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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的通知


公安部 環境保護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公通字〔2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互聯網信息辦、工業和信息化廳、通信管理局、環境保護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互聯網信息辦、工業和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的管理,規范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信息發布行為,依法查處、打擊涉及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網絡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公安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5年2月5日


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的管理,規范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信息發布行為,依法查處、打擊涉及危險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凈化網絡環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廣告法》、《槍支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物品,是指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使用資質的單位以及從事危險物品相關工作的教學、科研、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等單位。具體包括:

 。ㄒ唬┙浌矙C關核發《民用槍支(彈藥)制造許可證》、《民用槍支(彈藥)配售許可證》的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企業;

 。ǘ┙浢裼帽ㄎ锲沸袠I主管部門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經公安機關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作業單位;

 。ㄈ┙洶踩a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

 。ㄋ模┙洶踩a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ㄎ澹┙洯h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單位;

 。┙泧鴦赵汉瞬牧瞎芾聿块T核發《核材料許可證》的核材料持有、使用、生產、儲存、運輸和處置單位;

 。ㄆ撸┙浌矙C關批準的弩制造企業、營業性射擊場,經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管制刀具制造、銷售單位;

 。ò耍⿵氖挛kU物品教學、科研、服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技術服務企業;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危險物品從業單位。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險物品種類、性能、用途和危險物品專業服務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并按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持從事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受網站安全檢查。

  第六條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在本單位網站發布危險物品信息。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

  第七條 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不得為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或者未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提供接入服務。

  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網站接入服務。

  第八條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可供查詢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從事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和營業執照等材料。

  第九條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網頁顯著位置標明單位、個人購買相關危險物品應當具備的資質、資格條件:

 。ㄒ唬┵徺I民用槍支、彈藥應當持有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

 。ǘ┵徺I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持有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ㄈ┵徺I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應當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零售單位應當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個人消費者應當向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零售單位購買。批發企業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向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嚴禁零售單位和個人購買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ㄋ模┵徺I劇毒化學品應當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證明。

 。ㄎ澹┵徺I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持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

 。┵徺I核材料的單位應當持有國務院核材料管理部門核發的《核材料許可證》。

 。ㄆ撸┵徺I弩應當持有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使用的許可文件。

 。ò耍┵徺I匕首、三棱刮刀應當持有所在單位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且匕首僅限于軍人、警察、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購買,三棱刮刀僅限于機械加工單位購買。

 。ň牛┓、法規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發布的危險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誘導非法購銷危險物品行為的內容。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接入網站及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對發布信息進行巡查,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危險物品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網信、工業和信息化、電信主管、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許可、登記備案、信息情況通報和信息發布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共同防范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 違反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險物品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違規危險物品信息提供服務的,依法給予停止聯網、停機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在互聯網上違法違規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和利用互聯網從事走私、販賣危險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水利部



水建管〔2015〕91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積極、穩妥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規范項目代建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我部制定了《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水利部

2015年2月16日

附件:
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導意見.doc

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國家將水利作為基礎設施建設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領域,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大規模水利建設深入推進,項目點多面廣量大,基層建設任務繁重,管理能力相對不足。在水利建設項目特別是基層中小型項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設管理模式,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增強基層管理力量,實現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十分必要。為積極、穩妥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規范項目代建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文件及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技術和能力的專業化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后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為建設實施代建,代建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準備至竣工驗收的建設實施過程進行管理。
(三)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代建相關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責。地方政府負責協調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代建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有關規定。
(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代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滿足代建項目規模等級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總承包一項或多項資質以及相應的業績;或者是由政府專門設立(或授權)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并具有同等規模等級項目的建設管理業績;或者是承擔過大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職責的單位。
3.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
(七)近3年在承接的各類建設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和違約等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不得承擔項目代建業務。
(八)擬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實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經批復后在施工準備前選定代建單位。
(九)代建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選定。招標選擇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交易。不具備招標條件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同級政府批準,可采取其他方式選擇代建單位。
(十)代建單位確定后,項目管理單位應與代建單位依法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和代建費用等控制指標,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系及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處理方式。代建合同應報項目管理單位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合同約定,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等依法組織招標,不得以代建為理由規避招標。代建單位(包括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股權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施工以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十二)項目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1.選定代建單位,并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2.落實建設資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環境等相關工作。
3.監督檢查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并協助做好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的稽察、檢查、審計等工作。
4.協調做好項目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相關文件編報工作。
5.組織或參與工程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
6.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十三)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1.根據代建合同約定,組織項目招投標,擇優選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所簽訂的合同實行全過程管理。
2.組織項目實施,抓好項目建設管理,對建設工期、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資金管理等負責,依法承擔項目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
3.組織項目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相關文件編報工作。
4.組織編報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并定期向項目管理單位報送工程進度、質量、安全以及資金使用等情況。
5.配合做好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的稽察、檢查、審計等工作。
6.按照驗收相關規定,組織項目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工程驗收;組織參建單位做好項目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⒐を炇蘸蠹皶r辦理資產移交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7.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十四)代建項目資金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落實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300號)有關要求,做好代建項目建賬核算工作,嚴格資金管理,確保?顚S。
(十五)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各級政府和項目管理單位應認真落實建設資金,確保資金足額及時到位,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十六)代建管理費要與代建單位的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鉤,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費由代建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管理單位審核后,按項目實施進度和合同約定分期撥付。
(十七)代建項目實施完成并通過竣工驗收后,經竣工決算審計確認,決算投資較代建合同約定項目投資有結余,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從項目結余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代建單位。
(十八)代建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達到設計要求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代建項目決算投資超出代建合同約定項目投資的,按代建合同約定處理。
各地要高度重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各項制度,穩妥有序推進,注意積累經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指導意見制定本行政區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管理的具體辦法。本指導意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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