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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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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四月二十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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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發〔2016〕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
  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制定針對高風險納稅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反饋至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附件:1.稅務稽查案源審批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4908
     2.案源信息退回(補正)函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4909
     3.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任務通知書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4910
     4.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報告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4911
     5.稅務稽查案源清冊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4912
     6.稅務稽查案源撤銷審批表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4913
     7.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ShowAppend.do?id=14914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19日

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稅務稽查質效,推進稅務稽查體制機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稅務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以下統稱案源)即稅收違法案件的來源,是指經過收集、分析、判斷、處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相關數據、信息和線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按照規定程序,對各類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進行收集、處理、立案、反饋的管理過程。
  案源管理的具體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類處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處理結果的使用。
  第五條 案源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風險導向、統籌協調、分類分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稅務局應當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大數據為支撐,以風險推送、外部轉辦、稽查自選為重點,以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為目標,注重處理結果的分析反饋和增值使用,形成風險閉環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條 案源由稽查局歸口管理。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下級稽查局確定的案源屬于上級稽查局重點稽查對象名錄范圍的,應當報上級稽查局審批。
  實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區,由上級稽查局審批確定下級稽查局選取的案源。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不斷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稅收征管數據與社會公共數據,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案源管理工作的聯系與協作,建立健全國稅、地稅案源管理合作機制,實現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共建共享、互聯互通。

第二章 案源信息

  第十條 案源信息是指稅務局在稅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關單位、部門或者個人提供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稅收數據、信息和違法行為線索。
  第十一條 案源信息的內容具體包括:
 。ㄒ唬┘{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
 。ǘ┒悇站诛L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工作中發現并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
 。ㄈ┥霞夵h委、政府、紀檢監察等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上級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ㄋ模z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ㄎ澹┦芡袇f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ㄆ撸⿲m椙閳蠼粨Q、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
 。ò耍┗榫謭谭ㄟ^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
 。ň牛┱块T和社會組織共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ㄊ┢渌娑悢祿、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
  第十二條 稽查局應當拓展信息來源渠道,按規定收集和整理案源信息。
 。ㄒ唬┗榫职冈床块T(以下簡稱案源部門)負責以下事項:
  1.接收風險管理等部門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并確認案源信息來源部門的工作和時限要求;
  2.接收督辦、交辦線索,并明確督辦、交辦事項的工作和時限要求;
  3.收集和整理納稅人自行申報信息、稅收管理數據、稅務稽查數據、國際稅收情報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稅數據、信息,并按照稽查任務和計劃,提取選案所需的案源信息。
 。ǘ┗榫峙e報受理部門(以下簡稱舉報受理部門)負責接收書信、來訪、互聯網、傳真等形式的檢舉線索。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專崗負責接收的電話形式的檢舉線索,應填制舉報工單后移交舉報受理部門進一步處理。
 。ㄈ┗榫謪f查部門(以下簡稱協查部門)負責接收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函、不通過協查系統發起的紙質發函、實地協查等形式的協查線索,并按照《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的內容登記案源信息。
  第十三條 案源信息以納稅人識別號為標識,一戶一檔建立案源信息檔案。案源信息檔案包括基本信息、分類信息、異常信息、共享信息和必要的信息標識等。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對案源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建立案源信息庫;同時按照隨機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檔案中分級標識重點稽查對象,作為建立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重要信息來源。

第三章 案源類型

  第十五條 根據案源信息的來源不同,將案源分為九種類型:
 。ㄒ唬┩扑桶冈,是指根據風險管理等部門按照風險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分析選取的案源;
 。ǘ┒睫k案源,是指根據上級機關以督辦函等形式下達的,有明確工作和時限要求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ㄈ┙晦k案源,是指根據上級機關以交辦函等形式交辦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ㄋ模┌才虐冈,是指根據上級稅務局安排的隨機抽查計劃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信息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ㄎ澹┳赃x案源,是指根據本級稅務局制定的隨機抽查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信息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z舉案源,是指對檢舉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ㄆ撸﹨f查案源,是指對協查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ò耍┺D辦案源,是指對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ň牛┢渌冈,是指對稅務稽查部門自行收集或者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其他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第十六條 督辦案源、交辦案源、轉辦案源、檢舉案源和協查案源由于來源渠道特殊,統稱為特殊案源。
  對特殊案源應當由稽查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案源處理

  第十七條 案源處理是指案源部門對收集的案源信息進行識別和判斷,根據案源類型、納稅人狀態、線索清晰程度、稅收風險等級等因素,進行退回或者補正、移交稅務局相關部門、暫存待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立案檢查等分類處理的過程。
  第十八條 案源部門對案源信息進行識別判斷,提出擬處理意見,填寫《稅務稽查案源審批表》(見附件1),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后處理。
  第十九條 推送和轉辦的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門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補正)函》(見附件2),退回信息來源部門或者要求信息來源部門補充資料:
 。ㄒ唬┘{稅人不屬于管轄范圍,納稅人狀態為非正;蛘咦N的,可以作退回處理;
 。ǘ┌冈葱畔祿姓`、未提供必要數據資料或者其他導致無法進一步處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處理或者要求補充資料;
 。ㄈ┒愂者`法線索不清晰或者資料不完整,要求補充資料不能補充資料的,可以作退回處理;
 。ㄋ模┢渌枰嘶匦畔碓床块T或者要求補充資料的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門制作《轉辦函》,移交稅務局相關部門處理:
 。ㄒ唬z舉、轉辦等案源信息涉及發票違法等事項,通過日常稅務管理能夠糾正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ǘ﹨f查事項需要提供納稅人查無此戶、非正常、注銷等狀態證明或者提取征管資料、鑒定發票等事項,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移交相關部門配合取證;
 。ㄈ┌冈葱畔⑸婕疤貏e納稅調整事項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移交反避稅部門處理;
 。ㄋ模┢渌枰平幌嚓P部門配合工作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暫存待查處理:
 。ㄒ唬┘{稅人狀態為非正;蛘咦N的督辦、交辦案源信息,經督辦、交辦部門同意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ǘ┘{稅人狀態為非正常、注銷或者稅收違法線索不清晰的檢舉案源信息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ㄈ┘{稅人走逃而無法開展檢查的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ㄋ模┢渌灰碎_展檢查又無法退回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進行調查核實(包括協查):
 。ㄒ唬┒睫k、交辦的工作任務只涉及協助取證等事項,通過調查核實(包括協查)可以完成,經督辦、交辦部門同意的;
 。ǘz舉案源信息線索較明確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舉報受理部門認為需要通過調查核實(包括協查)確認的;
 。ㄈ﹨f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直接立案條件的,應當根據協查要求及時安排調查核實(包括協查);
 。ㄋ模┢渌厥獍冈葱畔,存在一定疑點線索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需要通過進一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確認的;
  需要調查核實(包括協查)的,應由案源部門或者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查部門制作《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任務通知書》(見附件3),轉送稽查局檢查部門(以下簡稱檢查部門),檢查部門制作《稅務檢查通知書(檢通二)》進行調查核實(包括協查)。檢查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制作《稅務稽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報告》(見附件4)反饋安排調查核實(包括協查)任務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需要立案檢查的案源:
 。ㄒ唬┒睫k、交辦事項明確要求立案檢查的案源;
 。ǘ┌冈床块T接收并確認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務和計劃要求安排和自選的案源;
 。ㄈ┡e報受理部門受理的檢舉內容詳細、線索清楚的案源;
 。ㄋ模﹨f查部門接收的協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納稅人狀態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開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并提供相關證據的;委托方提供的證據資料能夠證明協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嫌疑的;協查證實協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
 。ㄎ澹┺D辦案源涉及的納稅人狀態正常,且稅收違法線索清晰的案源;
 。┙涍^調查核實(包括協查)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案源;
 。ㄆ撸┢渌涍^識別判斷后應當立案的案源;
 。ò耍┥霞壔榫忠罅笝z查的案源。

第五章 案源分配

  第二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建立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制度,負責重點稽查對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銷的審批,并制定集體審議案源的標準。
  對達到集體審議標準的重點稽查對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銷案源的審批,由稽查局負責人主持召開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稽查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 需要立案檢查的案源,由案源部門制作《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或者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審議決定立案。
  同一批次立案戶數較多的,可附《稅務稽查案源清冊》(見附件5)。
  第二十六條 案源立案的優先原則:
 。ㄒ唬┒睫k案源優先于其他案源;
 。ǘ┲匾蛘呔o急的案源,優先于一般案源;
 。ㄈ⿲嵜麢z舉案源優先于匿名檢舉案源。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稅、地稅共同管轄的案源,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共同立案:
 。ㄒ唬┥霞墮C關要求開展聯合稽查的;
 。ǘ┕餐茌牭闹攸c稽查對象;
 。ㄈ┩ㄟ^聯合隨機抽查選取的;
 。ㄋ模┕餐@得具體稅收違法線索的;
 。ㄎ澹┏陨锨樾沃,經國稅、地稅協商一致,需要共同立案的。
  第二十八條 案源部門對立案的案源,應當合理地分配到檢查部門,實施檢查。
 。ㄒ唬┗閷蛹壟c管理對象相匹配。對納入全國、省級和市級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的案源,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稅務局稽查局分別組織或者實施檢查。
 。ǘ﹫谭ㄖ黧w與案件性質相匹配。按照案源的涉稅違法數額大小、情節輕重、案情復雜程度、涉案地區多少、社會影響情況等因素,分別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縣稅務局稽查局組織或者實施檢查。
  本級稽查局查處確有困難的案源,可以報請上級稽查局督辦。上級機關下發的督辦案源未經批準,本級稽查局不得轉給下級稽查局查處。
 。ㄈ┗榱α颗c檢查任務相匹配。案情復雜的案源可以采取“項目式管理、團隊化作業”的形式組織檢查。
 。ㄋ模┺k案能力與案源特點相匹配。根據案源所屬行業和稅收違法類型等特點,合理搭配檢查人員力量或者采取競標等形式選派檢查人員。
  第二十九條 案源分配計劃經批準后,案源部門制作《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附《稅務稽查項目書》,列明檢查所屬期、檢查疑點、檢查時限和要求等內容,連同相關資料一并移交檢查部門。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撤銷案源的部門填寫《稅務稽查案源撤銷審批表》(見附件6),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或者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決定,可以撤銷案源:
 。ㄒ唬┌冈吹怯浻姓`或者案源重復的;
 。ǘ┒鄠部門同時入戶,經所屬稅務局負責人決定稽查局停止實施檢查的;
 。ㄈ┎环仙霞壵咭幎ɑ蛘呱霞墮C關要求撤銷案源的。

第六章 結果使用

  第三十一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要求,對案源處理結果進行跟蹤反饋和統計分析,實現案源閉環管理。
  第三十二條 稽查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案源處理結果填寫《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見附件7),歸集到案源部門。
 。ㄒ唬┪戳傅,由案源部門記錄未立案理由;
 。ǘ┲兄、終結檢查的,由檢查部門反饋并附階段性檢查情況和中止、終結理由;
 。ㄈ┲兄、終結執行的,由執行部門反饋并附中止、終結理由、《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資料;
 。ㄋ模﹫绦型戤叺,由執行部門反饋并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收繳款書》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案源部門接到案源處理結果,應當及時處理,并填寫《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
 。ㄒ唬┩扑桶冈,按照風險管理工作流程的要求向風險管理等部門反饋處理結果,對于高風險應對任務中反映出的行業性、地域性或者特定類型納稅人的共性稅收風險特征,及時提交風險管理等部門;
 。ǘ┒睫k案源、交辦案源和轉辦案源,根據案源來源部門要求就需核實的稅收違法線索檢查情況進行反饋;
 。ㄈ┳赃x案源和安排案源,匯總檢查情況并定期上報稽查局負責人;
 。ㄋ模z舉案源和協查案源,將檢查情況反饋給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查部門,由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查部門反饋給實名檢舉人或者協查委托方。
  第三十四條 按反饋對象的不同,《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的審批要求如下:
 。ㄒ唬┓答伝榫窒嚓P部門、實名檢舉人和協查委托方的,分別由案源部門、舉報受理部門和協查部門負責人批準;
 。ǘ┓答伓悇站制渌块T的,由稽查局負責人批準;
 。ㄈ┓答伓悇站滞獠繂挝坏,由稅務局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五條 稽查局未立案檢查的推送案源,反饋后推送部門仍認為需要立案檢查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由稽查局按交辦案源程序立案檢查。
  第三十六條 確因案情復雜無法按期查結反饋的,應當向信息來源部門說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 案源部門負責按照年度工作任務和計劃的要求,從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類處理和立案分配、案源處理結果的使用等方面,對立案檢查案源的分布區域、所屬行業、企業規模、經濟性質、稅收違法類型、查補入庫稅額等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
  第三十八條 稽查局要通過對稽查結果的統計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查找稅收管理薄弱環節,并就完善稅收政策和加強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案源管理工作適用保密條款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機關系統保密工作規則》《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稅務稽查案件協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局負責人,是指稅務局局長或者經稅務局局長授權的稅務局領導。
  本辦法所稱稽查局負責人,是指稽查局局長或者經稽查局局長授權的稽查局領導。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見


民用航空局



“十三五”時期是實現民航強國戰略構想的關鍵時期,按照建設民航強國“兩步走”的推進方案,至2020年我國將初步建成民航強國。但是,現階段我國民航仍然面臨許多深層次矛盾,安全保障資源不足、發展結構不平衡、發展方式比較粗放等問題還沒有根本改善,制約民航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仍然存在。實現民航強國戰略目標,必須樹立強烈的歷史使命感和責任感,運用改革創新思維,進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堅決破除束縛民航發展的各種瓶頸,不斷解放和發展民航生產力,充分釋放民航發展的活力,努力開創民航發展新局面。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為引領,牢固樹立“發展為了人民”的理念,始終堅守“飛行安全、廉政安全、真情服務”三條底線,圍繞民航的科學發展、持續安全發展,充分發揮民航在綜合交通體系中的比較優勢,堅持依法行政,堅持問題導向,通過進一步深化民航改革,突出重點、精準發力,著力解決民航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確保實現民航強國戰略目標。

  二、總體思路和目標

  改革的總體思路:以持續安全為前提,以實現民航強國戰略構想為目標,以推進民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引領,以調整結構、提質增效為主線,圍繞推動“兩翼齊飛”(公共運輸航空與通用航空)、完善“三張網絡”(機場網、航線網、運行信息監控網)、補齊“四個短板”(空域資源、民航服務品質、適航審定能力、應急處置能力),梳理和解決影響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的關鍵問題,努力實現在行業發展動力、發展結構和發展方式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改革的總體目標:到2020年,在民航科學發展、持續安全發展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性改革成果,形成有利于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鞏固民航發展安全基礎的安全管理系統;形成有利于促進行業調整結構、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強行業監管能力的體制機制;形成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規范市場行為的法規體系,初步實現民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在改革任務的確定上,既要以建設民航強國、滿足國家戰略要求和人民大眾需求為目標進行倒推,將距離目標的差距作為改革方向;又要從行業自身發展的瓶頸和短板進行順推,將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作為改革重點。

  ——堅持市場配置資源與政府發揮作用相結合。在改革手段的運用上,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既要進一步簡政放權,在已經或者能夠形成市場競爭的領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進一步精準調控,在市場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領域,通過規劃和政策進行調節,圍繞國家戰略和目標,科學合理地配置資源。

  ——堅持創新思維與法治思維相結合。在改革途徑的選擇上,既要樹立創新思維,不固步自封,不因循守舊,敢于破除自身思想和行動上、體制和機制上的束縛,把是否有利于提高民航安全、質量和效益作為檢驗改革成效的最終標準;又要強化法治思維,善于運用法治方式推進改革進程,嚴格遵守法規要求規范改革行為,通過完善法規體系體現改革成果。

  ——堅持整體推進與分類實施相結合。在改革的組織領導上,既要注重整體推進,把握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使各項改革舉措向中心目標靠攏,實現重點突破,取得整體效應;又要注重分類實施,將改革責任和任務分解到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到目標清晰、任務明確、責任到位。

  四、 主要任務

  (一)提升安全監管能力

  目標:創新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切實把安全監管重點從盯個人轉到盯組織、從盯事件轉到盯系統上來,充分挖掘現有監管資源的潛力,有效提升安全監管能力。

  改革任務:

  1.深化安全管理體系(SMS)建設,推進安全績效監管試點,積極探索和試行基于安全績效的安全監管模式。推進民航安全績效分析系統、飛行標準監督管理系統二期、機場安全監管平臺、航空安全信息系統升級、民航安全保衛信息系統、無線飛行品質監控系統等建設和整合,實現信息共享、監管協同,逐步形成以大數據為驅動、以風險管理為核心、以安全績效為標準的行業安全監管平臺。適應控股航空公司統一運行需求,探索航空公司合格證管理運行模式。推進民航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信用懲戒機制。

  2.建立科學合理、簡明有效、分類分級的航空安全保障能力主要指標體系,使之成為航空公司設立、運力增加、航線航班時刻資源分配和機場容量調整的重要依據,確保行業生產規模與安全保障能力總體動態匹配。

  3.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民航局等部門進一步推動民用機場公安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動解決機場公安機構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理順各級民航公安機關與地方機場公安的關系。理順空警管理關系,細化管理政策,完成空警支隊機構調整、干部配備及“三定”工作。深化航空安保體系(SeMS)建設,建立運輸機場、運輸航空公司空防安全保障能力評估機制和境外航空安保評估專項工作機制。進一步優化貨郵安檢管理機制。

  (二)提升樞紐機場集散功能

  目標:明確機場功能定位,以《國務院關于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確定的大型國際樞紐、門戶樞紐和區域性樞紐為龍頭,結合“十三五”規劃的實施,大力提升樞紐機場中轉功能和中小機場的輸送作用,帶動國家綜合機場體系建設,形成功能健全、相互協調、相互支撐的運輸機場網絡以及覆蓋面廣、銜接度高、通達性強的航線網絡。

  改革任務:

  4.以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型國際樞紐為核心整合區域機場資源,實現區域機場群一體化發展,服務國家打造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等世界級城市群,建設三大世界級機場群。疏解北京、上海、廣州等機場非國際樞紐功能,以北京首都機場為試點,研究制定大型國際樞紐航班分流補償機制,優化航權、航線、航班時刻結構,增加國際航線覆蓋面和國際中轉比例。推動大型樞紐機場不斷完善自身硬件設施滿足長遠發展需要的同時,同步考慮在周邊建設功能疏解機場,提升多機場系統綜合容量。開展首都機場與北京新機場雙樞紐運營模式研究,超前規劃北京新機場航線網絡。

  5.以烏魯木齊、昆明等門戶機場為支點,不斷優化面向特定地區的國際網絡。在烏魯木齊機場開展從國家層面推進門戶樞紐機場建設試點,在航線資源、資金補貼等方面,特別是在中西亞國家的航權、航線準入、時刻分配方面給予更大力度的政策傾斜和支持。

  6.以區域性樞紐機場為支點,不斷優化國內航線網絡,提高通達性和便捷性。加密大型樞紐、門戶樞紐與區域樞紐之間航班,優化樞紐間銜接。修訂支線航空補貼辦法,鼓勵支線機場通過區域樞紐連接大型機場,增強區域樞紐機場中轉功能。在交通條件較差的偏遠落后地區實施基本航空服務計劃,將其融入全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7.支持大型航空物流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求,打造具有現代物流轉運中心功能的航空速遞樞紐。支持貨運航空企業入駐物流關鍵節點城市機場,培育若干以貨運功能為主的機場,進一步優化全國航空貨運布局。在航權時刻分配、基礎設施建設、飛機引進等方面出臺更加符合航空物流業發展特點和要求的行業政策。

  8.研究制定增強樞紐機場中轉功能的資源配置政策,在航線、航班、時刻方面向主基地航空公司傾斜,提高樞紐機場中轉比例,打造有國際競爭力的網絡航空公司。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投資補貼辦法,加大對樞紐機場建設投資支持力度。

  9.進一步擴大航權開放,優化國際航權分配政策,為航空運輸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更多的航權資源。啟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航權自由化試點。研究出臺“一市兩場”國際航權分配辦法。鼓勵民航企業走出國門,通過資本運作方式參與國際航空市場競爭。積極參與國際民航治理,提升國際話語權。

  10.建立機場規劃與其他交通運輸規劃有效銜接機制,推動以機場為核心的綜合交通樞紐建設,推動在大型國際樞紐與其功能疏解機場之間、機場與城市高鐵車站之間建設快捷的軌道交通系統。推進民航與其他運輸方式之間實現運營系統對接、數據資源共享。

  11.完善口岸單位協調機制,爭取更加寬松的國際機場過境免簽、免檢政策,推動“一關兩檢”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構建更加便利的通關環境。

  (三)提升運行信息監控能力

  目標:進一步健全民航運行信息資源管理機制,加快形成信息開放、資源共享、協同決策的運行信息監控網絡,提升民航信息化建設水平。

  改革任務:

  12.制定統一的民航運行信息資源管理政策。建立民航運行數據分類開放使用機制。制定民航運行信息系統建設標準。改進民航信息系統投入管理辦法,在發揮民航運行單位主體作用的基礎上,統籌考慮建設資金和運維經費需求,確保系統不斷迭代更新、優化升級。

  13.整合各類民航運行信息資源。加快推進全國流量管理系統、全國統一的協同決策系統、飛行計劃集中處理系統、監視信息集中處理系統和航空器全球跟蹤監控系統等信息系統建設,整合分散在空管、航空公司、機場、保障單位的信息資源,設立民航數據中心,加強運行信息統一集中管控,提升信息數據綜合分析能力,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四)提升空域資源保障能力

  目標:推動國家空管調整改革,深化軍民航聯合運行,擴大民航可用空域資源,提高民航空域使用效率。

  改革任務:

  14.全面推進國家空管調整改革民航相關工作。遵循“擴大共識、擱置論爭、著力融合、務實推進”的工作原則,按照國家空管委《空管調整改革工作總體方案》要求,扎實推進改革總體方案、法律法規、空域規劃、解決繁忙地區空域緊張問題、“低慢小”飛行管理、空管委辦公室實體化論證、中南地區空域精細化改革試點等七個方面的具體工作。推動空管委加快推進低空空域開放進程。

  15.建立空管運行領域軍民融合發展機制。明確未來一段時期軍民航深度融合發展方向,進一步健全協調機制,完善工作程序,形成軍民航職責明確、運行高效、監管有力、共贏發展的良好格局。

  16.結合國家事業單位改革,創新空管系統薪酬制度、定崗定編和用工制度,優化人員收入分配的激勵機制。明確空管系統屬性定位和發展方向,推進空管系統體制機制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空管實際、適應民航發展需要的企業化管理體制。

  17.通過建立基準空域模型,明確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空域規劃評估和監控制度,對空域規劃方案和運行效率進行評估。建立民航運行效率考核激勵機制,切實提高民航現有可用空域使用效率。

  (五)提升民航服務品質

  目標:完善民航服務管理體系,持續改進服務質量,打造民航“真情服務”品牌,增進旅客對民航真情服務的獲得感。

  改革任務:

  18.建立完善航班正常管理體系,重點強化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監管局航班正常管理職能,進一步完善航班正常工作獎懲機制、大面積航班延誤處置機制和航班運行監測評價機制,豐富航班正常監管手段和工具,提升航班正常管理能力。

  19.督促民航企業改進服務質量管理系統,以信息化、智能化為支撐,以大數據利用、移動互聯網為平臺,推進服務質量管理體系與生產運行體系全面融合,建立全流程服務質量管控體系。

  20.對標民航服務管理先進國家,梳理、更新現有服務規章標準,填補漏洞和空白。完善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定期開展航空公司、機場用戶服務質量評價,實現運輸質量監管常態化。加強服務質量評價結果應用,并將評價結果與飛機引進、航線航班、時刻容量、投資補貼等掛鉤。鼓勵第三方獨立開展服務質量評價活動。修訂《公共航空運輸服務消費者投訴管理辦法》,完善旅客投訴渠道和響應機制,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六)提升適航審定能力

  目標:健全適航審定體系,全面提升適航審定能力,滿足我國民航和國產民機發展需求。

  改革任務:

  21.編制《適航攻關專項方案》,進一步加強適航審定組織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適航審定技術研究和硬件設施建設,健全適航審定指導文件,提高適航驗證能力,強化適航國際合作,建成能夠滿足和促進我國航空工業發展的適航審定體系。

  22.統籌規劃建設適航審定運行系統,滿足適航審定的信息管理和協同工作需求,實現適航審定系統和行政相對人的信息交流;集成適航證件管理、委任管理、適航指令管理和適航信息發布等功能模塊,實現數據互通和共享,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23.創新輕、小型航空器適航管理政策。調整修改輕型、小型航空器和無人航空器適航管理規章,開展授權第三方承擔輕型、小型航空器和無人航空器適航審定驗證工作試點。

  (七)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目標:健全應急工作的規章制度,理順應急工作的管理體制,強化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與預案,全面提高民航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改革任務:

  24.進一步理順民航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和責任體系,修訂完善民航應急工作規章標準,建設統一、規范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信息平臺,完善應急處置指揮體系,強化行業內外共同應對的協調聯動機制。推動有關部門特設航空應急救援飛行計劃審批“綠色通道”。

  25.健全民航應急預案體系,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建立應急救援實訓基地,更加貼近實際需要地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演練的適用性與真實性,切實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協調指揮能力和現場處置能力。

  26.科學謀劃、建設應急處置資源支持保障體系,探索建立區域應急處置資源支持保障中心,完善資源調用機制,進一步完善資源征用補償機制,積極促進民用航空成為應急處置專業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民航現有直升機資源和社會各類直升機救援力量,發揮交通運輸部海上救助飛行隊應急救助作用,支持組建高高原地區直升機救援隊伍,促進政企合作的國家直升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八)提升通用航空服務能力

  目標: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創新通用航空發展政策,建立與通用航空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區別于運輸航空的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體系,初步建成功能齊全、服務規范、類型廣泛的通用航空服務體系。

  改革任務:

  27.創新通用航空發展政策。系統修訂與通用航空相關的法律規章,建設與通用航空發展相適應的法規體系。降低經營性通航企業許可、通用航空器引進門檻,通航企業設立實現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對通用航空安全、通用航空運營和通用機場實施分類管理。簡化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

  28.提升通用航空保障能力。完善通用機場建設標準,簡化通用機場建設審批程序,加快通用機場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協調、兼容互補的通用機場系統。支持支線運輸機場建設通用航空設施,開展通用航空業務。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立通用機場。完善財稅政策,加大對通用航空機庫、油庫、維修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政府扶持與社會資本相結合,加快通用航空固定運營基地(FBO)、飛行服務站(FSS)建設,特別是在氣象服務、導航監視等保障服務方面加大公共投入力度。

  29.改善通用航空運行環境。加強與軍方部門的溝通協調,理順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流程,簡化飛行計劃申請和審批(報備)程序,推動建立空域使用與飛行申請“負面清單”制度。建立應急救助飛行審批綠色通道。規范公務機運營和通用航空作業使用機場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30. 拓展通用航空服務領域。修訂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辦法,制定通勤航空管理辦法,推廣通用航空短途運輸試點經驗。支持通用航空企業拓展航空醫療救護和公共應急救援等業務。加快發展公務航空、航空旅游、私人飛行等消費型服務。鞏固發展工農林航空和飛行培訓等傳統業務。

  31.改進通用航空監管模式。建立支持性的通用航空安全監管和市場管理體系,融服務于管理之中,引導通航企業全面提升安全能力,規范經營行為。加快建設“通用航空管理平臺”,提高監管能力和效率。建立通用航空企業誠信記錄檔案和運營評價體系。

  (九)提升民航行政管理能力

  目標:建設“創新型、學習型、效能型、和諧型、廉潔型”的法治政府,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在促進行業發展中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改革任務:

  32.按照統一、精簡、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優化民航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工作流程,調整行政機關“三級”職責分工,清晰界定民航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管理職責。加強監察員資質能力建設,完善監察員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推行監察員安全監管績效考核和工作激勵機制,探索建立監察員行政職務和技術職務雙向晉升渠道。推行公務員平時考核。規范民航行政機關飛行人員空勤取酬制度。

  33.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制定并公布行政審批“權力清單”,進一步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繼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清理中介服務事項,簡化審批程序;完善行政審批事項承接落實和協調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I建實體行政審批大廳,實現“一個窗口”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積極推行網上申請和在線審批。

  34.進一步優化民航財經政策,強化引導與調節功能,有效保障行業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資金需求,盤活存量資金,提高使用效益。推動機場收費改革和航路費調整機制改革。擴大民航國內航線客運經營者自主定價范圍。深入研究財政資金和民航發展基金向不同性質企業單位的投資補貼政策。

  35.進一步完善民航法規體系。編制和落實民航“十三五”立法規劃,建立立法規劃動態調整機制。重點加強行政強制和經濟類管理規章的立法工作,優化民航法規結構。完善民航規章制定程序,改進民航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參與民航立法方式,健全立法后評估制度,提高立法工作質量。推動各地加強機場建設規劃、安全環境保護、安全保衛等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民航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常態機制,完善定期清理和公告制度。建設開發民航行業監管執法系統。

  36.貫徹落實《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不斷深化民航局直屬企業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減輕企業負擔。改進對首都機場集團的資產財務管理,調整和完善現行管控制度,為集團發展提供更為寬松的政策環境。調整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和民航工程咨詢公司行政隸屬關系和財務管理關系。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穩步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資改革和公車改革。加快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穩步推進經營類后勤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積極穩妥推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使行業協會以社會中介組織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角色更好地發揮作用。

  37.進一步改進民航黨建和反腐倡廉工作體制機制。全力配合中央紀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組的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建立健全工作對接的具體辦法。加強政工辦(機關黨委)工作力量,增設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統籌推進民航黨建工作、反腐倡廉工作和巡視工作。開展民航局黨組向民航直屬單位派駐紀檢組長制度試點。加強黨內監督、審計監督、群眾監督等各種監督力量的統籌協調,形成監督合力。

  (十)提升民航科教支撐能力

  目標:按照“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要求,深化民航科技教育改革,為行業持續發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撐。

  改革任務:

  38.推進民航科研院所改革,提升民航科研基地創新能力,圍繞適航審定能力建設等國家重大攻關項目,外聯內合,培育1-2個民航專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發展民航工程技術創新及應用驗證基地,推動建設民航工程技術研究院。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遴選一批行業專家,造就高水平的創新隊伍。注重理論儲備、研究儲備,加強民航特色新型智庫建設。

  39.推動新技術研發和示范應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搭建民航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構建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在科研單位和企業間形成良性互動機制。

  40.適應行業需求,推進民航院校學科專業結構體系改革,提升民航特色專業辦學能力,注重發展新興急需專業。構建多元化的飛行員培訓體系,進一步提高飛行院校培訓質量,有效增加飛行員供給。推進課程內容改革,在優化專業課程內容的基礎上,加強包括職業道德、民航文化在內的人文素養教育。推進培養模式改革,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更加適應民航行業崗位需要的、具有“工匠精神”的應用型人才。推進培養方式改革,加快行業在線教育培訓平臺建設。完善學歷學位證書和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允許并鼓勵民航局直屬高職院校申請設立民航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院校學科、專業、課程等水平和質量評估工作,創新人才評價和質量保障機制。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民航局深化民航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在民航局黨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民航改革的總體安排、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民航局機關各司局都是領導小組的工作機構,承擔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改革工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民航局黨組有關改革決策部署,根據本意見提出的、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改革任務,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制定落實專項改革任務的具體意見和實施辦法,提交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付諸實施。

  (二)嚴格責任落實。改革目標和任務確定后,只有落實責任、扎實推進,才能確保取得實效。凡是承擔改革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知責明責、守責盡責。特別是牽頭部門要對主辦的改革事項全程負責、一抓到底。要把改革任務列入重點督辦事項,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對于未按期完成的改革任務要視情掛牌督辦。

  (三)注重統籌協調。各項改革任務既各有側重、又密切相關,必須加強統籌協調,承擔改革任務的部門和單位要密切協作、支持配合,確保改革工作形成整體推進之勢。要主動加強和中央、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努力創造協同推進民航改革良好外部環境。凡屬于中央和有關部門已經明確的,民航應該配合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的改革事項,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實;凡屬于民航局能夠主動推進的改革事項,要抓緊安排部署、扎實推進;如涉及超出民航局職責范圍的重大改革事項,要及時上報,爭取在國家層面上予以推進。

文章3標題


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第66號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6年5月12日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1999年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 2006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

  前款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第三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栏駡绦型恋乩每傮w規劃安排,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ǘ┻\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創新計劃管理方式,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促進土地利用結構優化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ㄈ﹫猿志G色發展,實行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并重,確保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ㄋ模﹪栏駡绦袊覅^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ㄎ澹﹫猿謪f調發展,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鹬厝罕娨庠,維護群眾土地合法權益,保障群眾共享城鎮化發展成果。

  第四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ㄒ唬┬略鼋ㄔO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

 。ǘ┩恋卣窝a充耕地計劃指標;

 。ㄈ└乇S辛坑媱澲笜;

 。ㄋ模┏青l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增設控制指標。

  第五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等確定。

  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建設占用耕地、耕地后備資源潛力和土地整治實際補充耕地等情況確定。

  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依據國務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確定。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建設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進展情況確定。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地用地實際等情況,測算全國未來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

  第七條 需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核準和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擬在計劃年度內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項目向國土資源部提出計劃建議,同時抄送項目擬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本地規劃管控、固定資產投資、節約集約用地、人口轉移等因素,測算本地未來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以此為基礎,按照年度間相對平衡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經同級政府審查后,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在相關省、自治區的計劃建議中單列。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未來三年全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結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計劃指標建議,編制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草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批準,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后,下達各地執行。

  第十條 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或者中央軍委授權的軍隊有關機關審批、核準、備案的單獨選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下達地方,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安排。其它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等每年一次性全部下達地方。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國家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百分之五十預先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總量指標,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劃安排、農村建設用地狀況、資源潛力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分解方案并下達地方執行。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予以分解,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土資源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市縣建設用地需求,合理確定預留省級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下達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并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應當一次性全部下達。

  第十三條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準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照違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增加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審定。

  因地震、洪水、臺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抗災救災、災后恢復重建用地等特殊情況,制定災后重建規劃,經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列出具體項目,半年內將執行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監管,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在線報備制度,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并按月在線上報。

  國土資源部依據在線報備數據,按季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于每年一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報國土資源部,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七條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考核年度。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以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等數據為依據,重點考核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和農村宅基地指標保障情況。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考核,重點考核實施管理、進展成效、群眾滿意度、整治利用質量等情況。

  第十八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年度評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視情況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計劃指標。

  對建設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眾權益、整治利用未達到時間、數量和質量要求等情形,情節嚴重的,扣減下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九條 節余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后,允許在三年內結轉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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