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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國知辦函協字〔2016〕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加強大型專業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切實認定一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規章制度完善、管理規范化的市場,鼓勵其持續做好市場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在本地區發揮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引領示范作用,經局批準,現將《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6年4月7日



  聯系人:保護協調司 劉 佳 曹建飛

  電 話:010—62086878 62083470

  傳 真:010—62083171

  郵 箱:liujia_6@sipo.gov.cn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努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加強大型專業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工作有序開展,規范認定管理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認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報、擇優推薦、綜合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三條 申請資格

 。ㄒ唬﹨⑴c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培育工作的市場(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確定的市場名單為準);

 。ǘ┮褏⒓舆^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試點工作的市場(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市場名單為準);

 。ㄈ┥鲜觯ㄒ唬┗颍ǘ╉検袌鲞應參加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社會第三方調查機構開展的規范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工作。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認定工作,采取書面綜合考核與實地抽查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認定,確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名單。

  第五條 參與規范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的時間

 。ㄒ唬⿲τ诘谌龡l(一)項所述市場,國家知識產權局于市場培育期滿一年時進行規范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

 。ǘ⿲τ诘谌龡l(二)項所述市場,各。▍^、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匯總有意向參與當年規范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的市場名單,于當年2月底前報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

  第六條 各。▍^、市)知識產權局對第三條(一)項所述市場于培育期屆滿前2個月內,對第三條(二)項所述市場于試點培育結束后,組織各市場填寫《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申請表》,開展初評工作。

  第七條 各。▍^、市)知識產權局依照《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標準》對第三條所述市場進行初評,初評時應當采用書面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各。▍^、市)知識產權局對經考核合格的市場制作初評報告,填寫《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推薦表》,擇優、統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本省參與認定的市場,并將初評報告和相關材料報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

  第九條 評審認定標準

 。ㄒ唬﹪抑R產權局組織專家依照《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標準》對各。▍^、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得到測評分數1;

 。ǘ﹪抑R產權局委托調查公司對相關市場開展規范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調查工作,根據調查結果得到測評分數2;

 。ㄈy評總分=測評分數1×80%+測評分數2×20%;

 。ㄋ模y評總分在8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

  第十條 評審認定合格者,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周。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有效期為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稱號之日起3年。各。▍^、市)知識產權局在有效期滿60日前組織各被認定的市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續延。續延審查程序原則上與認定程序相同。

  第十二條 測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市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測評總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場,經過工作改進,次年仍可以申請認定。連續兩年申請測評總分均未達到80分及以上的,應重新參與培育方可申請認定。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及認定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工作。各。▍^、市)知識產權局牽頭負責本地區培育市場的推薦、培育、日常管理、督查、具體指導和認定初評工作。

  第十四條 各。▍^、市)知識產權局應明確市場管理責任處室,指定具體負責人員,加強對本地區培育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每年對相關市場進行考核。相關地市知識產權局應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認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參評資格:

 。ㄒ唬┮圆划斒侄斡绊懣己苏J定結果公平性,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ǘ┌l生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ㄈ┏霈F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 已獲得“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的市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區域。▍^、市)知識產權局責令限期整改,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ㄒ唬┪闯掷m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管理工作的;

 。ǘ⿲η址钢R產權的糾紛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

 。ㄈ┌l生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ㄋ模┏霈F其它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七條 經。▍^、市)知識產權局復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市場在整改期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沒達到要求的,撤銷其“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并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被授予“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的市場,可將相應標識物放置在市場內,也可在各種廣告物、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宣傳媒體進行宣傳和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組織對獲得“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的市場進行宣傳。各。▍^、市)知識產權局可組織對本區域內獲得“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的市場進行宣傳。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發〔2016〕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對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推行稅務行政權力、稅收政策法規、稅收征管執法、納稅服務和自身建設公開,讓稅收執法管理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稅務行政權力公開力度
 。ㄒ唬┩七M權力責任清單公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方案》和《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全面梳理稅務部門權責清單,清理規范權責事項,優化職權運行流程,明確標準規范,做好各地稅務機關權責清單之間的銜接。按要求公開稅務部門行政權責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等,強化稅務行政權力監督制約。
 。ǘ┩七M稅務行政許可公開。全面公開稅務行政許可目錄,及時公開取消、下放以及變更實施機關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信息。涉稅行政許可事項應發布辦事指南,列明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基本流程、審批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注意事項等內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稅務機關應當通過辦稅服務大廳或門戶網站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進展、結果等信息。
 。ㄈ┩七M決策執行信息公開。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納稅人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稅收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暢通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參與渠道,通過列席會議、聽證座談、調查研究、咨詢協商、媒體溝通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搭建稅企互動平臺,讓納稅人和社會公眾更大程度參與稅收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監督。建立健全重大稅收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制度,注重運用第三方評估、專業機構鑒定、社情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科學評價政策落實效果。
  二、做好稅收政策法規公開
 。ㄋ模┩七M政策法規內容公開。主動公開稅務機關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稅收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及時公開深化改革、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稅收政策措施。
 。ㄎ澹┩七M政策發布和解讀同步公開。認真落實稅收政策和解讀稿同步起草、同步審批、同步發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規、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紹稅收政策背景、主要內容、落實措施及工作進展?赏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組織記者專訪、集體采訪,發布新聞稿,開展在線訪談,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答復記者問詢等形式,進行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鼓勵運用官方網站和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新媒體開展相關工作。善于運用數字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方式,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地發布信息和解讀政策。
 。┩七M政策落實情況公開。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做好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以及稅收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落實情況和結果的公開。要推進政策執行公開,明確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階段成果和后續舉措,聽取納稅人及社會公眾意見,持續加強和改進稅收工作,強化政策落實。對政策落實過程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責情況也要向社會公開,切實增強政策執行力。
  三、完善稅收征管執法公開內容
 。ㄆ撸┩七M征管改革措施公開。加強《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宣傳,強化對理順征管職責劃分、創新納稅服務機制、轉變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參與國際合作、優化稅務組織體系、構建稅收共治格局等改革任務的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為稅收改革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ò耍┩七M稅收數據信息公開。積極參與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臺建設,制定稅收數據開放目錄,優先推動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等領域的稅收數據向社會有序開放。建立全國統一的發票查驗平臺,全面實現全國發票一站式查驗服務。定期公示雙定戶定額,便于社會各界了解、監督。全面建立納稅人信用記錄,將納稅人的信用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納稅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ň牛┩七M稅收執法信息公開。推行稅收執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點、依法有序、準確便民的原則,主動公開職責權限、執法依據、裁量基準、執法流程、執法結果、救濟途徑等,規范行政裁量,促進稅收執法公平公正。向社會公布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事項清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及實施聯合懲戒情況。
  四、擴大納稅服務公開范圍
 。ㄊ┩七M納稅人權利義務公開。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明確的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辦稅事宜,促進征納合作。及時公布和更新涉及納稅人權益的事項,方便納稅人查詢。公開稅務行政聽證、復議和賠償的稅務機關名稱以及申請程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便于納稅人尋求稅收法律救濟。公布納稅人投訴舉報電話,暢通納稅人監督渠道。
 。ㄊ唬┩七M重大服務舉措公開。重點對“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納稅服務規范、國稅地稅合作工作規范、出口退稅工作規范等重大服務舉措進行廣泛宣傳和深入解讀,公開納稅服務事項統一辦理標準,深化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最大限度規范稅務人,不斷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ㄊ┩七M辦稅服務公開。全面公開辦稅服務事項,編制發布辦稅指南,簡化優化辦稅流程,推行辦稅事項“二維碼”一次性告知措施,推進涉稅信息公開,方便納稅人查詢繳稅信息。加快推進電子稅務局建設,大力推進網上辦稅,推動納稅服務向多元化延伸。完善全國12366納稅服務平臺,全面提供能聽、能問、能看、能查、能約、能辦的“六能”型服務。
  五、推進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公開
 。ㄊ┩七M機構職能信息公開。各級稅務機關要在門戶網站主動公開機關機構設置、法定職責、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基本信息,以及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和聯系方式等機構職能和人員信息。
 。ㄊ模┩七M財政資金信息公開。及時公開經批準的預算、決算及相關文字說明,做好稅務部門預決算公開,積極推進預算績效信息和國有資產占用情況公開。細化預算公開內容,部門預決算支出應當全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規定公開到經濟分類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開的決算應當說明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保有量,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等情況。做好政府采購公開,具體包括采購制度、項目信息、采購文件、中標或成交結果、采購合同等。
  六、提升政務公開能力
 。ㄊ澹┩晟浦贫葯C制。各級稅務機關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職責流程,充實人員力量,健全政務公開制度。探索推行政務公開運轉規范,包括政務公開工作場所建設標準、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范本、網站信息發布標準要求等。
 。ㄊ┳ズ媒逃嘤。各級稅務機關要把政務公開納入公務員培訓科目,加強對稅務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培訓,增強公開意識,提高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回應關切的能力。全國稅務系統要分級分層組織實施政務公開教育培訓,力爭利用3年時間,將稅務系統內從事政務公開工作人員輪訓一遍。支持政務公開工作人員接受相關繼續教育,培養政務公開方面的專門人才。
 。ㄊ撸┨岣咝畔⒒。加快推進“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將稅務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開平臺、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和輿論引導平臺、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臺。充分發揮新媒體的主動推送功能,擴大發布信息的受眾面和到達率,開展在線服務,增強用戶體驗和影響力。
 。ㄊ耍⿵娀荚u監督。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績效管理,加大分值權重。借助第三方,對政務公開的質量和效果進行評估和監督。每年至少對20%以上的下級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政務公開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政務公開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為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政府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適應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為“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開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推動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要著力推動創新發展,加快形成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產權制度、投融資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制度等,健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方面的制度。
  ——要著力推動協調發展,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加強文化法制建設,提升國家軟實力;推動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提高融合發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著力推動綠色發展,制度建設要有利于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推動低碳循環發展,用制度加大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力度,加快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要著力推動開放發展,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環境。
  ——要著力推動共享發展,從制度上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把“蛋糕”做大,把不斷做大的“蛋糕”分好,讓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得到更充分體現,保障人民群眾在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實現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漸進共享。
  二、服務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續推進簡政放權
  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過立法為本單位、本系統擴張權力或者推諉責任;防止立法成為“要照顧”、“爭優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節問題影響改革進程;防止立法為將來改革“埋釘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準確領會把握改革精神,對于黨中央、國務院已經明確的改革方案,要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授權等多種方式,盡快完成立法任務,為改革順利實施提供法制保障;對于改革還在深入的領域,立法時要給改革留出空間,為先行先試、探索經驗留路子;要及時把改革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舉措上升為法律法規。
  要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繼續減少行政審批數量,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涉及現行法律法規修改的,有關部門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規的修改方案;要統籌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調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規頻繁修改。對于已經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的管理事項,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要嚴控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要加強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論證。要建立清理工作長效機制,及時清理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凡與上位法相抵觸,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妨礙創業創新的制度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加快構建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環境。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草案,以及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要依照規定按程序報請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工作。要圍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奮斗目標,謀劃和落實好綱要規定的各項任務,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要急群眾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不能為自己服務。要堅持問題導向,敢于正視問題,善于發現問題,堅持一切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有效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找準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問題并加以解決,切實回應人民群眾的訴求和期盼。要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把現實和歷史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調研的名義自說自話。在起草、審查法律法規草案過程中,要系統周密、客觀全面地考慮問題,不斷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種不同意見背后的真實原因、利益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學設計,運用備案、抽查、標準、規劃、信息披露、利益機制、信用等方式,設計出能夠有效維護絕大多數人利益,及時發現、有效制止、有力懲處少數人違法行為的制度。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除商國務院法制辦同意,明確在上報后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國務院批準不公布征求意見的外,各部門應當在上報國務院前將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草案,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主動征求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深入征求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
  四、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是各部門開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對立法工作計劃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提前報請國務院同意。起草部門在向國務院上報立法項目送審稿前,應當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已經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如果所規定的管理體制和主要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起草部門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對原送審稿進行修改后重新上報。沒有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起草部門應當自行充分研究論證,未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協商,不要自行上報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國務院法制辦可以將送審稿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送審稿內容涉及起草部門之外其他部門職責的,國務院法制辦要組織相關部門積極協調、書面征求意見,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對有關部門之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國務院法制辦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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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6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6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有關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開局之年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抓緊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社區矯正法(司法部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密碼法(密碼局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訂)(商務部、臺辦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行政復議法(修訂)(法制辦起草),行政機關督查工作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志愿服務條例(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強制醫療所條例(公安部起草),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快遞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工商總局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法制辦起草),以及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ㄒ唬┻m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規范計量活動,促進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質檢總局起草)。
  2.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3.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4.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
  5.為了進一步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6.為了更好地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修訂海關稽查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7.為了規范締約程序,使締約程序法相關規定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以滿足我國大幅增長的對外締約實踐需要,制定締結條約程序法實施條例(外交部起草)。
 。ǘ┍U虾透纳泼裆,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1件)
  1.為了加強海上交通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與通航環境,保護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提請審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2.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饡、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3.為了減少、控制殘疾的發生,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
  4.為了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
  5.為了規范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6.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7.為了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
  8.為了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制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9.為了進一步規范收養登記行為,修訂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起草)。
  10.為了進一步規范宗教事務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局起草)。
  11.為了解決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工作產生的新問題,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ㄈ﹫猿治镔|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公共圖書館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2.為了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信辦起草)。
 。ㄋ模┲Ω纳粕鷳B環境,節約能源資源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1.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請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
  2.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境保護部起草)。
  3.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提請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海洋局起草)。
  4.為了加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完善溢油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修訂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5.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6.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7.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農田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
 。ㄎ澹⿲嵤﹪野踩珣鹇,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請審議國防交通法草案(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2.為了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現役軍官隊伍,規范軍官的權利義務,加強軍官的職業管理,保障軍官有效履行職責,提請審議現役軍官法修訂草案(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提高測繪保障能力,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請審議測繪法修訂草案(測繪地信局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反間諜法,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制定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安全部起草)。
  5.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修訂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
 。┏掷m推進簡政放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貫徹實施預算法,進一步增強預算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2.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范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此外,為了貫徹合作共贏戰略,保障改革開放有序開展,積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做好關于汞的水俁公約,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一條的修正案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1975年國際公路運輸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等國際條約和協定審核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三、預備項目
 。ㄒ唬┻m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5件)
  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煙葉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船舶噸稅法(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保險法(修訂)(保監會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銀監會起草),信托公司條例(銀監會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暫行條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起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旅行社條例(修訂)(旅游局起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
 。ǘ┍U虾透纳泼裆,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8件)
  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公安部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扶貧辦起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范條例(公安部起草),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訂)(法制辦組織起草)。
 。ㄈ﹫猿治镔|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文化產業促進法(文化部起草),著作權法(修訂)(版權局起草),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電影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網信辦組織起草)。
 。ㄋ模┲Ω纳粕鷳B環境,節約能源資源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7件)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稀有金屬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核電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退耕還林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林業局起草),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業部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
 。ㄎ澹⿲嵤﹪野踩珣鹇,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軍港條例(海軍起草),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修訂)(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修訂)(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掷m推進簡政放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審計法(修訂)(審計署起草),信訪法(信訪局起草),檔案法(修訂)(檔案局起草),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國務院表彰獎勵工作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地名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四、研究項目
 。ㄒ唬┯嘘P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立法項目。(26件)
  價格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反壟斷法(修訂)(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起草),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人民銀行起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銀監會起草),商業銀行法(修訂)(銀監會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務部起草),資源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增值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耕地占用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關稅法(財政部、海關總署起草),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電信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鐵路法(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外國國家豁免法(外交部起草),出口管制法(商務部起草),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支付結算條例(人民銀行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財政部、國資委起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修訂)(商務部起草),地震巨災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修訂)(自然科學基金會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條例(統計局起草),職務發明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條例(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起草),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ǘ┯嘘P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立法項目。(34件)
  藥品管理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獻血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藥師法(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起草),社會組織法(民政部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安部起草),建筑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監獄法(修訂)(司法部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兒童福利條例(民政部起草),特困人員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電梯安全條例(質檢總局起草),高危粉塵作業與高毒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國家教育考試條例(教育部起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質檢總局起草),警用品生產銷售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修訂)(水利部起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城市公園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鐵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國家標準時間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ㄈ┯嘘P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促進文化發展的立法項目。(8件)
  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文物保護法(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體育法(修訂)(體育總局起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版權局起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修訂)(體育總局、工商總局起草)。
 。ㄋ模┯嘘P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的立法項目。(16件)
  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應對氣候變化法(發展改革委起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漁業法(修訂)(農業部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地下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能源監管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海洋局、能源局起草),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
 。ㄎ澹┯嘘P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項目。(25件)
  航天法(國防科工局起草),航空法(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防擴散法(外交部起草),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武警總部起草),外國航空器臨時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管理規定(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衛星導航條例(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起草),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規定(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無人駕駛飛行器管理規定(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國防科技創新基地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軍工科研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宇航產品與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工業安全保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工業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設施保護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軍工涉密業務服務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工業對外資開放管理辦法(國防科工局起草),核安保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局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辦法(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起草),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起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國防專利條例(修訂)(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信辦起草)。
 。┯嘘P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立法項目。(6件)
  政府間財政關系法(財政部起草),人民警察法(修訂)(公安部起草),行政執法程序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調解條例(法制辦起草),供銷合作社條例(供銷合作總社起草),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
  此外,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網絡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證券法(修訂)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民法總則、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等法律案,做好相關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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