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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
15
農歷七月二十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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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3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4年7月2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八條修改為:“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的企業,可以承擔中國境外通用航空業務,但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第三項修改為:“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開考本科專業”。
  第十一條修改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菩聦I,由省考委確定;開考本科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并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七條第一款。
  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擅自雇用外國籍船員或者”。
  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中的“向審批機關登記”修改為“按照職責分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登記”。
  五、刪去《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經評估確認的”。
  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刪去第四十條。
  六、刪去《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經評估確認的”。
  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七、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
  第十七條第四款改為第三款,并將其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除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幣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制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有關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十、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遵守網間互聯協議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保障網間通信暢通”。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
  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
  十一、刪去《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第四十條中的“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修改為“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六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
  十二、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十三、將《反興奮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還應當取得進口準許證”修改為“還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
  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十四、將《獸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研制新獸藥,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從事獸藥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是否符合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十五、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十六、將《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除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除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十七、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的“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修改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十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由中國籍船員擔任!
  刪去第六十條第二項中的“或者高級船員”。
  二十、將《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一)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二)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三)對變更業務范圍、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四)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五)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超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范圍經營業務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刪去第九十三條中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十一、刪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以及有關作業單位”。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經濟形勢總體向好,但仍存在不穩定因素,下行壓力依然較大,結構調整處于爬坡時期,解決好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對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當前企業融資成本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觀經濟因素又有微觀運行問題,既有實體經濟因素又有金融問題,既有長期因素又有短期因素,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金融部門和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49次、第57次常務會議精神,采取綜合措施,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適度增長
  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維持流動性平穩適度,為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創造良好的貨幣環境。優化基礎貨幣的投向,適度加大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的力度,著力調整結構,優化信貸投向,為棚戶區改造、鐵路、服務業、節能環保等重點領域和“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提供有力支持。切實執行有保有控的信貸政策,對產能過剩行業中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不搞“一刀切”。進一步研究改進宏觀審慎管理指標。落實好“定向降準”措施,發揮好結構引導作用。(人民銀行負責)
  二、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
  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通過提高內部資金轉移定價能力、優化資金配置等措施,遏制變相高息攬儲等非理性競爭行為,規范市場定價競爭秩序。進一步豐富銀行業融資渠道,加強銀行同業批發性融資管理,提高銀行融資多元化程度和資金來源穩定性。大力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加快資金周轉速度。盡快出臺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指導意見和配套管理辦法,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負責)
  三、縮短企業融資鏈條
  督促商業銀行加強貸款管理,嚴密監測貸款資金流向,防止貸款被違規挪用,確保貸款資金直接流向實體經濟。按照國務院部署,加強對影子銀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各類理財產品的資金來源或運用原則上應當與實體經濟直接對接。切實整治層層加價行為,減少監管套利,引導相關業務健康發展。(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負責)
  四、清理整頓不合理金融服務收費
  貫徹落實《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督促商業銀行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對于直接與貸款掛鉤、沒有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對于發放貸款收取利息應盡的工作職責,不得再分解設置收費項目。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變相提高利率、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收費行為。在商業銀行和相關中介機構對收費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自查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加強專項檢查。對于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依法依規嚴格處罰。(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五、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
  優化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管理,通過提前進行續貸審批、設立循環貸款、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等措施減少企業高息“過橋”融資。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基于風險評估的續貸業務,對達到標準的企業直接進行滾動融資,優化審貸程序,縮短審貸時間。對小微企業貸款實施差別化監管。(銀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六、完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引導商業銀行糾正單純追逐利潤、攀比擴大資產規模的經營理念,優化內部考核機制,適當降低存款、資產規模等總量指標的權重。發揮好有關部門和銀行股東的評價考核作用,完善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評價體系,合理設定利潤等目標。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偏離度指標,研究將其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評價體系扣分項,約束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沖時點”行為。(銀監會、財政部負責)
  七、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
  積極穩妥發展面向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特色中小金融機構,促進市場競爭,增加金融供給。優化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加快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培育立足本地經營、特色鮮明的村鎮銀行,引導金融機構在基層地區合理布局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銀監會負責)
  八、大力發展直接融資
  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繼續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支持中小微企業依托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開展融資。進一步促進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發展。逐步擴大各類長期資金投資資本市場的范圍和規模,按照國家稅收法律及有關規定,對各類長期投資資金予以稅收優惠。繼續擴大中小企業各類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集合債、私募債發行規模。降低商業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和“三農”金融債的門檻,簡化審批流程,擴大發行規模。(證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等負責)
  九、積極發揮保險、擔保的功能和作用
  大力發展相關保險產品,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等主體獲得短期小額貸款。積極探索農業保險保單質押貸款,開展“保險+信貸”合作。促進更多保險資金直接投向實體經濟。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政策,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機構,引導其提高小微企業擔保業務規模,合理確定擔保費用。(保監會、財政部、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十、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增強財務硬約束,提高自主定價能力。綜合考慮我國宏微觀經濟金融形勢,完善市場利率形成和傳導機制。(人民銀行負責)
  從中長期看,解決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問題要依靠推進改革和結構調整的治本之策,通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形成財務硬約束和發展股本融資來降低杠桿率,消除結構性扭曲。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繼續深化政府職能轉變,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財稅改革,簡政放權,打破壟斷,硬化融資主體財務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落實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切實增強小微企業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引導小微企業健全自身財務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相關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注重工作實效。對各項任務落實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檢查。國務院辦公廳對重點任務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各部門有關落實進展情況,由人民銀行定期匯總后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8月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社部發〔201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原則要求

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后予以取消;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作為職業資格試點,逐步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二、進一步加大職業資格清理力度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及任務分工安排,進一步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在第一批取消職業資格的基礎上,2014年年內再集中取消一批職業資格,重點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其他中央單位面向社會自行設立的各類職業資格,特別是那些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矛盾比較集中、行業基礎薄弱的職業資格。到2015年,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基本完成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爭取到2017年,初步形成科學設置、規范運行、依法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體系。

三、推進行業協會、學會有序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

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由國務院部門依法制訂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按照有序承接、規范管理、平穩過渡的原則,具體認定工作逐步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承擔。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提出承擔具體認定工作申請,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評估認定行業協會、學會是否具有承接能力,優先選擇較為成熟的行業協會、學會開展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試點,積累經驗。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學會認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監督指導工作,制定行業協會、學會有序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的管理辦法,修訂《職業技能鑒定規定》,明確認定規則,嚴格認定標準,規范認定程序,定期開展評估檢查,加強宏觀管理,建立退出機制,確保移交后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四、切實加強職業資格設置實施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國家職業資格的政府綜合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加強國家職業資格的統一規劃和規范管理;會同國務院相應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分類體系,研究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切實加強對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今后,凡新設國家職業資格,須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統一規劃和管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加強職業資格設置管理立法工作,實現職業資格設置的依法規范管理。各地區負責取消本地區自行設置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減少資格許可和認定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取消職業資格有關工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督導和檢查,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取消職業資格和后續相關工作,確保平穩有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4年8月13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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