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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
28
農歷八月廿八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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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



人社部發〔2016〕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

  現將《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公務員局

  2016年9月6日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荚囦浻霉ぷ鞴、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ㄒ唬⿲⒁幎ㄒ酝獾奈锲穾肟紙銮椅窗匆蠓旁谥付ㄎ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ǘ┪丛谥付ㄗ粎⒓涌荚,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ㄈ┙浱嵝讶圆话匆幎ㄌ顚懀ㄌ钔浚┍救诵畔⒌;

 。ㄋ模⿲⒃嚲、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ㄎ澹┰谠嚲、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诳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ㄆ撸┢渌麘o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ㄒ唬┏u、協助抄襲的;

 。ǘ┏謧卧熳C件參加考試的;

 。ㄈ┦褂媒棺詭У耐ㄓ嵲O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ㄋ模┢渌麘o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ㄒ唬┐ㄗ鞅谆蛘邊⑴c有組織作弊的;

 。ǘ┐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ㄈ┢渌楣澨貏e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ǘ┚芙^、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ㄈ┩{、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ㄋ模┢渌麛_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6〕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中國殘聯《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9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
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農辦 財政部
國家統計局 中國殘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確保到2020年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關于扶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銜接為重點,加強部門協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制度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應扶盡扶。精準識別農村貧困人口,將符合條件的農村低保對象全部納入建檔立卡范圍,給予政策扶持,幫助其脫貧增收。
堅持應保盡保。健全農村低保制度,完善農村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加強農村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堅持動態管理。做好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準臺賬,實現應進則進、應退則退。建立健全嚴格、規范、透明的貧困戶脫貧和低保退出標準、程序、核查辦法。
堅持資源統籌。統籌各類救助、扶貧資源,將政府兜底保障與扶貧開發政策相結合,形成脫貧攻堅合力,實現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標。通過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形成政策合力,對符合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確保到2020年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二、重點任務
(一)加強政策銜接。在堅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著力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按規定程序納入低保范圍,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發給低保金。對符合扶貧條件的農村低保家庭,按規定程序納入建檔立卡范圍,并針對不同致貧原因予以精準幫扶。對返貧的家庭,按規定程序審核后,相應納入臨時救助、醫療救助、農村低保等社會救助制度和建檔立卡貧困戶扶貧開發政策覆蓋范圍。對不在建檔立卡范圍內的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各地統籌使用相關扶貧開發政策。貧困人口參加農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支付后個人自負費用仍有困難的,加大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幫扶力度,符合條件的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對農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嚴格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二)加強對象銜接?h級民政、扶貧等部門和殘聯要密切配合,加強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在對象認定上的銜接。完善農村低保家庭貧困狀況評估指標體系,以家庭收入、財產作為主要指標,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明確核算范圍和計算方法。對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實現就業的農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體扣減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笆濉逼陂g,在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認定時,中央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加強標準銜接。各地要加大省級統籌工作力度,制定農村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方案,確保所有地方農村低保標準逐步達到國家扶貧標準。農村低保標準低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方,要按照國家扶貧標準綜合確定農村低保的最低指導標準。農村低保標準已經達到國家扶貧標準的地方,要按照動態調整機制科學調整。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確保困難群眾不因物價上漲影響基本生活。各地農村低保標準調整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管理銜接。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定期、不定期開展走訪調查,及時掌握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化情況,并及時上報縣級民政、扶貧部門?h級民政部門要將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提供給同級扶貧部門;縣級扶貧部門要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名單和脫貧農村低保對象名單、脫貧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健全信息公開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實施方案。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市)民政、扶貧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各市縣要進一步明確銜接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行動措施,確保落到實處。2016年11月底前,各。▍^、市)民政、扶貧部門要將實施方案報民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備案。
(二)開展摸底調查。2016年12月底前,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抓緊開展一次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臺賬比對,逐戶核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掌握納入建檔立卡范圍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數據,摸清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家庭情況,為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奠定基礎。
(三)建立溝通機制。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統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低保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不斷提高低保、扶貧工作信息化水平?h級殘聯要與民政、扶貧等部門加強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相關信息的溝通?h級民政、扶貧部門要定期會商交流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變化情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更新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據,加強信息核對,確保信息準確完整、更新及時,每年至少比對一次臺賬數據。
(四)強化考核監督。各地要將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分別納入低保工作績效評價和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體系。加大對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銜接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各地民政、扶貧、農村工作、財政、統計等部門和殘聯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民政部門牽頭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扶貧部門落實扶貧開發政策,配合做好銜接工作;農村工作部門綜合指導銜接政策設計工作;財政部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貧困監測,及時提供調整低保標準、扶貧標準所需的相關數據;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查殘疾人情況,配合做好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殘疾人的重點幫扶工作。
(二)加強資金統籌。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增加資金有效供給;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提升資金使用效益。中央財政安排的社會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保障任務重、地方財政困難、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傾斜。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能力建設,探索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有編制內,根據社會救助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能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提供農村低保服務。充分發揮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在落實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中的骨干作用。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為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四)強化輿論引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基層政府便民服務窗口、公園廣場、醫療機構、村(社區)公示欄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努力營造積極參與和支持的濃厚氛圍。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弘揚正能量,著力增強貧困群眾脫貧信心,鼓勵貧困群眾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奮斗實現脫貧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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