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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14〕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29日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措施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4.4 響應終止
5 后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后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技術保障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環境保護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準,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件2。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缧姓䥇^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提出請求。
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衛生計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環境保護部要及時通報相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5)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 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2.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2.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2.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2.8 國際通報和援助
如需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時,環境保護部商外交部、商務部提出需要通報或請求援助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事項內容、時機等,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通報或呼吁信息。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4.3.1 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環境保護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并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4.3.2 國務院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國務院協調處置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地方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4.3.3 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視情向國際通報,必要時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領導人通電話;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4 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5 后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國家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國家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托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國務院關于印發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
國發〔2014〕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4年12月26日
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改革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落實“推動內陸同沿海沿邊通關協作,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的重大舉措,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圍繞“五位一體”總布局和服務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堅持依法行政,維護公平正義,堅持安全便利并重,優化口岸管理機制,轉變職能實現方式,推進口岸綜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ǘ└母锬繕。立足更加積極主動的對外開放戰略,強化跨部門、跨區域的內陸沿海沿邊通關協作,完善口岸工作機制,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以下簡稱“三互”),提高通關效率,確保國門安全,力爭到2020年,形成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通關管理體制機制。
。ㄈ┗驹瓌t。
遵循法治。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破解改革難題,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口岸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安全便利。通過加強口岸管理相關部門監管協作,優化作業流程,提高通關效率,切實做到管住管好又高效便利。
集約高效。加強部門間資源共享共用和集中統籌,充分發揮監管資源的集聚效應,推進綜合執法,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協同治理。充分發揮口岸管理相關部門現有職能作用,更加注重溝通、協作和構建伙伴關系,實現單向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轉變。
二、強化大通關協作機制,實現“三互”
。ㄋ模┩七M“單一窗口”建設。建立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一承擔全國及各地方電子口岸建設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職責,將電子口岸建設成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臺,簡化和統一單證格式與數據標準,實現申報人通過“單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一次性申報,口岸管理相關部門通過電子口岸平臺共享信息數據、實施職能管理,執法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申報人。中央層面通過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推進全國“單一窗口”建設,地方層面由各。▍^、市)人民政府牽頭形成“單一窗口”建設協調推進機制,負責推動相關工作的具體落實。
。ㄎ澹┤嫱七M“一站式作業”。推行“聯合查驗、一次放行”等通關新模式。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運輸(陸路)、海事(水路)需要對同一運輸工具進行檢查時,實施聯合登臨檢查;需要對同一進出口貨物查驗時,實施聯合查驗;在旅檢、郵遞和快件監管等環節全面推行關檢“一機兩屏”。
。┙⒔∪畔⒐蚕砉灿脵C制。建立信息全面交換和數據使用管理辦法。依托電子口岸平臺,以共享共用為原則,推動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各作業系統的橫向互聯,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如外幣現鈔)、人員等申報信息、物流監控信息、查驗信息、放行信息、企業資信信息等全面共享。對有保密要求的信息實行有條件共享。
。ㄆ撸┱媳O管設施資源,F有口岸查驗場地,應由口岸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協調,盡量統籌使用。新設口岸的查驗場地要統一規劃建設、共享共用。加強口岸基礎設施改造,在人員通關為主的口岸,要為出境入境人員提供充足的候檢場地。根據口岸管理相關部門相近的監管要求和標準,共同研發視頻監控、X光機等監管查驗設備,并以口岸為單元統一配備。運輸工具、貨物和行李物品通行的同一通道只配備一套同類別查驗裝備,各查驗部門共同使用。
。ò耍┩苿右惑w化通關管理。強化跨部門、跨地區通關協作,加快推進內陸沿海沿邊一體化通關管理,實現在貨物進出口岸或申報人所在地海關和檢驗檢疫機構均可以辦理全部報關報檢手續。除特定商品管理需求外,逐步取消許可證件指定報關口岸的管理方式,實現申報人自主選擇通關口岸。
。ň牛┐蛟旄痈咝У目诎锻P模式?诎豆芾硐嚓P部門在口岸通關現場僅保留必要的查驗、檢驗檢疫等執法作業環節,通過屬地管理、前置服務、后續核查等方式將口岸通關現場非必要的執法作業前推后移,把口岸通關現場執法內容減到最低限度。廣泛實施口岸通關無紙化和許可證件聯網核查核銷。加快旅客通關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旅客自助通道建設,提高旅客自助通關人員比例。
。ㄊ┙⒖诎栋踩摵戏揽貦C制。立足口岸安全防控,保衛國家安全,建立常態化的聯合工作機制,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情報收集和風險分析研判,定期發布口岸安全運行報告,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研究建立口岸風險布控中心,各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能特點,適時視情選擇參加。加大口岸安防設施設備等硬件的投入。完善口岸監管執法互助機制,強化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在防控暴恐、應對突發事件、打擊走私、打擊騙退稅、查處逃避檢驗檢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產品及假冒偽劣商品進出境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
三、完善大通關管理體制
。ㄊ唬﹥灮诎秷谭ㄙY源。深化口岸體制改革,改進口岸管理模式,合理配置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運輸(陸路)、海事(水路)等部門執法力量,其中職責任務相近、執法對象相同的,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研究探索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行使和跨部門聯合執法。
。ㄊ╅_展查驗機制創新和綜合執法試點。在珠海與澳門間的拱北、橫琴、灣仔和珠澳跨境工業區口岸等開展查驗機制創新試點。在有條件的口岸開展“前臺共同查驗、后臺分別處置”綜合執法試點,口岸管理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除針對廢物、危險貨物等帶有特殊專業技術性要求的執法作業外,對進出口岸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人員的查驗合并進行,發現違法行為依職權分別處置。根據試點情況適時總結評估,穩步實施。
四、改善大通關整體環境
。ㄊ┩晟瓶诎堕_放布局。加大內陸和沿邊地區口岸開放力度。制定口岸開放準入標準,簡化口岸開放的申報和審批環節、驗收程序以及口岸臨時開放的審批手續。制定口岸退出、整合管理辦法,對開放后長期無通關業務和業務量小、社會效益差的口岸進行整合或關閉。按照水陸空鐵、內陸沿海沿邊、貨物人員通行類別等區分不同口岸功能和作用,在硬件設施、機構設置、人力資源及查驗裝備配置、通關模式等方面探索實行口岸差別化管理。
。ㄊ模┘涌熳杂少Q易園(港)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監管制度創新與復制推廣。加快完善與新時期自由貿易園(港)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相適應的政策與監管模式。對試點成熟的制度創新措施,根據相關條件滿足程度,建立“自由貿易園(港)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區外”的分級復制推廣機制,推動全方位擴大開放。
。ㄊ澹⿻惩▏H物流大通道,助推“一帶一路”等建設。建立與“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相適應的通關管理機制。在水運、空運、鐵路、公路等交通樞紐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通過多方聯網獲取多式聯運物流全程信息,除需在口岸實施檢疫和檢驗的商品、運輸工具、包裝容器外,實現多式聯運一次申報、指運地(出境地)一次查驗,對換裝地不改變施封狀態的予以直接放行。擴大內外貿同船運輸、國輪捎帶、國際航班國內段貨物運輸適用范圍,提升運力資源綜合效能。根據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五大領域齊頭并進的要求,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口岸執法機構的機制化合作,推進“三互”的海關合作,以及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統計信息等方面的多雙邊合作,推進跨境共同監管設施的建設與共享,加強跨境監管工作日和工作時間、程序和手續的協調,探索聯合監管,推廣旅客在同一地點辦理出入境手續的“一地兩檢”查驗模式等,落實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推動簽訂口岸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協議,完善國際執法互助,降低人員、商品、資金、信息跨境流動的時間和成本。
。ㄊ┩七M通關誠信體系建設。按照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部署,加快推進進出口企業綜合資信庫、口岸管理政策法規資訊庫等建設和應用。及時公布進出境活動管理相對人違法行為信息,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互聯互通、共享交換。根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實現差別化通關管理,對誠信守法者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違法者實行相應的限制和禁止。
。ㄊ撸┩晟仆P法治體系建設。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推動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共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逐步取消和下放前置審批等項目,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制定口岸工作條例,完善口岸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執法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依法公開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的依據、流程和結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強政務公開機制和平臺建設,提供規范高效的公共服務。
。ㄊ耍┩卣购鸵幏锻P服務。結合各口岸進出境物流、客流實際,因地制宜、動態調整口岸開閉關時間,拓展24小時通關服務。建立進出口貨物口岸放行時間評價體系,統一評測、公布全國口岸平均通關效率。公布全國口岸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建立健全與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發展相適應的通關管理機制,完善與服務貿易特點相適應的通關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口岸相關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口岸通關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五、加強大通關組織領導
。ㄊ牛┟鞔_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推進步驟。
——近期(2014-2015年):出臺口岸工作條例和國家電子口岸建設協調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數據共享和使用管理辦法。完善電子口岸平臺功能,健全信息交換和共享共用機制。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單一窗口”。在全面實施關檢合作“三個一”(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基礎上,加快推進京津冀、長江經濟帶、廣東地區等經濟聯系密切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和檢驗檢疫一體化改革,2015年覆蓋到全國。在珠海開展口岸查驗機制創新試點。
——中期(2016-2017年):修訂完善口岸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诎豆芾硐嚓P部門執法互助機制有效建立。在全國各個口岸建成“單一窗口”。新建及現有口岸查驗設備、科技裝備和場所設施實現共享共用?诎蹲鳂I環節前推后移,新型通關模式有效建立。推進“一站式作業”改革。建立健全常態化的口岸安全聯合防控機制。
——遠期(2018-2020年):跨部門、跨區域的內陸沿海沿邊大通關協作機制有效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同一部門內部統一監管標準、不同部門之間配合監管執法,互認監管結果,優化通關流程,形成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管理體制機制。
。ǘ┘訌姺桨傅慕M織落實。發揮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協調作用,明確各項改革的推進步驟和完成時限,協調解決改革實施中跨部門的重大問題。對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及試點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授權問題,各部門要加強與立法機關的聯系銜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于法有據。各部門要通力合作,全力推進相關改革措施的落實,適時組織階段性評估,總結經驗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通關建設的協調和保障機制,落實和強化工作責任。各部門、各地區要加強對本改革方案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推動大通關體制機制建設。要適應改革發展需要,提升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執法隊伍素質能力,強化改革保障。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形成良好氛圍,共同推進大通關建設。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發〔2015〕11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培訓中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精算師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強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督管理,促進相互保險組織規范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月23日
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督管理,規范相互保險組織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并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組織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礎上,由全體會員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為會員提供保險服務的組織,包括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相互保險組織和相互保險活動進行統一監管。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督管理職能。
第四條 相互保險組織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
第六條 相互保險組織名稱中必須有“相互”或“互助”字樣。
第七條 設立一般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蟹媳巨k法規定的主要發起會員和一般發起會員。其中,主要發起會員負責籌集初始運營資金,一般發起會員承諾在組織成立后參保成為會員,一般發起會員數不低于500個。
。ǘ┯胁坏陀1億元人民幣的初始運營資金;
。ㄈ┯蟹戏、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ㄋ模┯芯邆淙温毸鑼I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ㄎ澹┯薪∪慕M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蟹弦蟮臓I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ㄆ撸┲袊1O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媳巨k法規定的主要發起會員和一般發起會員,一般發起會員數不低于100個;
。ǘ┯胁坏陀1000萬元的初始運營資金;
。ㄈ┰趫猿謺䥺T制和封閉性原則基礎上,針對特定風險開展專門業務或經營區域限定在地市級以下行政區劃;
。ㄋ模┢渌O立條件參照一般相互保險組織。
第九條 以農民或農村專業組織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涉農相互保險組織,或其他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適當降低設立標準,但初始運營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
第十條 初始運營資金由主要發起會員負責籌集,可以來自他人捐贈或借款,必須以實繳貨幣資金形式注入。
在彌補開辦費之前,相互保險組織不得償還初始運營資金。初始運營資金為債權的,在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達到初始運營資金數額后,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分期償還初始運營資金本金和利息。當償付能力不足時,應停止償還初始運營資金本息。其他形式的初始運營資金償付和回報方式由相互保險組織章程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相互保險組織的主要發起會員應當信譽良好,具有持續出資能力,其資質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主要股東條件,主要發起會員為個人的除外。
第十二條 相互保險組織的設立程序,適用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設立的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相互保險組織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予以降低,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要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是指承認并遵守相互保險組織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相互保險組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訒䥺T(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與該組織民主管理的權利;
。ǘ┌凑照鲁桃幎ê蜁䥺T(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余的權利;
。ㄈ┌凑蘸贤s定享受該組織提供的保險及相關服務的權利;
。ㄋ模⿲υ摻M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及監督權;
。ㄎ澹┎殚喗M織章程、會員(代表)大會記錄、董(理)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鲁桃幎ǖ钠渌麢嗬。
第十六條 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亟M織章程;
。ǘ﹫绦袝䥺T(代表)大會和董(理)事會的決議;
。ㄈ┌凑毡kU合同約定繳納保費,并以所繳納保費為限對該組織承擔責任,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ㄋ模┎坏脼E用會員權利損害相互保險組織或者其他會員的利益;
。ㄎ澹┱鲁桃幎ǖ钠渌x務。
第十七條 主要發起會員的權利、義務可由相互保險組織章程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ㄒ唬┍kU合同終止;
。ǘ┱鲁桃幎ㄊ掠砂l生!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該組織重大事項。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是相互保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原則上采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力和組織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以及制定支付初始運營資金本息、分配盈余、保額調整等方案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相互保險組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Q和住所;
。ǘ┳谥、業務范圍和經營地域;
。ㄈ┌l起會員與一般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ㄋ模┙M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ㄎ澹┏跏歼\營資金的籌集方式、使用條件以及償付辦法;
。┴攧展芾碇贫群陀喾峙滢k法;
。ㄆ撸┌l生重大保險事故導致償付困難時的風險控制機制;
。ò耍┱鲁痰男薷某绦;
。ň牛┙馍⑹掠珊颓逅戕k法;
。ㄊ⿷斢烧鲁桃幎ǖ钠渌马。
第二十二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設立董(理)事會、監事會。一般相互保險組織董(理)事會應建立獨立董(理)事制度。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相互保險組織的董(理)事會、監事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相互保險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列席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決議應在會后7個工作日內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相互保險組織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相互保險組織也可以通過提供初始運營資金和再保險支持等方式,申請設立經營同類業務的相互保險子組織,并實施統一管理。具體設立條件和方式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章 業務規則
第二十五條 相互保險組織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
第二十六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根據保障會員利益原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評估保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八條 相互保險組織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適用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相互保險組織的資金應實行全托管制度。相互保險組織應在保證資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資金運用。其中,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實行自行投資的,其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ㄒ唬┿y行存款;
。ǘ﹪鴤捌渌袊1O會認可的低風險固定收益類產品;
。ㄈ┙浿袊1O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委托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的不受上述形式限制。
第三十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再保險分保業務,并建立重大風險事故的應對預案。
第三十一條 相互保險組織參照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具體繳納方式和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并建立符合相互制經營特色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建立適合相互保險組織經營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會員作為保險消費者和相互保險組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定期向會員披露產品信息、財務信息、治理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及重大事項信息。
第三十四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審計制度。監督審計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般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計。高管人員離任的,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審慎監管要求對相互保險組織進行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督管理,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七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ㄒ唬┙M織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經批準或者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ǘ┒ɡ恚┦、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否依法經核準;
。ㄈ┏跏歼\營資金、各項準備金是否真實、充足;
。ㄋ模﹥瓤刂贫群蛢炔恐卫硎欠穹媳kU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ㄎ澹﹥敻赌芰κ欠癯渥;
。┵Y金運用是否合法;
。ㄆ撸┬畔⑴妒欠癯浞;
。ò耍I務經營和財務情況是否合法,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
。ň牛┍kU條款和費率是否按規定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ㄊ┬枰潞髨蟾娴钠渌马検欠癜凑找幎▓蟾;
。ㄊ唬┍kU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相互保險組織償付能力管理參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執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償付能力不足時,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向會員及時進行風險警示,并在兩個月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確定改善償付能力措施。
第三十九條 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表,做好保險統計工作。一般相互保險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組織經營保險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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