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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5〕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國有企業市場活力普遍增強、效率顯著提高,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和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一些國有企業逐漸暴露出管理不規范、內部人控制嚴重、企業領導人員權力缺乏制約、腐敗案件多有發生等問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中多頭監督、重復監督和監督不到位的現象也日益突出。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部署,切實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立足體制機制制度創新,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切實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充分體現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時效性,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ǘ┗驹瓌t。
堅持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實現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全覆蓋,加強對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堅持權責分明,協同聯合。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有效整合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工作合力,形成內外銜接、上下貫通的國有資產監督格局。
堅持放管結合,提高效率。正確處理好依法加強監督和增強企業活力的關系,改進監督方式,創新監督方法,尊重和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完善制度,嚴肅問責。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法律法規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監督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主體,嚴格追究責任。
二、著力強化企業內部監督
。ㄈ┩晟破髽I內部監督機制。企業集團應當建立涵蓋各治理主體及審計、紀檢監察、巡視、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工作體系,強化對子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進一步發揮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作用,加強對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法律審核把關。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工作的聯動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強化流程管控的剛性約束,確保內部監督及時、有效。
。ㄋ模⿵娀聲幏哆\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深入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依法規范董事會決策程序和董事長履職行為,落實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法定責任。切實加強董事會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議情況的監督。設置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董事會依法審議批準企業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
。ㄎ澹┘訌娖髽I內設監事會建設。建立監事會主席由上級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加大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力度,進一步落實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糾正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等職權,保障監事會依法行權履職,強化監事會及監事的監督責任。
。┲匾暺髽I職工民主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程序,切實發揮其在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建立公開事項清單制度,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ㄆ撸┌l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落實黨組織在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其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切實加強企業外部監督
。ò耍┩晟茋匈Y產監管機構監督。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進一步加強出資人監督。健全國有企業規劃投資、改制重組、產權管理、財務評價、業績考核、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規范國有資本運作、防止流失的制度。加大對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定期開展對各業務領域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針對不同時期的重點任務和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抽查。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設立稽查辦公室,負責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開展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向所出資企業依法委派總會計師試點工作,強化出資人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監督。加強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重視在法人治理結構中運用出資人監督手段,強化對企業境外投資、運營和產權狀況的監督,嚴格規范境外大額資金使用、集中采購和傭金管理,確保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可控、有效運營。
。ň牛┘訌姾透倪M外派監事會監督。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依法實行外派監事會制度。外派監事會由政府派出,作為出資人監督的專門力量,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重點,著力強化對企業的當期和事中監督。進一步完善履職報告制度,外派監事會要逐戶向政府報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一事一報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對監事會監督檢查情況實行“一企一公開”,也可以按照類別和事項公開。切實保障監事會主席依法行權履職,落實外派監事會的糾正建議權、罷免或者調整建議權,監事會主席根據授權督促企業整改落實有關問題或者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健全責任倒查機制。
。ㄊ┙∪珖衅髽I審計監督體系。完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公共審計、出資人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之間的職責分工,實現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大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離任必審,完善任中審計,探索任期輪審,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探索建立國有企業經常性審計制度,對國有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國有企業境外資產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等開展跟蹤審計。完善國有企業購買審計服務辦法,擴大購買服務范圍,推動審計監督職業化。
。ㄊ唬┻M一步增強紀檢監察和巡視的監督作用。督促國有企業落實“兩個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審查國有企業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情況,嚴肅查處違反黨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和“四風”問題。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嚴肅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標投標以及國際化經營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圍繞“四個著力”,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巡視工作,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倒逼改革,促進發展。
。ㄊ┙⒏咝ы槙车耐獠勘O督協同機制。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減少重復檢查,提高監督效能。創新監督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運用信息化手段查核問題,實現監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機制,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配合調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ㄊ┩苿訃匈Y產和國有企業重大信息公開。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重大信息公開制度,依法依規設立信息公開平臺,對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等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主動公開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
。ㄊ模┣袑嵓訌娚鐣O督。重視各類媒體的監督,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重大關切。暢通社會公眾的監督渠道,認真處理人民群眾有關來信、來訪和舉報,切實保障單位和個人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推動社會中介機構規范執業,發揮其第三方獨立監督作用。
五、強化國有資產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
。ㄊ澹┘哟髮衅髽I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制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查辦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建立完善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教育。
。ㄊ﹪栏癖O督工作責任追究。落實企業外部監督主體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監督責任。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監督工作中的自我監督機制,健全內控措施,嚴肅查處監督工作人員在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過程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的行為。
六、加強監督制度和能力建設
。ㄊ撸┩晟破髽I國有資產監督法律制度。做好國有資產監督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按照法定程序修訂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的規定,制定出臺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條例,將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的職責、程序和有關要求法定化、規范化。
。ㄊ耍┘訌姳O督隊伍建設。選派政治堅定、業務扎實、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優秀人才,進一步充實監督力量。優化監督隊伍知識結構,重視提升監督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素養。加強對監督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健全與監督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隊伍履職保障。
本意見適用于全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0月3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社部發〔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要求,為加強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在總結原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關于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1999〕104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日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涉稅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稅務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社會提供稅務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
稅務師英文為: Tax Advisor (簡稱TA)
第五條 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實施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確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茖W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茖W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稅務師行業相關制度、準則,恪守職業道德,秉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二)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鑒證、申報代理、稅收籌劃、接受委托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三)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四)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六條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并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在稅務師職業資格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規定,取得的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稅務師資格考試設置《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成績滿分為140分。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并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第五條 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荚噷嵤C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蛘吒呖级c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批準?荚嚾掌谠瓌t上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關于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委)、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交領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規定,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
附件: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doc
附件
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交領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依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的考核(以下簡稱考核)。
本辦法所稱的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認定。
本辦法所稱的新能源公交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公交車。
本辦法所稱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是指沒有外接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交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合稱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
第三條 考核工作應科學規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各。▍^、市)交通運輸、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切實做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工作。
(一)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城市公交企業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推廣計劃購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車,并及時投入運營,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統計轄區內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核實并上報統計材料。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規范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資金發放程序,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撥付和發放補助資金。
(三)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負責打破地方保護,督促新能源公交車生產企業加大新能源公交車生產供應和提高質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轄區內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的核實與上報工作。
第五條 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各。▍^、市)每自然年度內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重(以下簡稱新增及更換比重)。
第六條 各。▍^、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40%、50%、60%、70%和80%。
(二)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25%、35%、45%、55%和65%。
(三)其他。▍^、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10%、15%、20%、25%和30%。
計算新增及更換比重時,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全部公交車車輛數作為基數(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交車(不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車輛數作為分子,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
第七條 納入新增及更換比重計算和申請運營補助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交車上牌時間應在考核年度內。
(二)車輛應符合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三)申請運營補助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年度運營里程應不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
對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換、退出運營等造成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以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月均運營里程應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應公交車輛運營補助標準按月折算,并按照實際運營月份數計算運營補助金額。年度運營里程考核以具體車輛為單位。
第八條 從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業通過全國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申報系統填報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換的所有公交車(含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新能源公交車)信息,上傳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車輛購置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填寫新增及更換公交車明細表(見附表1)和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明細表(見附表2),按程序上報至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
(二)每年2月10日前,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完成對本轄區城市公交企業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統計工作,經核實并公示無異后,填寫本轄區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見附表3)并附第三方審計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三)每年2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后,會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審核和重點抽查,填寫本。▍^、市)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見附表3),報送至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提出審查意見。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將審查審核情況及本。▍^、市)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上報至交通運輸部,并抄送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四)每年3月底前,交通運輸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市)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整理、匯總和分析,據此核定各。▍^、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數量和占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的比重,確定各。▍^、市)是否完成相應的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任務,形成報告并提交至財政部。
第九條 新能源公交車生產企業作為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要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公交車安全運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城市公交企業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確保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
(二)對出現故障的車輛及時維修處理,做好技術保障,對于發現的重大產品質量和安全問題,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負責完善新能源公交車技術監控手段,并將監控數據上傳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監控平臺。
(四)積極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產品質量和一致性監督檢查,以及樣車抽檢,對于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要求及時整改。
第十條 城市公交企業作為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運營和補貼資金申報主體,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與基礎臺賬,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鼓勵城市公交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準確地記錄所屬車輛基礎信息與運營信息。
第十一條 城市公交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填報有關報表,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城市公交企業,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
對虛報瞞報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數量和推廣應用比重、擴大范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各。▍^、市)交通運輸、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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