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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
12
農歷七月十七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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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



國發〔201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秶鴦赵宏P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3.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國務院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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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5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 取消

2 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 科技部關于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 取消

3 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 中央醫藥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取消

6 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 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9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取消

10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11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 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14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占用、拆毀審批 水利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取消

16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 節水灌溉增效示范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8 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于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 取消

20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于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1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于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取消

2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取消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準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6 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7 報關員資格核準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取消

2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取消

30 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下放至省
級人民政
府計量行
政主管部

31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2 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取消

34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 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7 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預審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于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 取消

38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取消
該項審批取消后,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
39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國家旅游局
商務部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40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國家旅游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41 邊境旅游項目審批 國家旅游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2 煙草新品種審定 國家煙草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取消

43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僅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
47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 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9 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國家郵政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51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2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3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 農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項為“捕撈許可證核發”的子項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1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其他共同
實施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1 房地產經紀人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 取消
2 注冊稅務師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 取消
3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質檢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取消
4 土地登記代理人 國土資源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6號) 取消
5 礦業權評估師 國土資源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 取消
6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 商務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70號) 取消
7 注冊資產評估師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54號) 取消
8 企業法律顧問 國務院國資委 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7〕26號) 取消
9 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 取消
10 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 水利部 無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號)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師 中國商業聯合會

《品牌管理專業人員技術條件(SB/T 10761-2012)》(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8號) 取消





附件3

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31項)


序號
部門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教育部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 國土資源部 煤炭開采審批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 環境保護部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改為后置審批
4 交通運輸部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5 交通運輸部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6 交通運輸部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改為后置審批
7 交通運輸部 港口經營許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改為后置審批
8 農業部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9 農業部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0 農業部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1 農業部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改為后置審批
12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3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5 文化部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6 文化部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7 文化部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8 文化部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9 文化部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0 文化部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1 文化部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2 文化部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改為后置審批
23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4 工商總局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25 質檢總局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改為后置審批
26 質檢總局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改為后置審批
27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8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9 國家旅游局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 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0 國家旅游局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1 國家旅游局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交委)、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建設局、農業局、林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改革精神,認真貫徹《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和《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結合國家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結合新形勢,充分認識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ㄒ唬┘涌焱七M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農民及農民集體重要的財產權利,直接關系到每個農戶的切身利益,通過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為農民維護土地權益提供有效保障,從而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

 。ǘ┱睾图w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深化農村改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產權基礎。通過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使農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實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農村改革的基礎和前提,也為下一步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提供了產權基礎和法律依據。

 。ㄈ┱睾图w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是建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基本內容。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為避免增加群眾負擔,減少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并納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制度,形成覆蓋城鄉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體系,進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監管水平。

  二、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各地要以登記發證為主線,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實際的調查方法,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納入工作范圍,建立健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力爭盡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全國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ㄒ唬┤婕涌燹r村地籍調查,統籌推進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補充調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務和支撐登記發證工作為切入點,兼顧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動產統一登記建設的實際需要,按照《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技術方案(試行)》(見附件)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本地區的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并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納入工作范圍。

  各地要統籌考慮基礎條件、工作需求和經濟技術可行性,避免重復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審慎科學地選擇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調查方法?砂凑铡鞍亳囊隆钡姆绞,同一地區內采用多種不同調查方法開展工作,以滿足登記發證工作的基本需要。

 。ǘ┲贫ê屯晟普睾图w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相關政策。各地要認真研究分析當前工作存在的問題,全面總結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在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發〔2011〕178號及國家有關要求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政策,積極探索,勇于突破,盡快出臺或完善有關政策或指導意見,為推進工作提供政策支撐。

  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導意見時,應以化解矛盾、應發盡發為原則,要堅持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方可進行登記發證。在權屬調查和糾紛處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在登記發證工作中注重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

 。ㄈ┻M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實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應發盡發。要從工作現狀出發,盡快制定或調整工作計劃,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納入工作范圍,按年度細化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明確完成時限。在完成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房調查的基礎上,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盡量選擇房地合一的地區開展房地一體的登記發證試點,為全面鋪開工作積累經驗。

  計劃在2014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快調整工作計劃,增加農房調查等工作任務,并制定補充調查方案;做出新的調整,增加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今年可以先按原計劃繼續推進,今后再逐步開展補充調查,或結合日常變更登記逐步補充完善房屋及附屬設施信息。各。▍^、市)應按照工作計劃,積極推進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本級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持。

 。ㄋ模┻M一步加強登記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已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省份,要進一步規范已有登記成果,提高成果質量。各地要繼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數據庫建設,逐步建立數據庫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實時更新,在滿足現有工作需求基礎上,統籌考慮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信息化建設的銜接,實現登記發證成果的數字化管理和信息化應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順利進行

 。ㄒ唬┘訌娊M織領導。地方各級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繼續負責本地區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4〕31號)要求,相應增加或調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靠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市(縣)黨委、政府強有力的組織、協調和保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牽頭負責,與同級財政、住建、農業、林業部門密切合作,確保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積極穩妥、規范有序推進。嚴格執行已有工作機制和制度,認真落實月報季報等有關制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將相關工作計劃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ǘ┣袑嵄U辖涃M落實。相關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發1號文件要求將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工作開展。

 。ㄈ┘訌娬嫘麄饕龑。各地應結合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的要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加強宣傳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法律政策,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

 。ㄋ模┘訌姸酱僦笇Ъ膀炇。全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繼續實行“一省一策”、“分片包干”、“定期上報”等工作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對工作進度緩慢、工作質量不高的地區,進行重點督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本。▍^、市)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對尚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地區,進一步加強督促和指導,集中研究解決難題,限時完成工作目標,同時組織好驗收總結,切實保證工作成果質量。



2014年8月1日



附件:
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技術方案(試行).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08/P020140811376536677187.doc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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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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