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8號),自2013年3月15日起廢止。
部 長 苗圩
2013年3月15日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91號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 長 陳 竺
2013年2月19日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必須適應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實現區域覆蓋。
第四條 各地要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相關的人員、設備和工作經費,以滿足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診斷機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
(五)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決定受理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和提交技術評審報告,并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批準的申請單位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續。經原批準機關審核合格的,延續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設區的市沒有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并使其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是:
(一)在批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范圍內開展職業病診斷;
(二)報告職業;
(三)報告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
(四)承擔《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并對其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等有關醫療衛生人員技術培訓和政策、法律培訓,并采取措施改善職業病診斷工作條件,提高職業病診斷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尊重、關心、愛護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隱私。
第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
(一)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規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依法在其資質范圍內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不得從事超出其資質范圍的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診 斷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
第二十八條 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全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仍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的,應當提出相關醫學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單數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獨立分析、判斷、提出診斷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預。
第三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診斷醫師對診斷結論有意見分歧的,應當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診斷的職業病診斷醫師不得棄權。
第三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診斷需要,聘請其他單位職業病診斷醫師參加診斷。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后,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應當包括: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二)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確診為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相關監管部門、用人單位提出專業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懷疑勞動者健康損害可能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有關時,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章 鑒 定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辦事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當事人申請;
(二)組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鑒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鑒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鑒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職業病鑒定檔案;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職業病鑒定的其他工作。
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為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鑒定工作的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鑒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鑒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其成員。專家庫可以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組。
第四十條專家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床相關學科、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鑒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 參加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應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鑒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并有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鑒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第四十三條 參與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鑒定的;
(三)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鑒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之后,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在鑒定結論形成后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鑒定書。
第四十六條 根據職業病鑒定工作需要,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
專家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
需要了解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鑒定應當中止。
職業病鑒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組進行職業病鑒定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職業病鑒定會。所有參與職業病鑒定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被鑒定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 專家組應當認真審閱鑒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后,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
鑒定結論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鑒定事由;
(二)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三)鑒定時間。
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
首次鑒定的職業病鑒定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各一份,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再次鑒定的職業病鑒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原診斷機構、首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各一份,再次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鑒定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條 鑒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職業病鑒定過程,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家組的組成;
(二)鑒定時間;
(三)鑒定所用資料;
(四)鑒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鑒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鑒定專家簽字的鑒定結論;
(七)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如實記錄。
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三)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等情況;
(四)職業病報告情況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并不定期抽查;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職業病鑒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實情況及職業病報告等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
(三)泄露勞動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3〕279號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引導低碳生產和消費,規范和管理低碳產品認證活動,特制定《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印發施行。請結合工作職責,認真貫徹實施!稌盒修k法》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
附件:《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319391642475508.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認 監 委
2013年2月18日
附件: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規范低碳產品認證活動,引導低碳生產和消費,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低碳產品認證活 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低碳產品,是指與同類產品或者相同功能的產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相關低碳產品評價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低碳產品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關低碳產品評價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低碳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低碳產品目錄,統一的標準、認證技術規范和認證規則, 統一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國家低碳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發布。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低碳產品認證工作 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產業政策,推動低碳產品認證活動,鼓勵使用獲得低碳認證的產品。
第六條 從事低碳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 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資質
第七條 從事低碳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 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從事碳排放審定或者核查相關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認證 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規定的條件,經國務院認證 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從事低碳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低碳產品認證活動的相關技術能力, 并符合國家標準中關于產品認證機構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八條 從事低碳產品認證相關檢測活動的實驗室(以 下簡稱實驗室)應當依法經過資質認定,方可從事檢測活動。實驗室應當具備從事低碳產品認證檢測工作的相關技 術能力,并符合國家標準中關于檢測和校準實驗室技術能力 的通用要求。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應當在開展認證、檢測活動后一年之內,向中國合 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申請認可,以保證其認證、檢測能力持續符合國家標準中關于認證機構、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十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符合 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名錄。
第十一條 從事低碳產品認證核查活動的人員(以下簡 稱認證核查人員)應當熟悉相關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技術 標準、認證方案,以及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認證現場核查工作。
第三章 認證的實施
第十二條 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 理部門制定、公布。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 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低碳產品認證針對不同的產品采取不同的認 證模式。具體認證模式在低碳產品認證規則中規定。
第十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組建低碳認證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協助管理部門對涉及認證技術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審議。 具體職責包括:
(一)提出低碳產品認證技術規范、低碳產品認證規則制定或者修訂的建議;
。ǘ⿲徸h低碳產品認證技術規范、低碳產品認證規則草案;
。ㄈ⿲徸h和協調低碳產品認證實施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技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國務院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代表以及相關專家擔任委員。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定期組織召開技術委員會會議。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及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采用相應的認證模式進行認證。
第十六條 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下簡稱認證委托 人)可以委托認證機構進行低碳產品認證。 認證委托人按照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向認證 機構提交申請書及所需資料。認證機構經審查符合認證條件 的,應當接受委托,并依據本辦法及低碳產品認證規則實施 認證。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委托實驗室對認證委托人送交的產品樣品進行檢測,實驗室對檢測結果負責。 從事低碳產品認證相關檢測活動的實驗室對樣品進行檢測,應當確保檢測結果的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做 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專職認證核查人員,對產品生產工藝流程與相關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生產相關過程的 能量和物料平衡、證據的可靠性、生產產品與檢測樣品的一 致性、生產相關能耗監測設備的狀態、碳排放計算的完整性 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水平和能力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完成實驗室檢測和現場核查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 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核查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的相關規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和頻次,對取得認證的產品及其 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控制并驗證取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跟蹤檢查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核查和市場抽樣 檢測。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開低碳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產品獲證情況等相關信息,并定期將低碳產品認證結果 采信等有關數據和工作情況,報告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 部門。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不得從事認證工作批準范圍內相關的咨詢和產品開發工作。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對其認證活動可能引發的風險和責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認證機構可以采用設立風險基金或者投保的形式防范風險,風險基金或者保險金額應當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第四章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三條 低碳產品認證證書的格式、內容以及認證標志的式樣、種類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發布。
第二十四條 低碳產品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名稱、地址;
(三)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
(七)認證結論;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發證機構;
(十)證書編號;
(十一)產品碳排放清單及其附件;
(十二)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低碳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應當依據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進行再認證。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情況,在認證證書上注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的查詢網址 和電話。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低碳產品認證規則的相關規定,針對不同情形,變更、注銷、暫;蛘叱蜂N已出具的認證證書。
第二十七條 低碳產品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和認證機構識別信息組成,基本圖案如下圖所示,其中 ABCDE 代 表認證機構簡稱:
低碳產品認證標志式樣 (略 見: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319391642475508.pdf)
第二十八條 獲得低碳產品認證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其最小銷售包裝上加貼、印刷、模 壓低碳產品認證標志?梢栽讷@證產品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上印制低碳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 縮小,但不得變形。
第二十九條 獲得低碳產品認證的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建立低碳產品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和存檔,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以及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標注和使用低碳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獲證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低碳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低碳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并通報所涉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其職責,依法對認證機構和實驗室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應當依法對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實驗室實施有效的跟蹤監督。
第三十四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依法對獲得執業資格注冊的認證核查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申訴。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低碳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 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 對于低碳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低碳產品認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認證收費的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13 年 2 月 18 日起施行。
商務部關于2013年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指導意見
商資發[201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2012年,全國商務系統開拓進取,努力工作,克服國際金融危機所造成的影響和困難,取得了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良好成績。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做好2013年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面臨的形勢
從國際形勢看,全球經濟復蘇進程緩慢,導致國際金融危機的深層次矛盾尚未消除,全球經濟仍將持續低迷。發達國家紛紛采取大規模強有力的經濟刺激措施,加快發展新興產業,搶占未來世界經濟發展制高點;新興經濟體正在成為跨國公司戰略布局新熱點;周邊國家憑借減免稅收、擴大開放等措施大力吸引跨國公司投資具有成本優勢的產業。我國吸收外資面臨多方位、多層次的國際競爭。全球跨國直接投資總體呈現回升態勢,跨國公司國際化程度持續提高,現金持有量創歷史新高,未來可能出現新一輪跨國投資增長高潮。同時,金融危機后跨國公司加大在新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領域的投資,為我國吸引外資提供了新機遇。
從國內形勢看,我國國內生產要素價格攀升、土地供應趨緊、勞動力供應結構性短缺,傳統的生產成本優勢相對減弱,部分外需導向型、勞動密集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面臨一定困難。但是總體看,我國吸收外資的綜合優勢正在增強。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代市場體系不斷健全,擴內需政策將進一步激發國內市場增長潛能;逐步提高的勞動力素質和相對完備的配套能力為吸收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外商投資創造了發展條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推進和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措施的實施為提高外資質量和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撐;區域差異和多層次勞動力繼續為多類型外商投資提供了廣闊空間。外商投資領域穩步擴大,投資便利化程度不斷提高,涉外法律法規日臻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及執法力度顯著增強;跨國公司依然看好在我國的長期投資前景。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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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國商務系統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當前國內國外形勢,準確把握完善互利共贏、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的基本內涵,堅持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綜合優勢和總體效益,推動引資、引技、引智有機結合。
(二)工作目標。
引導外商投資高附加值制造領域,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強化外商投資作為引進技術和智力的重要載體作用;促進東部地區吸收外資轉型升級、中西部地區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優化利用外資區域結構;深化政府職能轉變,積極穩妥推進簡政放權,著力構建服務型政府;進一步完善投資環境,有效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增強投資促進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在穩定利用外資規模的基礎上提高利用外資質量,更好地發揮外商投資對于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三、主要任務
(三)認真學習黨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對新時期吸收外資的認識。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等戰略目標,深刻學習領會十八大報告關于全面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重要論述,深刻認識新時期吸收外資的意義和作用,結合國民經濟總體布局、區域發展重點、產業發展優勢,研究制訂吸收外資政策和措施。
(四)著力改善投資環境,增強引資國際競爭力。針對吸收外資的新形勢、新情況、新特點,研究國際投資規則、通行做法與經驗,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政策,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堅持依法行政,推行外商投資在線辦事系統和格式化審批,提高行政效率,增加行政透明度;強化服務意識,密切關注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環境變化,傾聽企業訴求,健全企業投訴機制,積極主動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經營中遇到的困難,依法維護境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條件的地區應構建綜合服務平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營造技術引進和研發創新良好氛圍;研究編制中國外資指數,綜合評價全國及各地投資環境及引資優勢。
(五)積極穩妥引導外資投向,優化產業結構。結合全球產業發展趨勢及我國優化產業結構目標,進一步鼓勵外資投向現代農業、高新技術、先進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充分發揮國家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政策的效應,引進高技術含量、高端環節外商投資;繼續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財務中心、共享服務中心、營運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吸引跨國公司亞太區總部和業務性全球總部,提升投資管理能級;引導外資依托云計算、物聯網等新興技術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新業態;穩步擴大醫療、養老機構等生活性服務業開放,增強外資吸納就業、促進國內消費作用;積極利用外資發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力素質;以《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作為服務業領域對外開放的突破口,積極推動深圳前,F代服務業示范區、珠海橫琴新區、廣州南沙新區、福建平潭綜合試驗區等區域先行先試;有效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支持有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上市;規范外商投資房地產發展。
(六)鼓勵外資參與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引資、引技、引智有機結合。全面、客觀地總結評價在對外開放條件下利用外資促進創新的經驗,充分宣傳利用國家鼓勵科技創新有關政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增強創新能力;結合國家創新驅動戰略,完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發展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高端人才;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科研機構和企業聯合開展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廣,申請國家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鼓勵外資投向科技中介、創新孵化器、生產力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務平臺建設;支持高端人才向自主創新示范區集聚,簡化審批程序,為其利用境內外資源創業發展提供便利;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努力為引進人才創造良好工作與生活環境。
(七)把握區域發展重點,引導外資促進區域協調發展。鼓勵東部地區加快體制機制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加大現代服務業、研發、高端制造環節吸收外資比重;發揮中西部地區優勢,承接境內外產業轉移,修訂并實施《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鼓勵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推動中西部地區傳統產業升級改造;有序建設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園區,推動東中西部開發區加強合作;簡化東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轉移審批登記手續,減少外資在跨區域流動中的障礙,推進產業轉移進程;擴大沿邊開放,加快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建設,做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與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對口幫扶工作,務實做好對西藏、新疆產業聚集園區的產業對口援助工作。
(八)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完善外商投資科學評價體系。完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增強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任意識,健全外資并購項目監控系統;開展全國外資存量情況專項調查,全面評價外資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作用;加強外資統計工作,維護統計數據的權威性、嚴肅性,防止虛報數據和盲目攀比;完善全口徑外商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增強外商投資行業預警、審批監控、運營監測功能;提高聯合年檢工作水平;健全外商投資科學評價體系,增設外商投資吸納就業、引進技術、研發創新、降低能耗等綜合效益評價指標。結合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需求,完善外資并購有關操作規程。
(九)充分發揮經濟技術開發區載體作用,實現開發區持續健康發展。落實《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邊境經濟合作區“十二五”發展規劃(2011-2015年)》,引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邊境經濟合作區結合各自特點加強園區社會建設,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優化產業結構,實現和諧發展;全年工作重點是大力培育新升級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強人才培訓、宣傳交流、產業對接、國際合作等平臺建設,通過分級管理引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不斷優化和提升綜合投資環境;將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升級擴區的重要依據,探索建立分類評價和動態進出機制;加強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建設和開展節能環保國際合作,鼓勵開發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根據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探索建立邊境經濟合作區統計體系、綜合發展水平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審機制。
(十)完善投資促進工作體系,提升招商引資水平。轉變招商引資觀念,結合區域發展優勢和特點,由粗放式招商引資向系統化、專業化的投資促進轉變;加強投資促進機構建設,提升投資促進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完善境內外投資促進網絡,有條件的省市應建立投資促進專項資金,加大在境外設立機構、開展投資促進活動等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多、雙邊投資促進機制的作用,加強投資促進工作的針對性,提升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中部投資貿易博覽會專業性和實效性;切實杜絕招商引資中違法違規變相給予優惠政策的行為。
附件:2012年全國吸收外商投資情況.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1303/20130319162556860.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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