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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


教育部



教研[2016]2號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我國自1991年開展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以來,培養了一大批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作為我國設置的首個專業學位,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在研究生教育理念、招生方式、培養模式、教學管理、論文標準等方面積極探索,不斷創新,發揮了重要的示范引領作用,推動了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順利發展。但同時,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高度重視并亟待解決的問題,如部分院校辦學定位不準、辦學思想不夠端正、辦學行為有失規范等,影響了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辦學質量和聲譽,引起社會關注。為促進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1.堅持正確辦學方向,準確把握辦學定位。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重要渠道。各培養院校要以培養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為目標,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把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治校的政治要求實實在在落實到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具體工作中。切實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保證和開好思想政治理論課,營造良好學風。堅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遵循人才培養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堅決避免以營利為目的的辦學傾向,堅決杜絕權力尋租現象。
  2.嚴控招生計劃,嚴守招生紀律。各培養院校要綜合考慮導師隊伍、教學設施等辦學條件及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教學特點,合理確定招生計劃和生師比例(每名導師指導學生人數要有上限)。嚴把招生入口關,嚴格執行招生政策規定,規范招生宣傳和管理,嚴禁委托中介招生或招攬生源,嚴禁舉辦考前輔導班;加強復試考核,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加強綜合素質尤其是政治素質考核,對于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錄取。從2017年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統一納入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考生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由教育部劃定統一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分數線并向社會公布,培養院校按照國家統一招生政策自主錄;自2016年12月1日起,各培養院校不再自行組織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各培養院校根據《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 中組部 教育部關于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參加社會化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組發〔2014〕18號)精神,嚴格執行。
  3.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師資水平。各培養院校要加強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制定完善的教師和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建立外聘教師、講座人的聘請制度,不斷提高師資水平。在教師聘任、教材使用、教學評價等方面嚴把政治關,加強考察和監督,堅決杜絕教學過程中出現違背政治原則、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的言論和行為。
  4.嚴格教學管理,規范實踐教學。各培養院校要健全教學管理制度,細化教學質量標準,嚴禁在本院校章程規定的辦學地點以外開展主要課程教學活動,嚴禁與教育培訓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嚴禁“先上課后入學”。嚴格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開展教學活動,加強研究生課堂考勤、課程考核、論文開題和學位論文答辯過程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備的教學檔案和學籍檔案;杜絕“培訓班”式、“放羊”式的培養方式,杜絕不上課或達不到規定課時而獲得學位的現象;嚴禁降低標準授予學位學歷、“花錢買學位”等行為,嚴肅查處教學評價中的權力尋租和不正之風。健全和完善培養院校領導班子成員聽課制度,加強對遵守政治紀律和規矩、貫徹立德樹人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課堂講課紀律。規范境內外游學、訪學、考察等實踐教學活動,建立內容審核和審批流程;未經批準不得私自組團出國(境)開展實踐教學活動或延長出國(境)時間,教師和管理人員不得持因私護照出國(境)游學;不得以游學、訪學等名義,前往景點觀光旅游。
  5.合規合理定價,依規依法收費。各培養院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887號)要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標準,須按程序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學費標準必須在招生簡章中注明,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6.加強財務管理,防范廉政風險。各培養院校要加強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收費管理,學費等收入必須納入培養院校財務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收坐支。建立健全教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薪酬管理制度,課酬、勞務費、津補貼等經費支出管理辦法,必須經培養院校黨委常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同意,并經財務、人事等職能部門審核備案后公開發布。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禁違規公款接待、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配備辦公用房以及違規因公出國(境),嚴禁公款旅游等。嚴肅查處以虛假票據等各種名目套取、騙取經費問題。各培養院,F任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屬于行政職務職責范圍內的活動,不得領取勞務費、津補貼,原則上不承擔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課程教學任務。
  7.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落實。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規范辦學的監督力度。全國工商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要加強對培養院校教學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問題嚴重的院校進行警示并提出規范管理建議。各培養院校要高度重視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含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規范管理工作,在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理順體制,規范辦學,確保學位授予質量。國家將進一步加強對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監督管理和評估檢查,對問題嚴重的培養院校,將依法撤銷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權。
教育部
2016年3月22日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國家鐵路局



國鐵工程監〔2016〕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實施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開展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實施行政處罰、接受質量安全相關備案等。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職責規定、國家及鐵路行業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進行。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予以行業指導。

  第六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行業監督管理和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鐵路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涉及跨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監管轄區的鐵路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各自負責本轄區內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特殊情況可由國家鐵路局協調確定。

  第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監督機構實施。

  第八條 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嚴守法紀、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監督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九條 擬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開展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聯合檢查、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 受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按規定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十三條 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質量事故調查中和對存在的傾向性、突出性的問題,組織開展工程監督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統計、報告、通報、分析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相關信息,分析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形勢。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采取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并以抽查為主。主要內容包括:

  1.鐵路建設市場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2.主要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

  3.鐵路建設市場主體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健全,質量安全責任是否得到落實;

  4.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是否依法辦理;鐵路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竣工驗收報告等是否按規定備案;竣工驗收過程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5.鐵路建設市場主體的主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并考核合格;

  6.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相關質量安全問題是否按要求整改落實等! 

  第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實施,可聘請相關業務專家參與。監督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與被檢查單位進行確認,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5.發現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器材等。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需要委托檢測檢驗的,應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并簽訂檢測檢驗委托合同。

  第十九條 承擔鐵路建設工程檢測檢驗的機構不得與被檢測檢驗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筑材料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發現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立即終止相應檢測檢驗機構的委托合同。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逐級上報。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在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的同時,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還應逐級報告國家鐵路局;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還應報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處置。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按照《國家鐵路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暫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分級調查。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重大事故由國家鐵路局組織調查;較大事故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調查。一般事故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組織調查或者委托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上級單位)調查。國家鐵路局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調查一般及較大事故。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各等級經濟指標確定。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造成人員傷亡的,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因工程質量造成鐵路交通事故的,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參與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國務院或國家安監總局組織調查的,國家鐵路局派員參與調查;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監部門組織調查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派員參與調查。

  第二十四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權的單位審批、核準或自行決定的鐵路建設項目,其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相關審批、核準或自行決定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國鐵工程監〔2014〕3號)同時廢止。



國家鐵路局

2016年2月25日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0號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3月11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3月17日

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民航應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為“民航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為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而開展的預防與應急準備、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善后處理等民航應急工作遵守本規定:
 。ㄒ唬┓婪锻话l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威脅與危害,控制、減輕和消除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危害。
 。ǘ┓乐姑裼煤娇栈顒影l生、引發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其危害。
 。ㄈ﹨f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條民航建立應對突發事件分級響應制度。根據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威脅與危害,民用航空活動發生、引發的突發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以及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實行分級響應,在相應的范圍內組織、指揮或協調民航相關單位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民航應對突發事件分級響應等級劃分標準由民航局制定。
  第四條民航管理部門組織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以選擇時,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五條民航應急工作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民航管理部門成立應急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國或所轄地區的民航應急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下級民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民航應急工作。
  企事業單位的民航應急工作應當接受民航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民航管理部門設立應急工作辦事機構,協助應急工作領導機構組織開展民航應急工作,與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工作辦事機構建立必要的工作聯系,履行信息匯總與綜合協調職責。
  民航應急工作辦事機構的人員配備應當滿足本部門應急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民航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應急值守機構,負責接報、報告和通報突發事件的預警與發生信息,協助組織、指揮和協調應急處置。
  應急值守機構與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值守機構建立必要、可靠的工作聯系,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或者指定應急工作機構,負責聯系民航管理部門應急工作辦事機構,向民航管理部門應急值守機構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條民航管理部門的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工作職責負責具體管理相關民航應急工作。
  第十一條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造成嚴重威脅、危害,民用航空活動發生、引發突發事件,或者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民航協助和配合應急處置工作時,民航管理部門可以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
  民航管理部門不能有效控制、減輕或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需要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時,應當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民航管理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民航應急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參與應急處置指揮。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民航運行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民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主要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地區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民航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相關內容,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跨地區運營的航空服務保障公司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民航局備案,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應當明確適用的情境條件,并根據其性質、特點、影響、應對需要,明確工作原則、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指揮與運行機制,規定預防與應急準備、預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善后處理等工作環節的操作程序、相關標準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在制定應急預案時應當加強與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關民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溝通、協調,確保相關應急預案之間形成良好的銜接。
  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的工作指導。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預案演練,演練的周期應當在預案中明確規定。
  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預案演練應當接受民航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民用機場與民航重要設施的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在制定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配備和基礎設施建設,采取必要的容災備份措施。
  第二十一條企事業單位應當保證重要保障系統的安全運行水平,加強運行管理,及時發現影響民用航空安全與正常的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發生的風險隱患,防止和減少由于民航原因導致的突發事件發生。
  第二十二條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建立民航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處置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民航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民航應急工作培訓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民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五條民航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民航應急工作知識宣傳普及活動。
  第二十六條民航局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科研教學機構組織開展民航應急工作教育、培訓活動;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研究、開發用于民航應急工作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四章 預測與預警

  第二十七條民航局建立統一的民航應急工作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和傳輸有關突發事件信息,并在上、下級之間,相關單位、部門之間實現互聯互通,加強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二十八條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對轄區內民用航空活動具有潛在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信息,分析影響民用航空安全與正常的主要因素。
  第二十九條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預計突發事件將對民用航空活動構成嚴重威脅時,應當及時向相關民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通報預警信息,并要求下級民航管理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預先做好應對準備。
  第三十條民航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收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應當針對突發事件的特點、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民航管理部門收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
 。ㄒ唬﹩酉嚓P應急預案;
 。ǘ┙M織對突發事件相關信息進行進一步的收集、分析和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危害的嚴重程度與范圍;
 。ㄈ┫蛳嚓P機構和人員宣傳避免、減輕突發事件危害的常識;
 。ㄋ模┙M織、協調相關應急處置人員、機構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機構做好參加應急處置的準備;
 。ㄎ澹┝私鈶碧幹盟璧奈镔Y、設備、工具及相關設施、場所準備情況,做好投入使用的準備;
 。┘訌妼γ窈街匾A設施的防護,增強民航關鍵設備、設施的容災備份能力;
 。ㄆ撸┺D移、疏散或撤離易遭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與重要財產,并給予妥善安置;
 。ò耍╆P閉或者限制使用易遭受突發事件危害的民航工作、服務場所;
 。ň牛z查本單位民航應急工作信息系統與相關部門、單位的互聯互通情況,啟用信息系統與相關部門、單位建立聯系;
 。ㄊ┢渌軌蚍乐雇话l事件發生或防范、控制和減輕突發事件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條有事實證明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的危害不可能發生或者危險已經解除時,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盡快恢復民用航空活動的正常。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三條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民用航空活動發生、引發突發事件時,獲悉相關信息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向民航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報告或通報。
  報告和通報相關信息時,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四條報告與通報相關信息的內容應當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可以先報告部分內容,但應盡快補充、完善信息內容。
  第三十五條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民用航空活動發生、引發突發事件時,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權限,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與影響范圍,立即啟動相關等級應急響應,根據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
  發生專項應急預案未涉及的情況時,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總體應急預案與地區應急預案規定的工作原則、職責分工、指揮與運行機制、程序、標準,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
  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接受民航管理部門的組織、指揮或協調,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民航管理部門在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時,可以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應急處置措施:
 。ㄒ唬┙M織、協調有關單位、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民航應急處置;
 。ǘ┧褜、援救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航空器與人員,開展必要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妥善安置受到突發事件威脅或影響的人員;
 。ㄈ┛刂莆kU源,劃定并有效控制民航應急處置區域;
 。ㄋ模﹩⒂脗浞菰O備、設施或工作方案;
 。ㄎ澹⿹屝薇粨p壞的民航關鍵設備與重要設施;
 。┙够蛘呦拗剖褂妹窈接嘘P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民航有關工作、服務場所,中止或者限制民用航空活動;
 。ㄆ撸┲贫ú⒉扇”匾拇紊、衍生災害應對措施;
 。ò耍┱{集應急處置所需的民航專業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及其他資源;
 。ň牛┙M織優先運送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ㄊ┢渌欣诳刂、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條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民航管理部門協助和配合應急處置時,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應急處置所需要的行動規模、民航運行情況與相關應急預案,啟動相關等級應急響應,組織、協調相關企事業單位給予協助和配合。
  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民航管理部門的部署和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迅速制定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
  企事業單位有義務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八條民航管理部門在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準確、及時地發布民航應急處置信息。
  企事業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可以發布有關本單位遭受突發事件影響和采取應對措施的信息。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或者民航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發布的信息應當避免干擾或者妨礙民航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參加應急處置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向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十一條參加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詳細記錄應急處置工作過程。
  第四十二條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或者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處置的任務完成時,負責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終止應急處置。

第六章 善后處理

  第四十三條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盡快組織、協調損失評估、受損設備與設施修復、受影響民用航空活動恢復、補助、補償、撫恤和費用結算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民航局根據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制定或向有關部門申請扶持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企事業單位發展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應急處置結束后,負責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總結、評估工作,查明突發事件發生的經過與原因,總結應急處置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民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未按本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民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規定第九條,未設立或指定民航應急工作相關機構。
 。ǘ┻`反本規定第十五、十八、十九條,未制定應急預案、未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規定組織預案演練。
 。ㄈ┻`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及時消除突發事件發生隱患。
  第四十八條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收到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后未按民航管理部門要求及時采取措施。
 。ǘ┻`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或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ㄈ┻`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未按照民航管理部門要求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ㄋ模┻`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無正當理由拒絕執行民航管理部門關于協助和配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部署。
 。ㄎ澹┻`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或者民航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發布的信息干擾或者妨礙民航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部分用語定義如下:
 。ㄒ唬┩话l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ǘ┢笫聵I單位,是指直接從事、參與或保障民用航空活動的民航企事業單位。
 。ㄈ⿷鳖A案,是指為有效應對突發事件,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急處置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預先制定的行動計劃或方案。
 。ㄋ模┛傮w應急預案,是指民航局為組織、指揮或協調民航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而制定的綜合性應急預案。它是組織、指揮或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是指導制定民航專項、地區應急預案的規范性文件;是民航管理部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ㄎ澹⿲m棏鳖A案,是指民航局為組織、指揮或協調應對某種具體突發事件,或為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具體協助和配合而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
 。┑貐^應急預案,是指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在轄區內組織、指揮或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協助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而制定的,經民航局批準的綜合性應急預案。
  第五十條本規定頒布前施行的其他民用航空規章對民航應急工作的具體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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