擔保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向該賬戶繳存保證金;賬戶內轉出的資金為農發行安徽分行對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該賬戶未作日常結算使用,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金錢以特戶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其次,特定化金錢已移交債權人占有。占有是指對物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實狀態。案涉保證金賬戶開立在農發行安徽分行,長江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保證金專戶內資金的所有權人,本應享有自由支取的權利,但《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未經農發行安徽分行同意,長江擔保公司不得動用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同時,《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在擔保的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時,農發行安徽分行有權直接扣劃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農發行安徽分行作為債權人取得了案涉保證金賬戶的控制權,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賬戶,此種控制權移交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的要求。據此,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已就案涉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設立質權。

關于賬戶資金浮動是否影響金錢特定化的問題。保證金以專門賬戶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案涉賬戶在使用過程中,隨著擔保業務的開展,保證金賬戶的資金余額是浮動的。擔保公司開展新的貸款擔保業務時,需要按照約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增加;在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時,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減少。雖然賬戶內資金根據業務發生情況處于浮動狀態,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除繳存的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于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用于非保證金業務的日常結算。即農發行安徽分行可以控制該賬戶,長江擔保公司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使用受到限制,故該賬戶資金浮動仍符合金錢作為質權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不影響該金錢質權的設立。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霍楠、徐旭紅、盧玉河)



指導案例55號

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5年11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技術術語/侵權對比

裁判要點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書的表述存在明顯瑕疵,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及相關現有技術等,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而導致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明顯不清,則因無法將其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有實質意義的侵權對比,從而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第59條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柏萬清系專利號200420091540.7、名稱為“防電磁污染服”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為:A.一種防電磁污染服,包括上裝和下裝;B.服裝的面料里設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屬網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屬網或膜由導磁率高而無剩磁的金屬細絲或者金屬粉末構成。該專利說明書載明,該專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成本低、保護范圍寬和效果好的防電磁污染服。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裝在面料里設有由導磁率高而無剩磁的金屬細絲或者金屬粉末構成的起屏蔽保護作用的金屬網或膜。所述金屬細絲可用市售5到8絲的銅絲等,所述金屬粉末可用如軟鐵粉末等。附圖1、2表明,防護服是在不改變已有服裝樣式和面料功能的基礎上,通過在面料里織進導電金屬細絲或者以噴、涂、擴散、浸泡和印染等任一方式的加工方法將導電金屬粉末與面料復合,構成帶網眼的網狀結構即可。

2010年5月28日,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銷售了由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添香牌防輻射服上裝,該產品售價490元,其技術特征是:a.一種防電磁污染服上裝;b.服裝的面料里設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屬防護網;c.起屏蔽作用的金屬防護網由不銹鋼金屬纖維構成。7月19日,柏萬清以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銷售、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添香牌防輻射服上裝(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立即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l00萬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597號民事判決,駁回柏萬清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柏萬清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川民終字第391號民事判決駁回柏萬清上訴,維持原判。柏萬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上海添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柏萬清的“防電磁污染服”實用新型專利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钡谖迨艞l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笨梢,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如果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存在明顯瑕疵,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以及相關現有技術等,仍然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無法準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則無法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之進行有意義的侵權對比。因此,對于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C中的“導磁率高”的具體范圍難以確定。首先,根據柏萬清提供的證據,雖然磁導率有時也被稱為導磁率,但磁導率有絕對磁導率與相對磁導率之分,根據具體條件的不同還涉及起始磁導率μi、最大磁導率μ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義不同,計算方式也不盡相同。磁導率并非常數,磁場強度H發生變化時,即可觀察到磁導率的變化。但是在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既沒有記載導磁率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是指相對磁導率還是絕對磁導率或者其他概念,又沒有記載導磁率高的具體范圍,也沒有記載包括磁場強度H等在內的計算導磁率的客觀條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難以確定涉案專利中所稱的導磁率高的具體含義。其次,從柏萬清提交的相關證據來看,雖能證明有些現有技術中確實采用了高磁導率、高導磁率等表述,但根據技術領域以及磁場強度的不同,所謂高導磁率的含義十分寬泛,從80 Gs/Oe至83.5×104 Gs/Oe均被柏萬清稱為高導磁率。柏萬清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在涉案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高導磁率的含義或者范圍有著相對統一的認識。最后,柏萬清主張根據具體使用環境的不同,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定具體的安全下限,從而確定所需的導磁率。該主張實際上是將能夠實現防輻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保護范圍過于寬泛,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以及柏萬清提供的有關證據,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確定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C中“導磁率高”的具體范圍或者具體含義,不能準確確定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無法將被訴侵權產品與之進行有實質意義的侵權對比。因此,二審判決認定柏萬清未能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無不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周翔、羅霞、杜微科)



指導案例56號

韓鳳彬訴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5年11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訴訟/管轄異議/再審期間

裁判要點

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二審或者再審發回重審時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基本案情

原告韓鳳彬訴被告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九郡藥業)、上海云洲商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洲商廈)、上海廣播電視臺(以下簡稱上海電視臺)、大連鴻雁大藥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雁大藥房)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權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九郡藥業、云洲商廈、上海電視臺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遼民一終字第40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審申請人九郡藥業、云洲商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號民事裁定,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發回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在重審中,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提出管轄異議。

裁判結果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大審民再初字第7號民事裁定,認為該院重審此案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被告之一鴻雁大藥房住所地在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遂裁定駁回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九郡藥業、云洲商廈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遼立一民再終字第1號民事裁定,認為原告韓鳳彬在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即將住所地在大連市的鴻雁大藥房列為被告之一,且在原審過程中提交了在鴻雁大藥房購藥的相關證據并經庭審質證,鴻雁大藥房屬適格被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九郡藥業、云洲商廈后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民再申字第27號民事裁定,駁回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由此可知,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案件二審或者再審時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根據管轄恒定原則,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人民法院對此不予審查。本案中,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是案件被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在一審法院的重審中才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最初一審時原告韓鳳彬的起訴狀送達給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在答辯期內并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說明其已接受了一審法院的管轄,管轄權已確定。而且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所經過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轉。本案是經審判監督程序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的案件,雖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但是發回重審的案件并非一個初審案件,案件管轄權早已確定。就管轄而言,因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始于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件的管轄權,應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當案?訴至人民法院,經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訴狀送達給被告,被告在答辯期內未提出管轄異議,表明案件已確定了管轄法院,此后不因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更或行政區域的變更而改變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管轄權已確定的前提下,當事人無權再就管轄權提出異議。如果在重審中當事人仍可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無疑會使已穩定的訴訟程序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破壞了訴訟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訴訟,不僅降低訴訟效率,浪費司法資源,而且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因此,基于管轄恒定原則、訴訟程序的確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能支持重審案件當事人再就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據此,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就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沒有法律依據,原審裁定駁回其管轄異議并無不當。

綜上,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情形,故依照該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駁回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的再審申請。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張志弘、寧晟、賈亞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15〕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13日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2.4 電力企業
    2.5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措施
    4.3 國家層面應對
    4.4 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處置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后處置
    5.4 恢復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應急電源保障
    6.6 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應對效率,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發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
  大面積停電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災害、電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區域性電網、省級電網或城市電網大量減供負荷,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和威脅的停電事件。
  1.4 工作原則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屬地為主、分工負責,保障民生、維護安全,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要電力用戶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能源局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能源局或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支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發展改革委成立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件2。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
  發生跨行政區域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建立跨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 電力企業
  電力企業(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下同)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構,在政府組織指揮機構領導下開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電網調度工作按照《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程執行。
  2.5 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專家組,成員由電力、氣象、地質、水文等領域相關專家組成,對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電力企業要結合實際加強對重要電力設施設備運行、發電燃料供應等情況的監測,建立與氣象、水利、林業、地震、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分析各類情況對電力運行可能造成的影響,預估可能影響的范圍和程度。
  3.2 預警
  3.2.1 預警信息發布
  電力企業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受影響區域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并視情通知重要電力用戶。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研判,必要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當可能發生重大以上大面積停電事件時,中央電力企業同時報告能源局。
  3.2.2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電力企業要加強設備巡查檢修和運行監測,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并做好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等應急保障準備工作。重要電力用戶做好自備應急電源啟用準備。受影響區域地方人民政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維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氣供熱、商品供應、交通物流等方面的應急準備;加強相關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3 預警解除
  根據事態發展,經研判不會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后,相關電力企業應立即向受影響區域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中央電力企業同時報告能源局。
  事發地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接到大面積停電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接到大面積停電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向能源局報告,同時通報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初判為重大以上的大面積停電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和能源局要立即按程序向國務院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大面積停電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必要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發展改革委成立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初判發生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由事發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對于尚未達到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標準,但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停電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啟動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造成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 響應措施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后,相關電力企業和重要電力用戶要立即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減少損失。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 搶修電網并恢復運行
  電力調度機構合理安排運行方式,控制停電范圍;盡快恢復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干網架運行;在條件具備時,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和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
  電網企業迅速組織力量搶修受損電網設備設施,根據應急指揮機構要求,向重要電力用戶及重要設施提供必要的電力支援。
  發電企業保證設備安全,搶修受損設備,做好發電機組并網運行準備,按照電力調度指令恢復運行。
  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電力用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加強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及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啟用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種方式,保障燃氣供應和采暖期內居民生活熱力供應;組織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調配和運輸,保障停電期間居民基本生活。
  4.2.4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停電區域內繁華街區、大型居民區、大型商場、學校、醫院、金融機構、機場、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車站、碼頭及其他重要生產經營場所等重點地區、重點部位、人員密集場所的治安巡邏,及時疏散人員,解救被困人員,防范治安事件。加強交通疏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盡快恢復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造謠惑眾、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各種違法行為。
  4.2.5 加強信息發布
  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客觀統一的原則,加強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主動向社會發布停電相關信息和應對工作情況,提示相關注意事項和安保措施。加強輿情收集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公眾情緒。
  4.2.6 組織事態評估
  及時組織對大面積停電事件影響范圍、影響程度、發展趨勢及恢復進度進行評估,為進一步做好應對工作提供依據。
  4.3 國家層面應對
  4.3.1 部門應對
  初判發生一般或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能源局開展以下工作:
 。1)密切跟蹤事態發展,督促相關電力企業迅速開展電力搶修恢復等工作,指導督促地方有關部門做好應對工作;
 。2)視情派出部門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調事件應對等工作;
 。3)根據中央電力企業和地方請求,協調有關方面為應對工作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指導做好輿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應對工作。
  4.3.2 國務院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時,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央電力企業貫徹落實;
 。2)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對進展及當地需求等,根據地方和中央電力企業請求,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對工作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3)對跨省級行政區域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4)趕赴現場指導地方開展事件應對工作;
 。5)指導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6)協調指導大面積停電事件宣傳報道工作;
 。7)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相關情況。
  4.3.3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對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央電力企業提出的請求事項,重要事項報國務院決策;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組織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6)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報告國務院。
  4.4 響應終止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1)電網主干網架基本恢復正常,電網運行參數保持在穩定限額之內,主要發電廠機組運行穩定;
 。2)減供負荷恢復80%以上,受停電影響的重點地區、重要城市負荷恢復90%以上;
 。3)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的隱患基本消除;
 。4)大面積停電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處置完成。
  5 后期處置
  5.1 處置評估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處置評估報告。鼓勵開展第三方評估。
  5.2 事件調查
  大面積停電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影響范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處理處置建議。
  5.3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盡快消除大面積停電事件的影響。
  5.4 恢復重建
  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需對電網網架結構和設備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的,由能源局或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相關電力企業和受影響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做好受損電力系統恢復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電力企業應建立健全電力搶修應急專業隊伍,加強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技能方面的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動員其他專業應急隊伍和志愿者等參與大面積停電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處置工作。軍隊、武警部隊、公安消防等要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電力企業應儲備必要的專業應急裝備及物資,建立和完善相應保障體系。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生產生活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需要。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交通應急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根據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有關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車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6.4 技術保障
  電力行業要加強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制定電力應急技術標準,加強電網、電廠安全應急信息化平臺建設。有關部門要為電力日常監測預警及電力應急搶險提供必要的氣象、地質、水文等服務。
  6.5 應急電源保障
  提高電力系統快速恢復能力,加強電網“黑啟動”能力建設。國家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應充分考慮電源規劃布局,保障各地區“黑啟動”電源。電力企業應配備適量的應急發電裝備,必要時提供應急電源支援。重要電力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配置應急電源,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應急狀態下能夠投入運行。
  6.6 資金保障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資委、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相關電力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大面積停電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后,能源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能源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標準
     2.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附件1

大面積停電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30%以上。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30%以上,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負荷2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二、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30%以下。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13%以上30%以下,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6%以上40%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5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負荷2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負荷2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設區的市電網:負荷6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三、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7%以上10%以下。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10%以上13%以下,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2%以上16%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20%以上50%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設區的市電網:負荷6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負荷6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6.縣級市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四、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
  1.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4%以上7%以下。
  2.省、自治區電網:負荷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5%以上10%以下,負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6%以上12%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負荷100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25%以上40%以下。
  3.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5%以上10%以下,或10%以上15%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5.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6.縣級市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負荷150兆瓦以下的減供負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2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
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由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新聞辦)、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地震局、氣象局、能源局、測繪地信局、鐵路局、民航局、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并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
  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電力恢復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地震局、氣象局、能源局、測繪地信局、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等參加,視情增加其他電力企業。
  主要職責: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電力搶修恢復工作,盡快恢復受影響區域供電工作;負責重要電力用戶、重點區域的臨時供電保障;負責組織跨區域的電力應急搶修恢復協調工作;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對。
  二、新聞宣傳組:由中央宣傳部(新聞辦)牽頭,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三、綜合保障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能源局、鐵路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等參加,視情增加其他電力企業。
  主要職責:對大面積停電事件受災情況進行核實,指導恢復電力搶修方案,落實人員、資金和物資;組織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生產生活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維護供水、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正常運行;維護鐵路、道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運行;組織開展事件處置評估。
  四、社會穩定組:由公安部牽頭,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能源局、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以及趁機盜竊、搶劫、哄搶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單位的警戒;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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