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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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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六月廿四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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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中央企業積極推進結構調整與重組,布局結構不斷優化,規模實力顯著增強,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各項改革發展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總的來看,中央企業產業分布過廣、企業層級過多等結構性問題仍然較為突出,資源配置效率亟待提高、企業創新能力亟待增強。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國有資本配置,促進中央企業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以優化國有資本配置為中心,著力深化改革,調整結構,加強科技創新,加快轉型升級,加大國際化經營力度,提升中央企業發展質量和效益,推動中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更好發揮中央企業在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安全發展中的骨干中堅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國家戰略。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要服務國家發展目標,落實國家發展戰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不斷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堅持尊重市場規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主業為主,因地制宜、因業制宜、因企制宜,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不斷提升中央企業市場競爭力。

——堅持與改革相結合。在調整重組中深化企業內部改革,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嶄新的體制機制,打造充滿生機活力的新型企業。加強黨的領導,確保黨的建設與調整重組同步推進,實現體制、機制、制度和工作的有效對接。

——堅持嚴格依法規范。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推進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切實保護各類股東、債權人和職工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監管,防止逃廢金融債務,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堅持統籌協調推進。突出問題導向,處理好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把握好調整重組的重點、節奏與力度,統籌好鞏固加強、創新發展、重組整合和清理退出等工作。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中央企業戰略定位更加準確,功能作用有效發揮;總體結構更趨合理,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顯著提高;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跨國公司。具體目標是:

功能作用有效發揮。在國防、能源、交通、糧食、信息、生態等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保障能力顯著提升;在重大基礎設施、重要資源以及公共服務等關系國計民生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控制力明顯增強;在重大裝備、信息通信、生物醫藥、海洋工程、節能環保等行業的影響力進一步提高;在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智能制造等產業的帶動力更加凸顯。

資源配置更趨合理。通過兼并重組、創新合作、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處置低效無效資產等途徑,形成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中央企業縱向調整加快推進,產業鏈上下游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從價值鏈中低端向中高端轉變取得明顯進展,整體競爭力大幅提升。中央企業間的橫向整合基本完成,協同經營平臺建設加快推進,同質化經營、重復建設、無序競爭等問題得到有效化解。

發展質量明顯提升。企業發展戰略更加明晰,主業優勢更加突出,資產負債規模更趨合理,企業治理更加規范,經營機制更加靈活,創新驅動發展富有成效,國際化經營穩步推進,風險管控能力顯著增強,國有資本效益明顯提高,實現由注重規模擴張向注重提升質量效益轉變,從國內經營為主向國內外經營并重轉變。

三、重點工作

(一)鞏固加強一批。

鞏固安全保障功能。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國家重大專項任務的中央企業,要保證國有資本投入,增強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能力,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對重要通信基礎設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電航電樞紐等領域,糧食、棉花、石油、天然氣等國家戰略物資儲備領域,實行國有獨資或控股。對戰略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石油天然氣主干管網、電網等自然壟斷環節的管網,核電、重要公共技術平臺、地質等基礎數據采集利用領域,國防軍工等特殊產業中從事戰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關系國家戰略安全和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核心軍工能力領域,實行國有獨資或絕對控股。對其他服務國家戰略目標、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保護、共用技術平臺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加大國有資本投資力度,發揮國有資本引導和帶動作用。

(二)創新發展一批。

搭建調整重組平臺。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探索有效的運營模式,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優化中央企業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將中央企業中的低效無效資產以及戶數較多、規模較小、產業集中度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中的中央企業,適度集中至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做好增量、盤活存量、主動減量。

搭建科技創新平臺。強化科技研發平臺建設,加強應用基礎研究,完善研發體系,突破企業技術瓶頸,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構建行業協同創新平臺,推進產業創新聯盟建設,建立和完善開放高效的技術創新體系,突破產業發展短板,提升集成創新能力。建設“互聯網+”平臺,推動產業互聯網發展,促進跨界創新融合。建立支持創新的金融平臺,充分用好各種創投基金支持中央企業創新發展,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各類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投資基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新興產業培育。把握世界科技發展趨勢,搭建國際科技合作平臺,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鼓勵企業搭建創新創業孵化和服務平臺,支持員工和社會創新創業,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加快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鼓勵優勢產業集團與中央科研院所企業重組。

搭建國際化經營平臺。以優勢企業為核心,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搭建優勢產業上下游攜手走出去平臺、高效產能國際合作平臺、商產融結合平臺和跨國并購平臺,增強中央企業聯合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加快境外經濟合作園區建設,形成走出去企業集群發展優勢,降低國際化經營風險。充分發揮現有各類國際合作基金的作用,鼓勵以市場化方式發起設立相關基金,組合引入非國有資本、優秀管理人才、先進管理機制和增值服務能力,提高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

(三)重組整合一批。

推進強強聯合。統籌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和維護國內市場公平競爭的需要,穩妥推進裝備制造、建筑工程、電力、鋼鐵、有色金屬、航運、建材、旅游和航空服務等領域企業重組,集中資源形成合力,減少無序競爭和同質化經營,有效化解相關行業產能過剩。鼓勵煤炭、電力、冶金等產業鏈上下游中央企業進行重組,打造全產業鏈競爭優勢,更好發揮協同效應。

推動專業化整合。在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指導下,支持中央企業之間通過資產重組、股權合作、資產置換、無償劃轉、戰略聯盟、聯合開發等方式,將資源向優勢企業和主業企業集中。鼓勵通信、電力、汽車、新材料、新能源、油氣管道、海工裝備、航空貨運等領域相關中央企業共同出資組建股份制專業化平臺,加大新技術、新產品、新市場聯合開發力度,減少無序競爭,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加快推進企業內部資源整合。鼓勵中央企業依托資本市場,通過培育注資、業務重組、吸收合并等方式,利用普通股、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等工具,推進專業化整合,增強持續發展能力。壓縮企業管理層級,對五級以下企業進行清理整合,將投資決策權向三級以上企業集中,積極推進管控模式與組織架構調整、流程再造,構建功能定位明確、責權關系清晰、層級設置合理的管控體系。

積極穩妥開展并購重組。鼓勵中央企業圍繞發展戰略,以獲取關鍵技術、核心資源、知名品牌、市場渠道等為重點,積極開展并購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推動質量品牌提升。建立健全重組評估機制,加強并購后企業的聯動與整合,推進管理、業務、技術、市場、文化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協同與融合,確保實現并購預期目標。并購重組中要充分發揮各企業的專業化優勢和比較優勢,尊重市場規律,加強溝通協調,防止無序競爭。

(四)清理退出一批。

大力化解過剩產能。嚴格按照國家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要求,以鋼鐵、煤炭行業為重點,大力壓縮過剩產能,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按照減量置換原則從嚴控制新項目投資。對高負債企業,以不推高資產負債率為原則嚴格控制投資規模。

加大清理長期虧損、扭虧無望企業和低效無效資產力度。通過資產重組、破產清算等方式,解決持續虧損三年以上且不符合布局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退出問題。通過產權轉讓、資產變現、無償劃轉等方式,解決三年以上無效益且未來兩年生產經營難以好轉的低效無效資產處置問題。

下大力氣退出一批不具有發展優勢的非主營業務。梳理企業非主營業務和資產,對與主業無互補性、協同性的低效業務和資產,加大清理退出力度,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變現的國有資本除按有關要求用于安置職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外,集中投向國有資本更需要集中的領域和行業。

加快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穩步推進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實現社會化管理。對中央企業所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公共服務機構,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分類進行剝離。加快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對中央企業退休人員統一實行社會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國資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戰略要求,結合行業體制改革和產業政策,提出有關中央企業實施重組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穩步推進。中央企業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后組織實施,其中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須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中央企業在結構調整與重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建立責任清晰、分工明確的專項工作機制,由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切實依法依規操作。同時發揮工會和有關社團組織的作用,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強行業指導。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國家重大戰略布局以及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等需要,明確國有資本分行業、分區域布局的基本要求,作為中央企業布局結構調整的重要依據,同時結合各自職責,配套出臺相關產業管理政策,保障國有資本投入規?茖W合理,確保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有利于增強國有經濟主導能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三)加大政策支持。

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出臺財政、金融、人才、科技、薪酬分配、業績考核等支持政策,并切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創造良好環境。要充分發揮各類基金的作用,積極穩妥引入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和支持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

(四)完善配套措施。

健全企業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退出政策,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調整、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切實維護好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完善政府和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妥善解決中央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為中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

金融、文化等中央企業的結構調整與重組,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7月17日

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稅[2016]79號


國土資源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管理,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規定,現將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土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簡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下列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時,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ㄒ唬┓课莸冉ㄖ、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

 。ǘo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

 。ㄈ┥、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林地的使用權;

 。ㄋ模└、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ㄎ澹┑匾蹤;

 。┑盅簷。

  上述不動產權利登記中,申請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土資源部辦理并收取不動產登記費;申請其他不動產登記,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并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上述規定以外的不動產權利登記,以及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二、不動產登記費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繳納。按規定需由當事人各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用)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共有(用)人共同繳納,具體分攤份額由共有(用)人自行協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

  三、不動產登記費按件定額收取。不動產登記申請人以一個不動產單元提出第一條所列一個不動產權利事項的登記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不動產登記申請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視為一件。

  四、不動產登記費中包含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向一個以上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自第二本證書起收取工本費。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五、免收、減收不動產登記費

 。ㄒ唬⿲ο铝星樾蚊馐詹粍赢a登記費: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3、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4、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5、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

  6、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7、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ǘ⿲ο铝星樾沃皇杖〔粍赢a權屬證書工本費: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因將夫妻共有不動產的權利人變更為夫妻一方或雙方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

 。ㄈ⿲ο铝星樾螠p半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1、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權及其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登記的;

  2、因不動產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4、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六、相關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未按規定繳納不動產登記費的,不予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

  七、各地在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和職責整合、實施統一登記頒發新證書前,已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遵循“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原則,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換領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今后,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不動產權利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在權利不變動、未產生新的登記類型的情況下,不動產權利人自愿申請換領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向相關不動產權利人收取相關費用。

  八、不動產登記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九、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后,原相關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林權證工本費以及其他涉及不動產登記、查詢、復制和證明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不動產登記過渡期內,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和職責整合、實施統一登記頒發新證書的地方,相關不動產登記收費暫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十、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十一、國土資源部收取的不動產登記費收入,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執行?h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取的不動產登記費收入,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不動產登記機構開展不動產登記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十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免或緩征收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7月12日

關于印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財教[2016]26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加強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進一步規范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我部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教[2006]288號)進行了修訂,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6年7月19日

附件:

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簡稱科研院所)的穩定支持力度,充分發揮科研院所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骨干和引領作用,加強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用于支持科研院所開展符合公益職能定位,代表學科發展方向,體現前瞻布局的自主選題研究工作;究蒲袠I務費的使用方向包括:

 。ㄒ唬┯煽蒲性核灾鬟x題開展的科研工作;

 。ǘ┧鶎傩袠I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

 。ㄈ﹫F隊建設及人才培養;

 。ㄋ模╅_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ㄎ澹┛萍蓟A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原則包括:

 。ㄒ唬┓定支持,長效機制;究蒲袠I務費穩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續發展、不斷創新的長效機制提供經費支持。

 。ǘ┓诸惙謾n,動態調整。財政部根據院所規模、學科特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結合財力可能,確定分類分檔支持標準,并結合科研院所預算執行情況等因素每年對經費進行動態調整。

(三)依托院所、突出重點;究蒲袠I務費的使用應當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條件、設施和環境,優先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符合職能定位、實現學科布局與發展規劃目標、有利于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的選題以及所屬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

 。ㄋ模⿲?顚S,嚴格管理?蒲性核鶓敵浞职l揮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業務費內部管理制度,將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核定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及年度預算,以項目支出“基本科研業務費”方式隨部門預算下達。

  第五條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ㄒ唬⿷敯凑詹块T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加強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

 。ǘ┴撠煾鶕袠I科技規劃、行業應用需求以及院所職能定位,提出通過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要求;

 。ㄈ┴撠熃M織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期績效評價。中期績效評價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次,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和使用績效進行全面考核。中期績效評價結果需報財政部備案,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科研院所為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ㄒ唬┣袑嵚男性谫Y金申請、資金分配、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

 。ǘ┴撠熃M建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咨詢委員會。

 。ㄈ┴撠熼_展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的年度監管,主要包括科研進展、科研產出、人才團隊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

  第七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主管部門科技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院所負責人、科研人員以及經濟或財務管理專家等,如設有學術委員會的科研院所,管理咨詢委員會還應包括學術委員會負責人。院所兩級法人的單位,應同時包括院所兩級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邀請來自行業協會、其他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的專家參加管理咨詢委員會。管理咨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主持管理咨詢委員會工作,一般由科研院所負責人擔任(院所兩級法人的單位,由院級法人單位負責人擔任)。管理咨詢委員會委員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調整。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年通過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行業基礎性、支撐性、應急性科研工作的具體任務。

  第九條 科研院所根據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任務以及擬自主開展的有關工作,形成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支持項目及預算建議方案,提交管理咨詢委員會進行咨詢審議。

  第十條 管理咨詢委員會應當建立回避制度,并在2/3以上委員到會時開展咨詢審議。咨詢審議意見分為同意資助和不予資助,并對同意資助項目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咨詢審議意見是科研院所確定基本科研業務費分配結果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科研院所根據咨詢審議意見以及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規模,確定年度資助項目。管理咨詢委員會咨詢審議意見以及年度資助項目在科研院所內部公示(涉密項目除外)后,科研院所應當與資助對象或團隊負責人簽訂工作任務書。資助對象或團隊負責人一般為科研院所在編人員。

  如需調整工作任務,需經管理咨詢委員會審議后,經科研院所負責人批準,重新簽訂工作任務書。工作任務書格式由科研院所自行確定,其中應當明確預算數和績效目標。

  科研院所為院所兩級法人的單位,院級法人與所級法人簽訂工作任務書;所級法人根據與院級法人簽訂的工作任務書,與資助對象或團隊負責人簽訂工作任務書。

  第十二條 科研院所應當在每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聯合院(所)外單位共同開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經費一般不能撥至科研院所以外單位,確需外撥時應經管理咨詢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簽訂科研任務合同等。

  第十四條 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中支持40歲以下青年科研人員牽頭負責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預算的30%。

  第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具體開支范圍由科研院所按照國家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攤院所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費),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

  第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5〕245號)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科研院所應當按照國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國家科研信用體系。

  第十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專項經費形成的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并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

  第二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項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資金,報財政部確認為可留歸單位使用的結余資金后,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為院所兩級法人的單位,應當按照預決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分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科研院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規范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科研院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管理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吨醒爰壒嫘钥蒲性核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教〔2006〕2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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