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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門站價格并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價格[2015]2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總體要求,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門站價格,并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
非居民用氣最高門站價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其中,化肥用氣繼續維持現行優惠政策,價格水平不變。
二、提高天然氣價格市場化程度
將非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門站價格水平作為基準門站價格,供需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方案實施時門站價格暫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許上浮。各。▍^、市)非居民用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見附表。
三、實施時間
上述方案自2015年11月20日起實施。
四、工作要求
天然氣價格改革涉及面廣,社會高度關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ㄒ唬┚慕M織方案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建立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確保調價方案平穩實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主動配合地方發展改革(價格)部門,加強溝通和協商,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ǘ┖侠戆才盘烊粴怃N售價格。各地要抓緊工作,盡快疏導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釋放降價紅利;可根據當地實際,在完善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先行先試放開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要抓緊建立居民階梯氣價制度,確保年內出臺。2013年7月天然氣價格改革方案實施后新增通氣城市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按不高于當地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執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要按照與改革方向相銜接的原則統籌妥善安排。
。ㄈ┲ψ龊锰烊粴夤_交易工作。非居民用氣應加快進入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由供需雙方在價格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公開交易形成具體價格,力爭用2-3年時間全面實現非居民用氣的公開透明交易。天然氣生產和進口企業要放眼長遠,認真做好天然氣公開交易工作;交易中心會員要向交易中心共享非居民用氣的場內和場外交易數量和價格等信息;交易中心要規范管理、專業運作、透明交易,不斷探索發現價格的新模式、新方法、新手段,盡早發現并確立公允的天然氣價格,定期向社會發布,為推進價格全面市場化奠定堅實基礎。
。ㄋ模┣袑嵕S護天然氣市場穩定。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認真落實非居民用氣降價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通過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價格以及串通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秩序。
。ㄎ澹┘訌娦麄饕龑。各地要加強宣傳解讀,引導社會輿論正確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氣價格和進一步推進市場改革的重要意義,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各。▍^、市)非居民用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11/W020151118567504709581.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函〔2015〕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加強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管理,促進供應商誠信履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工作實際,稅務總局制定了《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信用指標及評價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2日
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提高供應商政府采購誠信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稅務總局和省以下各級國稅局(以下統稱國稅系統)對供應商的政府采購信用進行評價、歸集、確定和應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稅系統批量集中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批量采購)、電子平臺采購項目(以下簡稱電子采購)所有投標和響應供應商。
供應商包括原廠商及代理商。代理商參與采購活動信用及其代理產品信用統一納入代理商信用管理。
批量采購、電子采購后續供貨商和服務商的履約信用,統一納入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信用管理。
第四條 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按政府采購規定進行處罰后,納入國稅系統政府采購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五條 信用評價,是指各級國稅局對參加批量采購、電子采購的供應商的誠信度進行鑒別和打分。
第六條 信用評價實行跟蹤問效,按項目進行,按年度統計。
第七條 信用評價覆蓋采購環節、履約環節、質疑投訴環節和后續審計檢查環節全過程。
第八條 信用評價應當在采購項目結束后即時進行。因項目進度或質保期較長等原因,采購環節延時或跨年度的,可以根據前期供應商信用進行評價,或按統一標準或指標平均分值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第九條 采購環節、質疑投訴環節和審計檢查環節的信用評價由稅務總局統一進行,履約環節的信用評價由省以下各級國稅局分別進行。
信用評價由各級國稅局采購部門會同使用部門共同進行,由采購部門統一組織和協調,評價結果報同級國稅局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 信用評價采取電子評價和紙質評價相結合方式,以電子評價為主、紙質評價為輔。
電子評價在國稅系統政府采購電子平臺上進行。
第十一條 稅務總局每年對各級國稅局評價情況進行歸集統計,并于每年4月底前匯總上年度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應當以政府采購規定和合同條款為制度依據,以供應商履約行為為事實依據。
第十三條 供應商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稅務總局申請復核。稅務總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評價情況進行復核。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設置違法違規、項目實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基層反映等評價指標,實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
第十五條 對違法違規問題,實行定性評價。
違法違規問題,是指供應商在采購、被質疑投訴和審計檢查過程中,存在欺詐、腐敗、圍標串標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項目實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和基層反映,實行定量評價。
第十七條 定量評價按百分制進行量化打分,按指標重要性設置分值權重。
指標分值權重占比分別是:項目實施20%,產品質量30%,售后服務30%,基層反映20%。
第十八條 每個量化指標細化若干二級指標。二級指標及分值在《信用指標及評價標準》中明確(見附件)。
第十九條 根據量化指標得分情況,供應商分為A、B、C三級信用。
A級信用為年度量化得分90分以上的供應商,B級信用為年度量化得分60分至90分的供應商,C級信用為年度量化得分60分以下的供應商。
對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違法違規問題的供應商,直接判定為C級信用。
第四章 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以激勵守信、懲戒失信為原則,對不同信用等級供應商實行差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A級信用供應商,按以下規定辦理:
。ㄒ唬┰谂坎少、電子采購項目綜合評分法及競爭性磋商評審中對應“信譽”項中得最高分;
。ǘ┰谂坎少忢椖吭儍r、競爭性談判及招標采購最低評標價法評審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ㄈ┻B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供應商,在國稅系統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入圍時免除資格審查;
。ㄋ模┻B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供應商,適當降低或免繳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ㄎ澹┻B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供應商,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推介表揚。
第二十二條 對B級信用供應商,在招標采購綜合評分法及競爭性磋商評審中對應“信譽”項中得平均分。
初次參加國稅系統批量采購、電子采購供應商,視同B級信用。
第二十三條 對C級信用供應商,按以下規定辦理:
。ㄒ唬┰谡袠瞬少従C合評分法及競爭性磋商評審中對應“信譽”項中得最低分;
。ǘ⿲ζ溥M行約談,敦促整改;
。ㄈ┻B續3年被評為C級信用供應商,責令其從國稅系統政府采購電子平臺中退出。
。ㄋ模┻B續3年被評為C級信用供應商,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批量采購、電子采購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建設項目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加工、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內有關司局、部直屬單位,有關院校:
為強化社會監督,保障公眾依法獲取農業建設項目信息,提高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工作透明度,推進依法行政,我部依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精神,制定了《農業部建設項目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了農業部建設項目信息公開的目的、范圍、原則、主體、時間與方式、監督等內容,現印發各有關單位,請予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5年11月18日
農業部建設項目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依法獲取農業建設項目信息,提高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工作透明度,推進依法行政,強化社會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農業部信息公開規定》,結合農業基本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部立項審批的、無保密要求的農業建設項目在申報、審批、竣工驗收等環節產生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農業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做到依法、及時、全面、真實。
二、信息公開主體與內容
第四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公開農業部編制的農業建設項目專項建設規劃,以及農業建設項目申報通知。
第五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對擬立項項目基本信息進行公示,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地點等情況。
第六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公開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的農業部有關司局、直屬單位及墾區以及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新疆建設兵團負責公開批復的初步設計文件。
第七條 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的農業部有關司局、部直屬墾區和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以下稱“三院”)以及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新疆建設兵團負責公開驗收項目驗收報告。
三、信息公開時間與方式
第八條 農業建設項目信息應當在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立項前項目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
第九條 有關農業建設項目信息公開,由相應責任主體在農業部門戶網站、中國農業建設信息網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公開。
四、信息公開監督
第十條 有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直屬墾區、“三院”均應建立項目信息公開投訴受理和反饋機制,在公開項目信息的同時,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接受質疑、投訴和舉報。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責任主體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有關農業建設項目信息公開責任主體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依申請公開其他農業建設項目信息。
五、附則
第十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墾區、“三院”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相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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