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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
19
農歷二月初八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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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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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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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委令第3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業防范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ㄒ唬┳匀粸暮。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ǘ┦鹿蕿碾y。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ㄈ┕残l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ㄋ模┥鐣踩录。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四條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是指中央企業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活動的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應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ㄒ唬┲笇、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ǘ┲笇、督促中央企業建立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預案的培訓和演練。

 。ㄈ┲笇、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各項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措施,及時有效應對企業各類突發事件,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ㄋ模﹨⑴c國家有關部門或適當組織對中央企業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

 。ㄎ澹┲笇、督促中央企業參與社會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

 。┡浜蠂矣嘘P部門對中央企業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失職瀆職責任進行追究。


  第二章 工作責任和組織體系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認真履行應急管理主體責任,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責任制,應急管理責任制應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全面履行以下應急管理職責:

 。ㄒ唬┙⒔∪珣惫芾眢w系,完善應急管理組織機構。

 。ǘ┚幹仆晟聘黝愅话l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并持續改進。

 。ㄈ┒酱偎鶎倨髽I主動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對接,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ㄋ模┘訌娖髽I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

 。ㄎ澹┳龊猛话l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發事件的輿情監測、信息披露、新聞危機處置。

 。┓e極參與社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九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應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應急管理工作負總責。中央企業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統籌協調和管理企業相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的應急管理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ㄒ唬┍O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應急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應急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應急預案編制、評估、備案、培訓、演練情況;應急管理投入、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情況;及時報告、處置突發事件等情況。

 。ǘ⿲ⅹ氋Y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嚴格應急管理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ㄈ⿲⒐傻绕渌愖悠髽I,中央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各股權方的應急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本企業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和各類突發事件分管部門的職責。

 。ㄒ唬⿷惫芾頇C構和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應急領導機構,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和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分管部門,配置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

 。ǘ⿷惫芾砉ぷ黝I導機構。

  中央企業要成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研究決策應急管理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領導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并明確一位企業負責人具體分管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ㄈ⿷惫芾砭C合協調部門。

  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企業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分管部門開展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負責綜合協調企業內部資源、對外聯絡溝通等工作。

 。ㄋ模⿷惫芾矸止懿块T。

  應急管理分管部門負責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培訓和演練,負責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專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積極借鑒國內外應急管理先進理念,采用科學的應急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

 。ㄒ唬┲醒肫髽I應當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規劃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使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與企業發展同步實施、同步推進。

 。ǘ┲醒肫髽I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當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預案體系、應急管理制度體系、應急培訓演練體系、應急隊伍建設體系、應急保障體系等。

 。ㄈ┲醒肫髽I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體系的運行管理,及時發現應急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不斷完善,確保企業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各類突發事件的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編制企業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對應、內外銜接”的應急預案體系。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預案管理,建立應急預案的評估、修訂和備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風險監測,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各級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提高全員的應急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要組織編制有針對性的培訓教材,分層次開展全員應急培訓。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節約高效的應急預案演練,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認真做好演練的評估工作,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持續改進,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建設以專業隊伍為骨干、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救援基地建設。煤礦和非煤礦山、石油、化工、電力、通訊、民航、水上運輸、核工業等企業應當建設符合專業特點、布局配置合理的應急救援基地,積極參加國家級和區域性應急救援基地建設。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綜合保障能力建設,加強應急裝備和物資的儲備,滿足突發事件處置需求,了解掌握企業所在地周邊應急資源情況,并在應急處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大應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實保障應急體系建設、應急基地和隊伍建設、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應急培訓演練等的資金需求。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加強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業之間的應急救援聯動,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聯合應急演練,充分發揮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區域一體化聯防功能,提高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設滿足應急需要的應急平臺,構建完善的突發事件信息網絡,實現突發事件信息快速、及時、準確地收集和報送,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信息支撐和輔助手段。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充分發揮保險在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和恢復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進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制度建設,完善對專業和兼職應急隊伍的工傷保險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緊密跟蹤國內外先進應急理論、技術發展,針對企業應急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加強與科研機構的聯合攻關,積極研發和使用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要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資委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信息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統計分析制度,及時、全面、準確地統計各類突發事件發生起數、傷亡人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相關情況,并納入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

  第二十八條 造成人員傷亡或生命受到威脅的突發事件發生后,中央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應加強協調,服從指揮。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啟動新聞宣傳應急預案、全面開展輿情監測、擬定媒體應答口徑,做好采訪接待準備,并按照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媒體、員工披露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的信息。

  第三十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解除應急狀態,并及時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開展或協助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處理,查明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


  第四章 社會救援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在做好本企業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各類社會公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自身專業技術、裝備、資源優勢,開展應急救援,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十二條 社會公共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在能力范圍內積極提供電力、通訊、油氣、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藥品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自然災害捐贈制度,規范捐贈行為,進行捐贈的中央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和備案。

  第三十四條 參與社會公共突發事件救援的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參與救援的實時信息。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督促中央企業落實應急管理有關規定,提高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水平,并酌情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應急管理職責的,國資委將責令其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具有以下情形的,國資委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ú扇☆A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ǘ┻t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窗凑找幎皶r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采取預警措施,導致事件發生的。

 。ㄋ模┪窗凑找幎皶r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和應對突發事件作出突出貢獻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中央企業應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基層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參與突發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國資委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國有資本預算補助,并在當年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酌情考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中央企業境外機構應當首先遵守所在國相關法律法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91號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已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8次主席辦公會議于2013年2月17日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3年3月15日



附件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doc
附件2:《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改說明.doc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注冊的其他機構。
   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包括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基金投資人的交易結算資金,涉及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監督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與基金財產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贖回、現金分紅等資金。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并對基金銷售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服務機構可以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銷售機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并取得相應資格。
   第九條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薪∪闹卫斫Y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ǘ┴攧諣顩r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ㄈ┯信c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ㄋ模┯邪踩、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ㄎ澹┲贫送晟频馁Y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性u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ㄆ撸┲贫送晟频臉I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ò耍┯蟹戏煞ㄒ幰蟮姆聪村X內部控制制度;
  。ň牛┲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袑iT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ǘ┵Y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ㄈ┳罱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ㄋ模┕矩撠熁痄N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ㄎ澹﹪猩虡I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袑iT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ǘ﹥糍Y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ㄈ┳罱3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ㄋ模]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ㄎ澹]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矩撠熁痄N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ㄆ撸┤〉没饛臉I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袑iT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ǘ﹥糍Y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ㄈ┳罱3年沒有挪用客戶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ㄋ模]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ㄎ澹]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矩撠熁痄N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ㄆ撸┤〉没饛臉I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
   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袑iT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ǘ┳再Y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ㄈ﹥敻赌芰Τ渥懵史蠂鴦赵罕kU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ㄋ模]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ㄎ澹]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
  。┕矩撠熁痄N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ㄆ撸┤〉没饛臉I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
   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袑iT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ǘ┳再Y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ㄈ┕矩撠熁痄N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ㄋ模]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ㄎ澹]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
  。┕矩撠熁痄N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ㄆ撸┤〉没饛臉I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袑iT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ǘ┳再Y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ㄈ┕矩撠熁痄N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ㄋ模┏掷m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ㄎ澹┳罱3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ㄆ撸]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ò耍┕矩撠熁痄N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ň牛┤〉没饛臉I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
   第十五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橐婪ㄔO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ǘ┯蟹弦幎ǖ慕洜I范圍;
  。ㄈ┳再Y本或者出資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ㄋ模┯邢挢熑喂竟蓶|或者合伙企業合伙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ㄎ澹]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呒壒芾砣藛T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ㄆ撸┤〉没饛臉I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掷m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ǘ┳罱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ㄈ┳罱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ㄋ模┳罱3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ㄎ澹]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袕氖伦C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ǘ┳罱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ㄈ┳罱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ㄋ模┰谧月晒芾、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ㄎ澹o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罱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七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其合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袕氖伦C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ǘ┳罱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ㄈ┳罱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ㄋ模┰谧月晒芾、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ㄎ澹o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罱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八條 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注冊申請,并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后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炔靠刂仆晟,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機構風險;
  。ǘ┳罱1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ㄈ]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ㄋ模⿺M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ㄎ澹⿺M設立的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M設立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人;
  。ㄆ撸┲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時已經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第二十二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出資、股東或者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于10人或者分支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于2人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于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備案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持續動態監管。對于不符合基金銷售機構資質條件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第二十三條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機構基本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合并分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按下述原則管理:
  。ㄒ唬┗痄N售機構新設合并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冊前,合并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新公司6個月內仍未完成注冊的,合并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ǘ┗痄N售機構吸收合并且存續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存續方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在存續方完成注冊前,被合并方基金銷售業務部分終止,存續方6個月內仍未完成注冊的,被合并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ㄈ┗痄N售機構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被合并方分支機構(網點)符合基金銷售規范要求后,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同時按照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ㄋ模┗痄N售機構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合并方應當按照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ㄎ澹┗痄N售機構分立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辦理銷戶、贖回、轉托管轉出等業務,不得辦理開戶、認購、申購等業務。
   
第三章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
   
   第二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痄N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確;痄N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高效的劃付。
   第二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ㄒ唬┯邪踩、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且與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ǘ┲朴喠擞行У娘L險控制制度;
  。ㄈ┲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從事支付結算服務的價格收取相關費用。商業銀行收取超出支付結算服務費用的,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協議,并提供基金銷售相關服務,履行基金銷售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
   第二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可以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時,應當就賬戶性質、賬戶功能、賬戶使用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賬戶異常處理等事項以監督協議的形式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做出約定。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用于歸集、暫存、劃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是指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流轉過程中,對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開立、使用銷售賬戶的行為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承擔監督職責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十條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的啟用、變更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賬戶開立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
   
第四章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是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者公布,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者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ㄒ唬┕_出版資料;
  。ǘ┬麄鲉、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ㄈ┖、戶外廣告;
  。ㄋ模╇娨、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ㄎ澹┲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并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并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制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其內容的合規性,并確保向公眾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ㄒ唬┨摷儆涊d、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ǘ╊A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ㄈ┻`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ㄋ模┰g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ㄎ澹┛浯蠡蛘咂嫘麄骰,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禽d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ㄆ撸┲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鸷贤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
  。ǘ┗鸷贤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
  。ㄈ┗鸷贤10年以上的,應當登載最近10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ㄋ模I績登載期間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改變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沼嘘P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ǘ┮玫慕y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對于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采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并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ㄈ┱鎸、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三十九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的,應當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并且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
   第四十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
   第四十一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價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評價結果引用的相關規范,并應當列明基金評價機構的名稱及評價日期。
   第四十二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管理人股東背景時,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管理人與股東之間實行業務隔離制度,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第四十三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推介貨幣市場基金的,應當提示基金投資人,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第四十四條 基金宣傳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應當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說明投資者投資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并說明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間開放申購的,應當在相關業務公告以及宣傳推介材料中說明開放申購期間,投資者的申購金額是否保本。
   第四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
   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規定的必備內容的風險提示函。
   電視、電影、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形式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包括為時至少5秒鐘的影像顯示,提示投資人注意風險并參考該基金的銷售文件。電臺廣播應當以旁白形式表達上述內容。
   第四十六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準內容的,應當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并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
   
第五章 基金銷售費用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費率標準及費用計算方法。
   第四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和銷售服務費等費用;痄N售機構收取基金銷售費用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銷售費用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增值服務的,可以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增值服務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在確保遵守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適用性原則的基礎上,向投資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約定服務以外的附加服務。
   第五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裱侠、公開、質價相符的定價原則;
  。ǘ┧虚_辦增值服務的營業網點應當公示增值服務的內容;
  。ㄈ┙y一印制服務協議,明確增值服務的內容、方式、收費標準、期限及糾紛解決機制等;
  。ㄋ模┗鹜顿Y人應當享有自主選擇增值服務的權利,選擇接受增值服務的基金投資人應當在服務協議上簽字確認;
  。ㄎ澹┰鲋捣⻊召M應當單獨繳納,不應從申購(認購)資金中扣除;
  。┨峁┰鲋捣⻊蘸秃炗喎⻊諈f議的主體應當是基金銷售機構,任何銷售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務費;
  。ㄆ撸┫嚓P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增值服務并以此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應當將統一印制的服務協議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痄N售機構收取客戶維護費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銷售費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或者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并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五十三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在自律規則中規定基金銷售費用的最低標準。
   
第六章 銷售業務規范
   
   第五十四條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或者辦理基金銷售相關業務,并向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以基金交易(含開戶)為基礎的相關傭金的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認定。
   未經注冊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者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或者相關業務。任何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基金的銷售或者相關業務。
   第五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痄N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痄N售信息管理平臺安全、高效運行,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七條 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痄N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權審批制度。
   第五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第六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鸸芾砣诉M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ǘ⿲甬a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ㄈ⿲鹜顿Y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ㄋ模⿲甬a品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
   第六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向基金投資人公開。
   第六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銷售機構時應當對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審慎調查,基金銷售機構選擇銷售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
   第六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充分認識基金產品的風險特征,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當根據反洗錢法規相關要求識別客戶身份,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確;鹳~戶持有人名稱與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名稱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產品時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書面文件,明確雙方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與信息交換、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反洗錢職責和程序。
   第六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蛻羯矸葙Y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N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ǘ┗鸪钟腥寺撓捣绞降瓤蛻糍Y料的保存方式;
  。ㄈ⿲鸪钟腥说某掷m服務責任;
  。ㄋ模┓聪村X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ㄎ澹┗痄N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
   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第六十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證明文件置備于基金銷售網點的顯著位置或者在其網站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條 基金募集申請在完成向中國證監會注冊前,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
   第六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選擇合作的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應當符合監管部門的資質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選擇標準和業務流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是指辦理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存管和結算等業務的機構;鸱蓊~登記機構可辦理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業務。
   第七十一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鸱蓊~的登記過戶、存管和結算業務處理安全、準確、及時、高效。主要職責包括:
  。ㄒ唬┙⒉⒐芾硗顿Y人基金份額賬戶;
  。ǘ┴撠熁鸱蓊~的登記;
  。ㄈ┗鸾灰状_認;
  。ㄋ模┐戆l放紅利;
  。ㄎ澹┙⒉⒈9芑鸱蓊~持有人名冊;
  。┑怯洿韰f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變更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七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技術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并完成基金注冊登記數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機構的集中備份存儲。數據交換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范。
   第七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銷售協議的約定,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或者拒絕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鸸芾砣藭和;蛘唛_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具體原因和依據。
   第七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作為下一個交易日交易處理,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七十六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按規定提交申購申請并全額交付款項的,申購申請即為成立;申購申請是否生效以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為準。
   第七十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提供有效途徑供基金投資人查詢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銷售文件。
   第七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基金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并如實核算、記賬;未經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銷售服務協議約定,不得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七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應當依法為投資人保守秘密。
   第八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基金銷售活動的,應當報相關部門進行網絡內容服務商備案,其信息系統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并在向投資人開通前將基金銷售網站地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八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公開發售以基金為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等活動的管理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八十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ㄒ唬┮耘艛D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ǘ┎扇〕楠、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ㄈ┮缘陀诔杀镜匿N售費用銷售基金;
  。ㄋ模┏兄Z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ㄎ澹┻M行預約認購或者預約申購(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除外),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的發售日期;
  。┡灿没痄N售結算資金;
  。ㄆ撸┍巨k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ò耍┲袊C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協議之日起7日內,將銷售協議報送其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八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相關人員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離任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退伙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審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負責人離任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八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基金銷售業務的合法合規情況,并于年度結束一個季度內完成上年度監察稽核報告,予以存檔備查。
   第八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八十八條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進行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不予接受;已經接受的,不予注冊,并處以警告。
   第八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或認定,擅自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
   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
   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的。
    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暫;蛘呓K止基金銷售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銷售機構與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經中國證監會資質認定的機構或者個人合作,開辦基金銷售業務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開立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賬戶;
  。ㄈ┪窗凑毡巨k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ㄋ模┻`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允許未經聘任的人員銷售基金或者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人員宣傳推介基金;
  。ㄎ澹┪窗凑毡巨k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簽訂書面銷售協議;
  。┻`反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擅自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ㄆ撸┻`反本辦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發售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
  。ò耍┻`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ň牛┪窗凑毡巨k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收取銷售費用并核算、記賬;
  。ㄊ⿵氖卤巨k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ㄊ唬┪窗凑毡巨k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自查,并編制監察稽核報告;
  。ㄊ┪窗凑毡巨k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履行信息報送義務或者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暫;蛘呓K止基金銷售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后1年內未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將終止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第九十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被責令暫;痄N售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炗喰碌匿N售協議;
  。ǘ┬麄魍平榛;
  。ㄈ┌l售基金份額;
  。ㄋ模┺k理基金份額申購。
   基金銷售機構被責令終止基金銷售業務的,應當停止基金銷售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被責令暫;蛘呓K止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中介機構妥善處理有關投資人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托管等業務,并可按照銷售協議的約定,依法要求銷售機構賠償有關損失。
   第九十三條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擅自開辦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
   未按照規定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
   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
  。ㄋ模┪唇钡蕊L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的。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暫;蛘呓K止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被暫;蛘呓K止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中介機構妥善處理有關投資人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托管等業務,并可按相關協議的約定,依法追償有關損失。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9日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同時廢止。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改說明
   

   一、修改背景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第72號令,下稱《銷售辦法》)自2011年10月發布實施以來,為推動基金銷售機構多元化、專業化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銷售機構涵蓋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獨立銷售機構等四類型機構,已有190家機構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朵N售辦法》實施以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數量從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則從無發展到了現在的19家。新的基金銷售機構類型的出現,帶來了新的基金銷售業務模式和理念,促進了基金銷售機構間的差異化競爭,為行業的發展增添了活力。
   然而,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隨著基金行業的不斷創新發展,原《銷售辦法》中的部分規定與新形勢不相適應,需要及時調整。比如,基金銷售機構類型需要進一步擴展,以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的理財需求和機構發展需要;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愈趨完善、監管手段愈趨豐富的情況下,可以對基金銷售機構準入環節的誠信合規要求進行調整,以促使更多具有專業理財產品銷售和客戶服務能力的機構進入基金銷售領域;有一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分支機構通過多年的業務積累,從內部管控、人員配備等方面均具備獨立開展基金銷售的能力,但是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只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規定限制,無法其貼近市場的優勢以更好的為投資人服務。與此同時,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實施、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核準行政許可下放至證監會派出機構實施等,也對《銷售辦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二、修改思路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考慮對《銷售辦法》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以滿足和適應行業發展需要,主要內容有:
   將《銷售辦法》明確為對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規范。
(二)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注冊制,同時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基金銷售機構持續動態監管等事項的實施主體調整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不再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分支機構(網點)信息。
   擴大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推進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明確。
(四)對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具有符合資質要求人員的數量進行明確,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城商行、農商行以及期貨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獨立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以及保險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此外,各基金銷售機構還需滿足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應有一名以上人員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質的要求。
  。ㄎ澹⿲痄N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申請資格的判斷標準進行調整,將其所受行政處罰區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范圍限定于“重大處罰”。具體執行中,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所受行政處罰的“重大處罰”與“一般處罰”區分標準和實施程序為:首先依據做出處罰部門區分標準來執行;其次,若做出處罰部門無明確標準對其性質進行區分的,由申請主體提請相關部門作出書面說明;最后,若做出處罰部門既無明確標準又不做出書面說明的,則可由律師依據相關法律原則出具法律意見,就申請主體所受處罰是否屬于“重大處罰”做出判斷說明。
  。⿲⒆C券公司、期貨公司沒有挪用客戶資產/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的時間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ㄆ撸┤∠麑Κ毩N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適應其拓展業務范圍參與其他金融產品銷售的需求。
  。ò耍┤∠挥谢痄N售機構總部方可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并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ň牛┤∠痄N售人員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要求,為下一步保險機構經紀人參與基金銷售業務預留政策空間。
  。ㄊ┻M一步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在業務開展過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


衛生部令第93號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已經2012年9月21日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69號同時廢止。


                                   部 長 陳 竺
                                   2013年3月13日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

http://www.sda.gov.cn/wspl93/jbyw12.rar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號


主席令12屆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張高麗、劉延東(女)、汪洋、馬凱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楊晶(蒙古族)、常萬全、楊潔篪、郭聲琨、王勇為國務委員;

任命楊晶(蒙古族,兼)為國務院秘書長;

任命王毅為外交部部長;

任命常萬全(兼)為國防部部長;

任命徐紹史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任命袁貴仁為教育部部長;

任命萬鋼為科學技術部部長;

任命苗圩為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任命王正偉(回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任命郭聲琨(兼)為公安部部長;

任命耿惠昌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任命黃樹賢為監察部部長;

任命李立國為民政部部長;

任命吳愛英(女)為司法部部長;

任命樓繼偉為財政部部長;

任命尹蔚民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任命姜大明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任命周生賢為環境保護部部長;

任命姜偉新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任命楊傳堂為交通運輸部部長;

任命陳雷為水利部部長;

任命韓長賦為農業部部長;

任命高虎城為商務部部長;

任命蔡武為文化部部長;

任命李斌(女)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

任命周小川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任命劉家義為審計署審計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3月16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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