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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
31
農歷七月廿九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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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16〕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范。
第二條 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臺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鏈接。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并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于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余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余內容以“某”替代;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后發生重復的,通過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托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托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
第十二條 辦案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不宜在互聯網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負責本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
(二)監督、考核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三)協調處理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公開的投訴和意見;
(四)協調技術部門做好技術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托信息技術將裁判文書公開納入審判流程管理,減輕裁判文書公開的工作量,實現裁判文書及時、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依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裁判文書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中的筆誤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在互聯網公布補正筆誤的裁定書。
辦案法官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術處理的規范性負責。
第十六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并在糾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本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為社會各界合法利用在該網站公開的裁判文書提供便利。
中國裁判文書網根據案件適用不同審判程序的案號,實現裁判文書的相互關聯。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對象和范圍

  第三章 方式和標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節 救助申請的受理

  第二節 救助申請的審查與決定

  第三節 救助金的發放

  第五章 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據《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o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予以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救助。對于通過訴訟能夠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ǘ┕戎。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ㄈ┘皶r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ㄋ模⿲俚鼐戎。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承擔下列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ㄒ唬┲鲃恿私猱斒氯耸懿环ㄇ趾υ斐蓳p失的情況及生活困難情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請;

 。ǘ└鶕淌律暝V檢察部門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需要,提供案件有關情況及案件材料;

 。ㄈ⿲⒈驹鹤鞒龅膰宜痉ň戎鷽Q定書隨案卷移送其他辦案機關。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承擔下列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ㄒ唬┦芾、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

 。ǘ┨岢鰢宜痉ň戎鷮彶橐庖姴笳垖徟;

 。ㄈ┌l放救助金;

 。ㄋ模﹪宜痉ň戎钠渌嚓P工作。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承擔下列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ㄒ唬┚幹坪蜕蠄蟊驹簢宜痉ň戎Y金年度預算;

 。ǘ┫蜇斦块T申請核撥國家司法救助金;

 。ㄈ┍O督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使用;

 。ㄋ模﹨f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發放救助金。

第二章 對象和范圍

  第七條 救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ㄒ唬┬淌掳讣缓θ耸艿椒缸锴趾χ轮貍蛘邍乐貧埣,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ǘ┬淌掳讣缓θ耸艿椒缸锴趾ξ<吧,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ㄈ┬淌掳讣缓θ耸艿椒缸锴趾χ滤,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ㄋ模┬淌掳讣缓θ耸艿椒缸锴趾,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ㄎ澹┡e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虻缆方煌ㄊ鹿实让袷虑謾嘈袨樵斐扇松韨,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ㄆ撸┤嗣駲z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救助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ㄒ唬⿲Π讣l生有重大過錯的;

 。ǘo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的;

 。ㄈ┕室庾魈搨侮愂龌蛘邆卧熳C據,妨害訴訟的;

 。ㄋ模┰谠V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ㄎ澹┥罾щy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ㄟ^社會救助等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第三章 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并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

  第十條 救助金以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工資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要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當嚴格審核控制,依照相關規定報批,總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十一條 確定救助金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ㄒ唬┚戎暾埲藢嶋H遭受的損失;

 。ǘ┚戎暾埲吮救擞袩o過錯以及過錯程度;

 。ㄈ┚戎暾埲思捌浼彝サ慕洕鸂顩r;

 。ㄋ模┚戎暾埲司S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ㄎ澹┵r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

 。┢渌麘斂紤]的因素。

  第十二條 救助申請人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社會救助。

  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與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情況、給予國家司法救助的情況、予以社會救助的建議等書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建議當地有關部門予以社會救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節 救助申請的受理

  第十三條 救助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救助申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于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告知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立即審查并報經分管檢察長批準,依據救助標準先行救助,救助后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救助申請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請人確有困難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陬^申請的,檢察人員應當制作筆錄。

  救助申請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與被害人的社會關系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宜痉ň戎暾垥;

 。ǘ┚戎暾埲说挠行矸葑C明;

 。ㄈ⿲嶋H損害結果證明,包括被害人傷情鑒定意見、醫療診斷結論及醫療費用單據或者死亡證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財產損失情況;

 。ㄋ模┚戎暾埲思捌浼彝コ蓡T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

 。ㄎ澹┦欠瘾@得賠償、救助等的情況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渌嘘P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救助申請人確因特殊困難不能取得相關證明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

  第十八條 救助申請人生活困難證明,應當由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生活困難證明應當寫明有關救助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就業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

  第十九條 救助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和其他申請材料的,受理的檢察人員應當當場出具收取申請材料清單,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

  檢察人員認為救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補充或者補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救助申請人在三十日內提交補充、補正材料。期滿未補充、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條 救助申請人提交的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齊備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填寫《受理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登記表》。

第二節 救助申請的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救助申請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立即指定檢察人員辦理。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材料,必要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國家司法救助申請審查報告》,全面反映審查情況,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見及理由。

  第二十二條 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人民檢察院需要向外地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委托有關人民檢察院代為進行,并將救助申請人情況、簡要案情、需要調查核實的內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辦理并反饋情況。

  第二十三條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提出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核意見,報分管檢察長審批決定。認為不符合救助條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應當將不予救助的決定告知救助申請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二十四條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予以救助的審核意見,應當填寫《國家司法救助審批表》,并附相關申請材料及調查、核實材料。

  經審批同意救助的,應當制作《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及時送達救助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救助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要求救助申請人補充、補正申請材料,或者根據救助申請人請求調取相關證明的,審查辦理期限自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開始計算。

  委托其他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第三節 救助金的發放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救助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將《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送本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核撥救助金申請。

  第二十七條 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金后,應當及時通知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

  第二十八條 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時,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填寫《國家司法救助金發放登記表》,協助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領款手續。

  第二十九條 救助金一般以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也可以與救助申請人商定發放方式。

  第三十條 救助金應當一次性發放,情況特殊的,經分管檢察長批準,可以分期發放。分期發放救助金,應當事先一次性確定批次、各批次時間、各批次金額以及承辦人員等。

  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依照訴訟程序需要移送其他辦案機關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將國家司法救助的有關材料復印件移送本院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隨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繼續完成。

第五章 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政府財政部門將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列入預算,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監督措施。

  第三十四條 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年度屆滿后一個月內,將本院上一年度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附救助資金發放情況明細表,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受監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檢察人員在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并追回已經發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資金:

 。ㄒ唬┙亓、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

 。ǘ├寐殑栈蛘吖ぷ鞅憷帐芩素斘锏;

 。ㄈ┻`反規定發放救助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

 。ㄋ模┡撟骷贋椴环暇戎鷹l件的人員提供救助的。

  第三十七條 救助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獲得國家司法救助金的,應當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救助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出具虛假證明,使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人獲得救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相關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并追回救助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現將營改增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ㄒ唬槌鼍车暮、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ǘ┫蚓硟葐挝换蛘邆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ㄈ┫蚓硟葐挝换蛘邆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ㄋ模┫蚓硟葐挝换蛘邆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二、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斡猛究òl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ǘ┦劭ǚ揭虬l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ㄈ┏挚ㄈ耸褂脝斡猛究ㄙ徺I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ㄋ模╀N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四、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Ц稒C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和獲準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ǘ┲Ц稒C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ㄈ┏挚ㄈ耸褂枚嘤猛究,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ㄋ模┨丶s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ㄒ唬┥鲜泄緦嵤┕蓹喾种酶母飼r,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ǘ┕臼状喂_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ㄈ┮蛏鲜泄緦嵤┲卮筚Y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六、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稅應稅收入、消費稅應稅收入,均可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
  八、《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ㄒ唬┡c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ǘ┡c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ㄈ⿵姆职饺〉玫陌l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V2.0.11):
 。ㄒ唬3010203“水路運輸期租業務”下分設301020301“水路旅客運輸期租業務”和301020302“水路貨物運輸期租業務”;3010204“水路運輸程租業務”下設301020401“水路旅客運輸程租業務”和301020402“水路貨物運輸程租業務”;301030103“航空運輸濕租業務”下設30103010301“航空旅客運輸濕租業務”和30103010302“航空貨物運輸濕租業務”。
 。ǘ30105“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下新增3010502“無運輸工具承運陸路運輸業務”、3010503“無運輸工具承運水路運輸服務”、3010504“無運輸工具承運航空運輸服務”、3010505“無運輸工具承運管道運輸服務”和3010506“無運輸工具承運聯運運輸服務”。
  停用編碼3010501“無船承運”。
 。ㄈ301“交通運輸服務”下新增30106“聯運服務”,用于利用多種運輸工具載運旅客、貨物的業務活動。
  30106“聯運服務”下新增3010601“旅客聯運服務”和3010602“貨物聯運服務”。
 。ㄋ模30199“其他運輸服務”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運輸服務”和3019902“其他貨物運輸服務”。
 。ㄎ澹30401“研發和技術服務”下新增3040105“專業技術服務”。
  停止使用編碼304010403“專業技術服務”。
 。304050202“不動產經營租賃”下新增30405020204“商業營業用房經營租賃服務”。
 。ㄆ撸3040801“企業管理服務”下新增304080101“物業管理服務”和304080199“其他企業管理服務”。
 。ò耍3040802“經紀代理服務”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ň牛3040803“人力資源服務”下新增304080301“勞務派遣服務”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資源服務”。
 。ㄊ30601“貸款服務”下新增3060110“客戶貸款”,用于向企業、個人等客戶發放貸款以及票據貼現的情況;3060110“客戶貸款”下新增306011001“企業貸款”、306011002“個人貸款”、306011003“票據貼現”。
 。ㄊ唬┰黾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條規定的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18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5》軟件,收錄1949-2015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霸茩z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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