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于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人社部發[201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提高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效率,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號令,以下簡稱第11號令),現就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養老金產品定義和投資范圍
(一)養老金產品是由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發行的、面向企業年金基金定向銷售的企業年金基金標準投資組合。
(二)養老金產品限于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股指期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
養老金產品資產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二、養老金產品類型和投資比例
(一)養老金產品類型
1.股票型: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計高于產品資產凈值的30%。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產品資產凈值的40%。
2.混合型: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產品資產凈值的30%。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產品資產凈值的40%。
3.固定收益型: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合計高于產品資產凈值的80%。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產品資產凈值的40%?赊D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轉股后應當于10個交易日內賣出。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不得投資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可以投資股票一級市場,且應當在上市流通后10個交易日內賣出,但不得投資股票二級市場。
4.貨幣型: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短期理財債券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產品資產凈值的40%。
5.產品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投資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梢园ù婵钚、債券型、債券基金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保險產品型等類型。
6.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可以投資于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大型企業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發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根據市場需求和運行合規情況,適當增加養老金產品的類型。
(二)養老金產品投資比例
1.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或者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或者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
2.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
4.單只養老金產品資產,投資于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養老金產品資產凈值的10%。
5.單只養老金產品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養老金產品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的比例,不得超過養老金產品資產凈值的10%。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
6.單只養老金產品資產,投資于單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分別不得超過該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規模的20%。其中,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7.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單只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可以不受第11號令第五十條有關30%規定的限制。
三、養老金產品發行
(一)投資管理人申請發行養老金產品,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備案時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
1.《關于養老金產品備案的函》;
2.《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合同》;
3.《養老金產品投資說明書》;
4.投資管理人和養老金產品托管人協商一致簽訂的《養老金產品托管合同》;
5.投資管理人擔任注冊登記人的,應當提交注冊登記業務規則;投資管理人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注冊登記人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協議書;
6.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收到符合規定的養老金產品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根據第11號令和本通知等有關規定,做出通過或者不予通過的決定。不予通過的,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養老金產品備案確認函,給予養老金產品登記號。養老金產品登記號編制方法為:99+PF+4位數年份+4位數序列號。其中,序列號采用連續編排方法。
(三)養老金產品托管人應當以產品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資金托管賬戶,資金托管賬戶是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養老金產品資產而設立的專用存款賬戶。資金托管賬戶名稱為“XX銀行XX公司XX養老金產品資產”托管賬戶,“XX銀行”為養老金產品托管人的簡稱,“XX公司”為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人的簡稱,“XX銀行XX公司XX養老金產品”名稱應當與養老金產品備案確認函中的名稱一致。
資金托管賬戶預留銀行簽章為“XX銀行XX公司XX養老金產品資產”專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權人名章。專用章名稱應當與資金托管賬戶名稱一致,預留銀行簽章由托管人負責保管和代為使用。
托管人開立資金托管賬戶,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供下列材料:
1.投資管理人委托托管人開立養老金產品資金托管賬戶的委托書;
2.《關于XX公司XX養老金產品確認函》復印件;
3.托管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托管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5.托管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資金托管賬戶開立之后,投資管理人可以面向企業年金計劃或者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投資人)定向銷售養老金產品。投資人依據《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合同》取得產品份額后,即成為養老金產品份額持有人。
(四)養老金產品發行后,投資管理人不得變更養老金產品類型。
(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金產品變更:
1.養老金產品名稱變更;
2.養老金產品管理費率調高;
3.養老金產品投資政策變更;
4.備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內容變更。
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擬變更養老金產品的,應當充分保障份額持有人的知情權,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額持有人,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重新履行備案手續;備案通過后,變更生效。投資管理人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送達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額持有人。養老金產品變更,原產品登記號不變。
(六)投資管理人可以在《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在不損害份額持有人利益且與托管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養老金產品下列內容進行變更:
1.調低養老金產品管理費率;
2.因法律法規修訂而應當收取增加的費用;
3.因法律法規修訂而應當修改《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合同》。
投資管理人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送達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額持有人,并同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金產品終止:
1.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的;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規定決定終止的。
養老金產品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決定終止函生效之日起終止。
(八)養老金產品終止的,投資管理人應當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額持有人,并組織清算組對養老金產品資產進行清算,清算費用從養老金產品資產中扣除。
清算組由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份額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資管理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成。
清算組應當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清算報告,該報告同時向份額持有人公告。
四、養老金產品管理運行
(一)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各自以養老金產品為主體,采用份額法計量方法,獨立建賬、獨立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相關會計準則,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分別在每個交易日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托管人應當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人計算的估值結果。
(二)注冊登記人負責辦理養老金產品的注冊登記業務。注冊登記業務指登記、存管、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份額持有人賬戶建立和管理、份額注冊登記、銷售業務確認、清算及交易確認、建立并保管份額持有人名冊等。注冊登記人應當在份額持有人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向其提供交易確認電子數據。投資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業務所支付的費用,不得從養老金產品資產中列支。
注冊登記人負責定期向份額持有人報告賬戶的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明細等信息,報告方式可以是紙質對賬單或者電子對賬單。注冊登記人應當確保報告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
注冊登記人應當提供網站專區供份額持有人自助查詢或者下載對賬單。同時,應當為份額持有人提供紙質對賬單或者電子對賬單訂閱方式,并按照訂閱要求向份額持有人發送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紙質對賬單、電子對賬單。
(三)根據投資管理人的投資安排,托管人應當以養老金產品名義開立交易所證券賬戶、銀行間債券賬戶、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賬戶等賬戶。
托管人開立養老金產品交易所證券賬戶、銀行間債券賬戶、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賬戶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投資管理人委托托管人開立養老金產品各類賬戶的委托書;
2.《關于XX公司XX養老金產品確認函》復印件;
3.托管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
4.《養老金產品托管合同》復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托管人應當按照本通知及《養老金產品托管合同》規定,對養老金產品資產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會計核算與估值、費用計提與支付等事項進行監督。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違反本通知或者《養老金產品托管合同》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投資管理人予以調整;投資管理人逾期未調整的,托管人應當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費按照固定費率收取,不收取業績報酬,不提取風險準備金。
(六)養老金產品的投資管理費、托管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包括證券交易費用、資金劃撥費用以及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的開戶及變更費用等,從養老金產品資產中扣除。
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應當綜合考慮養老金性質、份額持有人利益和市場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管理費收取標準。
五、投資養老金產品
(一)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
1.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以下簡稱“投資組合”)的投資管理人,可以將投資組合的委托投資資產投資于一個或者多個養老金產品。
2.投資管理人將投資組合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投資資產投資于養老金產品時,該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投資資產不再計提投資管理費,也不提取風險準備金。
3.規模較小投資組合的受托人或者投資管理人,應當優先考慮將該組合的委托投資資產全部投資于養老金產品。
4.注冊登記人負責以投資組合的名義開立養老金產品份額持有人賬戶,開戶名稱應當與投資組合名稱一致,開戶證件使用企業年金計劃備案確認函,證件號碼為企業年金計劃登記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號碼等使用投資組合投資管理人的信息。
5.投資管理人將投資組合的委托投資資產投資于養老金產品時,應當經受托人同意。
(二)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
1.法人受托機構可以將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分配給一個或者多個養老金產品。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在《企業年金計劃受托管理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中說明將企業年金繳費分配給養老金產品的原則和方法。
法人受托機構應當與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人簽訂《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管理合同》,《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合同》、《養老金產品投資說明書》作為《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管理合同》的附件。
2.規模較小企業年金計劃的委托人或者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優先考慮將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全部投資于養老金產品。
3.注冊登記人負責以企業年金計劃的名義開立養老金產品份額持有人賬戶,開戶名稱應當與企業年金計劃名稱一致,開戶證件使用企業年金計劃備案確認函,證件號碼為企業年金計劃登記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號碼等使用法人受托機構的信息。
4.企業年金計劃法人受托機構和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應當分別完成企業年金計劃的建賬、估值核算、制作會計報表、信息報告等工作,法人受托機構對托管人出具的估值核算結果、會計報表及信息報告進行復核。
六、養老金產品信息披露和監管
(一)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收到養老金產品備案確認函的下一個工作日,在指定網站及其公司官網上披露養老金產品信息。
養老金產品的投資經理發生變更,投資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網站及其公司官網上披露。
(二)養老金產品存續期間,投資管理人應當每個交易日在指定網站及其公司官網上披露經養老金產品托管人復核、審查和確認的單位凈值。
(三)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份額持有人提供養老金產品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
(四)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養老金產品的管理情況,同時抄報有關業務監管部門,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五)養老金產品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投資人應當仔細閱讀《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合同》、《養老金產品投資說明書》、《養老金產品托管合同》,充分認知養老金產品的投資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損益。
(六)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負責企業年金計劃的投資比例控制;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負責監督。
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投資管理人,負責投資組合的投資比例控制;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負責監督。
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人,負責養老金產品的投資比例控制;養老金產品托管人負責監督。
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人應當接受份額持有人和托管人的監督。
(七)養老金產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確認,并不表明其對養老金產品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的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養老金產品沒有投資風險。
(八)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違反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第11號令規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業務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養老金產品的投資運作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冊登記人應當予以配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3年3月19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東北[2013]543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知識產權局、文物局,證監會:
《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批準(國函〔2013〕46號),現予印發。請按照國務院批復精神和《規劃》確定的指導思想、目標和重點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完善政策措施,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02370023754621.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3月18日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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