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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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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月二十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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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5〕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創新和改進公共服務方面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領域,困擾基層群眾的“辦證多、辦事難”現象仍然大量存在,不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嚴重影響了創業創新。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為基層群眾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務,更好地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部署,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工作思路,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立行立改,務求在簡環節、優流程、轉作風、提效能、強服務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不斷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群眾滿意度。
  ——服務便民利民。簡化辦事環節和手續,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明確標準和時限,強化服務意識,豐富服務內容,拓展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讓群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
  ——辦事依法依規。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規范公共服務事項辦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權,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推進公共服務制度化、規范化。
  ——信息公開透明。全面公開公共服務事項,實現辦事全過程公開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數據開放共享。加快推進“互聯網+公共服務”,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強化部門協同聯動,打破信息孤島,推動信息互聯互通、開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務整體效能。
  二、主要任務
 。ㄒ唬┤媸崂砗凸_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以及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等相關工作,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的公共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列出目錄并實行動態調整。要以創業創新需求為導向,明確有關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詢、知識產權保護、就業技能培訓等綜合服務事項;以公共服務公平、可及為目標,明確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扶貧脫貧等與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要對所有公共服務事項逐項編制辦事指南,列明辦理依據、受理單位、基本流程、申請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見錯誤示例、收費依據及標準、辦理時限、咨詢方式等內容,并細化到每個環節。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和辦事指南等須通過政府網站、宣傳手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ǘ﹫詻Q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確需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要嚴格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作出明確規定,必要時履行公開聽證程序。辦事部門可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探索由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相關條件并進行公示,辦事部門先予以辦理,再相應加強事后核查與監管,進一步減少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提高辦事效率。
 。ㄈ┐罅ν七M辦事流程簡化優化和服務方式創新。最大限度精簡辦事程序,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加快政務大廳功能升級,推動公共服務事項全部進駐,探索將部門分設的辦事窗口整合為綜合窗口,變“多頭受理”為“一口受理”,為群眾提供項目齊全、標準統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并聯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積極推行一站式辦理、上門辦理、預約辦理、自助辦理、同城通辦、委托代辦等服務,消除“中梗阻”,打通群眾辦事“最后一公里”。
 。ㄋ模┘涌焱七M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強協調配合,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加快推動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涉及公共服務事項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驗核對。依托“互聯網+”,促進辦事部門公共服務相互銜接,變“群眾奔波”為“信息跑腿”,變“群眾來回跑”為“部門協同辦”,從源頭上避免各類“奇葩證明”、“循環證明”等現象,為群眾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ㄎ澹┰鷮嵧七M網上辦理和網上咨詢。推動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辦事大廳延伸,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事項,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事項,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申請人疑問。逐步構建實體政務大廳、網上辦事大廳、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相統一的公共服務平臺,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樣化服務。
 。┘訌姺⻊漳芰ㄔO和作風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從群眾利益出發,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建立健全服務規則,提升運用新技術新方法為民服務的能力。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加大問責追責力度,對存在問題的地方和單位及時督促整改,大力整治群眾反映強烈的庸懶散拖、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以及服務態度生硬等問題,堅決克服服務過程中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加大效能評估和監督考核力度,探索運用網上監督系統,確保服務過程可考核、有追蹤、受監督,辦事群眾可以現場或在線評價。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完善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制度,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三、工作措施
 。ㄒ唬┍M快推出新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重點針對群眾期盼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認真查找現行公共服務流程存在的不足,找準癥結,盡快整改,拿出具體解決方案,成熟一個、推出一個、實施一個,同步向社會公開,以改革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工作方案,于2016年1月底前報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
 。ǘ┗貞P切促服務。各地區、各部門要將群眾反映的公共服務“堵點”、“痛點”、“難點”作為改進工作、優化服務的著力點和突破口,探索建立“群眾點菜、政府端菜”機制,及時了解群眾需求,在改進公共服務中汲取群眾智慧,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ㄈ﹨f同推動抓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擺到突出位置,主動作為、相互協同,持續下功夫,力求新成效。面向群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服務機構,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改進工作,不斷優化服務,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3號



  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促進稅務機關同其他部門協作,提高車船稅管理水平,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現予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6日


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提高車船稅管理水平,促進稅務機關同其他部門協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車船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車船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高稅收征管質效,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優化納稅服務,加強部門協作,實現信息管稅。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車船稅管理中所涉及的稅源管理、稅款征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稅務登記、稅收票證、稅收計劃、稅收會計、稅收統計、檔案資料等其他有關管理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車船稅統一申報表數據指標建立車船稅稅源數據庫。
  第五條 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代征單位應當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或者代收代征車船稅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委托代征協議要求,整理《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的涉稅信息,并及時共享。
  稅務機關應當將自行征收車船稅信息和獲取的車船稅第三方信息充實到車船稅稅源數據庫中。同時要定期進行稅源數據庫數據的更新、校驗、清洗等工作,保障車船稅稅源數據庫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ㄒ唬┍kU機構代收車船稅車輛的涉稅信息;
 。ǘ┕步煌ü芾聿块T車輛登記信息;
 。ㄈ┖J虏块T船舶登記信息;
 。ㄋ模┕步煌ü芾聿块T車輛登記信息;
 。ㄎ澹O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船舶登記信息;
 。┢渌嚓P部門車船涉稅信息。


第三章 稅款征收

  
  第七條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車船稅,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向納稅人開具含有車船信息的完稅憑證。
  第八條 稅務機關按第七條征收車船稅的,應當嚴格依據車船登記地確定征管范圍。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應當依據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確定征管范圍。車船登記地或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車船稅,稅務機關不應征收。
  第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將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第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地區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報手續,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投保機動車繳稅的明細信息。
  第十一條 對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不再代收車船稅,但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對出具稅務機關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不代收車船稅,保險機構應當將減免稅證明號和出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后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訴,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納稅人申訴后按照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已上線地區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征收信息、減免稅信息、保險機構和代征單位匯總解繳信息等傳遞至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與稅源數據庫歷史信息進行比對核驗,實現稅源數據庫數據的實時更新、校驗、清洗,以確保車船稅足額收繳。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于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交通運輸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等單位在辦理車船登記手續或受理車船年度檢驗信息報告時代征車船稅,同時向納稅人出具代征稅款憑證。
  第十四條 代征單位應當根據委托代征協議約定的方式、期限及時將代征稅款解繳入庫,并向稅務機關提供代征車船明細信息。
  第十五條 代征單位對出具稅務機關減免稅證明或完稅憑證的車船,不再代征車船稅。代征單位應當記錄上述憑證的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并將上述憑證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代征單位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稅款職責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章 減免稅退稅管理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減免車船稅。保險機構、代征單位對已經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不再代收代征車船稅。
  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征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當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信息予以判斷,對其征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本地區車船稅減免涉及的具體車船明細信息和相關減免稅額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車船稅退稅管理應當按照稅款繳庫退庫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地方稅務機關與國家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協作,落實國地稅合作規范,在納稅人因質量原因發生車輛退貨時,國家稅務機關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輛退貨發票信息,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第二十條 已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已經征收的應予退還。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車船稅風險管理,構建車船稅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依托現代化信息技術,對車船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監控、預警,做好風險應對處置工作。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產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要求開展車船稅風險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重點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強車船稅風險管理:
 。ㄒ唬⿲⑸陥笠牙U納車船稅車船的排量、整備質量、載客人數、噸位、艇身長度等信息與稅源數據庫中對應的信息進行比對,防范少征、錯征稅款風險;
 。ǘ⿲⒈kU機構、代征單位申報解繳稅款與實際入庫稅款進行比對,防范少征、漏征風險;
 。ㄈ⿲浒笢p免稅車船與實際減免稅車船數量、涉及稅款進行比對,防范減免稅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風險;
 。ㄋ模⿲④嚧惵摼W征收系統車輛完稅信息與本地區車輛完稅信息進行比對,防范少征、漏征、重復征稅風險等。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車船稅征管實際情況,設計適應本地區征管實際的車船稅風險指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現就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二、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三、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占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四、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其他相關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實施之日起,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確認的技術轉讓收入,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6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5》軟件,收錄1949-2015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霸茩z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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