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工作,維護投資人和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訂了《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于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于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托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托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托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托管賬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三章 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柜臺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ㄒ唬橥顿Y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托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ǘ橥顿Y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ㄈ橥顿Y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ㄋ模┻M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托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于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于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于記賬式國債柜臺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托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于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托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于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后,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準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后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后,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于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于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后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準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柜臺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后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并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柜臺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托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并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柜臺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準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四章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兌付管理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采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后,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ㄒ唬┌l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ǘ┌l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蚪K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ㄈ┌l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ㄋ模┌l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并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于每日營業結束后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于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ㄒ唬┍締挝粯I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ǘI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ㄈ﹥π顕鴤娮邮剑I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準。
。ㄋ模┴斦亢椭袊嗣胥y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并做好相關國債托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托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并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蛘呓K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并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ㄒ唬┌l行期:指對于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ǘ┨崆皟度。褐竿顿Y者于發行期結束后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ㄈ┵|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ㄋ模┓墙灰走^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準單據格式
附件下載: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301/P020130204383403266157.doc
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辦法的通知
環發[2013]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2/W020130205371061824851.pdf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2/W020130205371061836759.pdf
環境保護部
統 計 局
發展改革委
監 察 部
2013年1月24日
附件 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第一條 為確!笆濉逼陂g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 時、可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統計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 通知》(國發〔2011〕26 號)、《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 意見》(國發〔2011〕35 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 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40 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 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及機 動車、農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瘜W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機動車排放量之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 1 至 12 月,年報快報數據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季報主要統 計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 1 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 后 15 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在地原則,由市(地)、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并對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數據進行審核匯總,經逐級審核、匯總、上報至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調查單位,是指環境統計發表調查的工業企業、規;笄蒺B殖場(小區)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發表調查的工業企業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區(以地市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 85%以上的工業企業;發表調查的規;笄蒺B殖場(小區)是指按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劃分標準確定的全部規;笄蒺B殖場(小區);發表調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危險廢物(醫療廢物) 集中處理(處置)廠。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每年動態調整一次,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調查范圍,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的調查范圍為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工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城鎮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人口數、燃料消耗量等社會經濟數據測算;農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發表調查和產排污系數測算;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據 分車型機動車保有量數據和排污系數測算;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污 染物排放量根據發表調查統計。
第七條 重點調查單位中工業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監測數 據法、物料衡算法或產排污系數法進行調查統計,優先使用監測數 據法。省級、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 反饋給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監測數據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為流量與排放濃度之積。監測 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產排污系數法計 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工業鍋爐、鋼鐵企業燒結(球 團)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公式如下: 火電廠(工業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量=煤炭(油)消耗量×煤炭 (油)平均硫分×轉換系數×(1-綜合脫硫效率)
鋼鐵企業燒結(球團)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鐵礦石使用量× 鐵礦石平均硫分+固體燃料使用量×固體燃料平均硫分)×轉換系數 ×(1-綜合脫硫效率) 綜合脫硫效率以自動監測數據及投運率確定。
產排污系數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工業鍋爐、水泥廠氮氧化 物排放量以及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 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測算,公式如下:
火電廠(工業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量=煤炭(油、氣)消耗量× 產污系數×(1-綜合脫硝效率)
水泥廠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熟料產量×產污系數×(1-綜合脫 硝效率) 綜合脫硝效率以自動監測數據及投運率確定。
造紙企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機制紙及紙板(漿)產量 ×排污系數 印染企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印染布(印染布針織、蠶 絲及交織機織物、毛機織物呢絨)產量×排污系數
第八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排放總量變化的趨勢(與上年相比排放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條 城鎮生活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產生量采用產污系數法測算,排放量為產生量減去經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生活污水形成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去除量采用監測數據法確定。
公式如下:
城鎮生活污染源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 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削減量當年新增排放量=新增城鎮人口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綜合產 生系數×天數城鎮生活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氮氧化物排 放量采用排污系數法測算。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監測數據法測算。
第十條 農業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采用發表調查和產排污系數法測算,為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和種植業排放量之 和。其中,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規;笄蒺B殖 場(小區)和畜禽養殖專業戶排放量之和。
規;笄蒺B殖場(小區)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類畜 禽養殖數量×產污系數×(1-污染物去除率) 畜禽類別包括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
水產養殖業(種植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為圍網養殖(種 植)面積與排污系數之積。
第十一條 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據機動車類別及相應的保有量、排污系數測算。機動車類別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載客汽車,微型、輕型、中型和重型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及摩托車。
第十二條 重點調查單位環境統計數據由調查對象負責填報,企業名稱、產品產量等信息要與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一致,按照環境統計規定和總量減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實填報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及相關信息,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數據審核。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統計規定,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對數據逐級審核匯總,如發現問題,應要求調查對象改正并重新填報。對于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方法(見附)的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后,將結果通報各地。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算結果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核算方法中采用監察系數對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系數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調查與核算由各級政府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并按職責提供有關數 據。對于各部門提供的數據,負責匯總的部門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不得擅自發布。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主要污染物排 放量統計數據的分析應用,按季度編寫減排統計專項報告,分析和 預測總量減排形勢,并上報上一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環境統計基礎工作和能力建 設,健全省、市、縣三級環境統計體系,完善污染源排放檔案和總 量減排臺賬,更新統計調查基本單位名錄庫,推進環境統計標準化 建設,開展標準化建設達標驗收工作,環境統計工作經費應納入同 級政府財政預算并足額保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方法
一、化學需氧量(氨氮)核算
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業污染源排放量+城鎮生活污染 源排放量+農業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
其中,工業污染源排放量=造紙行業排放量+印染行業排放量+其他工業行業排放量
造紙(印染)行業排放量為所有造紙(印染)企業排放量的累 加值,各地區累計機制紙及紙板(漿)、印染布產量用國家統計局累 計數據進行校核。
其他工業行業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強度×上年地區生產總值×計算用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
上年排放強度= 上年扣除造紙、印染行業后工業排放量/上年地 區生產總值 ×(1-監察系數)
監察系數根據核查期綜合達標率較上年同期變化情況取值。
計算用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1-(低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造紙行業工業增加值 +印染行業工業增加值)/(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當年工業增加值占 地區生產總值比重)〕 低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行業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二、二氧化硫核算
二氧化硫排放量=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鋼鐵行業二氧化硫 排放量+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
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為所有火力發電機組排放量的累加 值,各地區累計的火力發電裝機容量、發電量和煤炭消費量用國家 統計局累計數據進行校核。
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燒結(球團)工序排放量+其他工序 排放量
燒結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為所有燒結機(球團)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區累計生鐵、粗鋼產量等用國家統計局數據進行校核;其
他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通過焦爐煤氣、高爐煤氣、煤等消費量進行測算。
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 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煤炭消費增量×排污系數×(1-監察系數)+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新增排放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須利用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及排污系數進行校 核,主要耗能產品產量采用國家統計局數據。
三、氮氧化物核算
氮氧化物排放量=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業氮氧化物
排放量+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
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為所有火力發電機組排放量的累加 值,校核方法同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量。
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排放量用國家統計局熟料產量等參數進行校 核。
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 增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為新注冊車輛(含轉入車輛)的排放量;當年 新增削減量為車輛注銷(含轉出車輛)、油品升級、加強管理等產生 的削減量之和。
以市(地)級為單位,基于分車型保有量和對應的排污系數核 算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減量。核算范圍以道路移動源為主,不包括 船舶、航空、鐵路、農業機械和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源。各地上 報的機動車匯總數據依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進行校核。
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當年新增排放量-當年新增 削減量
當年新增排放量=其他煤炭消費增量×排污系數+其他燃氣消費 增量×排污系數
當年新增排放量須利用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和排污系數進行校 核,主要耗能產品產量采用國家統計局數據。
四、有關核算的說明
(一)核算資料。
地區生產總值、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分類分規模畜禽養殖 數量、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費量、發電量、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和增長速度、機動車新注冊、轉入、轉出和注銷明細數據等來源于省級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關職能等部門。地方各部門提供的區域匯總數據與國家有關部門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以國家數據為準。
(二)削減量核算原則。
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 據測算。
1.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削減量核算
關停企業污染物削減量: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企業的排放 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放量。 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數 據庫企業新建(改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 的,從完成調試第二個月算起,核算當年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城鎮污水處理廠、分散型生活污水處理 設施、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及再生水利用設施)污染物削減量:
核算方法同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對于現有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從完成調試第二個月算起。未妥善處理處置污泥的,扣減相應污水處理量的削減量。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規;笄蒺B殖場(小
區)新建污染治理設施或對所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并 連續穩定運行的,按照不同處理方式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當年污 染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減量核算
關;痣、鋼鐵、水泥、焦化、有色冶煉、煉油、陶瓷、玻璃 等企業污染物削減量: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企業的排放量減去 其當年實際排放量。淘汰關閉造紙、印染企業同步關停的燃煤設施 核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減量。
關停燃煤小鍋爐的污染物削減量:集中供熱替代的生產鍋爐和 采暖鍋爐污染物排放量納入削減量核算,生產鍋爐按名錄核算,采 暖鍋爐按集中供熱煤炭替代量并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火電行業污染物削減量:根據各機組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產 污系數、脫硫脫硝設施運行情況等,采用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的 物料衡算法和產排污系數法逐一核定分機組當年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實際排放量和削減量。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化、工業鍋爐、煤改氣等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企業新建(改建)末端脫硫脫硝設施、煤改氣、前端工藝改造,以及采取管理減排措施(取消煙氣旁路、增加催化劑層數和提高投運率等)后連續穩定運行的,核算時間從穩定運行后第二個月算起。
3.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新增量
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專項檢查等發現污染治理設施綜合脫硫
脫硝效率下降、不正常運行或無故停運的,污水處理設施去除效率 下降、不正常運行、無故停運或偷排污水的,以及規;笄蒺B殖 場(小區)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棄物未妥善處理的,均核 算其不正常運行的新增量。煙氣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綜合脫 硫效率和脫硝效率按零核算其排放量;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損壞,且 不能通過分布式控制系統或脫硫劑/還原劑消耗量等參數證明的,未 更換和維修期間按脫硫脫硝設施不運行核算其排放量;煙氣自動監 測數據在分布式控制系統或傳輸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時缺失,且未 及時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整改的,缺失時段出口濃度按當月 記錄數據最大值核算其排放量。
附件2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令第36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 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以下簡稱“減排監測”),是指對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狀況和濃度水平開展監測,并進行計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開展的污染源監測和為驗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成效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減排監測采用自動監測與手工監測相結合的方式。
本辦法適用于對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排污單位和規;笄蒺B殖場(小區)、機動車的監測(檢測)管理。
第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結合行業特點以及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開展自行監測和監控,保存原始監測和監控記錄,建立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產生量、處理處置量、排放量等臺賬。自行監測采用手工監測的,每日至少開展一次;采用自動監測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排污單位不具備開展自行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測(檢測)機構進行監測。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符合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口,保證監測人員操作安全。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條 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尤其要盡快安裝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應當逐級傳輸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尚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或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動監測儀器的,應當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對于生產狀況不穩定,生產負荷低于50%的,可以提出申請適當延期。
已經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當建立和完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設備運行正常。因設備質量原因導致數據未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應當更換自動監測設備,并重新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其他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要求,按照所在地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監督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工作、污染物排放狀況、自動監測設備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應當開展監督性監測。監督性監測由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由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或由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排污單位應當根據監督性監測工作的需要提供相關工作資料和必要工作條件,不得拒絕、阻撓、拖延監督性監測工作的開展。 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性監測,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裝機總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監督性監測,負責對脫硫脫硝設施進出口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開展有效性審核。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得重復監測。
第六條 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機動車環保檢測業務,建立數據服務器,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數據。
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檢測線進行監督性監測,每年抽測比例不少于50%。檢驗機構加快安裝自動檢測設備,地級以上城市全面使用簡易工況法進行檢測,到2015年底前,機動車環保檢驗率(含免檢車輛)達到80%。
第七條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環保日常監測,主要包括停放地抽測和道路抽測。日常監測應采用國家或地方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原則上應與當地環保定期檢驗方法一致。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采用遙感、目測等方法篩選高排放車輛,進行道路抽測。
第八條 納入各地年度減排計劃且向水體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規;笄蒺B殖場(小區),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要求,每月至少開展一次自行監測。納入國家重點監控規;笄蒺B殖場名單的,應當安裝化學需氧量和氨氮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年度減排計劃的規;笄蒺B殖場(小區)開展監督檢查,監督其污染物排放狀況、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等,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對納入年度減排計劃且向水體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規;笄蒺B殖場(小區)開展監督性監測工作,監督其污染物排放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監督性監測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
第十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 7 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關資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每月報告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且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數據有效性審核的,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計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但未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的或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以手工監測數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監督性監測數據進行核定。
對于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數等方法計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滿足總量減排工作需求,定期分析環境質量變化趨勢,評估總量減排工作成效,每半年至少編寫一期減排監測專項報告?偭繙p排環境質量監測工作與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工作一并進行,不重復監測。
第十二條 減排監測應當遵守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方法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 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對手工監測開展質量考核和比對抽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開展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按照國務院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地方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和監測數據庫,按季度逐級報送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一個季度內開展多次監督性監測的,應上報全部監測數據。自動監測設備必須連續穩定運行,確保數據準確有效。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和規;笄蒺B殖場(小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網站、排污單位網站、新聞發布會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自行監測結果。其中,采取手工監測的,應當在每次監測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監測結果;采取自動監測的,應當實時公布監測結果。
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監督性監測結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減排監測體系能力建設,尤其要提高直接為總量減排提供支撐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能力和為驗證減排成效而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能力及減排監測管理能力,推進環境監測機構和機動車污染監管機構標準化建設,開展標準化建設的達標驗收工作,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監測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直接為減排監測、統計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足額保障,中央財政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性監測費用予以補助,確保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減排監測,特別是氨氮、氮氧化物兩項新增指標和畜禽養殖、機動車等新增領域的監測工作。地方財政可對規;笄蒺B殖場(小區)的自行監測予以補助。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等有關文件,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2013年1月17日
附件:
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建設和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分配,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對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中央財政將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到。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兵團,以下簡稱。,由各省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統籌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并按照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布的有關業務指導文件加強項目管理,接受財政部、商務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正、規范、科學運作和注重效益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分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第三產業增加值、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區域發展差異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分配。具體分配辦法:
某省專項資金分配額 = 年度專項資金總規!
[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該省地區差別系數/∑(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系數/∑(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該省地區差別系數/∑(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系數/∑(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該省地區差別系數/∑(各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各省地區差別系數)]
地區差別系數分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國家統計局上一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其中,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省統計局上一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專項資金分配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省份,視情扣減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額。對預算執行嚴重滯后及專項資金管理出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加大專項資金扣減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專項資金?蹨p或收回的專項資金用于獎勵其他績效評價合格的省。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到省后,應按照項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圍內確定支持重點,集中財力支持項目建設、改造和發展:
。ㄒ唬┟裆藤Q服務業項目,包括家政服務、大眾化早餐工程、社區商業等;
。ǘ┡c生產流通直接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生產生活資料商貿物流、酒類流通追溯、品牌促進、電子商務、屠宰企業升級改造及屠宰監管技術系統等;
。ㄈ┡c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二手車流通、舊貨流通、流通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流通體系建設等;
。ㄋ模┡c公共服務直接相關的項目,包括:市場監管、市場監測、商貿服務行業統計、應急調控等;
。ㄎ澹┢渌涁斦、商務部確認的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以補助、以獎代補和貼息等方式安排到具體項目。其中:
采取補助方式的,除必須由財政負擔的公益性項目外,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的,按照先建設實施后安排補助的辦法,用于對已竣工驗收項目予以補助,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采取貼息方式的,對上年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予以補貼。貼息率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建設、設備購置安裝、信息系統開發、品牌展覽推介、家政服務及公共服務崗位培訓、應急調運運費、市場監測統計費用等與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車輛購置以及人員經費、設施維護等經常性開支。不符合規定支出范圍的,不得納入項目總投資。
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歸墊。
采取貼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補償與上述支出相關的銀行貸款利息。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與地方資金、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顚S,專賬核算。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專項資金支付
第十二條 各省應積極采取措施,提早確定年度支持重點,加強項目儲備,深化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實施進度,加快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財政部門應于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以預算文件印發日為準)3個月內將專項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并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財政部、商務部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本省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具體項目清單、項目總投資、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包括專項資金、地方資金、項目單位及社會資金)、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四條 具體項目和專項資金安排上報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內容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其中:
采取補助方式的,原則上按預算、按合同和按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資金,并預留1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且批復決算后支付。為確保項目實施資金需求,也可在確保資金安全情況下,在項目開工后預撥資金,并預留1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且批復決算后支付。
采取以獎代補和貼息方式的,應在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后,及時支付專項資金。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地方資金投入及項目資金管理報備情況等。其中:
預算執行進度評價項目實施是否達到預算執行序時進度要求。
項目建設實施情況評價項目安排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范圍、項目建設實施是否符合商務部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等相關程序、項目資金預算下達后是否頻繁調整、項目實施是否按照進度要求實現相關效益目標、各省商務部門是否按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和行業統計數據、是否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等。
地方資金投入評價專項資金帶動地方及社會資金投入情況。
項目資金管理報備情況評價各省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是否及時、完整報送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以及季報等。
第十八條 各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商務部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季報,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報送上年專項資金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總結。
第十九條 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吨醒胴斦龠M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227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發〔2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收入分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帶有根本性、基礎性的制度安排,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基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與基本國情、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時,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范,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問題比較突出,部分群眾生活比較困難。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的戰略部署,要繼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優化收入分配結構,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扎實基礎。
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當前收入分配領域出現的問題是發展中的矛盾、前進中的問題,必須通過促進發展、深化改革來逐步加以解決。解決這些問題,也是城鄉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斷改善過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時也應該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出發,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克難攻堅、有序推進。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堅持共同發展、共享成果。倡導勤勞致富、支持創業創新、保護合法經營,在不斷創造社會財富、增強綜合國力的同時,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堅持注重效率、維護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創造機會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勞動收入的主體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縮小收入差距。堅持市場調節、政府調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要素配置和價格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堅持積極而為、量力而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矛盾和問題,突出增量改革,帶動存量調整。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學習和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認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統籌協調機制,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作為重要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圍繞重點任務,明確工作責任,抓緊研究出臺配套方案和實施細則,及時跟蹤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改革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務院
2013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進“十二五”規劃實施,完善收入分配結構和制度,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艱巨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進,破除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在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基礎上,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不斷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經過三十多年的探索與實踐,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確立,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框架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動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極大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城鄉居民人均實際收入平均每十年翻一番,家庭財產穩定增加,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實踐證明,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是與基本國情、發展階段總體相適應的。
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發揮再分配調節功能,加大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徹底取消農業稅,大幅增加涉農補貼,全面實施免費義務教育,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深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大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扶貧標準大幅提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持續提高,近年來農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鎮居民,城鄉收入差距縮小態勢開始顯現,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比重有所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新的進展。
同時,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范,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問題比較突出,部分群眾生活比較困難,宏觀收入分配格局有待優化。這些問題的產生,既與我國基本國情、發展階段密切相關,具有一定的客觀必然性和階段性特征,也與收入分配及相關領域的體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實等直接相關。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構建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實解決一些領域分配不公問題,防止收入分配差距過大,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的根本舉措;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處理好勞動與資本、城市與農村、政府與市場等重大關系,推動相關領域改革向縱深發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為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奠定物質基礎和制度基礎,是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必然要求。
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區域之間發展條件差異大,城鄉二元結構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還在深入發展。要充分認識到,當前收入分配領域出現的問題是發展中的矛盾、前進中的問題,必須通過促進發展、深化改革來逐步加以解決。解決這些問題,也是城鄉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斷改善過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時也應該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調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出發,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克難攻堅、有序推進。
二、準確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1.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基本國情,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發展中調整收入分配結構,著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體制環境,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堅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調節并重,繼續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以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為重點,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2.主要目標。
——城鄉居民收入實現倍增。到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人均實際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爭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長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縮小。城鄉、區域和居民之間收入差距較大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扶貧對象大幅減少,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擴大,“橄欖型”分配結構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顯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護,過高收入得到合理調節,隱性收入得到有效規范,非法收入予以堅決取締。
——收入分配格局趨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和就業等民生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明顯提升。
三、繼續完善初次分配機制
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擴大就業創業規模,創造平等就業環境,提升勞動者獲取收入能力,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深化工資制度改革,完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決定和增長機制。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生產要素價格的機制。
3.促進就業機會公平。大力支持服務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完善稅費減免和公益性崗位、崗位培訓、社會保險、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借鑒推廣公務員招考的辦法,完善和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在國有企業全面推行分級分類的公開招聘制度,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4.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足額提取并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保障職工帶薪最短培訓時間。新增財政教育投入向職業教育傾斜,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建立健全向農民工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完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認證體系,規范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提高技能人才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
5.促進中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及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研究發布部分行業最低工資標準。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積極穩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和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到2015年,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逐步解決一些行業企業職工工資過低的問題。落實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研究出臺勞務派遣規定等配套規章,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利。
6.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對部分過高收入行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逐步縮小行業工資收入差距。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綜合考慮當期業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s小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員薪酬增幅應低于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對非國有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和股東大會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7.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完善科學合理的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適當提高基層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整優化工資結構,降低津貼補貼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資占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制度。
8.健全技術要素參與分配機制。建立健全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對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崗位分紅權激勵等多種分配辦法,保障技術成果在分配中的應得份額。完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貼制度。允許和鼓勵品牌、創意等參與收入分配。
9.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落實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適度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范圍,保護存款人權益。嚴格規范銀行收費行為。豐富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等基金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拓寬居民租金、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
10.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制。全面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資本收益,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范圍。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間在現有比例上再提高5個百分點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
11.完善公共資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機制。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海域、森林、礦產、水等公共資源出讓機制,加強對自然壟斷行業的監管,防止通過不正當手段無償或低價占有和使用公共資源。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全民共享機制,出讓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務支出。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
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健全公共財政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大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稅收調節力度,改革個人所得稅,完善財產稅,推進結構性減稅,減輕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業稅費負擔,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不斷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穩步提高保障水平,實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制度。
12.集中更多財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對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扶貧開發等方面的支出,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財力支持。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十二五”期間中央和地方機構編制總量只減不增,減少領導職數,降低行政成本。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三公”經費預算,全面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笆濉睍r期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提高2個百分點左右。
13.加大促進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全面落實九年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嚴格規范教育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逐步提高補助標準。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補助。切實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和參加當地中考、高考問題。
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15.改革完善房地產稅等。完善房產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制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合理調整部分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將部分高檔娛樂消費和高檔奢侈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16.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十二五”期末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健全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
17.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待遇水平,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步推進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笆濉逼谀┗踞t療保險政策范圍內醫;鹬Ц端竭_到75%以上,明顯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報銷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全面實現統籌區域和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
18.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笆濉逼谀┤珖擎偙U闲宰》扛采w面達到20%左右,按質量標準完成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1000萬戶以上,實現全國游牧民定居目標。
19.加強對困難群體救助和幫扶。健全城鄉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進孤兒集中供養,建立其他困境兒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20.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積極培育慈善組織,簡化公益慈善組織的審批程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舉辦醫院、學校、養老服務等公益事業。落實并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加強慈善組織監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促進農民收入較快增長的長效機制
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加快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平等交換和自由流動,促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一體化,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1.增加農民家庭經營收入。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穩步提高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完善大宗農產品臨時收儲政策。著力推進農業產業化,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養新型經營主體,支持適度規模經營,加大對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投入,促進產銷對接和農超對接,使農民合理分享農產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因地制宜培育發展特色高效農業和鄉村旅游,使農民在農業功能拓展中獲得更多收益。
22.健全農業補貼制度。建立健全農業補貼穩定增長機制,完善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和糧食直補政策,增加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新增農業補貼向糧農和種糧大戶傾斜。完善林業、牧業和漁業扶持政策。逐步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例,進一步細化和穩步擴大農村金融獎補政策。
23.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分享流轉收益。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24.加大扶貧開發投入。大幅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攻堅,加大以工代賑力度,努力實現貧困地區農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笆濉睍r期,對240萬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實施異地扶貧搬遷;按照人均2300元(2010年不變價)的扶貧標準,到2015年扶貧對象減少8000萬人左右。
25.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開透明的各類城市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把有穩定勞動關系、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重點推進解決舉家遷徙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實施全國統一的居住證制度,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六、推動形成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大力整頓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強制度建設,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管,加大反腐力度,加強信息公開,實行社會監督,加強基礎工作,提升技術保障,保護合法收入,規范隱性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26.加快收入分配相關領域立法。研究出臺社會救助、慈善事業、扶貧開發、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集體協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轉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時修訂完善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稅收征管、房產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產登記制度,完善財產法律保護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財產權益。
27.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健全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將拖欠工資問題突出的領域和容易發生拖欠的行業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完善與企業信用等級掛鉤的差別化工資保證金繳納辦法。落實清償欠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制、行政司法聯動打擊惡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資支付屬地政府負責制度。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
28.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嚴格規范黨政機關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行為,抓緊出臺規范改革性補貼的實施意見。加強事業單位創收管理,規范科研課題和研發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嚴格公務招待費審批和核算等制度規定。嚴格控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管人員職務消費,規范車輛配備和使用、業務招待、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項目和標準,職務消費接受職工民主監督,相關賬目要公開透明。
29.加強領導干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實《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干部如實報告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的規定,對隱報瞞報、弄虛作假等行為,通過抽查、核查,及時糾正,嚴肅處理。繼續規范領導干部離職、辭職或退(離)休后的個人從業行為,嚴格按照有關程序、條件和要求辦理兼職任職審批事項。
30.嚴格規范非稅收入。按照正稅清費的原則,繼續推進費改稅,進一步清理整頓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項目,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
31.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圍繞國企改制、土地出讓、礦產開發、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強化監督管理,堵住獲取非法收入的漏洞。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偷稅逃稅、內幕交易、操縱股市、制假售假、騙貸騙匯等經濟犯罪活動。嚴厲查處權錢交易、行賄受賄行為。深入治理商業賄賂。加強反洗錢工作和資本外逃監控。
32.健全現代支付和收入監測體系。大力推進薪酬支付工資化、貨幣化、電子化,加快現代支付結算體系建設,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推廣持卡消費,規范現金管理。完善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發票管理和財務報銷制度,全面推行公務卡支付結算制度。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銀行、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信息資源,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收入信息監測系統,完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城鄉住戶收支調查一體化制度。
七、加強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33.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學習和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認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統籌協調機制,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作為重要任務,納入日?己。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工作指導,強化監督檢查,認真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34.突出重點,強化實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與國有企業、行政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等相關重點領域改革有機結合、協同推進。各有關部門要圍繞重點任務,明確工作責任,抓緊研究出臺配套方案和實施細則,及時跟蹤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改革各項任務落到實處。鼓勵部分地區、部分領域先行先試,積極探索。
35.深入宣傳,注重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全社會從基本國情和發展階段出發,正確認識當前存在的收入分配問題,深入宣傳堅持科學發展是解決收入分配問題的根本途徑,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我們堅定不移的目標。切實做好各項改革政策的解讀工作,加深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艱巨性、復雜性的認識,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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