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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
27
農歷四月廿一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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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的意見


農業部



農經發[2016]8號



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

按照中央《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精神要求,現就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制度,建立調解員隊伍,加強能力建設,形成“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機制。

基本原則:

——堅持便民高效、符合實際。把方便群眾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農民群眾解決糾紛提供暢通便捷渠道。鄉村調解組織、調解程序和調解方式要符合當地實際、方便群眾、快捷高效。

——堅持依法規范,健全制度。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完善鄉村土地承包調解制度,規范調解程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堅持尊重實踐,創新方式。充分尊重地方糾紛調解工作實踐,探索多種模式完善基層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創新工作方式,積極有效開展調解工作。

——堅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鄉村土地承包調解要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加強部門配合與協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合力。

二、具體要求

(一)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建設。鄉鎮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或明確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明確成員構成、職責、議事規則等,配備調解人員,建立調解工作崗位責任制。村組應設立調解小組或指定專人調解,分區分片明確責任,實行村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隊伍建設。鄉村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應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當地情況。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應當適時對調解員進行培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導調解員的培訓。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扶持,充分利用“三農”有關培訓項目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力爭用3到5年時間將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人員輪訓一遍,建立一支群眾信得過的調解員隊伍。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能力建設。鄉鎮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配備必要設施設備,改善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工作條件,保障工作經費。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打造鄉鎮糾紛化解、法律宣傳、咨詢服務三位一體的綜合平臺。村組要綜合利用現有場所、設施設備等資源,夯實糾紛調解工作基礎,爭取各級財政支持,開展法律政策宣傳,察驗民情民意,消除糾紛隱患,建立糾紛化解第一道防線。

(四)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

1.明確調解范圍。農村土地承包調解范圍是: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農民請求調解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2.規范調解程序。調解可參照如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村組或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調解;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解。(2)調解由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員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要求調查取證的,調解員可以進行。(3)調解員應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員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調解不成的,調解員應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4)調解員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爭議內容、調查取證、調解情況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3.健全調解工作制度。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建立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糾紛定期通報、研判等制度。加強風險防控,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糾紛信息。建立告知引導制度,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建立調解工作定期考評制度。

三、加強領導和工作保障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將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納入基層黨委政府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深入推進平安建設、法制建設的總體部署,加強領導。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指導鄉村調解工作,配合綜治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考核?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支持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各地要將鄉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適當安排調解員工作補貼經費。









                  農業部

                2016年5月24日

關于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中介〔2016〕44號




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關于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保監發〔2015〕9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類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銀行類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管機構批準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銀行(含農村信用社)。

  二、銀行類機構實行法人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法人機構持證、營業網點統一登記制度。銀行類機構的法人機構(以下簡稱法人機構)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其分支機構可憑法人機構的授權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法人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薪涖y行業監管機構批準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ǘ┲鳂I經營情況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ㄈ┚哂谐ㄩ_式店面、網點等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

 。ㄋ模┚邆浔匾能浻布O施,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于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

 。ㄎ澹┮呀⒈kU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鋫浞蠗l件的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

 。ㄆ撸┲袊1O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機構可以通過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系統向注冊地保監局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申請材料詳見附件1和附件2)。保監局依據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要求審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法人機構頒發許可證。

  五、法人機構未取得許可證、分支機構持有許可證的銀行類機構,應當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機構按照首次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要求,向注冊地保監局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法人機構在取得許可證后,應當將所有分支機構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并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統進行登記。

  法人機構已持有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銀行類機構,應當于2016年7月29日前,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統進行登記,并將所有分支機構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

  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法人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發證保監局申請延續。延續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參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

  七、銀行類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法人機構許可證復印件置于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八、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范圍超出注冊地保監局轄區的銀行類機構,應當在開展業務的每個保監局轄區指定一家負責機構(以下簡稱轄區負責機構),相關職責包括:

 。ㄒ唬┇@取法人機構授權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10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向當地保監局報告基本信息;

 。ǘ┹爟乳_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營業場所、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以及增加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撤銷合并有關分支機構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報告當地保監局;

 。ㄈ┙⒈kU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組織保險銷售人員定期接受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專業知識等相關培訓教育;

 。ㄋ模⿲爟确种C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監督,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合規檢查。

  九、法人機構及轄區負責機構均應指定一名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該責任人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代理業務管理能力,且原則上應當是分管保險業務的機構班子成員。

  十、法人機構及轄區負責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向當地保監局報送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數據(表格詳見附件3)。

  十一、銀行類機構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并依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具體登記方式由中國保監會另行通知。

  十二、法人機構終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應向注冊地保監局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kU兼業代理業務終止申請書;

 。ǘ┍kU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原件。

  十三、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管機構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

 。ㄒ唬┰S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續的;

 。ǘ┏霈F破產、解散等機構終止事項的;

 。ㄈ┰S可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ㄋ模┓、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法人機構應當及時將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

  十四、法人機構收到許可證、因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領取新許可證、許可證遺失的,應按照保險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五、擬開展相互代理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參照銀行類機構管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

  保險集團內各保險子公司間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于一家。

  十六、對銀行類機構以外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及管理相關事項,中國保監會將另行規定。

  十七、各保監局要積極穩妥推進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改革工作,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要主動解決和處置改革中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傳達至轄內各相關單位。

  

  聯 系 人:王鴻興

  聯系電話:010-66286977

  電子郵箱:hongxing_wang@circ.gov.cn

  附件:1.銀行類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

  2.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申請表

  3.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情況統計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76/info4029961.htm
                        中國保監會

                        2016年4月25日

農業部關于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的意見


農業部



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

按照中央《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精神要求,現就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制度,建立調解員隊伍,加強能力建設,形成“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機制。

基本原則:

——堅持便民高效、符合實際。把方便群眾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農民群眾解決糾紛提供暢通便捷渠道。鄉村調解組織、調解程序和調解方式要符合當地實際、方便群眾、快捷高效。

——堅持依法規范,健全制度。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完善鄉村土地承包調解制度,規范調解程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堅持尊重實踐,創新方式。充分尊重地方糾紛調解工作實踐,探索多種模式完善基層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創新工作方式,積極有效開展調解工作。

——堅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鄉村土地承包調解要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加強部門配合與協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合力。

二、具體要求

(一)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建設。鄉鎮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或明確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明確成員構成、職責、議事規則等,配備調解人員,建立調解工作崗位責任制。村組應設立調解小組或指定專人調解,分區分片明確責任,實行村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隊伍建設。鄉村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應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當地情況。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應當適時對調解員進行培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導調解員的培訓。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扶持,充分利用“三農”有關培訓項目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力爭用3到5年時間將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人員輪訓一遍,建立一支群眾信得過的調解員隊伍。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能力建設。鄉鎮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配備必要設施設備,改善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工作條件,保障工作經費。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打造鄉鎮糾紛化解、法律宣傳、咨詢服務三位一體的綜合平臺。村組要綜合利用現有場所、設施設備等資源,夯實糾紛調解工作基礎,爭取各級財政支持,開展法律政策宣傳,察驗民情民意,消除糾紛隱患,建立糾紛化解第一道防線。

(四)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

1.明確調解范圍。農村土地承包調解范圍是: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農民請求調解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2.規范調解程序。調解可參照如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村組或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調解;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解。(2)調解由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員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要求調查取證的,調解員可以進行。(3)調解員應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調解協議書的,調解員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調解不成的,調解員應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4)調解員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爭議內容、調查取證、調解情況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3.健全調解工作制度。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建立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糾紛定期通報、研判等制度。加強風險防控,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糾紛信息。建立告知引導制度,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建立調解工作定期考評制度。

三、加強領導和工作保障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將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納入基層黨委政府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深入推進平安建設、法制建設的總體部署,加強領導。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指導鄉村調解工作,配合綜治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考核?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支持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各地要將鄉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適當安排調解員工作補貼經費。









                  農業部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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