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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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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 國務院



(2015年10月12日)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改革持續推進、不斷深化,放開了絕大多數競爭性商品價格,對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近年來,價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一大批商品和服務價格陸續放開,成品油、天然氣、鐵路運輸等領域價格市場化程度顯著提高。同時也要看到,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還需深化,政府定價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市場價格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為推動價格改革向縱深發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全面深化價格改革,完善重點領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政府定價制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價格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決定。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運輸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

——堅持放管結合。進一步增強法治、公平、責任意識,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優化價格服務。政府定價領域,必須嚴格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要通過健全規則、加強執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

——堅持改革創新。在價格形成機制、調控體系、監管方式上探索創新,尊重基層和群眾的首創精神,推動價格管理由直接定價向規范價格行為、營造良好價格環境、服務宏觀調控轉變。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

——堅持穩慎推進。價格改革要與財政稅收、收入分配、行業管理體制等改革相協調,合理區分基本與非基本需求,統籌兼顧行業上下游、企業發展和民生保障、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關系,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切實防范各類風險,確保平穩有序。

(三)主要目標。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科學、規范、透明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點領域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

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價格改革步伐,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尊重企業自主定價權、消費者自由選擇權,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

(四)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注重發揮市場形成價格作用,農產品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按照“突出重點、有保有放”原則,立足我國國情,對不同品種實行差別化支持政策,調整改進“黃箱”支持政策,逐步擴大“綠箱”支持政策實施規模和范圍,保護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繼續執行并完善稻谷、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改革完善玉米收儲制度,繼續實施棉花、大豆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完善補貼發放辦法。加強農產品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加快建立全球農業數據調查分析系統,為政府制定農產品價格、農業補貼等政策提供重要支撐。

(五)加快推進能源價格市場化。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總體思路,推進電力、天然氣等能源價格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穩妥處理和逐步減少交叉補貼,還原能源商品屬性。擇機放開成品油價格,盡快全面理順天然氣價格,加快放開天然氣氣源和銷售價格,有序放開上網電價和公益性以外的銷售電價,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把輸配電價與發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單獨核定輸配電價,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由市場形成。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合理制定電網、天然氣管網輸配價格。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逐步覆蓋到各省級電網,科學核定電網企業準許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改變對電網企業的監管模式,逐步形成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在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價之前,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和標桿電價體系,使電力價格更好反映市場需求和成本變化。

(六)完善環境服務價格政策。統籌運用環保稅收、收費及相關服務價格政策,加大經濟杠桿調節力度,逐步使企業排放各類污染物承擔的支出高于主動治理成本,提高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積極性。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合理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的處理服務費用與污水處理效果掛鉤調整機制,對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實行鼓勵性價格政策。積極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體系,運用市場手段引導企業主動治污減排。

(七)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同步強化價格、醫保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鹂沙惺、群眾負擔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鹬Ц兜姆⻊枕椖坑舍t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進一步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刭M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八)健全交通運輸價格機制。逐步放開鐵路運輸競爭性領域價格,擴大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范圍;完善鐵路貨運與公路掛鉤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簡化運價結構;構建以列車運行速度和等級為基礎、體現服務質量差異的旅客運輸票價體系。逐步擴大道路客運、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港口經營等領域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范圍,適時放開競爭性領域價格,完善價格收費規則。放開郵政競爭性業務資費,理順郵政業務資費結構和水平。實行有利于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的停車收費政策。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以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

(九)創新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區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財政投入與價格調整相協調機制,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保證行業可持續發展,滿足多元化需求。全面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推行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教育、文化、養老、殯葬等公益性服務要結合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進程,實行分類管理。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免收學雜費,公辦幼兒園、高中(含中職)、高等學校學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省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依法對“三無”老人免費;對其他特殊困難老人提供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其他養老服務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定價。分類推進旅游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改革。推動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經營者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監督權。

三、建立健全政府定價制度,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對于極少數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要推進定價項目清單化,規范定價程序,加強成本監審,推進成本公開,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推進政府定價公開透明。

(十)推進政府定價項目清單化。中央和地方要在加快推進價格改革的基礎上,于2016年以前制定發布新的政府定價目錄,將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凡是政府定價項目,一律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目錄內的定價項目要逐項明確定價內容和定價部門,確保目錄之外無定價權,政府定價納入權力和責任清單。定期評估價格改革成效和市場競爭程度,適時調整具體定價項目。

(十一)規范政府定價程序。對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項目,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定價機制、成本監審規則,進一步規范定價程序。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調價方案建議、參與價格聽證。完善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等制度,保證工作程序明晰、規范、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效約束政府定價行為。

(十二)加強成本監審和成本信息公開。堅持成本監審原則,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程序,不斷完善成本監審機制。對按規定實行成本監審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開制度。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定價機構的規定公開成本,政府定價機構在制定和調整價格前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

四、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

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價格監管規則,大力推進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加快建立競爭政策與產業、投資等政策的協調機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

(十三)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對經濟社會影響重大特別是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商品和服務,要依法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監管辦法;對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領域,要研究制定相應議價規則、價格行為規范和指南,完善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制度規定,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

(十四)推進寬帶網絡提速降費。規范電信資費行為,推進寬帶網絡提速降費,為“互聯網+”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指導、推動電信企業簡化資費結構,切實提高寬帶上網等業務的性價比,并為城鄉低收入群體提供更加優惠的資費方案。督促電信企業合理制定互聯網接入服務資費標準和計費辦法,促進電信網間互聯互通。嚴禁利用不正當定價行為阻礙電信服務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加強資費行為監管,清理寬帶網絡建設環節中存在的進場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建立健全機構權威、法律完備、機制完善、執行有力的市場價格監管工作體系,有效預防、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加強民生領域價格監管,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政府已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要確保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

(十六)強化反壟斷執法。密切關注競爭動態,對涉嫌壟斷行為及時啟動反壟斷調查,著力查處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依法公布處理決定,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健全壟斷案件線索收集機制,拓寬案件來源。研究制定反壟斷相關指南,完善市場競爭規則。促進經營者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

(十七)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全國四級聯網的12358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作用,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共同參與價格監督。加強舉報數據分析,定期發布分析報告,警示經營者,提醒消費者。建立健全街道、社區、鄉鎮、村居民價格監督員隊伍,完善價格社會監督網絡。依托社會信用體系,加快推進價格誠信建設,構建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開展價格誠信單位創建活動,設立價格失信者“黑名單”,對構成價格違法的失信行為予以聯合懲戒。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價格社會監督,完善輿論監督和引導機制。

五、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更好服務宏觀調控

在全面深化改革、強化價格監管的同時,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節能環保和結構調整,推動經濟轉型升級。

(十八)加強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價格與財政、貨幣、投資、產業、進出口、物資儲備等政策手段的協調配合,合理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價格總水平處于合理區間。加強通縮、通脹預警,制定和完善相應防范治理預案。健全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體系,構建大宗商品價格指數體系,健全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提升價格總水平調控能力。

(十九)健全生產領域節能環保價格政策。建立有利于節能減排的價格體系,逐步使能源價格充分反映環境治理成本。繼續實施并適時調整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鼓勵各地根據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結合電力、水等領域體制改革進程,研究完善對“兩高一!保ǜ吆哪、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落后工藝、設備和產品生產的差別電價、水價等價格措施,對電解鋁、水泥等行業實行基于單位能耗超定額加價的電價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二十)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和財稅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礦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傾倒等資源環境收費基金或有償使用收費政策。推進水資源費改革,研究征收水資源稅,推動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先行先試。采取綜合措施逐步理順水資源價格,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促進水資源保護和節約使用。

(二十一)創新促進區域發展的價格政策。對具有區域特征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已具備競爭條件的,盡快放開價格管理;仍需要實行價格管理的,探索將定價權限下放到地方,提高價格調整靈活性,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加快制定完善適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的價格政策,能夠下放到區內自主實施的盡快下放,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六、保障措施

價格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加強組織落實,科學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輿論引導,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二)加強組織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統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頭”精神打好攻堅戰。要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突出重點、分類推進,細化工作方案,及時總結評估,穩步有序推進,務求取得實效。影響重大、暫不具備全面推開條件的,可先行開展試點,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要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風,狠抓落實,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狀,定期督查、強化問責,全力打通政策出臺的“最先一公里”、政策實施的“中梗阻”與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確保各項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三)健全價格法制。緊密結合價格改革、調控和監管工作實際,加快修訂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以價格法、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律法規,及時制定或修訂政府定價行為規則以及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聽證、規范市場價格行為等規章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價。

(二十四)強化能力建設。在減少政府定價事項的同時,注重做好價格監測預警、成本調查監審、價格調控、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價格公共服務等工作,并同步加強隊伍建設,充實和加強工作力量,夯實工作基礎。大力推進價格信息化建設,為增強價格調控監管服務能力提供有力支撐。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價格與反壟斷研究機構,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培養專門人才。整合反壟斷執法主體和力量,相對集中執法權。

(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線。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始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涉及民生的價格政策特別是重大價格改革政策時,要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特別是政策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可能影響,做好風險評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實和完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特別是對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加強民生領域價格監管,做好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處理,維護群眾合法價格權益。

(二十六)做好輿論引導。加大對全面深化價格改革、規范政府定價、強化市場價格監管與反壟斷執法等方面的宣傳報道力度,加強新聞發布,準確闡述價格政策,講好“價格改革故事”,及時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傳遞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好聲音和正能量,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



國發〔2015〕5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相關制度,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公平競爭、破除壟斷、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89項)

                              國務院
                            2015年10月11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計89項)


序號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涉及的審批事
項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處理決定

1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甲級工程咨詢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2 設立民辦本科學校資產審計 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民辦高校)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審批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機構出具的資產審計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審計報告
3 提交農藥生產審批所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編制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4 提交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所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5 農藥產品質量檢測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農藥產品質量檢測
6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7 新增原藥生產裝置所需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8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2號) 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公安部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驗中心等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
9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 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10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9年第17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 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意見,改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核查
11 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29號)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勘查實施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查實施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12 開采礦產資源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編制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 具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或具有從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業績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13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 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14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部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15 礦山儲量年報編制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部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87年發布)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國土資發〔2008〕163號) 具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儲量年報,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儲量年報技術評估、評審
16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部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17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18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保護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偩至畹13號)
《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環發〔2009〕150號) 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環境放射性監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等有關技術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19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人財務報表審計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20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人財務報告審計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1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地方確定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22 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開展,分為面授和網絡教學方式進行,集中面授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公布的培訓機構實施,網絡教學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同專業監理協會和地方監理協會共同組織實施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23 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行業牽頭部門(如交通、水利部門)推薦,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24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25 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 交通運輸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2011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予以修改)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詢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26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 交通運輸部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報告 中交水運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27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水利部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 具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28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29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要求或者防洪要求專題論證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水利部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 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或者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專題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專題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31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水利部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32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 水利部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相應能力或環境保護部批準的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33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水利部關于加強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號) 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資質的企事業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34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
注:審批工作中實際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具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35 種子生產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
36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
37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固定資產證明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固定資產證明
38 提供種子經營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檢驗、包裝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39 提供種子生產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材料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公告2011年第1643號,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設備檢定材料,檢驗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40 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項目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在內的可行性報告編制 礦藏開采、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 農業部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8號)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41 遠洋漁業項目申請人銀行資信證明 遠洋漁業審批 農業部 《遠洋漁業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03年第27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銀行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銀行資信證明
42 遠洋漁船船體結構無損探傷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認可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船體結構無損探傷報告 具有無損探傷資質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體結構無損探傷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43 遠洋漁船船體測厚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認可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船體測厚報告 具有測厚資質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體測厚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44 遠洋漁船氮氧化物排放報告編制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認可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氮氧化物排放報告 柴油機制造廠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45 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 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肥料產品檢驗技術評估、評審
46 肥料殘留試驗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部公告2001年第16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殘留試驗 農業部指定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殘留試驗,肥料殘留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
47 肥料田間示范試驗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等試驗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田間示范試驗,肥料田間示范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
48 肥料田間試驗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田間試驗 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等試驗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肥料田間試驗技術評估、評審
49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肥料產品代辦登記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農業部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部公告2001年第161號)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生產者在中國內地設立的辦事處或委托的代理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50 成品油經營資格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或驗資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商務部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證明或驗資報告 相關法定驗資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或驗資報告
51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金證明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金證明
52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信證明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53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產評估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54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資信證明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55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資產評估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56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49號) 中國公證機關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57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49號) 中國公證機關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58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驗證試驗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驗證試驗
59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驗證試驗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25號)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49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驗證檢驗
60 提供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的小型船舶檢驗材料 小型船舶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2號) 中國船級社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舶檢驗材料,船舶檢驗依法由船舶檢驗部門開展
61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審批所需的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核發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技術評估報告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計量檢測中心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62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所需的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技術評估報告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計量檢測中心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63 建設項目(煤礦)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國家煤礦安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技術評估、評審
64 建設項目(除煤礦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安全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技術評估、評審
65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使用審批 國管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機人防〔2012〕2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設計文件審查 北京中冶京誠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國機中元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工程規劃設計研究院審圖中心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66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中國地震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 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67 繪制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中國氣象局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下放后續工作的通知》(氣辦函〔2014〕34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繪制建筑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 規劃、測繪、設計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筑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現場測量或現場核查
68 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中國氣象局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區域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69 防雷產品測試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中國氣象局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產品測試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產品測試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防雷產品質量檢查
70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中國氣象局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71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經營場所、專業試驗室(場、廳)、凈資產、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設備及機具審查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國家能源局 《關于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材料中有關財務審核事項的通知》(資質辦〔2005〕6號) 會計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經營場所、專業試驗室(場、廳)、凈資產、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設備及機具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報告
72 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國家能源局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甲級工程咨詢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73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技術方案評價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關于信息化建設內容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技術方案評價的通知》(局計〔2012〕81號) 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方案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方案評價
74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編制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科工計〔2013〕1017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具有相關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建議書技術評估、評審
75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科工計〔2013〕1017號) 具有相關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76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科工計〔2013〕1017號) 具有相關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初步設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初步設計技術評估、評審
77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管理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科工計〔2009〕1516號) 具有相關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78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編制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的審核與使用權登記核準和證書核發 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注:審批工作中實際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 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79 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的審核與使用權登記核準和證書核發 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注:審批工作中實際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論證報告 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80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編制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國家海洋局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 具有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環境監測數據資質的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81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國家測繪地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認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82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國家測繪地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83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檢定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國家測繪地信局 《測繪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測繪局1996年發布) 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計量器具檢定證書,測繪計量器具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84 民用機場選址電磁環境測試 民用機場場址及總體規劃審批 中國民航局 《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電磁環境測試
85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電磁環境測試 規定權限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中國民航局 《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電磁環境測試
86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項目建議書編制 規定權限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等6家企業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建議書技術評估、評審
87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規定權限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中國民航局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等6家企業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88 經營快遞業務申請人驗資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4號) 會計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
89 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確認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員工的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郵政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省級鑒定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員工的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審批部門通過考試或抽測從業人員等方式對企業服務能力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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