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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
13
農歷四月初七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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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設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6〕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等文件精神,為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發展新動能、打造發展新引擎,建設一批雙創示范基地、扶持一批雙創支撐平臺、突破一批阻礙雙創發展的政策障礙、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雙創模式和典型經驗,重點圍繞創業創新重點改革領域開展試點示范,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ㄒ唬┲笇枷。
  牢固樹立并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推動雙創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通過試點示范完善雙創政策環境,推動雙創政策落地,扶持雙創支撐平臺,構建雙創發展生態,調動雙創主體積極性,發揮雙創和“互聯網+”集眾智匯眾力的乘數效應,發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總結雙創成功經驗并向全國推廣,進一步促進社會就業,推動形成雙創蓬勃發展的新局面,實現發展動力轉換、結構優化,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ǘ┗驹瓌t。
  ——堅持政府引導,加強政策協同。通過試點示范加強各類政策統籌,實現地方與部門政策聯動,確保已出臺扶持政策具體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實解決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問題。結合現有工作基礎,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領性,不斷完善體制機制,營造有利于雙創的政策環境。
  ——堅持市場主導,搞活雙創主體。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結合科技、教育和國有企業等改革,放開市場、放活主體,通過環境營造、制度設計、平臺搭建等方式,聚焦新興產業和創新型初創企業,擴大社會就業,培育全社會雙創的內生動力。
  ——堅持問題導向,鼓勵先行先試。系統梳理不同領域推動雙創的特點和難點,從解決制約雙創發展的核心問題入手,明確試點方向,充分調動地方、部門和企業的積極性,大膽探索,勇于嘗試,突破制度障礙,切實解決創業者面臨的資金、信息、政策、技術、服務等瓶頸問題。
  ——堅持創新模式,完善雙創平臺。以構建雙創良好生態為目標,系統謀劃、統籌考慮,結合各類雙創支撐平臺的特點,支持建立多種類型的雙創示范基地。探索創新平臺發展模式,不斷豐富平臺服務功能,引導社會資源支持雙創。
 。ㄈ┲饕繕。
  力爭通過三年時間,圍繞打造雙創新引擎,統籌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和政策鏈,推動雙創組織模式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強雙創文化建設,到2018年底前建設一批高水平的雙創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場活力的雙創支撐平臺,突破一批阻礙雙創發展的政策障礙,推廣一批適應不同區域特點、組織形式和發展階段的雙創模式和典型經驗,加快推動創新型企業成長壯大,努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帶動高質量的就業,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為培育發展新動能提供支撐。
  二、示范布局
 。ㄒ唬┙y籌示范類型。
  強化頂層設計,注重分類指導,充分考慮各類主體特點和區域發展情況,有機銜接現有工作基礎,有序推進雙創示范基地建設。
  依托雙創資源集聚的區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創新型企業等不同載體,支持多種形式的雙創示范基地建設。引導雙創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金融、知識產權服務以及社會組織等力量,實施一批雙創政策措施,支持建設一批雙創支撐平臺,探索形成不同類型的示范模式。
 。ǘ┙y籌區域布局。
  充分考慮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雙創發展情況和特點,結合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布局,統籌部署雙創示范基地建設,依托各自優勢和資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區域雙創形態。
 。ㄈ┙y籌現有基礎。
  有機銜接各地方、各部門已有工作基礎,在雙創示范基地遴選、政策扶持、平臺建設等方面充分發揮現有機制作用,依托眾創空間、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和城市等各類雙創平臺和示范區域,各有區別,各有側重,協同完善雙創政策體系。
 。ㄋ模┙y籌有序推進。
  分批次、分階段推進實施。首批雙創示范基地選擇在部分創新資源豐富、體制機制基礎好、示范帶動能力強的區域和單位先期開展示范布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制度設計,有序擴大示范范圍,探索統籌各方資源共同支持建設雙創示范基地的新模式。
  三、改革舉措
  積極推進結構性改革尤其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持示范基地探索創新、先行先試,在雙創發展的若干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率先突破一批瓶頸制約,激發體制活力和內生動力,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生態和政策環境,促進新舊動能順暢轉換。
 。ㄒ唬┩貙捠袌鲋黧w發展空間。
  持續增強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累積效應,支持示范基地縱深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試驗一批重大行政審批改革措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深化網上并聯審批和縱橫協同監管改革,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的“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企業創業創新活動的干預,逐步建立符合創新規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ǘ⿵娀R產權保護。
  在示范基地內探索落實商業模式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推行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國家標準。開展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網點和快速維權通道,加強關鍵環節、重點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將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情況納入信用記錄,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建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ㄈ┘铀倏萍汲晒D化。
  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落實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賦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權,并督促指導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實用好。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經濟結合的通道。落實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充分考慮互聯網企業特點,支持互聯網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并享受相關政策。
 。ㄋ模┘哟筘敹愔С至Χ。
  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對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內探索鼓勵創業創新的稅收支持政策。抓緊制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遞延至取得股權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納稅。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ㄎ澹┐龠M創業創新人才流動。
  鼓勵示范基地實行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制,落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有關政策,促進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開展外國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務試點,建設海外人才離岸創業基地。
 。┘訌妳f同創新和開放共享。
  加大示范基地內的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力度。鼓勵大型互聯網企業、行業領軍企業通過網絡平臺向各類創業創新主體開放技術、開發、營銷、推廣等資源,加強創業創新資源共享與合作,構建開放式創業創新體系。
  四、建設任務
  以促進創新型初創企業發展為抓手,以構建雙創支撐平臺為載體,明確示范基地建設目標和建設重點,積極探索改革,推進政策落地,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雙創模式和典型經驗。
 。ㄒ唬﹨^域示范基地。
  建設目標:
  結合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以創業創新資源集聚區域為重點和抓手,集聚資本、人才、技術、政策等優勢資源,探索形成區域性的創業創新扶持制度體系和經驗。
  建設重點:
  1.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在完善市場環境、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降低創業創新成本。加強創業創新信息資源整合,面向創業者和小微企業需求,建立創業政策集中發布平臺,完善專業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增強創業創新信息透明度。
  2.完善雙創政策措施。加強政府部門的協調聯動,多管齊下抓好已出臺政策落實,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結合區域發展特點,面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在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人才流動、加強協同創新和開放共享等方面,探索突破一批制約創業創新的制度瓶頸。
  3.擴大創業投資來源。落實鼓勵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營造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發展的良好環境。規范設立和發展政府引導基金,支持創業投資、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豐富雙創投資和資本平臺,進一步拓寬投融資渠道。
  4.構建創業創新生態。加強創業培訓、技術服務、信息和中介服務、知識產權交易、國際合作等支撐平臺建設,深入實施“互聯網+”行動,加快發展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平臺,促進各類孵化器等創業培育孵化機構轉型升級,打通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通道。
  5.加強雙創文化建設。加大雙創宣傳力度,培育創業創新精神,強化創業創新素質教育,樹立創業創新榜樣,通過公益講壇、創業論壇、創業培訓等形式多樣的活動,努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ǘ└咝:涂蒲性核痉痘。
  建設目標: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為載體,深化教育、科技體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激勵制度,充分挖掘人力和技術資源,把人才優勢和科技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和經濟優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探索形成中國特色高校和科研院所雙創制度體系和經驗。
  建設重點:
  1.完善創業人才培養和流動機制。深化創業創新教育改革,建立創業理論研究平臺,完善相關課程設置,實現創業創新教育和培訓制度化、體系化。落實高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制。加大吸引海外高水平創業創新人才力度。
  2.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全面落實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權激勵力度,鼓勵科研人員創業創新。開放各類創業創新資源和基礎設施,構建開放式創業創新體系。
  3.構建大學生創業支持體系。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落實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機構、人員、場地、經費等。建立健全彈性學制管理辦法,允許學生保留學籍休學創業。構建創業創新教育和實訓體系。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完善兼職創業導師制度。
  4.建立健全雙創支撐服務體系。引導和推動創業投資、創業孵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成果轉移相結合。完善知識產權運營、技術交流、通用技術合作研發等平臺。
 。ㄈ┢髽I示范基地。
  建設目標:
  充分發揮創新能力突出、創業氛圍濃厚、資源整合能力強的領軍企業核心作用,引導企業轉型發展與雙創相結合,大力推動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探索形成大中小型企業聯合實施雙創的制度體系和經驗。
  建設重點:
  1.構建適合創業創新的企業管理體系。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結合國有企業改革,強化組織管理制度創新,鼓勵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支持員工自主創業、企業內部再創業,增強企業創新發展能力。
  2.激發企業員工創造力。加快技術和服務等雙創支撐平臺建設,開放創業創新資源,為員工創業創新提供支持。積極培育創客文化,激發員工創造力,提升企業市場適應能力。
  3.拓展創業創新投融資渠道。建立面向員工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的創業創新投資平臺,整合企業內外部資金資源,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為創業項目和團隊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資支持。
  4.開放企業創業創新資源。依托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和服務平臺,探索服務于產業和區域發展的新模式,利用互聯網手段,向社會開放供應鏈,提供財務、市場、融資、技術、管理等服務,促進大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協同創新、共同發展。
  五、步驟安排
  2016年上半年,首批雙創示范基地結合自身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各自建設目標、建設重點、時間表和路線圖。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科協等部門和單位論證、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執行評估體系和通報制度。示范基地工作方案應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2016年下半年,首批雙創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完善制度體系,加快推進示范基地建設。
  2017年上半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示范基地建設開展督促檢查和第三方評估。對于成熟的可復制可推廣的雙創模式和典型經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2017年下半年,總結首批雙創示范基地建設經驗,完善制度設計,豐富示范基地內涵,逐步擴大示范基地范圍,組織后續示范基地建設。
  雙創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完善組織體系,把雙創示范基地建設作為重要抓手和載體,認真抓好落實;要出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保證政策真正落地生根,進一步釋放全社會創新活力。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建立地方政府、部門政策協調聯動機制,為高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撐、人才引進、公共服務等保障條件,形成強大政策合力;要細化評估考核機制,建立良性競爭機制,實現對示范基地的動態調整,推動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局面。

  附件:首批雙創示范基地名單(28個)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5月8日
 。ù思_發布)



附件

首批雙創示范基地名單(28個)

  一、區域示范基地(17個)
  北京市海淀區、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上海市楊浦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浙江杭州未來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建福州新區、河南省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湖南湘江新區、廣東省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城園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重慶兩江新區、四川省成都市郫縣、貴州貴安新區、陜西西咸新區。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4個)
  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大學、四川大學。
  三、企業示范基地(7個)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海爾集團公司、中信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4月2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規定中的“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統一修改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將“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統一修改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
  二、在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三、將第十條第(三)項第1目修改為:“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將第十條第(三)項第2目修改為:“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將第十條第(三)項第3目修改為:“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要求及每種車型所配備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數量要求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將第十條第(五)項第2目修改為:“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80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40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第1目中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第2目中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五、將第十三條中的“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將其中第(九)項內容修改為:“(九)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同時,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十)申請人辦理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
  六、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
  七、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
  八、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的教學水平!
  九、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十、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培訓記錄》應當經教練員審核簽字”。
  十一、將本規定中所有的“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但第六十條除外;將所有的“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十二、刪除附件1。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6年4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闷髽I法人資格。
 。ǘ┯薪∪呐嘤枡C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ㄈ┯薪∪墓芾碇贫。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ㄋ模┯信c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要求及每種車型所配備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數量要求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ㄎ澹┯信c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斜匾慕虒W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80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40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ㄆ撸┯斜匾慕虒W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闷髽I法人資格。
 。ǘ┚邆湎鄳囆偷钠胀C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ㄈ┯信c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ㄋ模┯斜匾慕虒W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闷髽I法人資格。
 。ǘ┯信c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ㄈ┯信c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ㄋ模┚邆湎鄳陌踩珬l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ㄎ澹┯邢鄳墓芾砣藛T。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薪∪陌踩芾碇贫。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督煌ㄐ姓S可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及復印件;
 。ㄈ┙洜I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ㄋ模┙叹殘龅厥褂脵嘧C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ㄎ澹┙叹殘龅丶夹g條件說明;
 。┙虒W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ㄆ撸┙虒W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ò耍└黝愒O施、設備清單;
 。ň牛⿺M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ㄊ┥暾埲宿k理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
 。ㄊ唬└鶕疽幎ㄐ枰峁┑钠渌嚓P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的教學水平。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1)。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四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一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2),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3)。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一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柦叹殕T、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ǘ┎殚、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ㄈ┰谶`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ㄋ模z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脵C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ǘ┦褂脽o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ㄈ┏皆S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ㄒ唬┪窗凑杖珖y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ǘ┪聪蚺嘤柦Y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ㄈ┫蚺嘤栁唇Y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ㄋ模┫蛭磪⒓优嘤柕娜藛T頒發《結業證書》的;
 。ㄎ澹┦褂脽o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庥闷渌麢C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ㄒ唬┪丛诮洜I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ǘ┪丛诮洜I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ㄈ┪窗凑找笃赣媒虒W人員的;
 。ㄋ模┪窗匆幎ńW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ㄎ澹┪窗匆幎▓笏汀杜嘤栍涗洝泛陀嘘P統計資料的;
 。┦褂貌环弦幎ǖ能囕v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ㄆ撸┐嬖谒魅、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ò耍┪炊ㄆ诠冀叹殕T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ň牛┻`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ㄒ唬┪窗凑杖珖y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ǘ┨顚憽督虒W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ㄈ┙虒W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ㄋ模┐嬖谒魅、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ㄎ澹┪窗凑找幎▍⒓玉{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匆幎ǖ臈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ǘ﹨⑴c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ㄎ澹┯衅渌`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1號)和1995年7月3日發布的《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246號)同時廢止。

關于進一步發揮交通扶貧脫貧攻堅基礎支撐作用的實施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發改基礎[2016]9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民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稅務總局、旅游局、鐵路局、民航局、郵政局、鐵路總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
  “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戰決勝階段。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加快貧困地區交通發展,提高交通扶貧精準性和有效性,為實現貧困地區與全國同步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保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發揮交通扶貧脫貧攻堅基礎支撐作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要充分認識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對扶貧脫貧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快貧困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改善交通出行條件,拉動有效投資,擴大就業,更好發揮先導作用。
  二、各級地方政府、各部門要認真組織落實《實施意見》,加快實施交通扶貧“雙百”工程。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實化時間表、路線圖,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機制,確保完成交通扶貧脫貧各項任務。
  三、加大對貧困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支持力度,深入推進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引導中央企業及各類社會資本加大投入,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拓寬融資渠道,激發市場活力,支持貧困地區交通建設。
  四、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國務院扶貧辦將統籌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協調指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跟蹤調度年度工作進展。請有關部門在規劃、土地、環評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請地方及時反饋項目實施和建設進展情況。
  附件:關于進一步發揮交通扶貧脫貧攻堅基礎支撐作用的實施意見

1
附件
關于進一步發揮交通扶貧脫貧攻堅
基礎支撐作用的實施意見
“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我國扶貧開
發進入啃硬骨頭、攻堅拔寨沖刺期。打贏脫貧攻堅戰是促進全體
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共同富裕的重大舉措,也是經濟發
展新常態下擴大國內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為深入貫
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充分發
揮交通扶貧對脫貧攻堅的基礎支撐作用,提高交通扶貧精準性和
有效性,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交通扶貧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取得巨大成就,貧困
地區交通出行條件得到顯著改善,為推動貧困地區脫貧致富奔小
康創造了條件。但我國貧困地區交通發展仍然相對滯后,對外交
通不便,城鄉銜接不暢,運輸通道少、標準低,服務質量水平落
后。農村地區特別是一些自然條件較為惡劣的貧困山區基礎交通
網絡覆蓋不足。此外,農村公路技術標準普遍偏低、抗災能力較
弱,缺橋少涵、安全設施不到位等問題依然突出,很多道路出現
2
“油返砂”、“砂返土”現象;農村客運均等化水平不高、路通車
不通,客運線路開得通、留不住現象突出,貨運服務水平較低。
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強化自我造血功能,提升民生保障
水平,培育農村新興消費,需要著力改善貧困地區交通出行條件,
提高交通安全技術水平,增強交通普遍服務能力。加快實施交通
扶貧,是實現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先手棋,是破解貧困地區經
濟社會發展瓶頸的關鍵舉措,也是擴大內需、促進交通運輸自身
發展的重要內容,對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積極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
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
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
的新發展理念,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轉變交通扶貧工作思路,
由被動幫扶向主動作為轉變,由偏重“輸血”向注重“造血”轉
變,由單兵突進向多措并舉轉變,以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
地區、貧困地區為重點,加快實施交通扶貧“雙百”工程,著力
消除貧困地區交通瓶頸,強化交通引導聯動開發能力,提升交通
扶貧政策效果,為實現貧困地區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提
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精準施策。準確把握不同地區的交通需求,重點
3
針對貧困人口絕對數量多、貧困發生率高的地區,在交通扶貧目
標設置、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等方面提高精準性。
點面結合,重點突破。針對事關脫貧攻堅全局的交通發展短
板,在重點地區和關鍵領域率先突破,總結經驗,復制推廣,形
成以點帶線、以線串面、互動聯動的交通扶貧新格局。
政府主導,強力推進。強化政府責任,加大對重點困難地區
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脫貧攻堅主體作用,做好交通
扶貧與產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等對接,共同開創交通扶貧新局
面。
創新機制,激發活力。建立健全上下一體、部門協同、內外
聯動的交通扶貧新機制,廣泛動員和吸引各方面力量參與交通建
設,以交通發展引導扶貧開發,以引進項目促進投資就業,增強
貧困地區自身發展的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
保護生態,綠色發展。在交通建設和運輸服務中,將節約集
約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理念貫穿始終。推動貧困地區交通運
輸綠色發展,建設宜居、宜行、宜游的美麗鄉村和美好家園。
(三)發展目標。到 2020 年,在貧困地區建設廣覆蓋、深
通達、提品質的交通運輸網絡,總體實現進得來、出得去、行得
通、走得暢。鄉村交通基礎網絡明顯改善,實現鄉鎮通硬化路,
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車、通郵政,自然村道路條件得到改善。
區域交通骨干通道建設顯著加強,鐵路、高速公路基本覆蓋貧困
4
地區市(地、州)行政中心,有條件的市(地、州)級城市和重
點旅游景區布局建設支線機場。二級及以上高等級公路基本覆蓋
所有縣城,有條件的縣城實現通鐵路、高速公路。普遍運輸服務
保障能力顯著增強,多樣化、個性化運輸需求得到滿足,基本消
除貧困地區發展的交通瓶頸,有效支撐脫貧攻堅任務,為實現貧
困人口脫貧致富提供更好保障。
三、完善精準扶貧鄉村交通基礎網絡
(一)加快通鄉連村公路建設。加強貧困地區縣鄉道建設,
推進相鄰縣、相鄰鄉鎮之間公路建設。加快推動既有縣鄉公路提
級改造,增強縣鄉中心區域的輻射帶動能力。提高貧困地區公路
通達通暢深度,實現貧困地區所有具備條件的鄉鎮、建制村、撤
并村及一定人口規模的自然村通硬化路。加快易地扶貧搬遷安置
點公路建設。加大農村公路養護力度,著力改造“油返砂”公路,
改造現有農村公路危橋,實施渡口改造工程,逐步消除貧困地區
客車通行安全隱患。
(二)加強對旅游等產業的交通支撐。推動“交通+特色產業” 扶貧,改善產業園區、特色農業基地等交通條件,支持貧困地區
資源有序開發。加快旅游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加強貧困地區
重點景區、鄉村旅游點道路銜接,推動“交通+旅游休閑”扶貧。
著力改善貧困地區自然人文、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和風情小鎮等旅
游景點景區交通運輸條件,加快重點區域支線機場、普通鐵路建
5
設,開拓直通旅游航線和鐵路旅游專線,形成鐵路、公路旅游景
觀帶和旅游品牌效應,擴大精品旅游線路影響力。加大多層次的
旅游運輸服務供給,滿足深度游、觀光游、農家游等多樣化需求。
強化交通與文娛、休閑等服務的融合創新,帶動汽車營地、自行
自駕等新興旅游方式發展。
按照上述任務要求,重點實施百萬公里農村公路建設工程,
包括剩余鄉鎮通硬化路 1 萬公里、建制村通硬化路 23 萬公里、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通硬化路 5 萬公里、鄉村旅游公路和產業園
區公路 5 萬公里、一定人口規模的自然村公路 25 萬公里、改建
不達標路段 23 萬公里、改造“油返砂”公路 20 萬公里和農村公
路危橋 1.5 萬座。
四、建設外通內聯區域交通骨干通道
(一)暢通區域對外骨干通道。加強革命老區、民族地區、
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對外運輸通道建設,促進資源要素便捷順暢
流動。加快貧困地區對外開發性高等級公路建設,加強鐵路支撐
引導,完善支線機場建設布局。對國家公路網、中長期鐵路網、
中長期民用機場布局規劃中的重大項目,建設時機與脫貧目標要
求充分銜接,建設方案充分考慮貧困地區脫貧需求。
(二)強化片區內部通道連接。加強貧困地區市(地、州)
之間、市(地、州)與縣(區、旗)之間運輸通道建設,提升貧
困地區內部交通連接能力,實施具有對外連接功能的重要干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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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提質升級工程。加快資源豐富和人口相對密集貧困地區開發性
鐵路建設。在具備水資源開發條件的貧困地區,統籌內河航電樞
紐建設和航運發展,提高通航能力。在自然條件復雜、災害多發
且人口相對聚集的貧困地區,合理布局復合多向、靈活機動的保
障性運輸通道。
(三)改善沿邊貧困地區通道條件。依托我國與周邊國家互
聯互通重要通道,推動沿邊貧困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與
邊境口岸的交通聯系,以開放促進邊疆貧困地區脫貧致富。提升
口岸的交通樞紐功能,發揮口岸輻射帶動作用。加強沿邊貧困地
區與干線鐵路、公路的銜接。加快推進沿邊公路建設,重點建設
沿邊貧困地區空白路段,加強既有路段升級改造,有效串聯沿邊
貧困地區重要城鎮、口岸、廠區和人口聚集點。適時推進沿邊鐵
路建設。
按照上述任務要求,重點實施百項交通扶貧骨干通道工程,
包括高速公路項目 32 項、普通國道項目 165 項、鐵路項目 16 項、
機場項目 14 項。
五、提升貧困地區運輸服務水平
(一)提供普惠可靠的客運服務。加快推進農村客運站和停
靠點建設,實施建制村通客車攻堅工程,著力提升貧困地區基本
公共客運服務覆蓋水平,客流密度相對較大的貧困地區逐步實現
農村客運公交化。積極推廣農村班車進城、城市公交下鄉,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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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接周邊重要換乘節點,實現貧困地區客車開得通、留得住。根
據貧困地區客流特征,提供不同車型結構、班次頻率、組織模式
的客運服務,更好地滿足安全可靠、多樣便捷的出行需求。創新
貧困地區客運服務經營模式,采取政府資助、社會捐助、社會化
運作等方式,促進城鄉客運資源整合、服務一體銜接。
(二)發展實惠便捷的貨運物流。建設縣、鄉、村三級農村
物流服務網絡,探索構建多樣化、專業化貨運網絡,促進貧困地
區特色種養、特色加工、能礦開發、綠色生態等產業落地、發展。
結合貧困地區生產流通特點,支持流通企業將業務延伸至農村地
區,建立城鄉一體的物流配送體系,暢通農產品進城和工業品下
鄉的物流配送體系。推動土特產分散收貨、大宗貨物集約高效運
輸,降低物流成本,支撐和引導農、林、牧、礦等產業發展。
(三)培育現代高效的電商快遞。促進交通運輸與電子商務
信息產業融合,推動“交通+電商快遞”扶貧。依托農村地區信
息進村入戶工程,利用互聯網電商平臺,促進農資農產品“線上
線下”產運銷聯動發展,帶動農村消費升級換代。充分發揮貧困
地區農產品“名、優、特”優勢,建立農產品網上銷售、流通追
溯和運輸配送體系。加快推進“快遞下鄉”工程,完善農村快遞攬
收配送網點建設,利用村委會、萬村千鄉農家店、新農村電子商
務服務站點、益農信息社、供銷超市、村郵站等公共服務平臺開
展農村快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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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強化政策支持保障
(一)拓展交通扶貧投融資渠道。健全貧困地區交通基礎設
施投資長效機制。增加政府投入,優化中央預算內投資、車購稅
等資金支出結構,統籌加大各級各類資金傾斜力度,重點支持交
通扶貧“雙百”工程建設。按照現有鐵路、公路、機場建設投資
模式和資金籌措來源,加快百項骨干通道工程前期工作,優先予
以推進實施。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的原則,研究確定百萬公
里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落實方案。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農村公
路建設力度,地方政府應在有關資金項目管理規定和實施方案的
框架內,統籌目標相近、方向類似的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用于農村
公路建設。創新交通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采用政府和社會資
本合作等模式進行項目建設。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導向作用,
加大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信貸資金支持力度。完善國
家扶貧項目貸款貼息政策。更好發揮“以獎代補”、“以工代賑”、
“一事一議”等機制作用。
(二)實施稅費優惠政策。落實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稅費優惠
政策,切實減輕貧困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負擔。落實公共基礎
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對貧困地區符合
條件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優
惠政策。鼓勵各地研究實施對涉及交通扶貧項目建設的相關費用
予以減免的優惠政策,完善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相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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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支持農村客運、農村物流、郵政快遞發展。
(三)創新土地利用模式。在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時,
向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等脫貧攻堅重點區域傾斜,優先保障交通扶
貧項目建設用地需求?茖W安排交通扶貧項目線路、場站建設,
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效率。
(四)完善技術標準體系。結合貧困地區發展實際,進一步
完善和規范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標準。根據不同貧困地區特點,
研究構建分類適用的支線機場、通用機場以及客貨運輸站場等建
設標準體系。加強交通設施、載運工具和運營管理安全技術標準
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村地區鮮活農副產品等冷鏈物流標準體
系。
(五)加強養護管理和職業教育。建養并重,加強貧困地區
公路養護管理,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逐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健
全公路養護長效機制,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增強安全保障和服務
能力。加大職業教育力度,多渠道提高勞動力素質,擴大貧困地
區就業。
七、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方政府、各部門要強化交通扶
貧責任意識、攻堅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務實高效的工作推
進機制。建立健全交通扶貧重大項目協調推進機制,協商解決實
施過程中跨部門、跨區域的重大問題,確保交通扶貧各項任務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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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落地。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級地方政府要認真抓好本意見的貫
徹落實,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分工,落實建設資金,加大政策項
目實施力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交通扶貧實施方案。發展改革
委要牽頭協調解決重大事項,交通運輸部、鐵路局、民航局、郵
政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加大對貧困地區交通
發展的支持力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統籌中央預算內
投資、車購稅、鐵路建設基金、民航發展基金等資金的落實,加
強聯系、協同推進、形成合力。
(三)強化考核監督。加強對本意見的監督檢查,落實督辦
責任制和評估機制,發揮社會輿論和第三方評估機制作用,對“雙
百”工程等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分行業、分區域及時跟蹤檢查督
辦,確保政策落地、資金到位、項目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 通 運 輸 部
國務院扶貧辦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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