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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二月廿四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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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考核制度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6〕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過30多年發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經開區)作為先進制造業聚集區和區域經濟增長極,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引擎、對外開放的重要載體和體制機制改革的試驗區域,為我國形成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貢獻。當前,國家級經開區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和肩負的歷史使命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迫切需要通過完善考核、分類指導、綜合施策,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為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繼續發揮生力軍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在培育發展新動力、拓展發展新空間、構建產業新體系和發展新體制等方面,持續發揮國家級經開區窗口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培育有全球影響力的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發展基地。
 。ㄒ唬﹫猿忠詫ν忾_放為引領。放寬外資準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資加速流入。推進國家級經開區創新外貿發展模式,進一步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主動適應我國對外開放新形勢和國際產業轉移新趨勢,以開放促創新,拓展對外開放新的空間和領域,更好地融入全球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提高我國在全球產業分工中的地位。
 。ǘ﹫猿忠钥萍紕撔聻閯恿。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成現實生產力,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優勢的產業創新中心。完善創新創業政策體系,支持和鼓勵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形成有利于創新創業的良好氛圍。強化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不斷提高創新發展能力。
 。ㄈ﹫猿忠泽w制創新為保障。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到擴大開放與加強監管同步?偨Y和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體制機制創新成果,探索在開放創新、科技研發、市場導向、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創新開發區發展模式,促進國家級經開區轉型發展。
 。ㄋ模﹫猿忠钥己嗽u價為導向。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從產業基礎、科技創新、區域帶動、生態環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綜合評價各國家級經開區的優勢、進步與不足,明確未來發展方向,加強分類指導和動態管理,鼓勵爭先進位,不斷提升發展水平。
  二、目標任務
 。ㄎ澹┌l展目標。通過對國家級經開區進行考核評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準度,充分調動國家級經開區加快轉型升級、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積極性,繼續把國家級經開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成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成為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范區,成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落腳地。
 。┲饕蝿。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對標國際產業發展趨勢,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為核心,引領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方向,提高支柱產業對區域發展的貢獻率。積極實施騰籠換鳥、鳳凰涅槃戰略,促進傳統產業就地轉型升級,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欠發達地區轉移。營造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新優勢,促進國家級經開區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在更高層次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
  三、完善考核評價體系
 。ㄆ撸┩晟瓶己酥贫。商務部要改革完善國家級經開區發展水平考核評價制度,制訂并發布《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明確審核要求,科學設計指標體系,引導國家級經開區不斷改善和優化投資環境,樹立國家級經開區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服務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走質量效益型發展之路。
 。ò耍┘訌妱討B管理。商務部牽頭負責組織考核評價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國家級經開區的宏觀指導和管理。對發展好的國家級經開區一方面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給予激勵政策,另一方面要鼓勵其輸出管理經驗,帶動其他國家級經開區協同發展。對發展水平滯后的國家級經開區予以警告和通報,對連續兩次考核處于最后5名的,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后降為省級經濟開發區。對申請新設立或升級為國家級經開區的,給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滿后進行實地考察,經綜合評價其各項指標在被培育的省級經濟開發區中位居前列的,啟動新設或升級辦理程序。
  四、夯實產業基礎
 。ň牛┨嵘a業核心競爭力。國家級經開區要擴大對內對外開放,促進國內國際要素有序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通過考核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總額、利用外資金額、產業集群數量及中外企業設立研發中心和總部中心數量等,促進國家級經開區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價值鏈重組,發展外向型產業集群,打造一批行業領軍企業,強力推進產業集聚、集群、集約發展,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發展較好的國家級經開區要構建新型產業體系,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同時培育制造業創新中心,推動制造業由生產型向生產服務型轉變,引導制造企業延伸服務鏈條、增加服務環節,引領中國制造業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分工地位躍升。產業集聚程度還不高的國家級經開區要大力引資引技引智,優化產業布局,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促進現代化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ㄊ﹦撔庐a業投融資方式。通過考核園區產業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形式扶持基金的設立情況,促進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按市場化原則設立各類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創新創業的市場化長效運行機制。重點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支持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探索同境內外社會資本合作,共辦各具特色的“區中園”,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融資體系。
 。ㄊ唬幦「嘟鹑谥С。通過考核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配套情況,促進國家級經開區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中長期融資優勢和投資、貸款、債券、租賃、證券等綜合金融服務優勢,加快區內主導產業發展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發、運營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
  五、激發創新活力
 。ㄊ┯煤糜米銊撔聞摌I扶持政策。通過考核用于科技創新的財政支出金額、企業研發支出占比、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及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等情況,促進國家級經開區扶持創新創業企業發展,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財政支持。鼓勵國家級經開區綜合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無償資助、業務獎勵等方式,對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的房租、寬帶接入和用于創業服務的公共軟件、開發工具等費用給予適當財政補貼。積極落實已推廣到全國的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力度,創建自主品牌,推進結構調整,助力創業創新。
 。ㄊ┐蛟靹撔聞摌I服務平臺。通過考核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和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數量,促進國家級經開區通過市場化方式構建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新型孵化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有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要積極盤活閑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發揮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的作用,積極發展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新模式,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采取一口受理、網上申報、多證聯辦等措施為創業企業工商注冊提供便利。
 。ㄊ模┘涌烊肆Y源集聚。通過考核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數量、碩士及以上學歷人才數量占比、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數量占比,促進國家級經開區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多種形式的研發基地和職業技能培訓平臺,有針對性地培養各種技術技能人才。進一步創新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使用和激勵模式,加速培育適應產業創新發展要求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ㄊ澹┘訌娭R產權運用和保護。通過考核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專利申請量、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技術合同交易額等情況,促進國家級經開區完善知識產權政策體系,以知識產權助力創新創業,鼓勵原創技術轉化和產業化,促進知識產權運營,強化產業競爭力的知識產權支撐,營造良好的區域創新環境。鼓勵國家級經開區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在知識產權綜合管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知識產權服務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維權機制等方面先行先試,創建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
  六、發揮區域帶動作用
 。ㄊ┐龠M區域協調發展。通過考核地區生產總值、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稅收收入、實際使用外資、高技術制造業產值、第三產業增加值等占所在地級市比重,推動國家級經開區通過全球資源利用、業務流程再造、產業鏈整合、資本市場運作等方式,促進主要經濟指標平衡協調,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顯著提高,有效帶動所在區域經濟發展。通過考核合作共建園區、對口援助等情況,鼓勵國家級經開區按照國家區域和產業發展戰略共建跨區域合作園區或合作聯盟。依托京津冀開發區創新發展聯盟,促進常態化的產業合作、項目對接和企業服務,提升區域合作水平。長江經濟帶沿線各國家級經開區要按照市場化機制建立合作聯盟,促進產業有序轉移、合理布局、協調發展,構筑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區域開放合作平臺。
  七、強化綠色集約發展
 。ㄊ撸┨岣咄恋亻_發利用率。通過考核單位土地地區生產總值產出強度、土地開發利用率,促進國家級經開區科學劃分產業用地與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創新土地動態監管和用地評估制度,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盤活存量工業用地。省級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標中可對國家級經開區予以單列,優先安排創新創業企業用地。探索對產業用地的供給方式和供地年限實施差別化管理。優先考慮發展好的國家級經開區擴區或調整區位需求。
 。ㄊ耍┕膭罹G色低碳循環發展。通過考核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和水耗、污染物排放、通過ISO14000認證企業數等情況,促進國家級經開區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嚴格環境準入門檻,增強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支持企業開展ISO14000認證,推動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產業體系。鼓勵國家級經開區創建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園區、國家低碳工業園區等綠色園區,通過雙邊機制開展國際合作生態(創新)園建設,引入國際先進節能環保技術和產品。
  八、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ㄊ牛﹦撔律鐣卫頇C制。推動國家級經開區構建適應經濟轉型升級的行政管理體制,探索開放創新、產業城市融合的發展模式。通過考核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占比、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通過ISO9001質量認證等方面情況,促進國家級經開區優化機構設置,提高行政效率,健全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公共醫療、基礎教育等公共服務體系。
 。ǘ┨嵘顿Y便利化程度。進一步下放外商投資審批權限,《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0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和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開區負責審批和管理。國家級經開區要主動對接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改革工作,率先復制推廣試點經驗,重點做好深化集中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的改革試點經驗復制工作。通過考核一站式政務服務大廳在線審批率,促進國家級經開區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對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單一窗口”,改進對企業和投資者的服務。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國家級經開區分類考核、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主動作為,盡快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各國家級經開區要按照統一部署,認真貫徹落實考核評價各項工作要求,確?己私Y果真實客觀,取得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3月1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社部發〔201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ㄒ唬┮蚬な軅,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ǘ┮蚬に劳龅,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五、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ㄒ唬┦懿豢煽沽τ绊懙;
 。ǘ┞毠び捎诒粐覚C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ㄈ┥暾埲苏教峤涣斯J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ㄋ模┊斒氯司痛_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ㄎ澹┢渌戏煞ㄒ幰幎ǖ那樾。
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是指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在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時限內(從《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尚未做出工傷認定的情形。
十、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執行中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3月28日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號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已于2016年2月23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3月4日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用航空器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旅客運輸的航空器飛行中客艙和駕駛艙的安全保衛工作。
  前款規定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機組人員和旅客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監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局的規定,具體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條本規則使用的部分術語定義如下:
  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為止。航空器強迫降落時,在主管當局接管對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責任前,應當被認為仍在飛行中。
  機組人員,是指飛行期間在航空器上執行任務的航空人員,包括機長和其他空勤人員。
  擾亂行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為規范,或不聽從機組人員指示,從而擾亂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
  非法干擾行為,是指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運輸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即:
 。ㄒ唬┓欠ń俪诛w行中的航空器;
 。ǘ┓欠ń俪值孛嫔系暮娇掌;
 。ㄈ┰诤娇掌魃匣驒C場扣留人質;
 。ㄋ模⿵娦嘘J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
 。ㄎ澹榉缸锬康亩鴮⑽淦骰蛭kU裝置或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
 。┥⒉贾T如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員在接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安排的飛行任務后,從為了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簽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地面時間),到解除任務簽出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一個值勤期內,如果航空安全員能在有睡眠條件的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以不計入該值勤期的值勤時間。
  休息期,是指從航空安全員到達駐地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駐地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該段時間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為該航空安全員安排任何工作和給予任何干擾。

第二章 飛行中安全保衛職責

  第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旅客運輸飛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衛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設置負責航空安全員管理的機構,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和資源。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9)和民航局其他相關規定派遣航空安全員。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則制定執行程序,并納入本企業安全保衛方案。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可以對所屬航空安全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實施的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條機長在執行職務時,為保護航空器、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維護航空器內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ㄒ唬┰诤娇掌髌痫w前,發現有關方面對航空器未采取必需的安全保衛措施的,可以拒絕起飛;
 。ǘ⿲娇掌魃系臄_亂行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人員對行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強制其離機;
 。ㄈ⿲娇掌魃系姆欠ǜ蓴_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人員啟動相應處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ㄋ模⿲娇掌魃系臄_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必要時還可以請求旅客協助;
 。ㄎ澹┰诤娇掌魃铣霈F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時,根據需要改變原定飛行計劃或對航空器做出適當處置。
  第七條航空安全員在機長的領導下負責維護航空器內的秩序,制止威脅民用航空飛行安全的行為,保護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娇掌骺团搶嵤┍0矙z查;
 。ǘ└鶕枰獧z查旅客登機牌及相關證件;
 。ㄈ⿲κ艿酵{的航空器進行搜查,妥善處置發現的爆炸物、燃燒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ㄋ模┲浦刮唇浭跈嗟娜藛T或物品進入駕駛艙;
 。ㄎ澹⿲娇掌魃系臄_亂行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強制其離機;
 。┓婪逗椭浦狗欠ǜ蓴_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航空安全員在執勤時應當嚴格執行執勤程序,不得從事可能影響其履行職責的活動。
  第八條其他機組人員應當服從機長的統一指揮,按照分工維護客艙正常秩序,發現航空器上可疑情況及時通知航空安全員,協助機長和航空安全員妥善處置飛行中出現的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
  第九條旅客應當遵守民用航空相關規定,保持航空器內的良好秩序;發現航空器上可疑情況時,可以向本航班機組人員舉報,并有權了解處理結果。旅客在協助機長和航空安全員處置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時,應當聽從機長指揮。

第三章 勤務一般規定

  第十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航空安全員值班備勤制度,在其各航空安全員派出地設立值班備勤部門,配備必需的通信聯系設備和工作人員,保證信息傳遞暢通。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安排充足的航空安全員作為備勤人員,確?梢噪S時根據需要增派航空安全員。
  第十一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要求,為航空安全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器械。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對器械實施統一管理,明確器械管理責任,妥善保管器械,對器械及其領取、移交和交回進行登記,嚴防丟失;定期對器械進行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器械及時維護或更新。
  航空安全員在執勤時應當攜帶按規定配備的器械,并對值勤期內器械的使用和保管負責。
  航空安全員使用制服性器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行的航空器上應當攜帶航空器客艙保安資料,包括:
 。ㄒ唬┻m合本機型的客艙保安搜查單;
 。ǘ┌l現爆炸物或可疑物時的處置程序;
 。ㄈ┖娇掌魃献畹惋L險爆炸位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航空安全員在執勤時,應當攜帶以下證件及資料:
 。ㄒ唬┖娇瞻踩珕T執照;
 。ǘw格檢查合格證書;
 。ㄈ┲袊窈娇涨诘菣C證;
 。ㄋ模┖娇掌骺团摫0矙z查單;
 。ㄎ澹┖娇瞻踩珕T執勤日志;
 。C上事件移交單。
  第十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為執勤的航空安全員在航空器上預留座位,座位的安排以便于航空安全員執勤為原則。
  第十五條航空安全員在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后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員職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明知該航空安全員存在上述情況時,不得允許其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員職責。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嚴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飲料的供應量,避免機上人員飲酒過量。
  第十六條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成員應當按照航空器客艙保安檢查單,對執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機后、登機前進行客艙保安檢查,確保航空器上沒有未經授權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險物品。
  航空安全員在旅客登機前實施的保安檢查,還應當填寫客艙保安檢查單,與執勤日志一并提交。
  第十七條航空安全員應當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駕駛艙采取保護措施,監護駕駛艙門,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和與飛行無關的物品進入駕駛艙。
  除下列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飛行中的航空器駕駛艙:
 。ㄒ唬C組人員;
 。ǘ┱趫绦腥蝿盏拿窈骄只蛘叩貐^管理局的監察員或委任代表;
 。ㄈ┑玫綑C長允許并且其進入駕駛艙對于安全運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員;
 。ㄋ模┙洐C長同意,并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特別批準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在接到有關部門關于押解或遣返人員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皶r將該信息通知該航班機長,以便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ǘ┮蟊谎航饣蚯卜等藛T在其他旅客登機之前登機,在其他旅客下機之后下機;
 。ㄈ┎坏孟虮谎航饣蚯卜等藛T提供金屬餐具和含酒精飲料;
 。ㄋ模┯珊娇瞻踩珕T對被押解或遣返人員實施全程監控,嚴防失控。
  第十九條當攜帶武器人員乘坐航空器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跀y帶武器人員登機前,告知其相關規定;
 。ǘ┮髾C長在接到通知后,將攜帶武器人員的數量和座位位置通知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人員;
 。ㄈ┎坏孟驍y帶武器人員提供含酒精飲料。
  第二十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航空安全員執勤日志制度,記錄飛行的安全保衛情況。
  航空安全員應當在飛行結束后填寫本次飛行的執勤日志,并在執勤結束后將其提交值班備勤部門妥善保存。

第四章 擾亂行為以及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置程序

  第二十一條飛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現擾亂行為時,航空安全員應當按照本企業制定的擾亂行為管理程序對其進行管理。對下列擾亂行為,應當口頭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采取約束性措施予以管束:
 。ㄒ唬┻`反規定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
 。ǘ┦褂妹骰鸹蛘呶鼰煹;
 。ㄈ⿵娬甲、行李架的;
 。ㄋ模┍I竊、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航空器設備的;
 。ㄎ澹┓恋K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者煽動旅客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的;
 。┐蚣芏窔、尋釁滋事的;
 。ㄆ撸┪<懊裼煤娇瞻踩蛿_亂客艙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飛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現下列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時,航空安全員應當按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制定的處置程序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ㄒ唬┓欠ǜ蓴_行為;
 。ǘ⿵娦袥_擊駕駛艙;
 。ㄈ┓呕、爆炸、殺人等其他嚴重威脅飛行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ㄋ模┢茐暮娇掌髟O備,對飛行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行為;
 。ㄎ澹┮员┝Ψ椒ǹ咕芑蛘咦璧K航空安全員執行任務或者暴力襲擊航空安全員,危及航空安全員生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遇有炸彈威脅,需要對航空器客艙進行保安搜查時,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成員應當按照航空器客艙保安搜查單實施搜查。發現爆炸物或可疑物時,航空安全員應當按照發現爆炸物或可疑物時的處置程序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在對航空器上出現的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處置結束后,機長應當責成航空安全員填寫機上事件移交單。經機長簽字確認后,航空安全員應當將行為人與有關證據一并移交有管轄權的機場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對于航空器起飛后發生的事件,移交最先降落地機場公安機關;航空器未起飛時發生的事件,移交起飛地機場公安機關。
  國際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的移交程序按照有關國際條約或協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向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報告,并在處置結束后20個日歷日內將書面報告提交地區管理局。航空器起飛后發生的事件,提交給最先降落地機場所在地地區管理局;航空器未起飛時發生的事件,提交給起飛地機場所在地地區管理局。
  國際民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非法干擾事件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并在處置結束后20個日歷日內將書面報告提交給民航局。

第五章 訓 練

  第二十六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民航局規定的訓練大綱,制定相應的訓練實施方案,為所有航空安全員和其他機組人員提供充分的安全保衛訓練。
  第二十七條《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9)規定的日常訓練由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實施。實施日常訓練時應當提供:
 。ㄒ唬┍匦璧膱龅、設施和設備;
 。ǘ┈F行有效的教材、指南和考試復習題。
  《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9)規定的其他訓練應當由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訓練機構實施。
  航空安全員的訓練和考試應當由符合《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9)規定的教員或考官實施。
  第二十八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為其航空安全員建立個人技術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各種訓練及考試記錄、飛行記錄、其造成的事故及事故征候結論以及獎懲記錄等。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在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人員所服務的基地保存航空安全員技術檔案和其他機組人員安全保衛訓練記錄。航空安全員及其他機組人員不再服務于該企業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及時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移交相關材料。

第六章 航空安全員值勤期、休息期和飛行時間要求

  第二十九條航空安全員的值勤期和休息期要求如下:
 。ㄒ唬┖娇瞻踩珕T的值勤期在14小時以內的,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連續9小時的休息期;
 。ǘ┖娇瞻踩珕T的值勤期超過14小時的,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連續12小時的休息期;
 。ㄈ┖娇瞻踩珕T的值勤期不得超過20小時。但由于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導致值勤期超出了限制時間的,不認為該航空安全員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ㄋ模┤绻w行的終止地點所在時區與航空安全員駐地所在時區之間有6個或6個小時以上時差,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連續48小時的休息期;
 。ㄎ澹┬菹⑵趹敯才旁谠撝登谄诮Y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將航空安全員運送到執行飛行任務的機場,或者將其從解除任務的機場運送回駐地的,在途時間不得計入休息期。
  第三十條除民航局另有要求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為航空安全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航空安全員的總飛行時間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谌魏芜B續7個日歷日內不超過40小時;
 。ǘ┤我蝗諝v月內不得超過120小時;
 。ㄈ┤我蝗諝v年內不得超過1300小時。
  航空安全員在航空器上履行其他職責的時間應當計入航空安全員的飛行時間。
  第三十一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員在超出本章規定的航空安全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況下執勤,航空安全員也不得接受超出這些限制和要求的執勤指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毡疽巹t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ǘ┻`反本規則第三章的勤務相關規定,影響安全的;
 。ㄈ┻`反本規則第四章的規定,未及時按照程序處置擾亂行為以及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為,或者未及時提交書面報告的;
 。ㄋ模┪窗凑毡疽巹t第五章的規定實施訓練的;
 。ㄎ澹┻`反本規則第三十一條關于值勤期、休息期或者飛行時間限制的規定,派遣航空安全員執勤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派遣未取得有效航空安全員執照的人員執行飛行任務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機組人員未按照本規則規定履行安全保衛職責的,由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于擾亂行為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人,由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在調查結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頒布的《航空安全員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72號)及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其他規定,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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