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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以來,有力激發了創新創造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實不到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不夠完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改革創新、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
——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優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
——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擴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項目資金、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方面的管理權限,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督查,狠抓落實,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二、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二)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三)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四)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
(一)改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會議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
(一)改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購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財政部要簡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實做好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二)優化進口儀器設備采購服務。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指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
六、規范管理,改進服務
(一)強化法人責任,規范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
(二)加強統籌協調,精簡檢查評審?萍疾、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范、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萍疾、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范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三)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七、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一)盡快出臺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6年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后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于當年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二)加強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指導。財政部、科技部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并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掛鉤。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國家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財政部、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盡快修訂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等各項工作。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安監發〔2016〕13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現將《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6年7月26日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評價工作,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一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管轄范圍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二、三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行政許可權限范圍內的長江干線、西江干線省際航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具體負責二、三級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以上部門和單位統稱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按領域分為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營運、城市客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收費公路運營六個專業類型和其他類型(未列入前六種類型,但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或許可經營)。
道路運輸專業類型含道路旅客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汽車租賃、機動車維修和汽車客運站等類別;水路運輸專業類型含水路旅客運輸、水路普通貨物運輸、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等類別;港口營運專業類型含港口客運、港口普通貨物營運、港口危險貨物營運等類別;城市客運專業類型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和出租汽車營運等類別;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專業類型含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和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等類別;收費公路運營專業類型含高速公路運營、隧道運營和橋梁運營等類別。
第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等級,三級為最低等級。水路危險貨物運輸、水路旅客運輸、港口危險貨物營運、城市軌道交通運輸、高速公路、隧道和橋梁運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不設三級,二級為最低等級。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標準和評價指南,由交通運輸部另行發布。
第六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應堅持“政策引導、依法推進、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及相關工作應統一通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系統(簡稱管理系統)開展。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管理維護單位,具體承擔管理系統的管理、維護與數據分析、評審員能力測試題庫維護、評價機構備案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級主管機關可根據需要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省級管理維護單位承擔相關日常工作。
第九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歇毩⒎ㄈ速Y格,從事交通運輸業務的事業單位或經批準注冊的交通運輸行業社團組織;
。ǘ┚哂邢噙m應的固定辦公場所、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條件;
。ㄈ┡溆袧M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ㄋ模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
。ㄎ澹┚哂型晟频膬炔抗芾碇贫;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與委托的管理維護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委托工作任務、要求及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管理維護單位因自身條件變化不滿足第九條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諾的,主管機關應解除合同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 評審員
第十二條 評審員是具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能力,進入評審員名錄的人員。
第十三條 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符合下列條件,通過管理系統登記報備,經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登記備案的,自動錄入評審員名錄。
。ㄒ唬┚哂腥罩评砉た拼髮W本科及以上學歷;
。ǘ┚邆渲屑壖耙陨蠈I技術職稱,或取得初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
。ㄈ┚哂5年及以上申報專業類型安全相關工作經歷;
。ㄋ模┥眢w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ㄎ澹┩瑫r登記備案不超過3個專業類型;
。┩ㄟ^管理系統相關專業類型專業知識、技能和評價規則的在線測試;
。ㄆ撸┥暾埲5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黑名單或1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公布的不良信息名錄;
。ò耍┰u審員承諾備案信息真實,考評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一旦違反,自愿退出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相關活動。
第十四條 評審員按專業類型自愿申請登記在一家評價機構后,方可從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登記完成后12個月內不可撤回。
第十五條 評審員應按年度開展繼續教育學習,自登記備案進入評審員名錄后,每12個月周期內均應通過管理系統進行繼續教育在線測試。通過測試的,可繼續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未通過測試的,暫停參加評價活動,直至通過繼續教育測試。繼續教育測試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部管理維護單位應按年度發布評審員繼續教育測試大綱,評審員年度繼續教育測試大綱應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嚓P專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ǘ┙煌ㄟ\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有關新政策;
。ㄈ⿷碌陌踩a專業知識。
第十七條 評審員個人信息變動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報備。
第十八條 評審員向受聘的評價機構申請不再從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或年齡超過70歲的,部管理維護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注銷其備案信息。
第三章 評價機構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是指滿足評價機構備案條件,完成管理系統登記報備,從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分為一、二、三級。一級評價機構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二、三級評價機構向省級主管機關備案。
一級評價機構可承擔申請一、二、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二級評價機構可承擔備案地區申請二、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三級評價機構可承擔備案地區申請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通過管理系統登記備案,經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登記備案的,自動錄入評價機構名錄。
。ㄒ唬⿵氖陆煌ㄟ\輸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或社團組織;
。ǘ┚哂幸欢ǖ慕煌ㄟ\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或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工作經歷;
。ㄈ┚哂邢噙m應的固定辦公場所、設施;
。ㄋ模┚哂幸欢〝盗繉B毠芾砣藛T和相應專業類型的自有評審員;
。ㄎ澹┏醮紊暾堃患壴u價機構備案,應已完成本專業類型二級評價機構備案1年以上,并具有相關評價經歷;
。┙⒘送晟频墓芾碇贫润w系;
。ㄆ撸﹩挝换蚍ǘù砣3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黑名單或1年內未被列入政府、行業公布的不良信息名錄;
。ò耍┰u價機構同一等級登記備案不超過3個專業類型;
。ň牛┰u價機構承諾備案信息真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弄虛做假、提供虛假證明,一旦違反,自愿退出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相關活動;
。ㄊM足其他法律法規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評價機構具體備案條件見附錄A。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進入評價機構名錄后,備案信息有效期5年,并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公布內容應包含評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專業類型、等級、地址和印模、備案號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條 評價機構可在登記備案期屆滿前1個月通過管理系統進行延期備案,延期備案符合下列條件,經公示5個工作日后,結果不影響延期備案的,自動延長備案期5年。
。ㄒ唬﹩挝唤洜I資質合法有效;
。ǘ┪幢恢鞴軝C關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錄;
。ㄈM足該等級評價機構登記備案條件。
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名稱、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變更,或從事專職管理和評價工作的人員變動累計超過25%的,應通過管理系統進行信息變更備案。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評價過程管理,并對評價和年度核查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按年度總結評價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過管理系統報管理維護單位,管理維護單位匯總分析后,形成年度報告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七條 評價機構在妥善處置其負責評價和年度核查相關業務后,可向登記備案的管理維護單位申請注銷其評價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維護單位核實相關業務處置妥善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注銷工作,并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評價機構申請注銷的,2年內不得重新備案,所聘評審員自動恢復未登記評價機構狀態。
第四章 評價與等級證明頒發
第二十八條 評價機構負責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活動的組織實施和評價等級證明的頒發。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包括初次評價、換證評價和年度核查三種形式。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樣式制發,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條 已經通過低等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的企業申請高等級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的,評價及頒發等級證明應按照初次評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企業應根據經營范圍分別申請相應專業類別建設評價,屬同一專業類型不同專業類別的,可合并評價。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應遵循以下規定:
。ㄒ唬┮勒辗煞ㄒ幰笞灾魃暾;
。ǘ┳灾鬟x擇相應等級的評價機構;
。ㄈ┰u價過程中,向評價機構和評審員提供所需工作條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保障有效實施評價。
。ㄋ模┯袡嘞蛑鞴軝C關、管理維護單位舉報、投訴評價機構或評審員的不正當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企業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明后,應根據評價意見和標準要求不斷完善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和行為,形成可持續改進的長效機制,并接受主管機關、評價機構的監督。
第一節 初次評價
第三十五條 申請初次評價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歇毩⒎ㄈ速Y格,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建設的企業或獨立運營的實體;
。ǘ┚哂信c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ㄈ┙1年內沒有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ㄋ模┮验_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結論符合申請等級要求。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企業應通過管理系統向所選擇的評價機構提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申請,申報初次評價應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藴驶ㄔO評價申請表(樣式由管理系統提供);
。ǘ┓煞ㄒ幰幎ǖ钠髽I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ㄈ┢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報告。自評報告應包含:企業簡介和安全生產組織架構;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含近3年應急演練、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從業人員資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自評綜述、自評記錄、自評問題清單和整改確認;自評評分表和結論等。
第三十七條 評價機構接到交通運輸企業評價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核查不通過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并說明原因。評價機構對申請材料核查后,認為自身能力不足或申請企業存在較大安全生產風險時,可拒絕受理申請,并向其說明,記錄在案。
第三十八條 企業申請資料核查通過后,評價機構應成立評價組,任命評價組長,制定評價方案,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當地主管機關后,滿足下列條件,可啟動現場評價。
。ㄒ唬┰u價組評審員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評審員不少于1人;
。ǘ┰u價組長原則上應為自有評審員,且具有2年和8家以上同等級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經歷,3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并經評價機構培訓,具有較強的現場溝通協調和組織能力;
。ㄈ┰u價組應熟悉企業評價現場安全應急要求和當地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第三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在接受企業評價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現場評價工作,并提交評價報告。
第四十條 現場評價工作完成后,評價組應向企業反饋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整改建議及現場評價結論,形成現場評價問題清單,問題清單應經企業和評價組簽字確認,F場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應向負有直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相應的主管機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評價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在現場評價結束30日內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經申請,由評價機構確認整改合格,所完成的整改內容可視為達到相關要求;對于不影響評價結論的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企業應按評價機構有關建議積極組織整改,并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四十二條 評價案卷應包含下列內容:
。ㄒ唬┥暾堎Y料核查記錄及結論;
。ǘ┈F場評價通知書(應包含評價時間、評價組成員等);
。ㄈ┰u價方案;
。ㄋ模┢髽I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整改報告及驗證記錄;
。ㄎ澹┰u價報告,包括現場評價記錄、現場收集的證據材料、問題清單及整改建議、評價結論及評價等級意見;
。┢渌匾脑u價證據材料。
第四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對評價案卷進行審核,形成評價報告及其他必要的評價資料通過管理系統向管理維護單位報備。評價機構評價結論認為符合頒發評價等級證明的,應報管理維護單位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評價結論的,評價機構應向企業頒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評價結論存有異議的,可向評價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評價機構應針對復核申請事項組織非原評審員進行逐項復核,復核工作應在接受企業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反饋復核意見。企業對評價機構復核結論仍存異議的,可選擇其他評價機構申請評價。涉及評價機構評價工作不公正和違規行為的,企業可向相應管理維護單位或主管機關投訴、舉報。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格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附錄B),證明應注明類型、類別、等級、適用范圍和有效期等。
第四十六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在收到評價機構報備的評價等級證明、評價報告等資料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獲得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的企業和評價機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節 換證評價
第四十七條 已經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的企業在證明有效期滿之前可向評價機構申請換證評價,換證完成后,原證明自動失效。
第四十八條 企業申請換證評價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髽I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
。ǘ┰煌ㄟ\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
。ㄈ┢髽I換證自評報告和企業基本情況、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ㄋ模┢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情況,以及近3年安全生產事故或險情、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源及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治理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申請換證的企業在取得等級證明3年且滿足下列條件,在原證明有效期滿之日前3個月內可直接向評價機構申請換發同等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
。ㄒ唬┢髽I年度核查等級均為優秀(含換證年度);
。ǘ┢髽I未發生一般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ㄈ┢髽I未發生被主管機關安全生產掛牌督辦或約談;
。ㄋ模┢髽I安全生產信用等級評為B級以上;
。ㄎ澹┢髽I未違反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踩a標準化建設標準發生變化的,年度核查或有關證據證明其滿足相關要求。
第五十條 換證評價及等級證明頒發的流程、范圍和方法按照初次評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年度核查
第五十一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后,有效期內應按年度開展自評,自評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自評報告應報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核查。
第五十二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年度自評報告核查發現以下問題的,可進行現場核查:
。ㄒ唬┳栽u結論不能滿足原有等級要求的;
。ǘ┳栽u報告內容不全或存在不實,不能真實體現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際情況的;
。ㄈ┢髽I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包括生產經營規模、場所、范圍或主要安全管理團隊等;
。ㄋ模┢髽I未按要求及時向評價機構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ㄎ澹┫嚓P方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舉報、投訴;
。┢髽I主動申請現場復核。
第五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在企業提交年度自評報告15個工作日內完成自評報告年度核查,需進行現場核查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十四條 年度核查結論分為不合格、合格和優秀三個等級評價,并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運行情況不能持續滿足所取得的評價等級要求,或長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且未有效整改的評為不合格;基本滿足且對不影響評價結論的問題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有效整改的評為合格;滿足原評價等級所有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持續改進工作機制,且運行良好,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問題整改完成的,評為優秀。對于年度核查評為優秀,應由企業在年度自查報告中主動提出申請,經評價機構核查,包括進行現場抽查驗證通過后,方可評為優秀。
第五十五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年度核查評價在合格以上的,維持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有效;年度核查評價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評報告的,評價機構應通知企業并提出相關整改建議,企業在30日內未經驗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評報告,或拒絕評價機構現場復核的,評價機構應撤銷并收回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并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六條 已經取得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的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現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報送相關信息,評價機構可視情況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核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評價機構撤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的,應通過管理系統向管理維護單位備案。
第四節 證明補發和變更
第五十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遺失的,可向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申請補發。
第五十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名稱、經營地址等變更的,應在變更后30日內,向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申請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的變更。
第六十條 評價機構發現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變更的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超出第四十九條情況的,可進行現場核實,核實結果不影響變更證明的,應予以變更,核實認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不滿足維持原證明等級要求的,原證明應予以撤銷并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在接受企業提出的證明變更申請后30日內,完成證明變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對管理維護單位、評價機構和評審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投訴舉報處理、評價機構和評審員信用評價、違規處理和公示公告等機制,規范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省級主管機關對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一級評價機構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應通過管理系統上報。
第六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突擊檢查方式,組織抽查本管轄范圍內從事相關業務的評價機構和評審員相關工作。抽查內容應包含:機構備案條件、管理制度、責任體系、評價活動管理、評審員管理、評價案卷、現場評價以及機構能力保持和建設等。
第六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納入日常監督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專業化服務機構,對下級管理部門及轄區企業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情況應向行業通報。
第六十五條 已經取得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的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1年內連續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評價機構應對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核查,不滿足原等級要求的,應及時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明。事故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15號)確定。
第六十六條 負有直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中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核查,確認后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人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公布郵箱、電話,接受實名投訴舉報。
第六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到有關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實名舉報或投訴的,經確認舉報或投訴事項是屬本單位管轄權限,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向舉報人反饋。
第六十九條 投訴舉報第一接報主管機關對確認不屬本單位管轄權限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并建議其向具有管轄權限的主管機關舉報。
第七十條 評審員、評價機構違背承諾,其備案信息經核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管理維護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黑名單,并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一條 管理維護單位應對評審員、評價機構發生的違規違紀和違反承諾等失信行為,依據評審員、評價機構信用扣分細則(見附錄C)進行記錄。
第七十二條 評審員、評價機構信用等級按其扣分情況分為AA、A、B、C、D共5個等級,未扣分的為AA;扣1-2分的為A;扣3-8分的為B;扣分9-14分的為C;扣15-19分的為D;信用扣分超過20分(含20分)的列入黑名單。以上信用扣分按近3年扣分累計。
第七十三條 部管理維護單位應通過管理系統,按年度向社會公布管轄范圍內一級評價機構、評審員3年內違規行為和信用等級匯總情況,以及評價機構所頒發等級證明的企業及其近5年發生等級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評審員發生信用扣分的,管理維護單位應告知評審員登記的評價機構。
省級管理維護單位應通過管理系統,按年度向社會公布管轄范圍內二、三級評價機構,以及評價機構所頒發等級證明的企業及其近5年發生等級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第七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和評價結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范圍,鼓勵引導交通運輸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七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應用,作為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或被撤銷等級證明的企業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予以重點監管?瓦\、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年度核查情況應作為企業經營資質年審和運力更新、新增審批、招投標的安全條件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十六條 主管機關和管理維護單位的工作人員發生失職瀆職的,應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評價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員發生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企業通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安全生產各要素構成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使生產經營各環節符合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環、管處于受控狀態,并持續改進。
第七十八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是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標準,評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對評價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七十九條 對企業所實施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不解除企業遵守國際、國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責任和所承擔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十條 航運企業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取得符合證明(DOC)的,視同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級水平。
第八十一條 省際運輸企業是指從事省際間道路或水路運輸的交通運輸企業。
第八十二條 自有評審員是指與受聘評價機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受聘評價機構已為其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保的人員。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從事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經營行為的事業單位。
第八十四條 省級主管機關未委托管理維護單位的,本管理辦法涉及的相關工作由其承擔。
第八十五條 管理系統由交通運輸部統一開發,委托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有效期5年!蛾P于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和達標考評指標的通知》(交安監發﹝2012﹞175號)及《關于印發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實施辦法的通知》(廳安監字﹝2012﹞134號)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安監總廳統計〔2016〕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渡a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暫行)》(安監總廳統計〔2015〕111號)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7月27日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不涉及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統計、聯網直報(以下簡稱“歸口直報”)。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特殊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確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通報形式,實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直報。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本級,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報告和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依據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進行統計。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時限要求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填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統計。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分類統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不含)的生產安全事故,暫不納入統計。
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按照“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的原則開展。經調查認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進行統計核銷。
(一)超過設計風險抵御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況下,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的。
(二)經由公安機關偵查,結案認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ǚ窃馐芡獠磕芰恳馔忉尫旁斐傻募◇w創傷)導致傷亡的。
第七條 經調查(或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等文書)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結論提出統計核銷建議,并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公示期間,收到對公示的統計核銷建議有異議、意見的,應在調查核實后再作決定。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沒有收到任何反映,視為公示無異議),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后,予以統計核銷,并將相關信息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開,信息公開時間不少于1年。
備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統計核銷情況說明(含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調查認定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或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等文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等。
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備案核銷的事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復核,并在指定時限內反饋核查結果。
第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填報單位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及時補充完善或修正已填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及時補報經查實的瞞報、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及時排查遺漏、錯誤或重復填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區實際,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歸口直報制度,進一步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通報的方式、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修正制度,運用抽樣調查等方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通報統計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在本級政府(或部門)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和統計資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渡a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暫行)》(安監總廳統計〔2015〕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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