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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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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二月廿一星期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會令2013年第5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項俊波

                          2013年3月15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條修改為:“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級債適用本辦法!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關于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



國管辦〔2013〕59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

2012年第四季度以來,工商總局等10部門聯合組織開展了集中清理整頓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商品行動,收到了良好效果。為鞏固清理整頓成果,現就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濫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特供”、“專供”等標識的危害性。社會上一些不法商販為牟取不當經濟利益,濫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特供”、“專供”等標識違法生產銷售有關商品,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環境,影響了中央和國家機關聲譽。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宣傳教育,嚴明黨紀政紀,不授權冠名“特供”、“專供”等標識,不購買使用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堅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中央和國家機關良好形象。

二、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自行或授權制售冠以“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

“特供”、“專供”等標識包括:

(一)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包括簡稱、徽標)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特供”、“××機關專供”。

(二)同時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與機關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特供”。

(三)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的重要會議、活動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會議特供”、“××活動專供”。

(四)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的地點、標志性建筑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禮堂專供”。

類似“特供”、“專供”的標識還包括“專用”、“內招”、“特制”、“特釀”、“特需”、“定制”、“訂制”、“授權”、“指定”、“合作”、“接待”等標識。

三、要制定嚴格的舉措和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審核預算資金用途,嚴禁申報、分配預算資金用于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規范采購行為,嚴禁采購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完善財務制度和支出流程,嚴禁報銷列支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經費支出;強化審計監督,將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事項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內容;定期對社會上盜用冒用本部門“特供”、“專供”等標識的信息進行篩查,將發現的問題或線索,及時向工商等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并配合做好打擊工作,采取適當方式消除不良影響,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加強預算資金管理;審計部門要結合日常審計,加大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問題的監督力度;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行為的監督檢查。工商、商務、煙草專賣等部門要加強對市場上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產品和行為的監管,及時受理、調查、處置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投訴舉報事項。

五、嚴格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行為的責任追究。對使用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單位,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上 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對自行或授權生產銷售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牟取不當利益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 管 局

中直管理局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工 商 總 局

2013年3月18日

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等



  財關稅[2013]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規定,根據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對集成電路設備等裝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直流場設備、高速鐵路信號系統、生活垃圾精分選成套系統裝備、舉高消防車、染色機、新型農業機械、太陽能電池設備、集成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顯示器件生產設備、鋰離子動力電池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等裝備(見附件1)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見附件2),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壓支架等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政策;調整直流輸變電設備、交流輸變電設備等裝備的技術規格要求(見附件1);調整六氟化硫斷路器、串聯補償裝置、PTA工藝空氣壓縮機組、大型空分設備、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混凝土泵車、等離子刻蝕機等裝備的進口零部件清單(見附件2)。

  二、國內企業申請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裝備或技術規格提高的裝備有關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政策的,具體申請要求和程序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口規定范圍內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應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受理的申請文件,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附件:1.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3年調整)

   2.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3年調整)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3月25日


附件下載: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3年調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581625.pdf
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3年調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7737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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