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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法律目錄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2015-2-9)
    ·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2015-2-17)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5-2-2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2015-2-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2015-1-30)
    ·關于印發《旅游服務質量“萬名社會監督員”工作方案》和《旅游服務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20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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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對于加快公立醫院改革,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借鑒國際藥品采購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藥物采購經驗,堅持以。▍^、市)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采取招生產企業、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全程監控等措施,加強藥品采購全過程綜合監管,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探索創新,進一步提高醫院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
  藥品集中采購要有利于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用藥負擔;有利于預防和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有利于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二、實行藥品分類采購
 。ㄒ唬⿲εR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和非專利藥品,發揮省級集中批量采購優勢,由省級藥品采購機構采取雙信封制公開招標采購,醫院作為采購主體,按中標價格采購藥品。
  落實帶量采購。醫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藥品實際使用量的80%制定采購計劃和預算,并具體到品種、劑型和規格,每種藥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要。省級藥品采購機構應根據醫院用藥需求匯總情況,編制公開招標采購的藥品清單,合理確定每個競價分組的藥品采購數量,并向社會公布。
  進一步完善雙信封評價辦法。投標的藥品生產企業須同時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情況、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市場信譽、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并將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認證情況,在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地區)上市銷售情況,標準化的劑型、規格、包裝等作為重要指標。通過經濟技術標書評審的企業方可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在商務標書評審中,同一個競價分組按報價由低到高選擇中標企業和候選中標企業。對競標價格明顯偏低、可能存在質量和供應風險的藥品,必須進行綜合評估,避免惡性競爭。優先采購達到國際水平的仿制藥。
  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允許以市為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省級中標價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具體辦法由各。▍^、市)制定。
 。ǘ⿲Σ糠謱@幤、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制。談判結果在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醫院按談判結果采購藥品。
 。ㄈ⿲D兒?品菍@幤、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臨床用量小的藥品(上述藥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區市確定)和常用低價藥品,實行集中掛網,由醫院直接采購。
 。ㄋ模⿲εR床必需、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品,由國家招標定點生產、議價采購。
 。ㄎ澹⿲β樽硭幤、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確保公開透明。
  醫院使用的所有藥品(不含中藥飲片)均應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省級藥品采購機構應匯總醫院上報的采購計劃和預算,依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則合理編制本行政區域醫院藥品采購目錄,分類列明招標采購藥品、談判采購藥品、醫院直接采購藥品、定點生產藥品等。鼓勵省際跨區域、?漆t院等聯合采購。采購周期原則上一年一次。對采購周期內新批準上市的藥品,各地可根據疾病防治需要,經過藥物經濟學和循證醫學評價,另行組織以。▍^、市)為單位的集中采購。
  三、改進藥款結算方式
 。ㄒ唬┘訌娝幤焚忎N合同管理。醫院簽訂藥品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采購品種、劑型、規格、價格、數量、配送批量和時限、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等內容。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應是采購計劃申報的一個采購周期的全部采購量。
 。ǘ┮幏端幤坟浛钪Ц。醫院應將藥品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依托和發揮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集中支付結算的優勢,鼓勵醫院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
  四、加強藥品配送管理
 。ㄒ唬┧幤飞a企業是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藥品可由中標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到指定醫院。藥品生產企業委托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備案,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省級藥品采購機構應及時公布每家醫院的配送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ǘ⿲ζh、交通不便地區的藥品配送,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按照遠近結合、城鄉聯動的原則,提高采購、配送集中度,統籌做好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供應配送管理工作。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縣鄉村一體化配送。發揮郵政等物流行業服務網絡優勢,支持其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參與藥品配送。
 。ㄈ⿲σ蚺渌筒患皶r影響臨床用藥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企業,省級藥品采購機構應及時糾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的企業取消其中標資格,醫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業藥品替代的,超支費用由原中標企業承擔,具體辦法由各。▍^、市)制定。
  五、規范采購平臺建設
 。ㄒ唬┦〖壦幤凡少彊C構負責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市)人民政府要給予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支持,保證其工作正常運行。
 。ǘ┙⑺幤凡少彅祿蚕頇C制,統一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標準,推動藥品采購編碼標準化,實現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醫院、醫保經辦機構、價格主管部門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ㄈ┦〖壦幤芳胁少徠脚_要面向各級醫院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服務,提高藥品招標采購、配送管理、評價、統計分析、動態監管等能力,及時收集分析醫院藥品采購價格、數量、回款時間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配送到位率、不良記錄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采取通過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簽訂電子合同、在線支付等多種方式,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六、強化綜合監督管理
 。ㄒ唬┘訌娽t務人員合理用藥培訓和考核,發揮藥師的用藥指導作用,規范醫生處方行為,切實減少不合理用藥。建立處方點評和醫師約談制度,重點跟蹤監控輔助用藥、醫院超常使用的藥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藥綜合評價體系,推進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標準化。
 。ǘ┮允。▍^、市)為單位,選擇若干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短缺藥品監測點,及時收集分析藥品供求信息,強化短缺藥品監測和預警。
 。ㄈ⿲⑺幤芳胁少徢闆r作為醫院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及醫院評審評價工作。對違規網下采購、拖延貨款的醫院,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令支付違約金、降低等級等處理。涉及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ㄋ模┘訌妼λ幤穬r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藥品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規范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和壟斷行為,以及偽造或虛開發票、掛靠經營、“走票”等違法行為。強化重點藥品質量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
 。ㄎ澹﹪栏駡绦姓\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各。▍^、市)要建立健全檢查督導制度,建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企業,醫院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加強對醫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履行《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情況的監督。
 。┤嫱七M信息公開,確保藥品采購各環節在陽光下運行。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監督。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反對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ㄒ唬┞鋵嵏鞣截熑。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導評估,及時研究解決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衛生計生、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藥品監管、保險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醫保經辦機構、商業保險機構要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足額結算醫療費用。
 。ǘ┚慕M織實施。各。▍^、市)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2015年全面啟動新一輪藥品采購。省級藥品采購機構要切實做好本地藥品集中采購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地方可結合實際,按照本意見總體思路中明確的“四個有利于”原則,探索跨區域聯合采購的多種形式。軍隊醫院藥品集中采購辦法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ㄈ┘訌娏L險防范。加強對省級藥品采購機構的監管,健全省級藥品采購機構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加強廉潔從業教育,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廉潔意識。建立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實現權力的相互制約與協調,實行重要崗位人員定期輪崗制度。
 。ㄋ模┳龊幂浾撔麄饕龑。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導向,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充分宣傳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政策方向、意義、措施和成效,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2月9日
 。ù思_發布)


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4號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期貨領域試點行政和解制度。為規范行政和解試點相關工作,中國證監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試點工作要求,制定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1日第6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5年2月17日

附件:《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pdf


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試點開展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工作,規范行政和解實施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和解,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行為進行調查執法過程中,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與其就改正涉嫌違法行為,消除涉嫌違法行為不良后果,交納行政和解金補償投資者損失等進行協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并據此終止調查執法程序的行為。
第三條實施行政和解,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
第四條實施行政和解,應當遵循公平、自愿、協商、效能原則。中國證監會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第五條行政和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與條件
第六條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序:
(一)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調查程序,但案件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尚難完全明確;
(二)采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利于實現監管目的,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行政相對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
(四)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查處的案件,試點期間不適用行政和解程序。
第七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得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一)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行政相對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三)中國證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認定不適宜行政和解的。
第三章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和解,由專門的行政和解實施部門(以下簡稱和解實施部門)負責,與中國證監會的案件調查部門(以下簡稱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以下簡稱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
第九條行政相對人自收到中國證監會送達的案件調查通知書之日起,至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和解申請。
第十條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行政和解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就其涉嫌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或者減輕、消除危害后果的方案;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行政相對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協議規定所作出的關于申請行政和解的內部決定。
第十一條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和解,應當如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對于行政相對人提交的行政和解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和解實施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行政和解申請接收憑證。需要行政相對人補正申請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和解實施部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和解實施部門在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出具行政和解申請接收憑證。
第十三條和解實施部門應當在出具行政和解申請接收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案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等書面征求案件調查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案件調查部門應當自收到和解實施部門征求意見書面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反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材料:
(一)案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明確意見;
(二)截至反饋意見時,案件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是否掌握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的部分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案件調查部門在向和解實施部門書面反饋意見后,行政和解申請受理前,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認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和解實施部門。
第十五條行政相對人在案件移送案件審理部門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的,和解實施部門除依照本辦法十三條的規定征求案件調查部門意見外,還應當按照相同程序和時限征求案件審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和解實施部門征求意見書面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反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材料:
(一)案件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明確意見;
(二)截至反饋意見時,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和解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和解實施部門自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行政和解申請接收憑證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向行政相對人出具受理通知,并抄送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或者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和解實施部門自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行政和解申請接收憑證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向行政相對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抄送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
第十八條立案調查不滿3個月的案件,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的,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受理行政和解申請后,在與行政相對人達成行政和解協議之前,不中止對行政相對人所涉案件的調查工作。受理的行政和解申請案件已經移送案件審理部門審理的,案件審理部門應當中止對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條行政相對人在提交行政和解申請后,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前,可以申請撤回行政和解申請。行政相對人有權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上述工作人員回避。
第二節和解協商
第二十一條和解實施部門自作出受理行政和解申請決定之日起,可以與行政相對人就以下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
(一)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行為的情況;
(二)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行為可能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三)行政相對人愿意承擔的行政和解金數額及交納時限;
(四)行政相對人可以采取的其他糾正涉嫌違法行為以及積極消除、減輕涉嫌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措施;
(五)行政和解協議的具體內容;
(六)行政和解協議的執行保障措施;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行政和解協商應當以當面協商的形式進行。中國證監會進行協商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三條和解實施部門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協商的期限為三個月。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
第二十四條行政和解協商實行回避制度。實施行政和解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行政相對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行政相對人或者案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在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協商過程中,可以就所涉及的專業問題征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機構或者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三節行政和解協議的簽訂和執行
第二十六條中國證監會與行政相對人就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理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行政和解的事由;
(二)行政相對人交納行政和解金的數額、方式;
(三)行政相對人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以及消除、減輕涉嫌違法行為所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具體措施;
(四)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和解協議的期限;
(五)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行政相對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關于簽訂行政和解協議的決定,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合伙協議規定的決策程序。
第二十七條行政和解金數額的確定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行為如被查實依法可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金額;
(二)行政相對人因涉嫌違法行為所獲收益、所避免的損失;
(三)其他人因涉案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四)需要考慮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在就行政和解金的數額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就投資者損失情況聽取投資者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中國證監會應當依照規定公開行政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達成行政和解協議的行政相對人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行政和解協議達成后,由和解實施部門監督行政相對人在協議規定的時限內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和解實施部門應當在行政和解協議達成后2個工作日內將達成行政和解協議的情況書面告知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案件調查部門在收到書面告知后應當中止案件調查。行政相對人履行全部義務后,和解實施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行政和解結案通知,并抄送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終止案件的調查、審理。
第四節行政和解程序的終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終止行政和解程序:
(一)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和解申請后,達成行政和解協議前,經調查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認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條件的;
(二)未能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達成行政和解協議的;
(三)行政和解協議達成后,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和解協議的;
(四)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和解申請后,行政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前,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所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等情形的;
(五)中國證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認為有必要終止行政和解程序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和解實施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行政和解程序終止通知,并抄送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已中止調查、審理的案件,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調查、審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行政和解協議達成后,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和解協議的,行政和解協議無效。
第三十二條行政相對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與中國證監會達成行政和解協議的,中國證監會在繼續調查、恢復審理時不得再次適用行政和解程序;行政相對人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和解協議的,中國證監會在恢復調查、審理后不得再次適用行政和解程序。
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在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行政和解結案通知后,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所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等情形的,重新啟動案件調查、審理程序。行政相對人已根據行政和解協議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予返還。出現前款所規定情形的,和解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
第四章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
第三十五條行政相對人因其涉嫌違法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投資者可以通過行政和解金補償程序獲得補償,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但投資者已通過行政和解金補償程序獲得補償的,不應就已獲得補償部分再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第三十六條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行政和解工作情況嚴格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秘密,或者主動、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違反程序實施行政和解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電[2015]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決定提高成品油價格,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提高390元和375元,調整后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6910和5945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后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調整。調整后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 7310元和6345元。其中,供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等額調整。調整后各。▍^、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件2。

  四、其它相關價格政策按《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89:1的比價關系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價執行時間為2015年2月27日24時。

  七、相關價格聯動及補貼政策按現行規定執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組織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確保市場穩定供應;并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2/W020150227571068136117.pdf
     2.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2/W020150227571068350452.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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